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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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学校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科研、培训、实习等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三、责任险种类1. 校方责任险:由学校投保,用于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2. 教师责任险:由学校投保,用于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3. 工作人员责任险:由学校投保,用于保障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四、责任险投保1.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校方责任险、教师责任险和工作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2. 学校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质量高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3. 学校每年应定期对责任险进行续保,确保保险保障的有效性。

五、责任险理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学校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责任险赔付范围。

3. 学校、学生、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4. 学校应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确保理赔及时、准确。

六、责任险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责任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责任险工作有序开展。

2. 学校应加强对责任险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保险意识。

3. 学校应定期对责任险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

4. 学校应建立健全责任险档案,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明确中小学校方责任险的投保、理赔和管理流程,保障学校、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学校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幼儿园校方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幼儿园校方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幼儿园校方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幼儿园校方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和建设平安和谐校园、维护学校与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合力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加速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程,特制订该制度。

投保期限及投保时间:
校方责任保险原则上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止。

XXX应
充分考虑学校特点,为投保人每年办理投保和续保手续提供便利。

为了加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管理,XXX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全园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统一投保。

领导小组负责全园有关校方责任保险具体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

高度重视学生伤害事故及其给教育带来的影响,增强校方责任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充分认识和宣传校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做好校方责任风险的日常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

做好本校在园幼儿的登记、造册、备案等具体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有关保费核算、使用以及理赔情况。

保险机构应针对各类学校不同情况、特点和要求,设计开发差异化费率体系和责任范围,提供不同的校方责任险。

同时,应注重对投保幼儿有关责任风险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及时、高效地做好幼儿伤害事故后的理赔工作。

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oc

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oc

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oc 标题: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oc引言概述:校园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校方对学生的安全负有重要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可以保障学校在发生意外或事故时的法律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文件,用于确定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时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

本文将从校方责任保险的定义、作用、适用范围、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和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校方责任保险的定义1.1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师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或事故时的法律责任而购买的一种保险形式。

1.2 校方责任保险通常由学校自行购买,保险公司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进行保险费用的评估和制定保险条款。

1.3 校方责任保险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可以保障学校在师生发生意外或事故时的法律责任。

二、校方责任保险的作用2.1 保障学校在发生意外或事故时的法律责任,减轻学校的经济压力。

2.2 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促进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2.3 增强学校在社会中的信誉和形象,提升学校的整体竞争力。

三、校方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3.1 校方责任保险适用于各类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高校等。

3.2 校方责任保险适用于学校的师生和访客,在校园内发生的意外或事故。

3.3 校方责任保险通常不包括学生在校外活动或校外实习期间的意外或事故。

四、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的内容4.1 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包括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4.2 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还包括事故发生时的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和赔偿方式等。

4.3 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是学校和保险公司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五、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的意义5.1 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可以明确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时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5.2 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可以规范学校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

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

唐山市丰润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度校方责任险工作的通知各镇乡中心学校、局直学校(幼儿园):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今年由区财政出资继续为全区公办学校(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险。

根据我区实际,今年继续将投保标准定为每年度每生4元(每生每次赔偿限额40万元,每生每年医疗费用赔偿限额40万元,每个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个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

投保时限从2011年9月1日上午0时起至2012年8月31 日下午24时止。

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为做好校方责任险理赔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的工作,是利民、利教的好事,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务必把此事办好、办细、办实。

要建立健全学校校方责任险工作网络,成立校方责任险工作领导小组,选配有责任心,工作认真、细致的人员具体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

要加强校方责任险的学习与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校方责任险各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开展业务工作的知识和技能,熟悉报案程序、治疗程序、理赔程序等,切实增强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能及时准确、迅速、合理的处理校方责任保险的各项工作。

民办学校幼儿园、镇乡农村幼儿园也要积极投保校方责任险,保费由学校、幼儿园举办者支付,保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具体事宜分别由区教育局成职科、幼教医保科负责。

二、准确把握,正确理解校方责任险的涵义。

校方责任险与意外伤害险有本质的区别,校方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学校(幼儿园),由学校(幼儿园)出资投保,只有学校(幼儿园)对事故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进行理赔。

所以各校在理赔过程中要合理界定责任,把握好理赔的度,避免出现两个极端:一是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为尽快得到理赔,盲目揽责;二是怕承担行政责任,为避免责任追究该报案的也不报。

幼儿园校方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幼儿园校方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幼儿园校方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一、保险购买1.1 保险种类1.1.1 学生意外伤害险: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保障学生在校园内外的安全。

1.1.2 责任险:购买校方责任险,覆盖校方在教学和校园管理中可能面临的责任风险。

二、保险责任2.1 学生保险责任2.1.1 学生范围:明确学生在校期间、校外活动期间的保险责任范围。

2.1.2 理赔条件:规定学生保险的理赔条件,确保符合规定的事故能够得到及时理赔。

2.2 校方保险责任2.2.1 教学责任:明确校方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的责任,并规定相应的保险责任。

2.2.2 校园管理责任:规定校方在校园管理中对学生的责任,并规定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3.1 学生保额3.1.1 基础保额:确定每位学生的基础保额,覆盖常见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

3.1.2 附加保额:针对特殊情况,可以提供额外的附加保额。

3.2 校方保额3.2.1 基础保额:设定校方基础保额,覆盖教学和校园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责任。

3.2.2 附加保额:针对特殊活动或项目,提供额外的附加保额。

四、保险购买和维护4.1 保险公司选择4.1.1 评估与比较:定期评估和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选择最适合学校需求的保险公司。

4.1.2 合同谈判:与保险公司谈判合同条款,确保保险责任和理赔流程符合学校实际情况。

4.2 保单管理4.2.1 保单保存:妥善保存保险单,并确保教职员工和相关管理人员了解保险条款。

4.2.2 保费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准时支付保险费用,确保保险有效。

五、理赔流程5.1 学生理赔流程5.1.1 事故报告:学生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校方报告,启动理赔流程。

5.1.2 医疗证明: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协助学生及家长进行理赔申请。

5.2 校方理赔流程5.2.1 责任认定:校方事故发生后,对责任进行认定,确保理赔方案合理。

5.2.2 报案程序:启动保险公司规定的理赔报案程序,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

六、定期评估6.1 保险需求评估6.1.1 学校发展:学校发展和规模变化时,定期评估保险需求,调整保险计划。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师生的安全和权益,针对校方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责任纠纷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该制度旨在为校方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和责任纠纷,并为受伤或者遭受损失的师生提供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一、保险范围及保险责任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2.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3.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财产造成的损失;4.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二、保险金额及赔偿标准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险金额和赔偿标准应根据学校的规模、教职员工人数以及学生人数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普通情况下,保险金额应能够覆盖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责任纠纷的赔偿金额,并提供相应的赔偿标准,以确保受伤或者遭受损失的师生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

三、保险期限及续保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险期限应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期安排进行合理确定。

普通情况下,保险期限应与学校的教学年度相一致,并在每一个学年开始前进行续保。

续保时,学校应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四、保险申请及理赔流程学校在发生意外事故或者责任纠纷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申请,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伤者的医疗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

五、保险责任的限制和免责条款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中可能存在一些限制和免责条款,如故意自伤、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下的保险责任限制。

学校应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子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条款内容,确保保险责任的限制和免责条款不会对师生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六、保险费用的支付和管理学校应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并妥善保管相关支付凭证。

校方责任险协议书

校方责任险协议书

校方责任险协议书校方责任险协议书鉴于校方在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中所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和责任,为了保障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学生、教师、行政人员和校方自身的权益,特制定本《校方责任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为学校提供全面的责任险保障,依法规定教育机构责任险的范围和保险金额,保护学校在管理和教学过程中遭受的各类责任纠纷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风险。

二、协议内容1.保险期限:本校方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为每学年,具体时间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2.保险金额: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险金额,保证足以覆盖学校在教育管理和教学过程中的责任风险。

3.保险责任:本险种主要包括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外伤害责任、校方行政管理责任、校园安全责任、教学过程责任、校园设施损坏赔偿责任等。

4.保险范围:本险种的保险范围包括学校内外的一切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责任纠纷,例如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校方教师因教学过程中的失误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等。

5.理赔流程:学校如遇到相关的风险责任事件,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事实证据。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将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勘查,根据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和责任范围,及时进行理赔。

三、彼此的权利和义务1.学校的权利和义务:(1)按时缴纳责任险的保险费用,并确保保险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积极落实校园安全工作,确保学生、教师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4)保护和维护学校财产,妥善使用校方的设施和设备。

2.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提供校方责任险的保险保障。

(2)及时处理学校报案,并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赔偿或协商解决。

(3)依法依规进行理赔,保障学校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四、其他条款1.协议书的解释权:本协议书的解释权归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2.协议书的变更和终止: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协议书进行变更或终止。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和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拥有或者管理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场所(以下简称“校(园)”)内或者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者过失造成被保险人受教育对象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允许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条相关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 (赔偿限额) 外另行赔付,每人和每次事故的上述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相关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赔偿限额)、每人财产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议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商议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允许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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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责任)[2015](附)36号)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经本附加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工作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的,被保险人注册学生对其他第三者伤、残或死亡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注册学生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被保险人注册学生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被药物麻醉。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五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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