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基本特征
第03讲_法的概念与特征、法律渊源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考情分析2019A2019B20182017单项选择题2211多项选择题0011案例分析题0000考核分值 2.0 2.0 2.5 2.52020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1.新增部门规章的举例(非实质性修订)第一节法律基本原理一、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概念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二)法的特征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提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受到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提示】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提示】国家强制力由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机构作为支持。
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实现,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和执行。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提示】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6.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
道德、宗教规范及风俗习惯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道德归属范畴社会制度社会意识形态主要内容权利与义务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实施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依靠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来实现【例题·2018年多选题】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是社会规范B.法是技术规范C.法是行为规范D.法是道德规范【答案】AC【解析】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C选项正确;行为规范分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不同,但又紧密联系。
回顾与总结二、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创制)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简述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简述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包括:
1. 稳定性:法律的价值是由社会共识形成的,具有相对长期的稳定性。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民主程序,以确保其具有广泛的认可并能够适应社会变迁。
2. 公正性:法律应当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性别、财富或社会地位。
法律的实施应基于事实和证据,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以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并解决争议。
3. 可行性:法律应当是可行的,即它们能够被实施和执行,而不仅仅是纸上的条文。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考虑到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现实条件,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实施。
4. 可预见性:法律应当是明确、清晰和可预测的,使人们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法律规定来行事。
可预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5. 统一性:法律应当是统一的,即在整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一致的适用。
法律的统一性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统一和稳定,并避免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和混乱。
这些基本特征使得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赋予人们信任和依赖的基础,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本章知识点【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二)法的本质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B.统治阶层的意志C.国家的意志D.多数公民的意志『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
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法的基本特征

1.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基于其规范性特征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指引: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评价: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效,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
教育:即规范,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人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预测: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强制:对违法者的制裁、惩罚。
3.西方国家两大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这一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也可称为英美法系。
4.法治的局限性:(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2)由于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以及有些社会关系领域不适宜于法律的调整,所以法治不能实行于所有的社会关系领域,也不能取代或排斥其他社会规范和调整手段的作用。
(3)实行法治不能仅依靠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或提出这样的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营造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件。
(4)法律的抽象性与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实行法治可能就不利于实现个案中的正义。
(5)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变动性存在着矛盾,这就会使法律称为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障碍,法治更适用于和平和稳定的时代。
5.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存在区别:积极因素: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
徒法不能以自行。
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执法、司法官员应具有公正廉明、刚正不阿的品质。
第03讲_法的特征、法律规范、法律渊源和体系

第一编法律概论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考情2019年2018年2017年卷1卷2卷1卷2卷1卷2单选题2题2分2题2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合计2题2分2题2分3题3.5分2题2.5分2题2.5分2题2.5分本章为非重点章节,复习难度不大。
近几年本章对于识记型内容的考核在不断增加,因此考生要加强对此的记忆,同时要建立对关键概念的理解。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第一部分法律基本概念考点1 法的特征★【学习提示】本考点只出过一次考题,建议对一些名词有印象即可,无需背诵。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苏苏提示】法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苏苏提示】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而实现,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和执行。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例题•单选题】(2017年)关于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律规范等同于法律条文B.法律条文的内容除法律规范外,还包括法律原则等法要素C.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表现形式D.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一一对应【答案】B【解析】选项AC: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选项D: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
二、法律规范的分类标准分类特点示例按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方式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享有……权利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性规范命令性应当、必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禁止性不得、禁止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按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及按自己的意愿设定权利和义务强行性规范不允许任意变动或伸缩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允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授权性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按确定性程度确定性规范内容完备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由有关国家机关加以确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准用性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例题•单选题】(2018年)下列各项法律规范中,属于确定性规范的是()。
简述法的概念以及特征

简述法的概念以及特征法是指由国家或其他权力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
法律的特征包括普遍性、稳定性、统一性、强制性和公正性等。
首先,法的普遍性是指法律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所有成员,无论其地位、职业或人身属性如何。
法律的适用是平等和公正的,不会因人而异。
这一特征反映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平等性。
其次,法的稳定性体现在法律制度的持续性和延续性上。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程序,确保其可靠性和合法性。
法律的稳定性为社会提供了可预测性和安全感,使公民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行事。
法的统一性意味着法律必须保持一致性。
在一个国家或社会内,法律应当形成一个整体,各个法律之间不存在冲突或矛盾。
如果出现法律之间的冲突,可能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和不公正的现象。
法的强制性是指法律具有强制性质,即其规定的行为应当被遵守,并对违反者采取制裁措施。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必须得到遵守。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法的公正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
法律应当能够保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确保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法律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和价值观确定,例如平等、公平、正义等。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当是公正的,不受特殊利益集团或个人的影响。
除了以上特征,法还应当具有可适用性、可行性和可预测性。
可适用性意味着法律应当具有实际效力,能够在具体情境中得到应用。
法律应当是可行的,即其规定的行为应当是可被人们实现的。
可预测性是指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社会成员能够预见到法律的规定和后果,并作出相应的行为。
总而言之,法是由国家或其他权力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其特征包括普遍性、稳定性、统一性、强制性和公正性等。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推动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论述法的基本特征

论述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是国家颁布的法律中的一种,它和普通法律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宪法和普通
法律又有所不同,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指宪法在法律方面的特有属性,也就是它同普通法律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宪法的内容是关于国
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也就是说规定了国
家的社会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体系及组织活
动原则等等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其它普通法律所涉及的内容仅是国家和社会中某一特
定方面的问题,属于局部性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如教育法只解决教育方面的问题;刑法
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继承法解决财产继承问题.由此可见,在内容上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
它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服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无效.宪法的
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精神相违背.
(2)宪法就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低行为准则.(三)宪法的制订和
修正程序更为严苛首先,制订和修正宪法机关,往往就是依法特别设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其次,通过或核准宪法程序或者其他修正案程序,往往求言普通法律.我国宪法规定,宪
法的修正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意,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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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就法的形成方式而言);——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方式。
(程序性)(2)特殊规范性(就法的逻辑结构而言)(有权限划分);——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就法的适用范围而言);——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定的范围内普遍适用。
(4)国家强制性(就法的实施方式而言);——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国家强制力,即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它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
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2)评价作用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作用。
(3)预测作用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就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
(4)强制作用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
正是由于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才表现出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
这种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制宣传、制裁违法。
惩罚犯罪等环节进行的。
法律规则的种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再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再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分为一般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18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4)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
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调整的机制(方法)。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的多级立法体制。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法的溯及力:如果新法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并改变已经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是溯及既往;如果新法适用于正在发生的事实或者对在持续中的法律上的效果面向未来地加以改变,是不溯及既往;如果新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则是不溯及既往。
狭义的溯及力往仅指溯及既往,广义的则还包括不溯及既往力。
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
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的执行:法的执行的广义是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执行的狭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因此也称为“司法”,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判。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1)法律制裁(结果或体现)是承担法律责任(前提或基础)的一种重要方式。
(2)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责任但不一定有制裁(3)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而与法律责任的种类相适应,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1)平等权利;(2)政治权利(选举被选举、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监督权、结社自由、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3).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保护,信不信教的自由、信什么较的自由);(4)社会经济文化权(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保障权、物质保障权,受教育权、科学文化权利;.特定公民的权利(妇女;母亲、儿童和老人;青少年;残疾人;军人和军、烈属;华侨和归侨;侨眷)。
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具体内容(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义务。
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有关的犯罪案件;(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查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自诉案件);(3)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4)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
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行为;4.伪装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乘人之危4.欺诈、胁迫。
担保物权的种类1.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质权:又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限1.商标权10年2.发明专利权20年3.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20年4.著作权:(1)公民: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合作作品: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3)法人或其他组织截至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个12月31日,作品自创完成五十年后未发表的,不再予以保护(4)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同(3)。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即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监护的种类(依设立的方式划分)(1)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2)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4)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即意定监护。
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情形(1)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2)收收取标的物的天然孳息;(3)对无主物实行先占而取得其所有权;(4)对标的物的善意取得;(5)基于取得时效制度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6)因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7)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埋藏物的所有权;(8)国家对财产的没收。
债消灭的原因(1)债的清偿(最常见);(2)抵销(二人互负债务,所抵销的两项债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同种类的);(3)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债务人交付债的标的物);(4)混同(主要发生在企业合并场合)。
发明专利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
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置。
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防卫过当(1)假想防卫:又叫误认防卫。
这是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但防卫人误认为已面临不法侵害,从而对想象或推测的侵害者实行防卫,将人打伤、打死的行为。
(2)防卫挑拨:又叫挑拨防卫。
这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3)防卫不适时:是指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实行的防卫行为。
总的来说,防卫不适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包括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事前防卫或事前加害。
这是在侵害还未开始时,或尚未面临不法侵害的直接威胁时进行的防卫。
另一种是事后防卫或事后加害,或迟误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