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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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接受本案原告 **电脑有限公司的委托,参与与被告**电子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现在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原合同和补充协议存在、合法、有效。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接受本案原告 **电脑有限公司的委托,参与与被告**电子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现在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一、原合同和补充协议存在、合法、有效。

原告与被告于 2001年11月7日签订了编号为00047的《 **场地及资源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内容是 **场内三四楼扶梯间内打光广告灯箱租赁,租赁期为 2001年11月15日至 2002年11月14日,合同金额为 50000元/年,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此,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原合同合法有效;由于发生了 AMD 与 INTEL 的情况,原告证人**与被告法人代表 ** 达成了“ 经过谈判, **口头答应我方要求,表示同意暂停使用一周,但制作费用由我方承担,且要求在广告使用时间上予以补偿,双方对此达成共识。

”同时“由于**的原因,导致**认购的广告灯箱中途停止使用42天”双方达成了这样的协议:“由于**的原因,导致**认购的广告灯箱中途停止使用42天,对此**予以合同期限外二个月的延期补偿,中间所产生的制作及安装费用由**承担。

这份协议由我起草,双方用印后作为原合同附件与原合同一并有效,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其一。

”有**证人证言证实和出庭证明;而且从原告后期实际履行的情况:① 被告在 2003年5月给予原告的回函中也显示:“ 贵公司又另外派人与我们就此事进行了联系,并主动挂回了广告牌。

” ②原告在原合同基础上至少延长了2个月的广告牌悬挂时间等这些事实也说明了该补充协议的存在和有效。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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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原告:[姓名/名称] _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

被告:[姓名/名称] _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

经原告委托,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特以本诉讼状向贵院提出诉讼。

一、基本情况1. 原告系[个人/法人],基本情况如上;2. 被告系[个人/法人],基本情况如上;二、双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双方身份:原告为租赁合同持有人,被告为承租人;2. 原告权利:原告有权依照约定收取租金及其他费用;有权催告被告履行义务,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3. 原告义务:原告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准确提供租赁物的性质和交付日期,维修租赁物;4. 被告权利:被告有权使用租赁物,享有合法利益;5. 被告义务:被告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注意维修租赁物品,不得将物品借给他人;6. 履行方式:租赁物品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在约定时间内付清;7. 期限:租赁合同期限为____年[月][日]至____年[月][日];8. 违约责任:如有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诉讼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契约精神,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租赁合同双方应各自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2. 双方应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注意维护公平、诚信的商业环境。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

六、其他1. 本诉讼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 本律师事务所应依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职责,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以上诉讼状事实属实,本律师事务所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履行其在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并赔偿原告应得的租金及其它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租赁合同原告代理词(精选3篇)

租赁合同原告代理词(精选3篇)

租赁合同原告代理词(精选3篇)原告代理词篇1原告:_________________齐某,女,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民族,工作单位(没有的可以不写),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尽量写常用的号码)(如原告有诉讼代理人的要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被告:_________________某某商场,商场的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请求判被告某某商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要写明具体数额);2.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 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希望对您有帮助租赁合同原告代理词篇2甲方:乙方: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文号)和乙方的《租赁项目》(编号:),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号《订货》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1、租赁费总额:____(大写:____)租赁期自提单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_____个月支付____次,共支付____次,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定租赁合同。

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

检验无讹后,即可安装使用。

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院:我作为XXX 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接受被告XXX 的委托,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如下代理词:一、基本信息(被告)XXX 公司为自然人XXX 的法定代表人,经XXX 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XX,地址为XXX。

(原告)XXX 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XXX,且是本案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被告)XXX 公司的权利为根据合同要求收取土地承包费用,对土地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承包方按照约定种植农作物等。

2.(原告)XXX 的权利为按照合同规定合法使用土地,对土地进行开垦、种植农作物等。

3.各方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履行,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安排的规定。

4.履行方式为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进行履行,如果出现任何异议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解决,违约责任以及补救方法也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

5.合同履行期限为XXX 年,合同到期后根据双方协商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续约或者解除。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都要理解并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安排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

四、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每个合同方都应当理解并遵守他们在合同中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合同方均有权寻求遵守合同的补救方法。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案土地承包合同是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各合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并因此产生法律后果。

以上代理词,希望能为本案的审理提供参考。

如果贵院需要更多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本律所将尽力配合,以期早日解决本案争议。

感谢贵院的审理工作!。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原告*****与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审判长: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签订的《沙荒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原告租金,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于2014年9月19日签订《沙荒地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三站野沟湾边界处面积236亩的沙荒地出租给被告,其中宜耕种的沙荒地面积150亩,收费面积按150亩计算;被告必须于当年12月底前向原告交清租赁费,若超过3个月仍不交清,原告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土地,被告也进行了耕种,但2019年至2021年的土地租赁费被告一直未能按时交付,原告多次催要,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但被告至今未支付。

现因被告未足额支付租金,在原告催告后仍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作为承租人,支付租金是其主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之规定。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沙荒地租赁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被告若不按期缴纳租赁费或欠缴租赁费,按所欠金额每天承担5%的违约金,超过3个月仍未缴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被告任何损失。

截止2021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付土地租金27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承担违约金8100元,原告的主张合理合法,恳请法院予以支持。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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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合同方详细信息: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授权乙方为甲方在与丙方(第三方)之间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中提供代理服务。

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纠纷解决或本合同终止之日止。

第二章代理事项第三条代理范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和授权,在甲方与丙方之间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中行使以下代理权:1. 出庭应诉,代理甲方参加诉讼程序;2. 收集和整理证据,向法院提交法律文件;3. 与丙方进行谈判和调解;4. 根据甲方的授权,代甲方签署和解协议或判决书。

第四条代理限制乙方不得擅自超越甲方授权的范围行使代理权,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三章费用及报酬第五条费用乙方在提供代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报酬乙方的代理报酬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支付方式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报酬和费用,支付方式可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随时指示乙方行使代理权,并随时撤销乙方的代理权;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案件资料和信息,并配合乙方行使代理权;3. 甲方应及时支付代理费用和报酬。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和授权,勤勉尽责地行使代理权;2.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代理进展,并及时向甲方咨询重要的法律问题;3. 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委托的秘密,不得利用代理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条合同解释本合同条款应根据其目的和公平原则解释。

如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如双方因本合同或代理服务产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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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您好!我是X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或被告)的委托,担任其与被告(或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在此,我代表我的当事人陈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案情概述原告(或被告)与被告(或原告)于××××年××月××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或被告)将位于××××的房产(或设备、店面等)出租给被告(或原告),租期为××年,租金为每月××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或被告)按照约定交付了房产(或设备、店面等),被告(或原告)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被告(或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严重违约。

因此,原告(或被告)依法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或原告)支付欠缴的租金、违约金以及相关损失。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自交付时起转移。

”本案中,原告(或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房产(或设备、店面等),被告(或原告)自交付之日起取得了房产(或设备、店面等)的占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本案中,合同双方约定了租金支付时间和违约金计算方式,被告(或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或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证据情况1.租赁合同:证明原告(或被告)与被告(或原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约定了租金支付时间、违约金计算方式等。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原告/被告的代理人,就本次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案件背景本次纠纷所涉的集体土地位于具体地点,面积为具体面积。

原告/被告与对方当事人于签订日期签订了《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该土地出租给对方当事人用于具体用途,租赁期限为具体期限,租金为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诸多争议和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二、争议焦点及我方观点1、租金支付问题对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租金应当每支付周期支付一次,但截至目前,对方仍拖欠具体金额的租金。

我方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对方的拖欠行为严重损害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土地使用用途变更问题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的使用用途为原用途,但对方当事人未经我方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于新用途。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可能违反了相关的土地管理法规。

我方主张对方应当立即恢复土地原有用途,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土地破坏和修复问题由于对方当事人在使用土地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土地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如具体破坏情况。

我方要求对方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土地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到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及破坏土地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可能触犯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四、证据支持为了支持我方的主张,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以及合同中关于租金、土地用途等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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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合议庭:
云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的二审诉讼代理,依法出庭履行代理职责,现结合本案的事实与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场地有偿使用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强制规范的问题。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而该规定属于强制
性规范,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均必须遵守。

这是我国对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所作的特别保护性规定。

当然,作为本案的被上诉人也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该条也作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情形。

但此除外规定是作了特限制规定:
一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的情形,而该情形是有着特别限制条件:即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调的是兴办的乡镇企业和村民与土地的所有者必须是同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即:兴办的乡镇企业和村民均不得使用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该种情形则没有特别限制,即只要经依法批准,就可以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没有强调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系是由三自然人投资成立的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三自然人均不属于
上诉人的村民。

被上诉人并不属于集体企业、更不属于上诉人兴办的乡镇企业。

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
订的《场地有偿使用合同》项下的土地系上诉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被上诉人不符合使用拥护第九小
组这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土地的条件,即被上诉人不能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的规定取得合法的
用地手续,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范。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规定,本案争议的合同亦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规定。

一是双方所签订的《场地有偿使用合同》系转租而形成的合同,而原合同中第三人与上诉人的合同约
定的土地用途系建仓库、房屋等非农业建设,明显属于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的。

当然基于法律禁止的权利
义务转让而形成的合同根本不具备履行的法律基础。

二是被上诉人本身系从事规模性屠宰建设,根据关于规模化养殖用地是否列入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批(1997)109号]规定:国家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管制,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耕地。

规模化养
殖业用地不属于种植业用地,一般占地面积较大,且系在地面营造建筑物使原土地条件难以恢复。

此类用
地应参照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

规定,被上诉人不管是转租还是直接租,其均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规定。

三是本条除外的规定的前提是“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
发生转移的除外”,而本案中,第一、土地承租人权利义务的转让;第二、转让人并没有取得建设用地的合
法手续;第三、转让人并没有发生破产、兼并等法律除外的情形,更重要的是该宗土地从来就没有取得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最终批准手续
3、基于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场地有偿使用合同》明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

二、被上诉人是否可以通过以完善手续的方式取得合法用地手续问题。

即被上诉人能否实现《场地有
偿使用合同》的合同目的问题。

1、某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通告》的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场地有偿使用合同》虽可列入历史遗留问题,但由于被上诉人的性质决定了被上诉人本人亦根本无法取得合法使用
该宗土地的法律手续,亦不可能实现使用土地的目的。

一是《通告》明确规定了完善用地手续的总的原则及根本性的规定,即:(1)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只能是村镇建设用地和法律允许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两种情形;(2)其余单位和个人用地只能使用国有土地。

二是完善手续的方式为两种:(1)将符合相关规定的集体征为国有的方式使用地者的用地手续合法;(2)、对符合法律允许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完善集体土使用权手续。

三是被上诉人均不符合以完善手续方式取提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形:
(1)、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系土地租赁合同,其本身并不改变集体土地集体所的法律属性,并且上诉人及村民亦不同意将土地征为国有。

土地征收(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将征用修改为征收)系国家行政行为,被上
诉人系平等民事主体,其民事行为不可能产生强制上诉人卖地的法律后果。

(2)被上诉人并不属于集体企业、更不属于拥护第九小组的村办企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不属于法律允许可以使用上诉人即拥护第九小组这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的情形。

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的前置条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举办企业,即主体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

即被上诉
人不符合使用上诉人这一农民集体的有土地的法律规定条件。

当然也不可能取得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3)上诉人是否可以帮助被上诉人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手续问题:
第一、上诉人同意将土地由国家征收时可以,但其本身不符合合同的目的,上诉人也不同意,合同本
身也没有确立上诉人承担必须出卖土地的义务。

第二、如果上诉人出具假证明称被上诉人系上诉人成立的企业时可以。

法律是否支持或强制上诉人造
假以骗取合法手续,回答当然是否定的,但一审判决确认的结果却导致上诉人必须造假的法律后果。

三、关于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如何的处理问题。

一是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无论提出什么样的诉讼主张,均必须依法审查合同的法律效力,对无效
的合同应当依法依职权判决合同无效。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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