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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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获得办学许可、符合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民办教育办学条件,用于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评定,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民办学校的优质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应当充分尊重学校的特殊定位和办学特点,突出学校的特色优势,综合考量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划分合理的分类,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登记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分类登记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章办学类型分类登记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类型主要分为普通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两类。

普通民办学校是指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民办学校是指为特殊教育对象提供课程教育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

第七条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应当明确学校的办学类型。

普通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特殊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幼儿园等。

第八条普通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九条特殊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特殊教育服务能力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十条普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办学阶段、专业设置等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登记。

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分

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分

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职发[2015]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3.20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
(试行)》的通知
(鲁教职发〔2015〕1号)
各市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3月20日
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
分类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适应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机制,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县(市、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非营利性与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

第四条举。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学校指以非营利性方式办学的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以及其他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依据学校所提供的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管理机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分类,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分类登记分为综合管理类、艺术特长类、体育特长类、国际交流类和特殊教育类。

第五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是指以普通教育为主,辅以艺术、体育等特长教育的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全日制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第二章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第六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二) 已拥有校舍、教学设施和教学用具等办学条件,并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三) 有合法的教育许可文件或者办学许可证明;(四) 具备专业、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持有相关资质证书;(五) 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的程序如下:(一) 学校申请登记,提交申请书、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资金证明等材料;(二)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需要现场勘察、抽查教师等,应及时安排并告知学校;(三) 教育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证书;(四) 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将学校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并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八条已登记的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的要求,履行教育教学任务,并按时完成同等教育阶段的学科、能力和素质教育任务。

第三章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登记第九条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是以艺术教育为主导的非营利性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艺术幼儿园、艺术小学、艺术初中和艺术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保障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是指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登记,根据其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情况,将其划分为相应的类别,并给予相应的管理、监督和支持。

第三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包括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核、登记和管理等程序。

第二章分类登记的方式第四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采取自愿申请、审核认定、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按照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区域进行,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照办学层次划分,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等。

(二)按照办学类型划分,包括普通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三)按照办学特色划分,包括艺术类学校、体育类学校、科技类学校等。

第七条民办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和办学特色等因素,提出分类登记的申请。

第三章分类登记的程序第八条民办学校提出分类登记申请,应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学校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名称、所在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

(二)学校的办学计划和教育教学方案。

(三)学校设施和师资情况介绍。

(四)与办学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对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估报告,对民办学校申请的分类进行认定,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学校相应的管理、监督和支持。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在认定民办学校的分类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学校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学校颁发相应的分类证书。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结果,应在学校官方网站以及其他公开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分类登记的管理第十三条分类登记后,民办学校应按照所获得的分类进行办学,不得超范围从事办学活动。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读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读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读文章选自应届毕业生网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

1.问:制定两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答: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根据中央要求,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制定了《登记细则》和《监管细则》,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部门联合印发。

作为操作层面的文件,两个细则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具体细化了《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初步构建了上位法律、国务院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衔接的,相对完整的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推动中央重大改革战略部署平稳有序落地。

2.问:两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登记细则》共6章18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

《监管细则》共9章50条,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

3.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答: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细则》具体做出如下规定:一是在程序上,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是在设置标准上,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三是在申请材料上,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3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3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职业培训领域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43号)要求和我省实际,决定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方式,现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延续、终止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本通知所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类培训机构。

二、审批部门及审批权限冠以“山东XX职业培训学校”“山东XX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称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审批机关负责,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由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三、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等规定的办学条件。

四、申请材料清单(一)《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报告》(见附件2)一份;(二)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一份,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一份;(四)《山东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一份。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教育需求和期望也在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将孩子送到民办学校接受教育。

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和服务民办学校,教育部门制定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从更加专业、系统的角度对民办学校的分类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1.背景政府对于民办学校的规范和管理一直是非常重视的。

然而,由于民办学校数量庞大、分布广泛、教育模式多元化等因素,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

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门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旨在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透明、公正的民办学校管理体系。

2.意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通过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可以更好地了解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有利于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和管理,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教育事业,此举也有望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和壮大,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

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1.学校分类根据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规模、教育层次、教育领域、招生范围等要素,将民办学校分为三类,即:(1)普通类(2)特色类(3)国际类其中,普通类学校指的是以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标准为基础,开展基础教育的学校;特色类学校指的是以特殊教育方式和教学内容为特色,开展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类型的学校;国际类学校指的是以国际教育体系为基础,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结合中国国情,开展对外英语教育、双语教育、国际课程教育等类型的学校。

2.登记要求根据不同类别的学校,对其登记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办学资质、教育教学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

登记要求的规定,旨在为各类学校提供一个标准化、科学化的管理内容和标准。

3.升级标准根据学校的教育质量、行为规范、办学标准等维度,对学校进行升降级的评估和管理,并对不同类别的学校提出相应的升级标准,以期鼓励民办学校提供更好的教育质量和教育体验。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是指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的具体操作细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民办学校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类型,如普通民办学校、职业培训学校、技工学校等。

具体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登记条件:规定了民办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如法定代表人资格、办学资质、教学设施等。

2. 登记程序:规定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提交登记部门的时间、审核审批的程序等。

3. 分类标准:明确了民办学校分类的标准和依据,根据不同类型学校的办学目的、教学内容、办学方针等进行分类。

4. 权力与责任:明确了不同类型民办学校的权力和责任范围,包括教学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

5. 监管措施:规定了相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包括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违规处理等。

6. 相关支持政策:明确了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包括经费资助、师资培训、设施建设等。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公平。

同时,通过分类登记管理,有助于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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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解读
近日,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鲁教民发〔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健全完善我省民办教育政策制度体系,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平稳有序进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精神,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设立审批登记、事项变更终止与注销登记、已设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与财产处置、附则等共5章27条。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二是规定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部门、登记机关、审批登记的办理程序。

三是规定了民办学校事项变更与终止注销的程序、剩余财产处置办法。

四是规定了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过渡期限、变更登记办法、以及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补偿奖励办法等。

三、设立民办学校的基本程序
设立民办学校一般包括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可以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举办者需先行依法确定拟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属性、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和办学规模,并持登记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外)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规定的申办材料,经批准后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四、民办学校终止注销的基本程序与财产处置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按规定成立清算组,依法做好财务清算、财产清偿等工作,妥善安排教职工和在校学生,清算完成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章程或者理事会、董事会的决议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无法按照学校章程或者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处理的,由审批机关主持转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并向社会公告。

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
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已设民办学校过渡及变更登记办法
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

在完成分类登记前,民办学校按照原法人登记予以管理。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自行进行财产清查,修订学校章程,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完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在审批登记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各项财产的性质及权属,并交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原民办学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

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一体办学的民办学校,若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学校分立。

分立时优先保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条件。

六、符合条件的已设民办学校终止时补偿奖励办法
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可按照“一地(校)一策”的原则,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从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和奖励。

补偿和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扣除国有资产、财政投入、社会捐赠所形成资产后的剩余净资产额。

这是基于我省民办学校发展历史、模式多样,发展情况不平衡的实际考虑,在具体实施上不搞“一刀切”,既切实保障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稳定和激励现有举办者继续办学,又形成竞争机制,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过渡,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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