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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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规则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规则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规则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智能技术的不断成熟,无人驾驶技术也迅速兴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简称无人机,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为了保障空中交通的安全和无人机的正常运行,必须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

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首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包括飞行区域的限制。

无人机的飞行区域应与人员密集区域保持一定距离,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同时,无人机的飞行高度也需要限制,以免干扰其他飞行器的正常运行。

此外,无人机的飞行区域也应避开敏感区域,如军事基地、政府机构等禁飞区。

其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还包括飞行时间的限制。

无人机的飞行时间应根据电池容量和续航能力来制定,以保证其正常运行的时间。

此外,无人机的飞行时间还需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以防止滥用和违法使用无人机的行为发生。

第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还包括航空器的标识和注册要求。

每架无人机应有唯一的标识符,以便识别和追踪。

此外,无人机的所有者还需将其注册,以确保其使用符合规定并能够被追溯。

这有助于监管机构对无人机的管理和监控,以保障公共安全。

此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还包括飞行操作的要求。

操作无人机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飞行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执照或证书。

无人机的操作人员还应遵守飞行规则,如避让其他飞行器、遵守空域限制等。

同时,无人机的操作人员还需遵守隐私保护的原则,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最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还应包括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无人机运行规则的行为,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起到威慑作用和维护公共秩序。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吊销执照、限制使用等。

综上所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规则对于保障空中交通安全和无人机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这些规则包括飞行区域的限制、飞行时间的限制、航空器的标识和注册要求、飞行操作的要求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只有制定和遵守这些规则,才能够确保无人机的安全运行,促进无人驾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无人机管理与使用规定

无人机管理与使用规定

无人机管理与使用规定无人机技术因其灵活、便捷的操作和高效的数据采集而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尽管无人机技术带来了许多好处,但由于其飞行不受限制、操作难以监管等特点,也引发了一系列管理和安全问题。

因此,加强无人机管理和使用规定十分必要。

一、无人机的定义无人机,是指通过遥控器、程序控制或自主任务控制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无人机可分为固定翼、多旋翼、鸟瞰机等多种类型。

二、无人机的管理1.无人机注册首先,所有无人机必须进行注册和备案,将无人机的所有信息(包括颜色、品牌、型号、用途)纳入监管平台。

注册有助于监管部门掌握无人机的数量、类型、分布情况,便于加强对其管理,防止违法活动的发生。

2.无人机操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无人机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证明,确保操作的安全和规范。

根据国家规定,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无人机操作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不得操作无人机。

在实际操作中,无人机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无人机飞行安全。

3.无人机飞行区域的划定无人飞机的空域并未像有人驾驶飞行器一样划定,可以自由飞行,但在国家行政区域内,需遵守地方政府的审批和管理。

特别是在城市、机场等区域,无人机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禁飞区域,以确保飞行安全。

4.无人机的飞行时间和高度限制无人机的飞行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行区域都应有所限制,在城市和人口密集区域,无人机必须保持相对低高度飞行,避免影响市民或引发危险。

过多次或违反规定,操作人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无人机需根据飞行高度的不同,选择不同频段、无线电传输距离,在飞行时间等方面作出不同的限制,以充分保证安全。

三、无人机使用规定1.保证隐私权在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监控等业务时,操作人员必须保证所拥有的无人机不得擅自侵犯别人的隐私权。

无人机不能轻易飞越他人住宅或私人场所,拍摄他人的隐私事宜,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

2.禁止侵犯安全无人机的功能可大致分为拍照、监测、巡查等。

在使用时必须确保无人机不会被黑客攻击、遭遇非正常干扰、强制干扰等情况,否则会对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和公民的安全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下称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反犯罪、反违法行为的各种合法的科技手段,维护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下称技防产品),是指各种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电视防盗监控设备、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安全专用锁具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下称技防工程),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通过科学设计,在特定的场所和部位组成的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行业管理。

公安部门是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

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权。

第四条省公安部门负责全省技术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实行行业监督管理;(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实行监督管理;(四)负责技防工程的验收和监督技防工程的使用;(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反国家及本省有关技术防范规定的行为。

市(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技术防范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部位必须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工程:(一)非军事单位的枪支弹药库;(二)有关国家机关的重要场所或者部位;(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储存场所或者部位;(四)金融、保险、证券、邮电等单位的要害部位;(五)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内的有关部位;(六)生产经营单位中放置金银珠宝以及其他特殊商品的场所;(七)由省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或者部位。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规则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规则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规则一、无人驾驶航空器定义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为无人机)是指一种不需要人类飞行员进行直接操作或控制的航空器。

这种航空器通常配备自动驾驶系统,能够执行各种预定的任务。

二、运行资质要求1.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商业、科研、文教、体育等非军事用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空中交通管理许可和飞行计划审批,并遵守本规则。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资质。

具体要求由国家民航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三、飞行员资格1.操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员应当具备有效的无人机驾驶执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和培训。

2.操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飞行技能和知识,能够安全、有效地执行飞行任务。

四、航空器适航标准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具备必要的适航证书和批准文件。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应当经过批准,并进行必要的试验和验证。

五、起飞和降落要求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起飞和降落应当选择合适的机场或起降场地,确保安全和便利。

2.在起飞和降落过程中,应当遵守机场的飞行程序和规定,确保与其他航空器的安全间隔。

六、空中交通规则遵守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空中交通规则和管理程序。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备和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备用电源和通信设备。

3.在飞行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时通信,并随时准备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活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解读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解读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解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运行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的扩大,无人机的使用范围越发广泛。

为了保障无人机运行的安全,各国纷纷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在中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无人机的运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以确保其安全性。

本文将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进行解读。

一、规则的适用范围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活动。

民用无人机是指民用领域内用于科研、测绘、航拍以及其他民用用途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二、无人机的运行许可按照规则的要求,所有的民用无人驾驶飞行器需要获得相应的运行许可才能在中国境内进行飞行活动。

在获得运行许可之前,所有无人机的所有者和操作者须提交相关文件、进行资质审核和承担责任声明等程序。

一旦获得许可,无人机的所有者和操作者必须遵守规则的要求,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飞行限制区域和飞行高度规则对无人机的飞行范围和高度设置了一系列的限制。

特定的区域,如机场、国家重点保护区、地震灾区等禁止或者限制无人机的飞行。

在城市与人口密集地区,无人机的最高飞行高度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的设置,旨在避免无人机对机场、飞行器、人和财产造成潜在的威胁以及避免对飞行安全造成潜在的隐患。

四、无人机的飞行行为要求无人机的飞行行为受到了严格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遵守交通空域的规则、遵循飞行计划、遵循指挥塔的指挥等。

在无人机的飞行过程中,还要遵循飞行器的限制条件、安全飞行程序和飞行安全防护措施等。

五、安全管理责任为了确保无人机的安全运行,规则对无人机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无人机的所有者和操作者要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同时要对无人机的安全飞行提供有效的保障。

六、监督和执法为了监督和管理无人机的运行活动,规则明确了相关的监督和执法责任。

无人机管理规定

无人机管理规定

无人机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无人机(以下简称“无人机”或“无人机系统”)技术的迅速发展,无人机在民用和军事领域中的使用日益增加。

为了确保无人机的安全和管理,各国政府出台了各种相关规定和政策。

本文旨在介绍无人机的管理规定,帮助国内的无人机用户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规范无人机使用行为,并安全地享受无人机带来的便利。

二、国内无人机管理政策1.无人机登记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无人机使用行为,维护飞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需要进行登记管理的无人机实施了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操作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章第五条,国家对载荷30千克(含)以上、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等涉及登记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管理。

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委托有资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单位办理登记。

2.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为了确保无人机的安全飞行,防止无人机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国家制定了《规定》规定了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方可参与相关行业的工作。

同时,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飞行安全。

3.无人机使用飞行规定为了保证无人机的安全使用,国家对无人机飞行实施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规定》第二章第六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照航空器的适航范围、条件、限制和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飞行。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各项飞行规则和安全要求。

同时,在飞行过程中应当保持联络、管制、监管和通信等措施,并确保不影响空域安全。

4.无人机管理和监管机构国家民用航空局是我国无人机管理的主要机构,负责无人机监管和管理。

省级民航局和地方民航局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无人机管理和监管,协助民航局完成无人机的管理和监管工作。

此外,市场主体、无人机制造企业、无人机运营商等也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5.无人机限制区域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规定了一定的无人机限制区域。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附件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空管委办公室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无人机系统 (5)第三章无人机驾驶员 (8)第四章飞行空域 (9)第五章飞行运行 (14)第六章法律责任 (19)第七章附则 (22)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相关活动,保障飞行管理工作顺利高效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辖有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单位、个人和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军民融合、管放结合、空地联合,实施全生命周期设计、全类别覆盖、全链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及相关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为要,降低飞行活动风险;坚持需求牵引,适应行业创新发展;坚持分类施策,统筹资源配置利用;坚持齐抓共管,形成严密管控格局。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遥控驾驶航空器、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等。

遥控驾驶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统称无人机。

第六条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部际联席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单位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模型航空器管理规则,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空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等单位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二章无人机系统第八条无人机分为国家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无人机;国家无人机,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之外的无人机,包括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的无人机。

根据运行风险大小,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

其中: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驾驶航空器。

无人机安全管理规定(3篇)

无人机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无人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无人机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如航拍、农业、物流、环保等。

然而,无人机的大量使用也带来了一系列安全隐患,如对航空器飞行安全、公共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威胁。

为规范无人机使用,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现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无人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活动:1. 民用无人机;2. 航空摄影、航拍、空中拍照等;3. 无人机驾驶员培训;4. 无人机维修、维护;5. 无人机研发、生产、销售;6. 无人机租赁、转让、抵押;7. 无人机进出口。

三、无人机分类根据无人机的性能指标和操控要求,将其分为以下五类:1. 微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2. 轻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7千克,不超过25千克;3. 小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16千克;4. 中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16千克,不超过300千克;5. 大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300千克。

四、无人机飞行管理1. 飞行许可:操控小型及以上无人机,需依法取得相应的飞行许可。

飞行许可由民航管理部门颁发。

2. 飞行区域:无人机飞行应遵守国家关于飞行区域的规定,不得进入禁飞区、限飞区、管制空域等。

3. 飞行时间:无人机飞行时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如夜间飞行、节假日飞行等。

4. 飞行高度:无人机飞行高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如接近民航航路、航线、重要设施等。

5. 飞行速度:无人机飞行速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如接近高速铁路、公路、桥梁等。

6. 飞行操作:无人机飞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飞行技能和知识,通过培训和考试合格。

五、无人机安全管理要求1. 无人机研发、生产、销售单位应确保无人机产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提供必要的操作手册、维护保养指南等。

2. 无人机维修、维护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维护,确保无人机安全飞行。

3. 无人机驾驶员培训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学员进行培训,确保学员具备相应的飞行技能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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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3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涉及的相关公共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

前款规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具体范围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

第四条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生产者、经营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飞行管制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省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

第六条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经营者、所有者、使用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

无人驾驶航空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并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飞行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应当向公安、民用航空等部门提供协会成员、培训对象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无人驾驶航空器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协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民用
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登记提供便利。

第八条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在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所有者应当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九条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安装电子围栏,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恶意改装或者改变设置。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

第十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正确介绍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告知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

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禁止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上空飞行。

具体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公众进行宣传。

确需在前款规定的单位、设施、场所上空飞行的,应当依法报请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在重大活动筹备、举行期间以及延后期限内,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并事先向社会公告。

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

因执行重大活动的
电视传播和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飞行任务,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同意。

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公安机关可以临时封闭起降场地。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投掷物品;
(二)携带、运输违禁品;
(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
(五)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规定飞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拦截、迫降、捕获等方式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予以扣押。

第十五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立即向公安、飞行管制等相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置,并立即通知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事故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为。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飞时间、禁飞区域内飞行的。

第十九条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没有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航空模型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飞行的,还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同意;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飞行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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