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
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
2.调高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
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
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
通事故,或者发生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
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
险费率。
由于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应当统一,具体办法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
偿:(代位追偿)
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暂时入境的;
(二)新购机动车需要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
(三)机动车暂时上道路行驶的;
(四)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第三章赔偿
第二十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There is often only one reason why you are confused, and that is, at an age when you should work hard, thinking too much and doing too littl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是什么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是:一、保险责任二、责任免除三、赔偿限额四、赔偿处理五、保险责任六、责任免除七、赔偿限额。
第三责任险已然成为汽车交强险之后很多人首选的一种保险类别,不过所有的保险项目都肯定是有与之相对的保险条例的,大家也不能一味的跟风去购买第三责任险,自己买车之前对于各种热门的保险先熟悉一下,也可避免买保险的时候太过于被动了。
所以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是什么?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是什么?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 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 行驶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 、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 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 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教练 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 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2024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2.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行驶中和途中发生意外事故;4.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二、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自伤;2.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其他机动车辆上的财产及财产设备损失;3.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4.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存在过失或疏忽。
三、赔偿处理1. 赔偿金额根据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程度、事故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1)人身伤亡:根据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确定人身伤亡所造成的各项费用。
(2)财产损失:根据实际损失,参照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计算。
(3)对于法律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赔偿。
(4)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赔偿,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应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免赔率10%(最低不低于10%),作为被保险人的免赔率。
该免赔率不与其它险种的免赔率迭加。
2. 赔偿项目:人身伤亡赔偿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财产损失赔偿包括以下项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车辆修理费、货物损失等)。
3. 赔偿处理中如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由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协商确定。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维护交通秩序,避免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带来财产损失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依法从事保险业务,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车主与保险人订立,受保险人为机动车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因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的第三者是指与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利害关系的除车主、驾驶人及乘车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人按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承担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负责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因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向车主追偿。
第三章免赔除外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对第三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不具备有效驾驶证或者超过驾驶证的有效期限。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处于酒、醉、吸毒、无证驾驶或者疲劳驾驶状态。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明知车辆存在故障或缺陷而强行行驶。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故意制造事故。
(五)在保险期间,车主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年检。
(六)损失属于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
第四章保险费和保险期间第十条保险费根据车型、车龄、驾驶人驾驶记录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为12个月。
第五章保险金额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100万人民币。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同一事故的第三者损失,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六章保险理赔第十四条第三者受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指定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支付相应赔偿金。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旨在为投保人提供第三者责任风险的保护,确保在投保人因意外事故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得到适当的保障。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本条款、投保单、批单、声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三章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行为、暴乱;地震、海啸;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故障、轮胎爆裂;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需要选择,并在保险单上明确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约定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一次缴清。
第六章赔偿处理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第三者的实际损失和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七章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争议处理第九条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第九章其他事项第十条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提前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投保人签名:__________保险人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化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示例。
在实际应用中,保险条款应详细列明所有可能的风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并且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在签订正式保险合同前,应咨询法律和保险专业人士。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4篇)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条款(Motor Vehicle Third Party Liability Pool Clause)是指在车辆保险中针对第三者责任险的一项
条款。
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为保障被保险人因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事
故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进行理赔所需的条件和
程序。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条款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因驾驶机
动车引发的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损失,第三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起理赔。
保险公司将会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并承担与
此有关的法律费用。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策条款中,通常还会约定有关事故报警、
理赔申请、索赔证明要求等细节,以确保理赔过程的顺利进行。
此外,还会明确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时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向第三者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等。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条款的具体内容可能因保险公司和保险产
品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内容,
以确保自身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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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二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贝y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
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
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
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
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
或检验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4、拖带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
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6、停驶期间,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7、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
8、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9、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它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八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二)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没有放下翻斗,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
第九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间接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
它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四)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的财产的损失;
(五)在作业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
(六)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