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计取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治理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治理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厦建工〔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治理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厦建工〔2020〕1号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现代化治理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依据“厦门市加快建设高颜值厦门”大会精神,我局牵头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治理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建设局2020年1月8日厦门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治理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厦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不断提高我市扬尘污染防治整体水平,依据《厦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标国际国内一流城市,通过构建机制、提升标准、严格执法、示范推动,严格管控工地施工扬尘,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步入日常化、规范化、标准化轨道,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
二、主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建设工地文明施工与扬尘防治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扬尘防治意识,全面落实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措施,实现建设施工“6个100%”(在建工地周边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土方开挖100%湿法作业、运输车辆100%密闭运输)。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模板】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龙建建〔2016〕78号)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开区住建局,市属建筑施工企业: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16〕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文明标准化施工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网上查阅)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10月24日闽建建[2016]1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环土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省厅组织编写了《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书面反馈省厅工程处,传真:********。
附件: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doc房屋拆除合同示范文本.doc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10日附件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施工现场,以及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关于调整厦门市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厦门市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厦建筑〔2016〕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5】39号),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作相应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厦门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费率标准调整如下:
项目名称一类二类三类
安全文明施工费率 3.34% 4.8% 5.86%
二、桩基础工程、室外总体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轨道交通等其他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5】39号)执行。
三、单独发包的桩基础工程、室外总体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如实际有设置施工围挡的,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计取围挡费用,并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
编制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时,其单价可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砖砌施工围挡 850元/米
装配式施工围挡 680元/米
四、厦门市扬尘防治措施费计算办法参照《厦门市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市场计价参考》201502期执行。
我局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2016年2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及2016年2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5】39号)
厦门市建设局
2016年1月28日。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城市空气质量,我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进行防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环境保护所需的费用由政府依法予以保障,对环境破坏者依法追究责任并责令赔偿损失。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三)为保障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和空气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需要缴纳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
二、缴费标准(一)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缴费标准由相关部门提供。
(二)具体缴费标准将根据施工项目的情况进行测定,包括施工规模、施工时间、施工区域、扬尘控制措施等方面的因素。
三、缴费及管理(一)施工单位在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前,需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并缴纳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
(二)缴费时间为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在相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缴费。
(三)施工单位需保留缴费凭证,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费用核查及监督检查。
四、违法及处罚(一)未按规定缴纳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施工单位,将被责令限期缴纳,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二)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附则(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落实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工作,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培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二)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具体计取办法将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向施工单位通知。
特此通知。
以上为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空气质量,必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希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落实这一通知,并提高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意识,共同推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废土消纳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建工〔2017〕174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废土消纳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废土消纳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建工〔2017〕174号市建筑废土管理站,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废土消纳场的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提高建筑废土再利用效率,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废土消纳场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2017年9月12日厦门市建筑废土消纳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废土消纳场的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提高建筑废土再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废土消纳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市建设主管部门所编制专项规划的,用于建筑废土消纳的洼地、废弃石材矿坑、废弃水塘等场地。
第三条建筑废土消纳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鼓励建筑废土减排,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建筑废土综合利用。
第四条建筑废土消纳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收费,由行业协会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倡导合理价格。
第五条建筑废土消纳场应当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废弃石材矿坑等地点,但下列地区不得作为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选址地:(一)已明确的地质灾害区;(二)重要建筑物周边区域、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三)城市绿化带、保护林区域、高速公路及城市主干道周边区域;(四)活动的坍塌地带。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43dc4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33.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十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为更好地适应我市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将厦府[2006]147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合并修改为:在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时,允许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为本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
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拆迁通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作为搬迁奖励,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调整厦府[2003]221号文中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将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公式中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的系数由45%调整为80%,计算公式不变。
三、同安区、翔安区在不改变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对征收农用地的,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
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引导农民利用增加补偿部分参加社保,提高保障水平。
四、颁布实施《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厦建筑〔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筑〔2022〕41号各相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厦门市建设局2022年4月15日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评价标准和信息采集第三章信息审核和管理第四章异议处理第五章信用评价、公布及运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适用本办法实施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从业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记录、公开、评价、使用等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厦门市建设局是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及其运行平台,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实施。
第二章信用评价标准和信息采集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采用企业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由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配备(共55分)、业绩(共30分)、良好行为信息(共15分)和不良行为信息(扣分不设限,直至0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和标准详见《厦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8dc85fe08a1284ac8504341.png)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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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计取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
防治措施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18] 【字体:大、中、小】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不断提高我市扬尘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切实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17〕20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17〕62号)以及《厦门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印发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17〕136号),现就扬尘防治措施费计价问题规定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主要内容有:施工现场四周围墙(围挡)及大门,出入口清洗设施,施工标牌、标志,施工场地硬化处理,排水设施,施工现场绿化布置,防粉尘、防噪音、防干扰措施,保安费,保健急救措施,卫生保洁等。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费率计取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
市政工程(不论是否实行标准化管理)其文明施工费内容不含施工现场围墙(围挡)。
施工现场围墙(围挡)在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套用《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7版)相应定额子目计取费用。
二、单独发包的拆除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表“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含安装)”类别。
有设置防尘喷淋措施的,其防尘喷淋费用参照《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计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的通知》(厦建筑〔2017〕3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裸置3个月以上土方需采取草籽播种、草坪种植等临时绿化措施的,根据《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2017版)套用相应的定额子目计取相关费用。
四、其他涉及扬尘防治措施费的计价办法仍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计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的通知》(厦建筑〔2017〕35号)的相关规定。
即扬尘防治措施费计取标准按下表计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