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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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推进绿色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住建局推进绿色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住建局推进绿色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绿色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促进我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提升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性,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绿色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广CL建筑体系促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09]2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建科[**]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字[**]104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市政字〔**〕82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建发[**]9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我区新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

二、重点工作(一)全面实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审查绿色专篇1、自**年8月1日起,新建建筑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按照《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进行精细化、差异化设计,注重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与应用。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导则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

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

对于申报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还应核实申报单位《自评估报告》。

3、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制定并实施绿色施工的有效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应严格按照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绿色建筑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近年来,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在部分省市开展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节能量审核、制定能耗定额、建立能效交易机制提供有力支撑,充分激发了节能改造市场需求。

但当前还存在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水平高、增长势头猛、节能改造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

为切实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充分挖掘公共建筑节能潜力,促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制在建筑节能领域应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建立健全针对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耗动态监测等手段,实现公共建筑能耗的可计量、可监测。

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基线,识别重点用能建筑和高能耗建筑,并逐步推进高能耗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二、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一)严格执行节能标准。

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节能省地及绿色生态的要求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把能耗标准作为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要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节能技术。

(二)实行建筑能耗指标控制。

要强化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的能耗指标控制,应根据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能,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约束建筑体型系数、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设计参数及系统配置,避免建筑外形片面追求“新、奇、特”,用能系统设计指标过大,造成浪费。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本规范共分 22 章和 1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墙体节能 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供暖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设备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管网节能 工程,配电节能工程,照明节能工程,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 程,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建筑环境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 7 ) 本 规 范 第 16.2.10 条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太 阳 能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95-2009 第 5.3.5 条的规定。
(8)本规范第 3.4.4 条为绿色建筑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 验收方式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 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范的实施 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 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69 号 7 楼,邮编:400015, 电话:023-63601374,传真:023-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备案号: J13144-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234-2016Leabharlann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public building(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3)本规范第 1.0.4、3.1.2、11.2.4、22.0.6、22.0.7 条内容分别依据国家标准《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 1.0.5、3.1.2 条、11.2.3、15.0.5、15.0.5 条等强制性条文要求。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辽政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1日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精神,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3550万吨标准煤以内。

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1.1万吨、8.8万吨、77.5万吨、66.2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3.4%、8.8%、20%、20%。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辽建[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2006]109号)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节约资源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令),我们制订了《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节约资源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辽宁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规划,制定省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辽宁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等三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辽宁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等三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辽宁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等三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10.11
•【文号】建标标备[2010]152号
•【施行日期】2010.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辽宁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等三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0]152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上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等三项辽宁省地方标准备案的函》(辽住建[2010]38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三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11700-2010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规程》J11701-2010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11702-2010
该三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建科[2004]174号)

建科[2004]17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建筑节能是贯彻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水平,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节能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政府机构节能和建筑节能的批示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的精神,监督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确保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现就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是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的重要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审查切实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保证节能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真正落到实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中的强制性条文和当地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做好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设计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管理工作。

辽宁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辽宁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辽宁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指在辽宁省范围内,为了提高居住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标准。

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建筑能耗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室内环境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辽宁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建筑在设计阶段就要考虑到节能因素,包括建筑的朝向、外墙保温、采光、通风等方面。

建筑的朝向应合理安排,充分利用自然光和自然通风,减少对人工照明和通风设备的依赖。

外墙保温要求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保温材料,减少能量传输损失。

此外,建筑内部布局也要合理设计,减少能源浪费。

其次,辽宁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建筑材料的选择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建筑材料应具有一定的保温性能,减少能量传输损失。

同时,建筑材料的生产和运输过程也要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在建筑材料的选择上,要尽量选择符合节能标准的材料,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另外,辽宁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对建筑设备提出了要求。

建筑设备应选择节能型设备,如LED照明、高效空调等,减少能源消耗。

同时,建筑设备的运行管理也要规范,保证设备的高效运行,减少能源浪费。

最后,辽宁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对建筑的运行管理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建筑的运行管理应合理规划,包括能源的使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通过科学的运行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总的来说,辽宁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行业应积极响应,加强对节能设计标准的理解和实施,为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21•【文号】建科[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

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

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3.取消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批。

4.取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审查。

5.取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审查。

6.取消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查。

7.取消注册监理工程师审查。

8.取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审查。

9.取消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10.取消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11.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12.取消注册城市规划师审查。

13.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

14.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初审。

15.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16.取消建设领域科技成果鉴定和建设产品投产鉴定。

17.取消建设工程补充估价表备案。

18.取消建设工程结算备案。

19.取消建设工程类别确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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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6]3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4
【实施日期】2006.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筑节能工作目标
2006年,全省城市(含县城)行政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要严格执行节能率50%设计标准,沈阳、大连等有条件的城市要率先执行节能率65%的设计标准;2010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执行节能率65%设计标准。

建制镇和农村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筑节能,有条件的地方执行节能率50%的设计标准;2010年,全面执行节能率50%设计标准。

到2010年,大、中、小城市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量分别为应改造面积的25%、15%和10%。

“十一五”期末,形成比较完善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

以太阳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得到广泛利用。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广泛使用节能灯具和新型节能光源。

加速既有建筑和公共建筑光源和灯具的改造步伐。

到2010年,公共建筑使用节能灯具和光源率达到60%以上,既有住宅达到40%以上。

新建和既有建筑应积极推行中水回用设施,50%的公用设施要有中水回用冲厕的管道和设施,30%的新建住宅有中水回用冲厕的管道和设施。

新建住宅区普遍实行分户供热和按计量收费。

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得到广泛应用。

二、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尽快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

对既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要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改造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即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改造和室内供热系统改造,通过改造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三)行政机关(含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节能改造先行。

要认真落实各年度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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