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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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贸委、科学技术部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贸委、科学技术部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 .危险 废物 的收 集和运输
3 1 危 险废 物要根 据 其成 分 ,用 符合 国家标准 的 .
废物 的环境 无害 化处 理处 置 ;将 全国危 险废 物产 生量控 专 门容 器分类 收集 。 32 装运 危 险废 物 的容器应 根 据危险 废物 的不 同 . 制在 20 00年 末 的水平 ;在全 国实施 危险 废 物 申报 登记 制度 、 转移联 单制 度 和许可证 制度 。 特 性而设计 , 不易 破损 、 变形 、 老化 , 能有 效地 防止 渗漏 、 到 2 1 ,重点 区域和 重 点城 市 的危 险 废物 基本 扩散。装有危险废物 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 ,在标签上详 00年 细标 明危险 废物 的名称 、 重量 、 成分 、 性 以及发 生泄漏 、 特 实 现环境无 害化 处 理处置
1 .总 则
设计 、 施工 和运 营单 位 应具有 相应 的技 术 资质 。 18 各 级政 府应 通 过制 定鼓励 性经济 政策等措 施 .
11 为 引 导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和 处 理 处 置 技 术 的 发 加快建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危险废物收集 、 . 贮存 、 处理
展, 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处置体系, 积极推动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国固体废 物污 染环境 防治 法》 等有 关法律 、 规 、 策 和 法 政 2 .危 险废 物的减量 化
标准, 制定 本技 术政 策 。本 政策将 随社 会 经济 、 术水平 技
的发 展适 时 修订。
2 1 危 险废 物减 量化 适用 于任 何产生 危 险废 物的 . 工 艺过程 各级 政府 应通 过经济 废物 是指 列人 国家危险 业 清洁 生产 ,防止 和减少 危险废 物 的产 生 。企业应积极 . 废 物 名 录或 根 据 国家 规定 的危 险 废 物鉴 别 标 准 和 鉴别 采 用低 废 、 少废 、 废工 艺 , 止采 用 《 汰落后 生产能 无 禁 淘 方法 认定 的具有 危 险挣 性的废物 本技 术政策 所称 特殊危 险 暖物是 指毒性 大 或环境 力、 工艺 和产 品的 目录 》 中明令 淘汰 的技 术 工艺和设 备 。 2 2 对 已经产 生 的危 险 废物 ,必 须按 照 国家有关 ,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

二、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危险废物防治工作进行诀策、监督和协调。

公司危险废物管理组织机构如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副组长:组员:第二章防治措施一、安全环保部1、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日常工作。

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档案,委派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台帐、档案收集和整理,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污染物防治情况;2、完善环境监测体系,监测和抽查全公司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3、参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新、扩、改建项目试生产报审工作。

4、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污染事故调查;5、编制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及时考核;6、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环保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环境保护文件、条例和决议,不断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发展。

7、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和引导生产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的防范措施,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8、负责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

发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行动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工业化进程不断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其中,危险废物是严重污染环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危险废物的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对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第一步。

此类制度应包括危险废物管理流程、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理方法以及安全技术标准。

同时,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部门,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应该建立系统的分类收集机制,根据废物的种类和性质进行分类,避免混合使用。

此外,企业应该购买标准的危险废物收集器具,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来对危险废物进行搜集和保存。

三、加强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应根据其性质和种类分别进行处理。

一般来说,危险废物可以采用化学方法、生物技术和热解等方式进行处置,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采用环保型的技术,避免二次污染环境。

此外,对于已经形成的固体危险废物,应该采取封存、填埋和焚烧等措施,将其固定住,降低对环境和人体的损害。

四、加强危险废物的监测和评估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监测和评估,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重要环节。

在此过程中,应该对各种危险废物的污染物质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检测,建立监测和评估报告,及时发现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总之,危险废物的污染是对环境和人体的一种严重威胁,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理,加强监测和评估,我们相信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问题。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宣传和教育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重要一环。

政府、企业和公众应该共同关注和重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并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保技能。

企业可以通过开展环境保护和危险废物管理的培训课程,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技术水平。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5篇)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5篇)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

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废水、废铁屑、废机油(包括含油污泥)、废乳化液、废漆渣、废纤维毡、废油漆桶、废活性炭。

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废物问题日益突出。

危险废物污染问题已成为环保事业的重中之重,也关乎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目前危险废物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颁布实施,这份文件的出台得到了广大人民的高度重视,也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一、危险废物污染现状近年来,随着进城人口的增加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许多城市中的大量废物释放和溢出便直接导致了空气、水源和土壤的大规模污染。

危险废物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危害较大,其不利影响往往超过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对人体的危害。

目前的危险废物污染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生产过程中大量产生危险废物。

这些废物虽然可以通过科学的处理方式得到处理,但大多数企业仍采用简单的处理方式或不合法的处理方式,导致危险废物的处理难度增加。

第二,针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技术不成熟。

这直接导致危险废物在存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出现泄漏事故,达到了极不良的环境影响。

第三,大多数企业无法保证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

这一趋势导致企业将环境保护视为次要问题,往往会出现追求利益的行为,导致环境恶化。

二、加强危险废物防治的措施1.政策法规的完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推出是一项重要的举措。

文件重点规划了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方面的工作重点,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包括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追责制度,强化环保执法队伍建设等。

2.加强企业治理政府应该对企业进行了清晰严格的准入制度,并建立企业生产过程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推进设备更新和高效生产工艺以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同时,尽量推动企业自我检查和自我纠正,防止企业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环境保护。

3.强化技术支柱危险废物的处理技术对于防治危险废物污染至关重要。

为此,政府应该提供支持和鼓励,倡导发展应用专业技术和机器设备。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制说明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制说明

附件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制组2013年6月—9—项目名称: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体系代码:43.1.2承担单位:清华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组主要成员:李金惠,王琪,王伟项目管理负责单位及负责人: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高志永技术处项目负责人:刘睿倩—10—目录1. 项目背景 (12)1.1任务由来 (12)1.2工作过程 (12)2.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现状 (13)2.1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及其处理处置情况 (14)2.2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情况 (15)2.3我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17)2.4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19)3. 修订的必要性 (20)4. 发达国家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发展 (21)4.1欧盟 (21)4.2美国 (23)4.3日本 (24)4.4主要经验 (25)5. 修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25)5.1修订原则 (25)5.2修订依据 (26)5.3 技术路线 (27)6. 主要修订内容的说明 (27)6.1总则 (28)6.2危险废物的减量化 (29)6.3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 (29)6.4危险废物的运输和转移 (30)6.5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 (30)6.6鼓励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 (31)—11—1.项目背景1.1任务由来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传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

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

世界各国政府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和处置技术要求越来越严格。

原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委托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和深圳市工业废物处理站合作起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并于2001年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委联合颁布实施。

从2001年实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至今,已有近九年时间。

危险废物防治技术政策

危险废物防治技术政策

危险废物防治技术政策
危险废物防治技术政策
危险废物防治技术政策
危险废物是指可能给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废物,其中包括有机溶剂、污水处理室、废金属、油污污染以及无机废物等。

应对危险废物的技术政策也是解决废物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帮助社会解决实际废物问题。

首先,控制危险废物排放量。

对生产和消费的过程中产生的废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例如企业应采用节能、降低废物排放的技术;消费者也可以在使用产品时采取节约的方式,减少废物的产生,这样就可以扭转污染趋势。

其次,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

要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管理,以更好地控制废物的排放量,针对分类的废物,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例如,对可回收的废物,可以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资源化处理;而对不可回收的废物,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如焚烧处理、填埋处理或运输至特定地点处理。

最后,强化危险废物管理监督。

上述技术政策仅是危险废物防治的一条政策,因此,在实施这些政策时,无论是政府机构或企业都应当加强监督,以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减少废物排放过程中,环境的污染。

从上述技术政策可以看出,危险废物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不仅与技术有关,还与政策有关,危险废物的防治技术政策旨在促进节能减排,减少废物排放,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从而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环境。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危险废物污染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一个主要问题,它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减轻危险废物污染的破坏,防治技术政策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内容及其作用进行阐述。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内容1、源头治理首先,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应从源头治理入手,即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源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有关的技术和行业标准,加强危险废物的监管,以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2、收集处理其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应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理,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收集系统,建立专业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对危险废物进行一次性、分类、中转和终端处理。

3、监测预警此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应改善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源的实时监测,及早发现危险污染事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警措施。

4、环境修复最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应完善环境修复技术,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地的清洁、修复和保护,改善受污染环境,恢复环境质量。

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作用1、有效地控制危险废物污染通过实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可以有效地控制危险废物污染,减少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污染。

2、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其次,通过实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可以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各界携手共同抗击污染,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3、保护生态系统此外,通过实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可以有效的保护生态系统,减少污染源对生态系统的破坏,保护自然资源,提高自然环境的质量。

三、结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是控制危险废物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技术政策。

政府应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的管理,制定完善的技术政策,以减少危险废物污染的发生,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为营造美丽的家园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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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

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

禁止将危险废物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

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2基础防渗层为粘土层的,其厚度应在1M以上,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厘M/秒;基础防渗层也可用厚度在2毫M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渗材料组成,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10厘M/秒;3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4用于存放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地方,还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5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断;6衬层上需建有渗滤液收集清除系统、径流疏导系统、雨水收集池。

7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

危险废物焚烧炉温度应达到110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2.0秒以上,燃烧效率大于99.9%,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医院临床废物和含多氯联苯废物除外)。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须满足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厘M/秒,且厚度大于5M时,可直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层;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为1.0×10-7-1.0×10-6厘M/秒时,可选用复合衬层作为防渗层,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不得低于1.5毫M;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10-6厘M/秒时,须采用双人工合成衬层(高密度聚乙烯)作为防渗层,上层厚度在2.0毫M以上,下层厚度在1.0毫M以上。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

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焚烧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kJ/kg。

高温堆肥过程要保证堆体物料温度在55℃以上保持5~7天。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2洪泛区和泄洪道,3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m以的地区;4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的地区;5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的地区;6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7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8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9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地区。

填埋场总体布置1填埋场总图中的主体设施布置容应包括:计量设施,基础处理与防渗系统,地表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场区道路,垃圾坝,渗沥液导流系统,渗沥液处理系统,填埋气体导排及处理系统,封场工程及监测设施等。

2填埋场配套工程及辅助设施和设备应包括:进场道路,备料场,供配电,给排水设施,生活和管理设施,设备维修、消防和安全卫生设施,车辆冲洗、通信、监控等附属设施或设备。

填埋场宜设置环境监测室、停车场,并宜设置应急设施(包括垃圾临时存放、紧急照明等设施)。

防渗处理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

天然粘土类衬里及改性粘土类衬里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X10-7cm/s,且场底及四壁衬里厚度不应小于2m,在填埋库区底部及四壁铺设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作为防渗衬里时,膜厚度不应小于1.5mm,并应符合填埋场防渗的材料性能和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基础,地下水导流层,厚度应大于30cm;膜下保护层,粘土厚度应大于100cm,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5cm/s,HDPE土工膜,膜上保护层;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5%;建(构)筑物,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在畜居栖点500M以外。

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下列地区:1.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2.居民密集居住区。

3.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4.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

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防渗工程,垃圾渗滤液输导|、收集和处理系统。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层的渗透系数K<=10cm/s。

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生活垃圾。

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性废弃物混合一起;严禁爆炸性、易燃性、浸出毒性、腐蚀性、传染性、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生活填埋场。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控制工程:颗粒物(TSP)、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

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工程为: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和大肠菌值。

5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1 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GB3838—88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GB3097—82一类海域。

2 对排入GB3838—88三类水域或GB3097—82二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二级指标值。

3 对排入GB3838-88 Ⅳ、Ⅴ类水域或GB3097-82三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中的二级旨标值。

表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mg/ L(大肠菌值除外)排入设置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中的三级指标值。

填埋场地下水采样点应布设五点:本底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M处。

污染扩散井两眼:设在填埋场两旁各30~50M。

污染监视井两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M处、50M处各一眼井。

采样频率在填埋场投入使用前地下水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使用过程中每年按枯、丰、平水期各监测一次,直到填埋场达到安定化为止。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级强化处理工艺一级强化处理,应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要求和建设规模,选用物化强化处理法,AB法前段工艺、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艺、高负荷活性污泥法等技术。

二级处理工艺日处理能力在20万立方M以上(不包括20万立方M/日)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采用常规活性污泥法。

也可采用其他成熟技术。

日处理能力在10-20万立方M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艺。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M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滤池法等技术,也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

二级强化处理二级强化处理工艺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备较强的除磷脱氮功能的处理工艺。

在对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区,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M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选用A/O法、A/A/O法等技术。

也可审慎选用其他的同效技术。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M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除采用A/O法、A/A/O法外,也可选用具有除磷脱氮效果的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滤池法等。

必要时也可选用物化方法强化除磷效果。

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

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置。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M以上的污水二级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采取厌氧消化工艺进行处理,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M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进行堆肥处理和综合利用。

采用延时曝气的氧化沟法,SBR法等技术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需达到稳定化。

采用物化一级强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须进行妥善的处理和处置。

中国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两控区”)的主要政策措施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

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必须建设脱硫设施。

现有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要在2000年前采取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具有相应效果的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

化工、冶金、建材、有色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建设工艺废气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减排措施。

禁止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建成的生产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逐步实行限产或关停。

新建、改造含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

现有煤矿应按照规划的要求分期分批补建煤炭洗选设施。

城市燃用的煤炭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必须符合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其中用于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治理二氧化硫污染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90%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到2003年,基本关停50MW以下(含50MW)的常规燃煤机组;到2010年,逐步淘汰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100MW以下的燃煤发电机组(综合利用电厂除外),提高火力发电的煤炭使用效率。

各地不得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

对现有硫份大于3%的高硫小煤矿,应予关闭。

对现有硫份大于3%的高硫大煤矿,近期实行限产,到2005年仍未采取有效降硫措施、或无法定点供应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的,应予关闭。

除定点供应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外,对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

对现有硫份大于2%的煤矿,应补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城市市区的工业锅炉更新或改造时应优先采用高效层燃锅炉,产热量7MW的热效率应在80%以上,产热量<7MW的热效率应在75%以上。

1)新、扩、改建燃煤电厂,应在建厂同时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烟气脱硫设施应在主机投运同时投入使用。

2)已建的火电机组,若SO2排放未达排放标准或未达到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剩余寿命(按照设计寿命计算)大于10年(包括10年)的,应补建烟气脱硫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并满足SO2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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