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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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的填写说明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的填写说明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的填写说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填写说明:在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2.公民身份号码:填写常住户口登记机关为相应人员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

如果没有公民身份号码,则填写出生日期,前后以数字“”代替。

3.出生日期:按照公历填写相应人员出生的年、月、日。

4.姓名:填写相应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的姓名。

5.别名:填写相应人员姓名以外的名字,包括曾用名、化名、艺名、绰号等。

6.性别:根据相应人员的情况选择“男”或“女”。

7.民族:填写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

8.常住户口省县:填写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

9.详细地址:填写相应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具体到街道(镇、乡)、社区(村、居)及街(路、巷、自然村)、幢、单元、号、室。

10.文化程度:根据流动人口的学历选择。

11.婚姻状况:根据流动人口的情况选择。

12.政治面貌:根据流动人口的情况选择,“其他”项适用于情况不明或未加入任何组织的人员。

13.居住事由:根据流动人口的情况选择。

14.从事职业:指相应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职业。

根据我省流动人口职业特点,我们概括了以下十四种情况:1)生产制造加工:指从事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制造和加工的人员。

2)工程施工:指从事土木工程、机械工程、采矿工程、水利工程等工作的人员。

3)运输服务:指从事用各种交通工具进行货运、客运服务的人员。

4)装饰装修:指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装修等行业的人员。

5)餐饮服务:指在饭店、宾馆等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

6)休闲娱乐服务:指歌厅、舞厅、美容美发、足浴浴池以及其他旅游健身、休闲娱乐等行业从业人员。

7)家政服务:指从事家庭保洁、保育以及钟点家政服务的人员。

8)保安物管:指从事各种保安服务、物业管理、以及社会巡防工作人员。

9)维修服务:指从事家用机电产品、办公设备、汽车、摩托、自行车等维修的人员。

10)废旧物品收购:指从事收购旧家电、废旧金属、报纸等废旧物品人员。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一、填表范围流动人员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设区市的市区,在其它地区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

湖北省范围内所有的流动人员都应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一人一表。

二、填表要求1、照片:收取采集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本省范围内十六周岁以上、未办二代证的人员以及外省流入本省、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必采。

现场采集应符合JPG 格式,图像文件大小应符合警综平台标准。

2、统一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

3、表中黑体加粗体字的项目为必填项。

4、凡有“○”的项目,只能单项选择,在对应项目前打“√”。

5、填写带*栏时,请对照字典填写。

6、本表填写完毕后由采集人签字,填写采集时间,交由社区民警审核。

三、有关具体填表说明1、姓名:按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填写(未落户的新生儿按已取姓名填写)。

2、别名:包括未正式登记使用过的小名、诨名和绰号。

3、政治面貌、专长、身份、文化程度、监护关系、信息级别、职业类别属字典选项,在基础信息字典表中查询填写。

4、管理类别:A类指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合法身份且遵纪守法,配合公安机关登记管理的人员;B类指暂住时间不到半年,职业不稳定,经济来源不稳定或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C类指按规定应当列为重点人员的;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无正当理由逃避公安机关登记办证的;青壮年男子、年轻女子单独或结伙居住有可疑情况的;昼伏夜出、形迹可疑的;无正当职业、经济状况良好、收支明显不符的;有摩托车又行踪诡秘或房屋内存放有来历不明物品、摩托车、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可能用于作案工具的;可能藏有危险物品的人员。

5、社保状况:填写被采集人参加社会保险类别。

6、信息级别应由民警填写。

7、“居住处所”若为“租赁房屋”则“入住时间”、“与房东关系”为必填项。

8、被采集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要填写监护人信息、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还需填写预防接种和就学信息。

9、居住地址:按流动人员的实际居住地址填写至室号,并与实有房屋信息表上地址一致。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2014年6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信息,是指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在流入地的从业信息和居住信息。

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

第三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全省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该平台的日常维护由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并根据部门职能共享相关信息。

- 1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第四条流动人口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

第五条在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留宿的人员,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登记、申报个人信息。

第六条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 2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如实登记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在聘用或解除聘用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九条娱乐场所、网吧对超出法定营业时间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

2024年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2024年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2024年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管理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流动人口管理活动。

第三条流动人口是指在居住地与户籍地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以及省际、市际之间进行人口迁移的人员。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便利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适度控制、有序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流动人口管理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建设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库,加强对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流动人口的登记和证件管理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户籍地和居住地的管理要求,分别进行登记。

第八条流动人口的登记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居住地信息、工作情况、教育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配备有效的证件,以便进行身份识别和管理。

第十条流动人口的证件应当包括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居住证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居住证是对流动人口身份、居住地和其他相关信息的证明。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应当持有效的证件在居住地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更新。

第三章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应当享受与本地籍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可以选择购买本地的商业保险,保障个人和家庭的风险。

第四章流动人口的就业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促进流动人口就业。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就业合同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在流动就业地享受与本地籍居民相同的劳动权益。

第五章流动人口的教育管理第十九条流动人口的子女应当享受与本地籍居民相同的义务教育待遇。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的子女提供学校招生、教育资助等方面的帮助。

第六章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包括本地籍居民在内的各方利益。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社区中的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

为了加强对社区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社区的治安稳定,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特制定以下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流动人口登记制度1、社区设立流动人口登记站,负责流动人口的登记工作。

2、流动人口在到达社区后,应在 3 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登记站进行登记。

3、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居住地、职业、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4、对于出租房屋内的流动人口,房屋出租户应协助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及时向社区报告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

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1、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2、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照片、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3、居住证的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到期后需要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4、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1、社区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畴。

2、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在到达社区后,及时向社区提供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3、社区定期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服务,包括查环查孕、发放避孕药具等。

4、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社区将及时向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四、流动人口劳动就业管理制度1、社区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服务。

2、用人单位在招用流动人口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3、流动人口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劳动权益,如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4、社区对流动人口的就业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及时解决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制度1、社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建立流动人口治安档案。

2、流动人口应遵守社区的治安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关于社区外来人口管理的通知

关于社区外来人口管理的通知

关于社区外来人口管理的通知
亲爱的居民朋友们:
在这片宁静祥和的社区里,我们一直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

为了维护社区的稳定发展,现就社区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外来人口登记制度
根据相关法规,所有在本社区暂住的外来人员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社区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

登记信息将纳入社区外来人员信息库,方便后续管理。

未经登记擅自入住的,将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处罚等措施。

住宿服务管理
社区内各类宾馆、酒店、公寓等经营性住宿场所,须按要求建立健全外来人员住宿登记制度,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社区管理处备案。

对于未经登记擅自经营或未落实住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取缔或处罚。

治安管理
为确保社区安全稳定,社区将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控力度。

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外来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处理,绝不姑息。

希望广大居民积极配合,及时反映社区治安问题,共同维护美好家园。

环境卫生
社区要求外来人员自觉遵守社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在非指定区域乱扔垃圾、排放污水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社区管理工作事关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需要我们共同维护。

希望广大外来人员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社区环境。

社区管理处将本着”公正、文明、便民”的原则,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生活愉快,社区和谐!
社区管理处XXXX年XX月XX日。

广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

广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

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征求公众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为方便我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广东省居住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须知。

一、居住登记(一)登记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的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穗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二)受理机构和申报方式。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可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窗口申报,也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 1 -助申报的移动终端进行申报。

(三)所需材料。

1.申请表。

如实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2.身份证明。

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证明。

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报人相片。

申报人在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取得的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

(四)登记。

经审核,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要求的,当场打印发放《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回执正联交申报人,回执副联经申报人签名确认后交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

流动人口未能提供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当核实情况,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居住信息并打印发放《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对于自助申报的,经工作人员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的,在补充居住登记有关信息后,打印并告知申报人领取《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流动人口,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流动人口的注册、居住、就业等行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注册管理1.流动人口在到达目的地后,应当立即前往当地居民服务中心登记注册个人信息,并办理居住证明。

2.注册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住所证明等。

3.居住证明应当由当地居民服务中心出具,并在流动人口的居住地张贴,供社区及相关部门参考。

三、居住管理1.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应当遵守当地的居住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2.居住地社区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和服务制度,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四、就业管理1.流动人口在就业地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与当地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用工手续,不得歧视流动人口的就业权益。

五、教育管理1.流动人口的子女在居住地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权益,学校不得拒绝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

2.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管理,提供免费的学校教育资源。

六、医疗保健管理1.流动人口在就医时,应当持有居住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

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七、社会保障1.流动人口有权享受当地的社会保障政策,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2.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管理,确保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

八、违法处罚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限制其行动。

2.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严重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所有。

本《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正式实施,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只有通过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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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须知服务名称居住登记
办事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提交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市居住的有效居住处所证明;
4、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同时提交经现居住地镇、街或以上计生管理部门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办理流程
村(居)服务站前台协管员当场审核申报居住登记人提交的材
料。

收费标准及
依据
免费。

办理时限证件、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当场受理。

联系电话各村居流管服务站。

办理地点
日常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工作由村(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
管理服务站(下称“村(居)服务站”)负责实施。

办公时间当地政府部门对外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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