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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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前景

浅议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前景

一、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过程及现状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人们对金融理财产品的需求度越来越高,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也在不断的演进与发展,其发展脉络也是十分清晰,经历了萌芽期、发展期、低迷期、恢复并高速发展期。

金融管制政策、社会需求等大环境的不同,使得一些具有标志性的事件产生,并且各个阶段各具特色。

(一)银行理财产品萌芽期1996年,中信实业商业银行推出“理财中心”,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萌芽。

2004年光大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人民币理财逐渐受到人们的青睐,开始发展起来。

从刚刚步入萌芽阶段,到形成金融理财市场,但我国银行理财市场制度十分不完善,这也直接导致理财市场混乱。

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的法律法文的颁布,使我国的金融理财产品市场变得更加规范,向良性方向发展。

这一时期,银行的主要理财产品主要的投资方向是银行间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国债、央行票据等固定收益产品,规避高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是设计银行所比较熟悉的领域,风险较小,同时也为保守型投资者所喜爱,初具规模,但是规模偏小。

(二)银行理财产品发展期2006年,债券市场走低,股市回暖,商业银行通过信托进入和产业投资,丰富理财产品种类。

2007年上半年官方数据公布为3886亿元,全年个人理财产品销售额估计超过1万亿。

这一阶段,由于债券市场走低,股市回暖,各大商业银行不断探索新的模式。

银行与信托机构合作,将资金交给信托公司打理。

在产品形式上,主要由基础建设项目投资以及由债券、股票、信托融资等组合而成的集合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大量推出了与利率、汇率等相关的理财产品。

(三)银行理财产品低迷期2008年,由于次贷危机的冲击,银行理财产品备受冲击,处于极度的低迷。

2009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继2008年,持续走低。

这一时期,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势态与经济发展的势态相符合。

保本保息法律规定(3篇)

保本保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多样化,保本保息类金融产品逐渐成为广大投资者尤其是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保本保息法律规定的制定与完善,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本保息法律规定的定义、法律依据、监管体系、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本保息法律规定的定义保本保息法律规定,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金融产品中承诺保本保息的行为进行规范,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保本保息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规定,为保本保息法律规定提供了基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关于证券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承诺保本保息行为的规范,为保本保息法律规定提供了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运营、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诺保本保息行为的规范,为保本保息法律规定提供了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进行了规定,其中关于保险人承诺保本保息行为的规范,为保本保息法律规定提供了依据。

三、保本保息监管体系1. 行政监管: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对保本保息金融产品进行监管,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行业自律:行业协会、金融企业等自律组织对保本保息金融产品进行自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3. 投资者教育: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保本保息具体规定1. 保本保息承诺的条件(1)金融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如注册资本、风险控制能力等。

(2)保本保息承诺的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如投资范围、投资期限等。

2. 保本保息承诺的形式(1)固定收益类产品:如定期存款、债券等,承诺到期还本付息。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2018年 4月27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2018年    4月27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26•【文号】证监会公告[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0号)现公布《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为推动保本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前款所指保本保障机制包括:(一)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本金承担保本清偿义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由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义务人支付费用,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

保本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损失后,放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的权利。

(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保本保障机制。

二、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中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三、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开放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说明开放申购期间,投资者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

四、保本基金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策略以避免本金亏损,并明确载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是很重要的,这个关系到公司的良好运转,这个问题不是只有公司才会涉及到的,还有的是居民的财富管理需要,那么具体的指导意见关于资产管理的意见是如何的。

我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指导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防止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投融资功能,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

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

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针对资管业务的重点问题统一标准规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指导意见》共29条,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

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2016年金融监管政策全梳理

2016年金融监管政策全梳理

2016年金融监管政策全梳理引言2012年起伴随金融脱媒化,以银行理财为代表的大资管类投资者在信用债持有者结构中的占比越来越高,目前已经过半。

去年8月末,商业银行与广义基金对存量银行间信用债的持仓占比分别为39%和37%,虽在伯仲之间,但商业银行(自营)仍是信用债最大持有者。

自15年四季度开始,广义基金持仓占比开始超过商业银行,成为信用债最主要的投资者群体。

截至16年9月末的最新数据,广义基金和商业银行的持仓占比分别为53%和24%。

(图表1,由于公司债不披露持有者结构,上述数据未包含公司债。

不过由于商业银行较少直接参与交易所市场,如果考虑公司债的话,大资管投资者的市场占有率还会更高。

)信用债投资者结构的变化伴随着需求群体风险偏好中枢的明显提高,这是过去两三年来信用利差和持续降低并在历史低位长期维持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们在14年9月22日发布的专题报告《有中国特色信用利差的历史与未来》中分析过,导致中国信用利差持续偏低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刚兑环境、违约稀少,市场无需在信用债定价中反映风险溢价。

二是脱媒化背景下各类理财资金成为信用债投资群体的绝对主力,这类群体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明显高于银行自营,又没有资本消耗限制,会更加倾向于信用下沉获得相对较高的利差,从而推动评级间利差不断压缩。

16年以来理财规模增速放缓,风险偏好也有回落迹象,未来以理财为代表的广义基金对信用债需求的边际变化将显著影响信用利差中枢水平的变化。

16年以来银行理财规模维持增长,但增速放缓明显放缓。

虽然经济的低迷和其他高收益资产的欠缺使得理财规模很快出现负增长的可能性不大,但理财本身缺资产的情况也在日趋严重。

资产端收益率下行倒逼理财成本不断下降,与货币基金和活期存款相比优势逐步缩小,会进一步导致理财规模扩张的难度加大。

尤其在信用债券违约风险未降低及金融杠杆监管趋严的过程中,银行理财的风险偏好和杠杆率水平存在趋于下降的压力。

在目前过低的信用利差水平下,中长期来看需要对理财规模增长边际放缓,甚至极端情况下的阶段性收缩和去杠杆对信用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保有一份警惕。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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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推动保本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前款所指保本保障机制包括:(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本金承担保本清偿义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由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义务人支付费用,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

保本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损失后,放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的权利;(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保本保障机制。

二、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的计算方法。

三、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中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四、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开放申购、赎回、转入转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说明开放申购、赎回、转入转出期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转入转出金额是否保本。

五、保本基金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策略以避免本金亏损,并明确载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采用举例或其他形式简明扼要、清晰易懂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该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保本基金管理规模与风险控制水平和投资管理能力相适应,确保保本基金投资策略有效执行。

申请募集保本基金时,应当在申报材料中对保本投资策略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七、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应当具备2年以上混合型或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验,或者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股票和债券投资管理工作且担任投资经理2年以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审慎开展投资活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日监控保本基金累计净值变动。

保本基金累计净值低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超过2%,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建仓期除外)低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的,应及时予以应对,审慎做出后续安排,并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季度开展保本基金压力测试,压力测试的相关指标和测试规则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九、保本基金投资于各类金融工具的比例应与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相匹配。

保本基金投资策略应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一)保本基金投资于稳健资产的资金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以获取稳定收益,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提供保障。

稳健资产应为现金以及剩余期限不超过剩余保本周期1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二)稳健资产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剩余保本周期;(三)保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四)稳健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风险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客观研究方法,审慎建立风险资产投资对象备选库,并采取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五)基金管理人应审慎确定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风险资产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3倍,投资于信用等级在AA+(含)以上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稳健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10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5倍。

各类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除以各自倍数上限,加总后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不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安全垫是指基金资产净值减去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现值后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应参照与剩余保本周期同期限利率债的利率确定贴现率。

十、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一)已经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类型应包括混合型和债券型或者已经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同时包括以债券投资为主和以股票投资为主的类型;(二)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处罚;(四)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五)已经管理的保本基金及拟申请募集的保本基金中,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及由保本义务人承担偿付责任的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后合计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倍;基金管理人为保险资管公司的,不得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倍。

基金管理人为证券公司(含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对于管理的保本基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及由保本义务人承担偿付责任的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后的总金额的20%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本基金,风险系数为1,由保本义务人承担偿付责任的保本基金,风险系数为0.6;(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非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一)成立并经营满3年以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四)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总规模不应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倍;(五)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六)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未发生违反担保类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的情形;(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三)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总规模不应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倍;(四)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五)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未发生违反担保类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的情形;(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时,应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进行审慎调查,科学合理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进行信用评价。

十四、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每季度向基金管理人报告是否持续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基金定期报告中及时予以披露,如不符合的,经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协商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处理并披露,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十五、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在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后,不得以自有资产或通过关联方对担保人设定担保物权。

在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后,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作出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保本责任的安排。

十六、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应当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当约定,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十七、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的,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本义务人履行偿付责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

十八、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约定下列情形的处理方法:(一)保本期间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二)保本期间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的。

十九、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在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得知本条前款所指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出处理办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告义务。

二十、保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二)保证方式;(三)保证期间;(四)保证范围;(五)保证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六)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清偿投资亏损的程序和方式;(七)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的责任分担、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二十一、风险买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为保本基金承担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二)承担偿付责任的期间;(三)承担偿付责任的范围;(四)风险买断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五)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清偿投资亏损的程序和方式;(六)保本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损失后,不得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二十二、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当用单独的章节说明基金保本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名称、住所、营业范围等基本情况;(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三)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四)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五)适用保本的情形和不适用保本的情形;(六)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免除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情形;(八)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而未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披露的条款,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主张此类条款对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十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约定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处理方案,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条件以及如何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保本基金到期后,符合保本条件并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净值应重新调整至1.00元。

保本周期到期后,转为其他类型基金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拟转换的其他类型基金的名称、费率、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区别于原保本基金的要素。

二十四、除保本基金外,其他基金(包括仅采用特定的投资策略及投资方法实现保本,没有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不得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明示或采取谐音、联想等方式暗示对本金安全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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