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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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讲_法的概念与特征、法律渊源

第03讲_法的概念与特征、法律渊源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考情分析2019A2019B20182017单项选择题2211多项选择题0011案例分析题0000考核分值 2.0 2.0 2.5 2.52020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1.新增部门规章的举例(非实质性修订)第一节法律基本原理一、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概念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二)法的特征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提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受到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提示】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提示】国家强制力由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机构作为支持。

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实现,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和执行。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提示】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6.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

道德、宗教规范及风俗习惯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道德归属范畴社会制度社会意识形态主要内容权利与义务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实施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依靠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来实现【例题·2018年多选题】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是社会规范B.法是技术规范C.法是行为规范D.法是道德规范【答案】AC【解析】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C选项正确;行为规范分为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不同,但又紧密联系。

回顾与总结二、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创制)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简述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简述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简述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包括:
1. 稳定性:法律的价值是由社会共识形成的,具有相对长期的稳定性。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民主程序,以确保其具有广泛的认可并能够适应社会变迁。

2. 公正性:法律应当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性别、财富或社会地位。

法律的实施应基于事实和证据,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以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并解决争议。

3. 可行性:法律应当是可行的,即它们能够被实施和执行,而不仅仅是纸上的条文。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考虑到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现实条件,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实施。

4. 可预见性:法律应当是明确、清晰和可预测的,使人们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法律规定来行事。

可预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5. 统一性:法律应当是统一的,即在整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一致的适用。

法律的统一性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统一和稳定,并避免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和混乱。

这些基本特征使得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赋予人们信任和依赖的基础,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本章知识点【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二)法的本质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B.统治阶层的意志C.国家的意志D.多数公民的意志『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

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第03讲_法的特征、法律规范、法律渊源和体系

第03讲_法的特征、法律规范、法律渊源和体系

第一编法律概论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考情2019年2018年2017年卷1卷2卷1卷2卷1卷2单选题2题2分2题2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合计2题2分2题2分3题3.5分2题2.5分2题2.5分2题2.5分本章为非重点章节,复习难度不大。

近几年本章对于识记型内容的考核在不断增加,因此考生要加强对此的记忆,同时要建立对关键概念的理解。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第一部分法律基本概念考点1 法的特征★【学习提示】本考点只出过一次考题,建议对一些名词有印象即可,无需背诵。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苏苏提示】法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苏苏提示】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而实现,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和执行。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例题•单选题】(2017年)关于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律规范等同于法律条文B.法律条文的内容除法律规范外,还包括法律原则等法要素C.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表现形式D.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一一对应【答案】B【解析】选项AC: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选项D: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

二、法律规范的分类标准分类特点示例按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方式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享有……权利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性规范命令性应当、必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禁止性不得、禁止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按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及按自己的意愿设定权利和义务强行性规范不允许任意变动或伸缩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允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授权性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按确定性程度确定性规范内容完备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由有关国家机关加以确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准用性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例题•单选题】(2018年)下列各项法律规范中,属于确定性规范的是()。

简述法的概念以及特征

简述法的概念以及特征

简述法的概念以及特征法是指由国家或其他权力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

法律的特征包括普遍性、稳定性、统一性、强制性和公正性等。

首先,法的普遍性是指法律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所有成员,无论其地位、职业或人身属性如何。

法律的适用是平等和公正的,不会因人而异。

这一特征反映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平等性。

其次,法的稳定性体现在法律制度的持续性和延续性上。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程序,确保其可靠性和合法性。

法律的稳定性为社会提供了可预测性和安全感,使公民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行事。

法的统一性意味着法律必须保持一致性。

在一个国家或社会内,法律应当形成一个整体,各个法律之间不存在冲突或矛盾。

如果出现法律之间的冲突,可能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和不公正的现象。

法的强制性是指法律具有强制性质,即其规定的行为应当被遵守,并对违反者采取制裁措施。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必须得到遵守。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法的公正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

法律应当能够保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确保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法律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和价值观确定,例如平等、公平、正义等。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当是公正的,不受特殊利益集团或个人的影响。

除了以上特征,法还应当具有可适用性、可行性和可预测性。

可适用性意味着法律应当具有实际效力,能够在具体情境中得到应用。

法律应当是可行的,即其规定的行为应当是可被人们实现的。

可预测性是指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社会成员能够预见到法律的规定和后果,并作出相应的行为。

总而言之,法是由国家或其他权力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其特征包括普遍性、稳定性、统一性、强制性和公正性等。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推动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论述法的基本特征

论述法的基本特征

论述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是国家颁布的法律中的一种,它和普通法律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宪法和普通
法律又有所不同,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指宪法在法律方面的特有属性,也就是它同普通法律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宪法的内容是关于国
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也就是说规定了国
家的社会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体系及组织活
动原则等等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其它普通法律所涉及的内容仅是国家和社会中某一特
定方面的问题,属于局部性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如教育法只解决教育方面的问题;刑法
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继承法解决财产继承问题.由此可见,在内容上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
它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服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无效.宪法的
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精神相违背.
(2)宪法就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低行为准则.(三)宪法的制订和
修正程序更为严苛首先,制订和修正宪法机关,往往就是依法特别设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其次,通过或核准宪法程序或者其他修正案程序,往往求言普通法律.我国宪法规定,宪
法的修正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意,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就法的形成方式而言);——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方式。

(程序性)(2)特殊规范性(就法的逻辑结构而言)(有权限划分);—-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就法的适用范围而言);——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定的范围内普遍适用。

(4)国家强制性(就法的实施方式而言);——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国家强制力,即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它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2)评价作用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作用。

(3)预测作用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就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4)强制作用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正是由于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才表现出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

这种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制宣传、制裁违法。

惩罚犯罪等环节进行的。

法律规则的种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再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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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基于其规范性特征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指引: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评价: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效,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

教育:即规范,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人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预测: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强制:对违法者的制裁、惩罚。

3.西方国家两大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这一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也可称为英美法系。

4.法治的局限性:(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2)由于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以及有些社会关系领域不适宜于法律的调整,所以法治不能实行于所有的社会关系领域,也不能取代或排斥其他社会规范和调整手段的作用。

(3)实行法治不能仅依靠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或提出这样的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营造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件。

(4)法律的抽象性与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实行法治可能就不利于实现个案中的正义。

(5)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变动性存在着矛盾,这就会使法律称为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障碍,法治更适用于和平和稳定的时代。

5.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存在区别:积极因素: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

徒法不能以自行。

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执法、司法官员应具有公正廉明、刚正不阿的品质。

制定法传统。

消极因素: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主义教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概括了中国历代封建社会的主要社会、政治制度,比如君主专制、等级特权、宗法制。

轻视法律的作用。

轻视诉讼和权利观念淡薄。

法即是刑。

轻视法学。

6.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治国的两大基本方略,应该始终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2)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缺一不可。

(3)立法上法律的很多原则和内容,直接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

法律也将促进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提高。

(4)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必然提高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治的实现。

7.中国古代、当代的德治与法治的区别:古代儒家两派的德治与法治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宝贵遗产,有积极和消极的因素,我们应该批判继承。

(1)当代是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古代都服务于古代专制君主的统治。

(2)当代主张法治与德治的相辅相成、紧密结合,古代儒法两派主张的各有偏颇,两者是对立的。

(3)当代的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的,德治是社会主义道德,古代的德是指封建制道德,法是指刑,甚至严刑峻法。

(4)当代的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古代儒家的德治与人治是同义的。

8.法的制定(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1)事实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是维护和保障立法科学性的重要原则。

(2)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是使立法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保证立法质量,保证立法民主化的一项重要原则。

(3)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立法活动要遵守宪法,要维护法制统一~这是维护和保障立法合法性的中央原则。

(4)总结自己的立法实践经验,结合实际积极吸取、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是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立法活动少走弯路,沿着正确轨道前进的重要原则。

(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是保证立法正确、有效和切实可行的重要原则。

(6)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系统科学原则~是保证立法社会主义方向和性质原则。

(7)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立法权威性原则。

9.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一元”指在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基础上。

“两级”指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

“多层次”指中央级立法和地方级立法之间,每一级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不同层次机关制定的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央一级:A.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B.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个行政直属机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指示、制定规章。

(2)地方一级A.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地方性法规,发布决议。

B.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内发布决定和命令、制定政府规章。

下属部门发布命令和指示,规范性文件。

10.法的执行的含义: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实施法律。

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一招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侠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11.法的执行的特点: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法的执行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

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

12.法律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即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且不受其所在地域影响。

(2)属地主义,即管辖区内所有人,且不受其国籍影响。

(3)保护主义,即维护本国利益,且不受国籍和所在地域影响。

(4)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也要尊重他国主权。

13.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即境内外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即在国内适用中国法律,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适用中国法的同时,也要结合犯罪地法。

14.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5.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1)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必须体现公平、平等与正义的精神。

意义: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

它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

是司法机关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如何贯彻:改进完善司法制度。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努力改善司法环境。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即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法的适用的一条基本原则。

含义:是指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统一适用,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同样追究法律责任,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意义:实行这一原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

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

如何贯彻:崛起特权思想,弘扬平等理念。

完善法律技术,实现司法公正。

发展市场经济,培育公民社会。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为根据,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严、违法必究。

意义: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正确的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制裁违法,切实维护国家、集团和个人合法利益。

如何贯彻: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当代政策指导的关系。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含义: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

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意义: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

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如何贯彻: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

在全社会梳理、维护司法机关权威,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治教育。

推行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16.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目的: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自由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或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功能:法律责任的目的要通过法律的惩罚、救济和预防功能来实现的。

17.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18.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意义: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能重要组成不分,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面。

监督主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监督客体: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

监督内容: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事监督,宪法监督。

监督方式: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审查文件。

质询。

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手里申诉、控告和检举。

开展执法检查。

视察。

督促“一府两院”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依法提出的各种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评议、述职评议及审议撤销职务议案。

19.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监管。

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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