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制度的历史沿革 - 副本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发展历程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发展历程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大致分为五个阶段:
1. 内部牵制阶段:这是内部控制的最初形式,主要通过岗位分离、限制接近、定期盘点等手段来实现企业内部的控制。
2. 内部控制制度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组织规模的扩大,自发性的内部牵制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管理层和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于是内部控制制度应运而生。
1972年的美国水门事件成为推动内部控制进一步发展的导火索,1977年美国颁布《国外反贿赂实务法案》,这是美国史上第一个以法律形
式出现的内部控制规定,强制性的内部控制制度由此揭开序幕。
3. 内部控制结构阶段:1988年,AICPA发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55号》中,将内部控制定义为企业为了合理保证其目标实现而建立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三项要素。
4. 内部控制整体框架阶段:在此阶段,内部控制不再局限于审计领域,而是被广泛应用到企业管理各个方面。
同时,内部控制的要素也变得更加完整和系统化,形成了一个整体的框架。
5. 基于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的内部控制阶段:随着企业面临的风险日益复杂和多样化,内部控制逐渐与风险管理相结合,形成了基于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的内部控制制度。
这个阶段的内部控制不仅关注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还强调对企业外部环境的分析和预测,从而更加全面地保障企业的稳健发展。
以上是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发展历程的信息,仅供参考。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制度研究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制度研究摘要监事会制度虽然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但由于我国公司监事会在自身建设上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导致其在现实运作中被边缘化、虚置化和形式化,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这极不利于我国企业的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想要克服这种困境,就应在继续坚持该制度的同时与时俱进的对其进行创新完善并在执行中贯彻落实,才能使其更好地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服务。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草案;监事会制度;独立性;监督一、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和发展现状(一)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八十二条对营利性法人的监督机构做了明确规定,要求营利性法人须依法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等监督机构,依职权对法人财务进行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我国《民法典》秉持“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公司法》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总则”编。
整个看来,《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法人和营利法人的一般规定,几乎可以取代现行《公司法》的总则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通性规则[1]。
所以现行《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的规定与《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保持一致,并对该制度做出更加细化的设计,具体体现在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设置所做的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2021年末,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进行了审议。
2022年年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进行第二次审议。
对比之下,一审稿对现行公司法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又进行了40余处修改,这就导致规定监事会制度的对应条文发生改变。
具体而言,二审稿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做出规定,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做出规定。
底稿目录

第一章发行人基本情况1-1报告期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请提供报告期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议案与决议。
1-2股份公司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情况变更的营业执照、历次备案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的工商登记文件。
1-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情况注: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的股东1-3-1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组织结构(包括参控股子公司)。
1-3-2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参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设置)。
1-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1-3-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如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关于国籍、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以及住所的说明。
1-3-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1-3-6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权属争议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文件。
1-3-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及主要股东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1-3-8发行人截至目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份性质的说明。
1-4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情况1-4-1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若在报告期新设子公司,请提供设立的工商登记材料。
1-4-2发行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其他合作方情况和相关资料。
1-5员工及其独立情况1-5-1关于员工人数及其变化、专业结构、受教育程度、年龄分布的说明。
1-5-2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情况的说明。
1-5-3劳动合同样本。
1-5-4发行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的说明。
1-5-5社保及公积金证明、相关费用缴纳凭证。
1-6资产权属及其独立情况1-6-1房屋所有权证。
1-6-2土地使用证。
若存在租赁土地,请提供租赁合同。
1-6-3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说明。
公司管理制度的历程

公司管理制度的历程一、前言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公司管理制度作为组织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在企业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公司管理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影响因素以及未来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企业管理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公司管理制度的起源公司管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古代社会的组织管理模式。
在古代,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工会等组织形式,都存在着一定的管理制度。
随着工业革命和现代化的发展,企业组织逐渐崛起,管理制度的概念也逐渐被提出。
公司管理制度的起源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 工业革命前期:在这一时期,公司管理制度还比较简单,主要以家族式管理为主。
一些小规模家族企业通过家族成员之间的信任和约定进行管理,没有明确的管理制度。
2. 工业革命后期: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管理制度逐渐被提出并得到实施。
公司开始建立起一些基本的管理制度,如组织结构、管理层级、绩效考核等。
三、公司管理制度的发展和演变过程1. 初期阶段:在公司管理制度的初期阶段,主要以集权式管理为主。
企业主要依靠管理者的个人能力和经验来进行管理,管理制度相对简单和混乱,缺乏系统性和规范化。
2. 中期阶段: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管理需求的增加,公司管理制度进入了中期阶段。
企业开始建立起一些基本的管理制度,如组织结构、职权分配、流程规范等,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
3. 现代化阶段: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管理理念的更新,公司管理制度进入了现代化阶段。
企业逐渐采用信息化技术和现代管理工具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公司治理、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四、公司管理制度的影响因素公司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两个方面。
1. 外部环境因素:外部环境因素主要包括政府政策、产业竞争、市场需求、社会文化等。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来应对挑战和机遇。
2. 内部条件因素:内部条件因素主要包括企业规模、组织结构、员工素质等。
我国证券业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证券交易所是由地方政府建立起来并管理的因此初期的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地方政府直接任命证券交易所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总经理由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提名理事会聘任报证券委备案随着沪深证券市场由地方性市场发展为全国性的市场这种以地方政府为主对交易所管理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国务院就此作过调整
第三阶段:从1997年底到现在,初步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
1997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鉴于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形势,召开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这次会 议决定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完善监管体系,实行垂直领导,加强对全国证券、期货业的统一监管。1999年7月1日生效 的《证券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从而以证券市场基本大法的 形式,肯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总体上看,这项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2、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截止2000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3791.70亿股,市价总值达 48090.9亿元,相当于GDP的57%。10年中,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累计筹资近10000亿元。其中,2000年境内筹资1541亿 元,加上境外上市公司和红筹股筹资,我国上市公司当年筹资金额3249亿元,比上年增长130.3%.宝钢等特大型企业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顺利发行上市, 表明我国证券市场承受大盘股的能力明显增强。中石化、中石油等特大国有企业海外路演、和发 行上市成功,表明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已经消除。
监事会工作制度(11篇)

监事会工作制度(11篇)监事会工作制度 1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和《集团有限公司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工作定位与目标监事会是股东会常设的投资发展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股东会对公司和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和经营管理,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和项目投资发展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还承担着对股东资本运作、保值增值的管理责任。
通过行使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投资管理、目标管理等四大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公司的资金管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体系、融资发展体系和目标管理体系,对关系公司和项目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领域,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组织建立起公司机构的规范运作模式。
二、工作制度与要求为切实有效履行管资金、管项目、管投资的工作职能,监事会实行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的领导下的“监事长负责、监事分管”的工作制度,以确保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制定的各项战略方针的有效执行。
(一)监事长1、根据股东会领导的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及项目发展需要,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分析工作情况和形势,深层次地剖析存在的困难及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2、经常带着问题或课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组织开展监事会业务工作,为公司领导管好资金、管好项目与管好投资。
3、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开展监督事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和项目各项重要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4、以对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认真做好各类收发文件的审批、监事会工作报告的签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5、在努力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监事长还要完成股东会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资金管理监事1、认真领略股东管资金的思路,制定股东和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股东和企业的资金安全与保值增值。
2、根据股东会的资金经营理念,制定股东资金经营借贷方案、投资融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实现股东资金经营利润与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法规汇总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法规汇总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法规汇总⼀、董事、监事提名(⼀)董事由股东代表或董事长提名,股东监事由股东单位提名。
建议:股东董事、监事统⼀由股东单位提名,独⽴董事可由股东、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及监事会提名,职⼯董事、监事由职⼯代表⼤会选举产⽣,职⼯监事需党委核准。
依据:(1)《公司章程》第⼗六条发起⼈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席位保持不变;(2)《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条董事由股东代表或董事长提名……;(3)《股东⼤会议事规则》第⼆⼗⼋条董事、监事提名,由股东单位按股权⼤⼩依次提名⼀⼈……;(4)《独⽴董事⼯作条例》第九条独⽴董事通过下列⽅式提名:1.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直接向股东⼤会提名,但每⼀股东只能提名⼀名独⽴董事;2.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3.监事会提名;(5)《监事会议事规则实施细则》第五条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职⼯监事由⼯会组织会议推选,党委核准产⽣。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构成。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董事应占三分之⼀以上,董事长⼀名,副董事长两名,董事会设职⼯代表董事⼀名。
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设主席⼀名,可设副主席。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代表组成,由九名监事组成,其中职⼯代表监事三名。
依据:(1)《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九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资格认定。
其中,独⽴董事应占三分之⼀以上,独⽴董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独⽴董事⼯作条例》⾏使职权。
监管部门对独⽴董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设职⼯代表董事⼀名。
(2)《公司章程》第四⼗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名,副董事长两名……。
(3)《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条……董事可有公司职⼯代表,通过公司职⼯代表⼤会或其它民主选举产⽣。
(4)《董事会议事规则》第⼗条⾼级管理⼈员担任董事,由股东⼤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选举,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资格认定。
监理制度的发展沿革

监理制度的发展沿革一、引言监理制度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一种管理体制。
它的浮现和发展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提高工程效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监理制度的发展沿革,包括其起源、发展过程和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二、监理制度的起源监理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建造工程。
在古代,为了确保建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雇佣了一些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些人员被称为“监工”或者“监造”,他们负责监督施工过程、检查工程质量、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这种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可以看做是最早的监理制度的雏形。
三、监理制度的发展过程1. 古代监理制度的演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建造工程越来越复杂,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古代,监工的职责逐渐扩大,不仅包括对施工过程的监督,还包括对设计方案的审核、对施工材料的检查等。
同时,监工的地位也逐渐提高,他们成为了工程施工中不可或者缺的一环。
2. 现代监理制度的浮现现代监理制度的浮现可以追溯到19世纪。
当时,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一些国家开始引入监理制度。
最早引入监理制度的国家是英国和法国。
英国于1834年成立了第一个专门从事工程监理的机构——皇家工程师学会。
法国也于同一时期成立了专门的监理机构。
3. 监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随着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监理制度也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20世纪,各个国家相继建立了监理制度,设立了专门的监理机构。
同时,监理制度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不仅包括工程建设,还包括了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环境保护等领域。
监理机构的职责也逐渐扩大,不仅包括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还包括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工程变更的审核等。
四、监理制度的现代化发展趋势1. 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监理制度也逐渐引入了一些先进的技术手段。
比如,利用无人机进行巡视和监测,利用大数据分析工程数据,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工程质量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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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事会制度摘要: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司监事会的功能难以发挥,甚至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
本文在全面分析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功效的基础上,从比较分析各国监事会制度、以及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差异入手,继而探讨我国监事会制度虚化现象产生的根源,试图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对策,以期能为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1章公司监事会制度基本理论一、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发展的理论基础监事和监事会是大陆法系国家“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种传统的制度安排,并由各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
一般认为,监事会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而依法设立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层行使监督职能的公司专门监督机构。
从我国《公司法》看,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独立行使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财务状况和其他公司重大事务的权力的股份公司的法定必设专门监督机关。
从监事会的性质来看,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对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行使监督权;从监事会的权利来源看,监事会是投资者监督权的执行主体之一。
监事在英国称Auditor,德国称Mitgliederddes aufsichtstrats,日本称为监察人,我国台湾地区称为监察人。
它是由股东大会(或职工)选举产生的,以一定的方式行使公司监督权的行为能力者,监事为监事会的成员。
监事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德国、荷兰、奥地利及我国大陆公司法规定监事由公司的职工选举产生。
监事行使职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以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规定监事单独行使监督职权,而以德国、我国大陆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规定监事集体行使监督权,监事组成监事会,以会议的方式集体行使职权。
各国家和地区公司法一般对监事不作分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作分类,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对监事进行分类二、监事会制度的法律特征(1)法定性。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法设立监事会,这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权是一种法定职权,监督权有其权力范围,监事会不能超越其权力范围去决定本来属于决策机构或执行机构权力范围的事项,但监督机构有权提出复议和质询等。
监督权的行使不以监督对象同意与否为条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行为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质。
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不在于解决纠纷、确认权力或者指定义务,而是对已经存在的法律行为进行鉴定和矫正。
监事会的法定性还表现在:监事会有法定的名称,即名称来源有法律依据。
(2)独立性。
监事会应当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独立性是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基本保证,它能够保证监事会以超然的第三者的地位实施客观的公正的监督。
从公司内部的权力关系看,“监督权既不依附于股东大会的决策权,也不从属于指挥权(即业务执行权),而保持相对的独立,并且由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行使,如果监督权融于决策权或指挥权(同上),并由同一的机构来行使,那么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从内容看,监事会的独立性一般包括身份独立、意志独立以及财产独立。
因此过去在公司企业中曾经设置的类似于董、监联席会议的内部机构,是违背监事会独立性特征的。
(3)专门性。
监督权是为了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和执行机构来行使,只能由特定的机构来行使,否则就是自己监督自己。
公司监事会正是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行为进行专门监督的特定机构,监督是监事会的专门职责,监事会以监督为专职,监事会的专门性能够从时间和精力上确保监督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4)权威性。
监事会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是其施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条件,监事会没有权威,就难以完成法律赋予其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任务。
因此,“地位、职权和素质是构成法律监督主体权威的三个基本要求。
”顾名思义,权威包括权力和威信,一般来说,有权力就有威信,权力和威信是统一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分离,出现有权力而无威信或者有威信而无权力的情形。
如果监事会有权力而无威信,那么监督活动的进行就只能依靠主体的强制和压服,监督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果监事会有威信而无权力,那么监督活动的进行虽然能得到被监督者的配合和社会的支持与帮助,但是,由于缺乏权力手段,监督效果会受到很大的削弱。
当然,监事会的权威还离不开监督者的素质。
第2章各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比较分析一、监事会的组成与任免机制的立法规定及评析(一)监事会的组成设立监事会,是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监事会是公司的一个重要机构,是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关。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并通过监事会的监督活动,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l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根据这一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监事会,不设立监事会为例外。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在设l至2名监事的前提下,方可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因此,监事会必须由3人以上组成,至于具体人数,可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具体的规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免机制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三)监事的任职资格1、积极条件(1)根据《章程指引》,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2)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60条的规定,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2、消极条件(1)根据《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根据《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另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2)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二、监事会会议的立法规定三、监事会职权的立法规定由于各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地位规定不一,监事会的职权也不一致。
总的说来,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监督权、检查和调查权、纠正或停止董事或经理的违法、违章行为、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或应诉等。
(一)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1. 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2. 对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 当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4.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5. 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6.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临时提案;7.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8.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二)监事会的职责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法律中监事会到相关规定下面是修订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四、监事的义务责任(一)监事的义务关于监事的义务,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准用董事义务的有关规定。
如德国《股份公司法》116条规定关于董事会成员尽职尽责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监事会成员,日本公司法也有相关类似的规定。
关于这一问题,将在履行职务的义务中探讨。
综合各国立法,可以把监事的义务分两种:一种是积极作为义务;一种是消极不作为义务。
1.积极作为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1)忠实义务各国法律都规定监事都必须忠实义务,只是称谓不同。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监事“忠实履行义务”、“忠实义务”实际上是一个很原则、很宽泛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