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高速路部分)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抢救、勘查和清理秩序,保障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办案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的执勤民警以及参与抢救的人员(以下简称现场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现场人员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持高度警惕,在保证及时抢救伤员、准确记录现场数据、采集证据的前提下,应当迅速完成现场的勘查和清理工作,撤离现场,确保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恢复通行。
第四条现场人员应当穿着带有反光标记的勘查工装或反光背心;赶赴现场的车辆应当携带封闭现场专用的移动式交通警示标志和发光或反光隔离器材。
第五条驾驶车辆赶赴交通事故现场,应当开启警灯,谨慎驾驶,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确保人员和车辆安全。
第六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辖区交警大、中队执勤民警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执勤民警应当立即做好标记,责成驾驶员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路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车辆不能移动或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立即将无关人员疏散至道路以外;督促或协助事故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在现场前、后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抢救伤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七条现场人员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按照下列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抢救伤员,封闭现场:(一)中心现场应当使用警戒带或发光、反光锥筒设置隔离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级以下公路或城市街道的现场,白天应当在距中心现场前、后50米外,夜间在80米外设置发光或反光锥筒;二级以上公路和城市主干路的现场,白天应当在距中心现场前、后80米外,夜间在100米外设置移动警示标志和发光或反光锥筒,同时设专人负责外围警戒,提示过往车辆减速或停车;高速公路和设有中心隔离道路的现场,应当在白天距中心现场来车方向100米外,夜间150—200米外连续设置不少于2处的移动警示标志或发光、反光锥筒,移动警示标志或锥筒间隔不少于15米,同时设专人负责外围警戒,在道路边或中心隔离区提示过往车辆减速或停车。
《高速公路事故处置安全警戒警示规范》

高速公路事故处置安全警戒警示规范消防救援局作战训练处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编者按:近年来,消防救援队伍在处置高速公路车辆火灾及交通事故过程中,相继发生后续车辆冲入警戒区致使指战员伤亡的案例,为深刻汲取教训,在研发配备高速公路警戒车及相关警戒器材提高本质安全的同时,消防救援局作战训练处会同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研究编制了《高速公路事故处置安全警戒警示规范》,从警戒技术层面予以进一步规范,供各地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为切实强化高速公路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安全警戒警示措施,确保救援行动科学高效、安全有序,有效杜绝指战员伤害事故的发生,研究制订本规范。
一、器材配备参与高速公路事故救援的消防车辆应配备必要的警戒警示器材装备,以满足现场警戒警示工作要求。
(一)发光指挥棒、警示旗或警示灯不少于2件套,主要用于向后方来车发布示警信号,提示减速避让。
(二)发光或反光警戒桶(收缩式)不少于8个,主要用于现场设置警戒区,避免无关车辆、人员进入。
(三)示警信号发布器材2件套,主要用于警戒人员向操作区指战员发布危险信号,提示紧急避险。
(四)望远镜1只(选配),主要用于警戒人员观察来车方向车辆动态,便于及时示警或发布危险信号。
二、路线选择一旦接到高速公路事故警情,指挥中心应调派不少于2辆消防车编组赴现场开展救援,并及时通知公安交警、高速路政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协同做好处置工作,出动车辆全程开启警灯、警报器,打开“双闪”等警示灯光。
指挥员应根据事故地点具体位置、道路交通状况和灾害事故形式,确定进入高速公路的最佳路径。
路径一:首选从事故车辆所在车道的后方匝道同向驶入,从后方接近事故车辆。
路径二:如同向车道发生严重拥堵,可从事故车道左前方的异向匝道顺向驶入,从对面车道接近事故车辆。
路径三:如事故车道完全堵塞或已实施交通管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在公安交警或高速路政等执勤车辆引导下,由事故地点前方同向车道的匝道逆向驶入,从前方接近事故车辆。
路径四:如高速公路附近有地面辅路,可从地面辅路同向接近事故地点,翻越隔离栏接近事故车辆。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2019)

• 第八条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在执行任 务前和任务结束后应当检查佩(携)带装 备、使用车辆及车载装备,确保装备和车 辆齐全良好,发现损坏或者因故障无法正 常使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防护装备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装备的 登记、检查、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预警区和警戒区长度,距执勤点来车方向50米外开始设置安全防护 区域和安全防护装备设施 根据实际条件确定
在收费岛内开展工作, 并适用四级或者五级防护。
警戒区或者安全防护区域上游应当设置防撞掩体。警用车辆开启 车载显示屏,可以使用警报器,并确定专人在重点点位负责警戒。
•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执勤点适用四级防护。 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恶劣道路通行条 件时适用三级防护,并根据服务区、停车区面积、形状及 可用场地等实际条件划分区域。
Hale Waihona Puke •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现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严重交通 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 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停车区或者收费站广场 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可以将 车辆引导至应急车道进行查处。警用车辆与交通违法车辆 并行时,应当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保持横向间的 安全距离,注意前后车辆间距,确保行车安全。
• 各地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科技研究,推动在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中应 用先进的安全防护技术、手段和装备设施。
•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教育培训,设区的 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至少每季度、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至少每月 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防护实战训练,重点讲授和训练风险评估意识、安全防护技能、人员协同配 合、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帮助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增强安全防护意识,提升安全防护技 能。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3—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5—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①两名交通警察
在检查站(点)拦截检查车辆,应当由两名(含)以上交通警察实施。
②设置路障
检查站(点)应当备有破胎器、阻车钉等路障装备,必要时可以使用大型车辆或者其他物体设置临时路障, 根据需要可以在目标车辆可能经过的路段设置路障作为临时拦截点。
规范执勤执法 保障民警安全
——解读《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XXXX交警
2019年X月X日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一、执勤执法装备规范 二、执勤执法方法规范 三、交通事故处置规范 四、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规范 五、交警遭遇袭击殴打时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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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勤执法装备规范
(一)民警装备规范 (二)警车装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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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执行公务警车停放规范
执行公务警车停放要求:
(1)与处置地点同方 (2)不得妨碍正常通行 (3)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4)在公路上,停在距离处置地点来车方向50至200米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
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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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勤方法使用规范
1 .拦车地点规范 2 .拦车行为规范 3 .接近车辆规范 4 .堵截措施规范
(5)与违法嫌疑人保持安全检查距离,同时防止形成群众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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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堵截措施规范
(1)堵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
交通警察堵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时,应当设置停车检查、减速慢行等交通标志、锥筒等安全 防护设施;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提前调设红灯信号进行拦截。
(2)联合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
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要求,配合治安、巡警、特警、刑侦、反恐 等部门进行。
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制度规范

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安全防护工程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提高公路运输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路安全防护工程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路通行安全。
第二章安全防护工程设计第四条公路安全防护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合理布局,结构合理,强度满足要求。
第五条在设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道路交通量、交通流状况、交通事故频发路段等因素,科学确定安全防护工程的类型和布设方式。
第六条在设计过程中应当注意与道路交通设施的连接,确保安全防护工程与道路畅通无阻。
第七条在设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合理配置绿化带或防护屏障,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影响。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方案进行认真审查,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要求,并明确设计的技术要求和施工要求。
第三章安全防护工程施工第九条公路安全防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施工人员应当持有相关证书。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影响道路通行。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恶劣天气,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工具,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和工具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安全防护工程验收第十四条安全防护工程的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资质。
第十五条验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的安全防护工程应当及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五章安全防护工程管理第十七条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防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公路的安全通行。
第十八条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防护工程管理。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高速路部分精编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高速路部分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高速公路部分)1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要求一般要求事故勘查警员接警后,出车前须穿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防护服,检查车内反光锥形交通路标、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备是否齐全。
停车前应开启警灯、警报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车载显示屏。
车辆应停放在交通事故发生处上游50m以外或能见到事故发生处的相对安全位置,人员下车前应穿着防护服,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下车。
放置警示标志时应有专人负责现场观察,提示现场人员和过往车辆注意安全。
夜间、雨雪、雾霾天气等能见度不良天气条件下,应使用主动发光式警示标志。
警示标志发光面、反光面应面向上游方向。
现场道路具备通行条件或者短暂处置后能够恢复交通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作业要求设置临时通行车道在交通事故现场有通行条件的,应设置临时通行车道。
在临时通行车道起始端应设置限速标志。
设置警戒区应在事故现场周围使用警戒带或符合GA/T 415 反光锥形交通路标等设备,设置隔离警戒区域,警戒区内禁止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
设置预警区为防止高速行驶的车辆闯入警戒区,应在警戒区上游一定距离设置预警标志,设定限速行驶的预警区。
警戒区设置在警戒区前端从左侧(或右侧)护栏处至事故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沿约45 °斜线,每隔~2m放置1个锥形交通路标至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
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上应从来车方向起,每间隔10m~20m放置一个锥形交通路标,参见附录A中图~图。
在交通事故现场锥形交通路标上由前至后,设置车辆闯入报警设备。
在警戒区前段,锥形交通路标后2m~3m处,面向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对临时通行车道限速。
警戒区设置见表1。
预警区设置预警区应设置在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区上游,预警区前方及警戒区上游100m处应设置预警标志,预警标志设置在预警区相应位置的应急车道内,面向来车方向,参见附录A 中图~图。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高速路部分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高速公路部分)1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要求1.1 一般要求1.1.1 事故勘查警员接警后,出车前须穿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防护服,检查车内反光锥形交通路标、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备是否齐全.1.1.2 停车前应开启警灯、警报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车载显示屏.1.1.3 车辆应停放在交通事故发生处上游50m以外或能见到事故发生处的相对安全位置,人员下车前应穿着防护服,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下车.1.1.4 放置警示标志时应有专人负责现场观察,提示现场人员和过往车辆注意安全.1.1.5 夜间、雨雪、雾霾天气等能见度不良天气条件下,应使用主动发光式警示标志. 1.1.6 警示标志发光面、反光面应面向上游方向.1.2 现场道路具备通行条件或者短暂处置后能够恢复交通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作业要求1.2.1 设置临时通行车道在交通事故现场有通行条件的,应设置临时通行车道.在临时通行车道起始端应设置限速标志.1.2.2 设置警戒区应在事故现场周围使用警戒带或符合GA/T415反光锥形交通路标等设备,设置隔离警戒区域,警戒区内禁止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1.2.3 设置预警区为防止高速行驶的车辆闯入警戒区,应在警戒区上游一定距离设置预警标志,设定限速行驶的预警区.1.3 警戒区设置1.3.1 在警戒区前端从左侧(或右侧)护栏处至事故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沿约45°斜线,每隔1.5m~2m放置1个锥形交通路标至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上应从来车方向起,每间隔10m~20m放置一个锥形交通路标,参见附录A中图A.1~图A.6.1.3.2 在交通事故现场锥形交通路标上由前至后,设置车辆闯入报警设备.1.3.3 在警戒区前段,锥形交通路标后2m~3m处,面向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对临时通行车道限速.1.3.4 警戒区设置见表1.1.4 预警区设置1.4.1 预警区应设置在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区上游,预警区前方及警戒区上游100m处应设置预警标志,预警标志设置在预警区相应位置的应急车道内,面向来车方向,参见附录A中图A.1~图A.6.1.4.2 夜间(日落后15min至日出前15min)、雨雪、雾霾天气等能见度不良天气条件下,预警标志应开启主动发光装置.1.4.3 预警区设置见表2.1.5 交通事故现场交通中断情况的安全防护在交通事故现场上游来车方向的就近匝道前设置警示标志,实施交通分流,引导车辆绕行.1.6 危险物品车辆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载有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通知有关部门,并视情在距中心现场周围1000m外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因专业施救需要移动车辆或物品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做好标记,待险情消除后再勘查现场.严禁在险情未消除前进入现场.2.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2.1 直线路段直线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1.2.2 弯道路段2.2.1 弯道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2.2.2.2 当事故地点距弯道距离小于500m,且弯道区域视线不良时,警戒区应设置在弯道前方.2.2.3 当事故地点距弯道距离大于500m小于1000m,且弯道区域视线不良时,预警标志应设置在弯道前方.2.3 隧道路段2.3.1 隧道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3.2.3.2 隧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在隧道进口处立即封闭道路,避免更大事故发生.2.3.3 隧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开放通行车道时,应在隧道入口醒目安全位置设置警示标志.2.4 匝道路段2.4.1 匝道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4.2.4.2 入口匝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封闭匝道时,应在匝道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并在进入收费站前设置警示标志提前告知.2.4.3 入口匝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开放通行车道时,应在进入收费站前设置警示标志提前告知并按相关要求限速通行.2.5 坡道下坡路段2.5.1 坡道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5.2.5.2 当事故地点距坡顶距离小于500m,应在坡顶前来车方向设置警戒区.2.5.3 当事故地点距坡顶距离大于500m小于1000m,应在坡顶前来车方向设置预警区. 2.6 收费站路段2.6.1 收费站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6.2.6.2 当事故地点发生在驶出收费站分流过渡路段,应封闭相应及相邻收费口并在收费口前设置警示标志,并在相应收费口至高速公路入口范围内设立警戒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文档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文档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2019)
• 第九条 驾驶警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做到安全、文明驾驶。
• 第十条 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 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循安全原则,进行形 势评估,并按照本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装备设施。撤除安全防 护装备设施时,应当按照由近及远原则,根据所处道路位置, 先撤除警戒区下游,再依次撤除警戒区中游、上游及预警区 的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特殊情形下,可以暂时中 断交通,快速设置、撤除安全防护装备设施后及时恢复通行。
• 第十七条 城市快速路、普通公路执勤点适用三级防护, 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城市道路执勤点适用四级防护。在夜间 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恶劣道路通行条件时, 应当提高一个防护等级。
• 在全线最高设计时速未达40公里的普通公路上,或者在城 市道路流量较大、车速较低路段,或者依托城市道路灯控 路口设置执勤点时,可以降低一个防护等级,并适当采取 缩小锥筒间距、压缩车道宽度、增设掩体等方式,保护执 勤现场安全。
• 第十三条 在道路上执勤需要临时停放警用车辆的,应当开启 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停放在距处置地点来车方向至少50 米外的安全地点,必要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根据道路类型、 通行条件及现场状况可以适当延长停放距离。
• 第十四条 设置执勤点时,应当按照由远及近原则,在来车方 向连续使用警告、禁令、指示等交通标志设置预警区,连续 使用锥筒和必要的交通标志等安全防护装备设施设置警戒区, 引导车辆按指定方向行驶,锥筒最大间隔不得超过20米。在 警戒区前端应当设置车辆闯入报警设备。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 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 穿着反光服,佩带多功能腰带、对讲机、执法记录仪、催 泪喷射器、警棍、手铐,根据需要携带警绳、约束带等装 备,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还应当佩带挂肩警示 灯、发光指挥棒、强光手电等主动发光装备。执行拦截检 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 (防刺)背心、防刺(防割)手套、防弹头盔、警械武器 等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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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
(高速公路部分)
1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要求
1.1 一般要求
1.1.1 事故勘查警员接警后,出车前须穿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防护服,检查车内反光锥形交通路标、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备是否齐全。
1.1.2 停车前应开启警灯、警报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车载显示屏。
1.1.3 车辆应停放在交通事故发生处上游50m以外或能见到事故发生处的相对安全位置,人员下车前应穿着防护服,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下车。
1.1.4 放置警示标志时应有专人负责现场观察,提示现场人员和过往车辆注意安全。
1.1.5 夜间、雨雪、雾霾天气等能见度不良天气条件下,应使用主动发光式警示标志。
1.1.6 警示标志发光面、反光面应面向上游方向。
1.2 现场道路具备通行条件或者短暂处置后能够恢复交通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作业要求
1.2.1 设置临时通行车道
在交通事故现场有通行条件的,应设置临时通行车道。
在临时通行车道起始端应设置限速标志。
1.2.2 设置警戒区
应在事故现场周围使用警戒带或符合GA/T 415 反光锥形交通路标等设备,设置隔离警戒区域,警戒区内禁止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
1.2.3 设置预警区
为防止高速行驶的车辆闯入警戒区,应在警戒区上游一定距离设置预警标志,设定限速行驶的预警区。
1.3 警戒区设置
1.3.1 在警戒区前端从左侧(或右侧)护栏处至事故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沿约45 °斜线,每隔1.5m~2m放置1个锥形交通路标至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
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上应从来车方向起,每间隔10m~20m放置一个锥形交通路标,参见附录A中图A.1~图A.6。
1.3.2 在交通事故现场锥形交通路标上由前至后,设置车辆闯入报警设备。
1.3.3 在警戒区前段,锥形交通路标后2m~3m处,面向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对临时通行车道限速。
1.3.4 警戒区设置见表1。
1.4 预警区设置
1.4.1 预警区应设置在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区上游,预警区前方及警戒区上游100m处应设置预警标志,预警标志设置在预警区相应位置的应急车道内,面向来车方向,参见附录A中图A.1~图A.6。
1.4.2 夜间(日落后15 min至日出前15 min)、雨雪、雾霾天气等能见度不良天气条件下,预警标志应开启主动发光装置。
1.4.3 预警区设置见表2。
1.5 交通事故现场交通中断情况的安全防护
在交通事故现场上游来车方向的就近匝道前设置警示标志,实施交通分流,引导车辆绕行。
1.6 危险物品车辆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
载有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通知有关部门,并视情在距中心现场周围1000m外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因专业施救需要移动车辆或物品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做好标记,待险情消除后再勘查现场。
严禁在险情未消除前进入现场。
2.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
2.1 直线路段
直线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1。
2.2 弯道路段
2.2.1 弯道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2。
2.2.2 当事故地点距弯道距离小于500m,且弯道区域视线不良时,警戒区应设置在弯道前方。
2.2.3 当事故地点距弯道距离大于500m小于1000m,且弯道区域视线不良时,预警标志应设置在弯道前方。
2.3 隧道路段
2.3.1 隧道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3。
2.3.2 隧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在隧道进口处立即封闭道路,避免更大事故发生。
2.3.3 隧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开放通行车道时,应在隧道入口醒目安全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2.4 匝道路段
2.4.1 匝道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4。
2.4.2 入口匝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封闭匝道时,应在匝道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并在进入收费站前设置警示标志提前告知。
2.4.3 入口匝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开放通行车道时,应在进入收费站前设置警示标志提前告知并按相关要求限速通行。
2.5 坡道下坡路段
2.5.1 坡道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5。
2.5.2 当事故地点距坡顶距离小于500m,应在坡顶前来车方向设置警戒区。
2.5.3 当事故地点距坡顶距离大于500m小于1000m, 应在坡顶前来车方向设置预警区。
2.6 收费站路段
2.6.1 收费站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6。
2.6.2 当事故地点发生在驶出收费站分流过渡路段,应封闭相应及相邻收费口并在收费口前设置警示标志,并在相应收费口至高速公路入口范围内设立警戒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