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回合中关于农业的综述
WTO下“多哈回合”中的农业问题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贸易有直接扭 曲作用 , 以农业协定要 求各成员对 它们进行 所
限制和逐步削 减。“ 箱 ” 策措 施 是价 格 了讨论 。作 为成员 国的进 口国或者 出口国, 提 出了 都
改革 的建议 。根 据多 哈会 议通过 的《 长 宣言 》 新 一轮农 部 , 产 品贸易谈判 的 目标 是 : 显著扩 大农 产品市 场准入 机会 、 分 阶段削减并最终 消除各种 形式 的出 口补贴 和大 幅度 削减造 成 贸易扭 曲的国内支 持措 施。
二是市场准入 ; 三是出 口补贴 。对 于 W O的成员来说 , T 这三
个问题是相互关联 的 , 即在一个 问题 上有 “ ” 而在 另一个 失 , 问题上就会“ ” 得 。 1 wT ( . o 农业协定》 把农业 补贴分 成 了必须 减少 的贸易 扭 曲国内补贴 , 之为 “ 箱 ” 策。“ 箱” 称 黄 政 黄 政策 对生 产 和
王 维芳
( 山东经济 学院法 学院 山东 济 南 2 0 1 ) 5 04 [ 摘 要] 多年 来 , 由于发达 国家对 于本国农 业实行 的高额补 贴、 高度 支持和 向进 口农产 品征收 高额 关税 , 农 使
业成为国际 贸易中扭 曲最严重 的部 门。2 O世 纪 9 O年代 以来 , 经济全球 化潮 流 中最 大的 问题 是 收益 和 负担 分 配不 平衡 , 发展 中国家分享的全球 化收益太 少, 而承担 的调整 负担 太多。任 何 “ 发展 ” 的成果都 必 须尽可 能地 让广 大的 社会成 员分 享, 才能使 世界经济得到平衡发展 。多哈回合有 关农 业议题 的谈判 结果 对发展 中国家的影 响至关重要 。 [ 关键词 ] 多哈 回舍 ; 业 问题 ; 农 发展 中国家; 农业议 题
出, 有必要制定针对 出 口国出于 国内经济原 因或国际政治 原
乌拉圭回合与多哈回合农业国内支持模式的比较研究

平进行封顶或削减。框架协议第6条还阐明了国内 支持削减的几项基本原则。 3.2.1总量削减原则 在乌拉圭回合确定的约束水平基础上对所有扭 曲贸易的国内支持总量进行削减。实施期第一年所 有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总量的削减幅度为20%,这条 原则的含义是.国内支持削减的基数为所有扭曲贸 易的国内支持约束水平之和,即“黄箱”最终约束 水平、微量允许水平及“蓝箱”支付之和。该原则 有助于缩小各方之间在国内支持方面的不平衡。乌 拉圭回合中。无论成员的AMS水平有多高。都按照 统一的比例进行削减,惟一的区别是发展中国家的 削减幅度是发达国家的一定比例,这导致发达和发 展中成员在国内支持方面存在着严重不平衡。 3.2.2总体削减加单项削减原则 即对所有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黄箱”、 “蓝 箱”和微量允许不仅要进行总体削减,而且要按照 待定的公式分别进行单独削减(“黄箱”、微量允许) 或封顶(“蓝箱”)。总体削减与单项削减要求必须同 时满足。但如果“黄箱”与“蓝箱”、微量允许水平 的单项削减之和超过了总体削减幅度。则以单项削 减的结果为准。如果单项削减幅度之和小于总体削 减要求达到的幅度,则需要进一步的单项削减。该 原则对于防止AMS在产品间转移具有重要意义。乌 拉圭回合《农业协议》中,对于AMS削减并不区别 产品,因此各成员可以在满足整体削减要求的前提 下,主要削减某些不重要产品的“黄箱”支持,而 尽可能维持对某些敏感产品的高额支持。数据表明, 在《农业协议》的执行期间,发达成员对一些重要 产品的支持仍保持较高的水平。 3.2.3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水平越高,削减幅度越大 由于国内支持是以成员的财政支付和价格支持 为基础的.因此发达成员的国内支持总量要远远超 过发展中成员。发达和发展中成员在国内支持方面 存在着严重不平衡。按照协调性原则,成员扭曲贸 易的国内支持水平越高,削减幅度越大,有利于缩 小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在国内支持水平方面存在 的巨大差异。 3.2.4特殊和差别待遇成为国内支持的组成部分 发展中成员在新一轮农业谈判中享受的特殊差 别待遇不低于乌拉圭回合水平。乌拉圭回合《农业
WTO 农业协议 绿箱政策

WTO农业协议绿箱支持措施一、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国内支持承诺1.黄箱。
所有被认为是对生产和贸易有扭曲作用的国内支持措施,除一些免除削减的例外,均被纳入黄箱。
这些措施的总量需要进行削减。
黄箱措施用综合支持量来计算。
综合支持量是国内支持承诺的基础。
除免除削减承诺的支持以外的任何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国内支持的总和,以及对国内支持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增加的不符合免除削减标准的新措施。
都应计入现行综合支持总量(总AMS)的计算中。
在现有WTO的144个成员中,30个成员有总AMS的削减承诺。
AMS 主要集中在欧盟、日本和美国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
从URAA的实施看,AMS 的有效性很低,因为其削减基期1986-1988年并不代表平均支持水平,对以上国家和多数农产品来说,这段时期的支持水平相当高。
而且,这些国家还可以实施新的贸易扭曲支持措施,只要AMS不超过年度约束水平。
2.微量补贴。
即对发达国家本应包括在现行总AMS计算中的特定产品支持,如未超过-基本农产品在相关年度内生产总值的5%,则免除削减。
另外,对本应包括在现行AMS计算中的非特定产品的支持如未超过该成员农业生产总值的5%,也无需削减。
对于发展中国家,以上微量百分比是10%。
总之,成员不需将微量补贴包括在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中,也无需削减。
如一成员无综合支持总量承诺,则该成员给予农业生产者的支持不得超过微量补贴水平。
3.蓝箱。
国内支持承诺要求,所有与生产联系的补贴必须进行削减或控制在微量范围内,而蓝箱则是这一规则的一个例外。
蓝箱补贴直接与动物数量或耕地面积相联系,此类支付按固定面积和产量(对农作物来说)给予或按固定的牲畜数量或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
蓝箱补贴要求征收生产配额或要求农民放弃部分土地的生产以达到限制产量的目的。
使用这些补贴的国家认为,蓝箱对贸易的扭曲效应远远小于其他黄箱补贴。
在2003年“和平条款”到期之前,不应对蓝箱提起反补贴申诉。
WTO农业国内支持规则解析

WTO农业国内支持规则解析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的达成,揭开了农产品贸易进入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序幕。
对于《农业协定》中国内支持规则的解析,可以使我们更清晰地了解世贸相关规则,以便我国根据国情,运用WTO规则允许的方式,提高我国农业的竞争力。
标签:国内支持农业补贴通过对农业国内支持规则的解析,可以使我国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农业竞争力。
有关国内支持的基本概念(一)农业补贴的概念《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给出了补贴的定义。
简单地说,为了扩大出口或鼓励进口替代,由政府向特定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价格支持等等,就构成补贴。
根据补贴的不同性质,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为了更加形象化,人们根据信号灯的类型,把第一类俗称为“红色补贴”;第二类俗称为“黄色补贴”,第三类俗称为“绿色补贴”。
而到了农业领域,问题更加复杂,农业协议中没有红色禁止性补贴。
在农业协议中,有“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
其中,“绿箱政策”属于不可诉补贴,“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属于可诉性补贴。
(二)国内支持与农业补贴的区别与联系柯炳生认为:我国许多人常常习惯于使用农业补贴这个词,并用之代替国内支持,但在农业协议文本中,没有农业补贴(agricultural subsidy)这个词,只是在有关条款中分别提到了投资补贴、农业投入补贴和出口补贴;在附件3与附件4中,五次提到了补贴,是泛指,如其他补贴等。
农业协议中不使用农业补贴这个概念的原因可能是,农业补贴包含的内容外延不是很明确,有不同的类别,包括出口补贴等等在内。
这样一个外延很不明确的概念是不能用于一个法律文件的,这个法律文件是要做出一些具体的规定并执行的。
而国内支持(domestic support),则是一个将包含的范围界定得较为清楚的概念,與市场准入、出口竞争并列,构成所谓的农业协议的三大支柱。
国内支持有一些表现为补贴,而另外一些则很难称之为补贴,如政府对农业的科研推广等一般性服务,其实是对农业的支持,但是不能叫做对农业的补贴。
WTO《农业协定》简介

WTO《农业协定》简介程国强2001-08-03一、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谈判的背景长期以来,农产品贸易一直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游离于国际贸易纪律的有效约束之外,农业保护始终深深地植根于发达国家的国内农业政策之中,以至于在历轮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中,尽管农业贸易问题被试图纳入总协定的管理框架,却常常在实际中不能如愿以偿。
因此,长期以来没有一个能够协调管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国际农业规则供各成员来遵循。
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1964-1967年)曾把农业贸易问题列为该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之一,美国提出大幅度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并要求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但遭到欧盟的拒绝,因而该轮谈判未能就抑制农业保护主义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同样,在1973-1979年长达五年的东京回合谈判上,也因为美欧两个农产品贸易大国的冲突,在众多的农产品的议案中,最后仅就牛肉和奶制品达成了两项协定,农业贸易自由化进展甚微。
在当时的关贸总协定农业多边贸易体制下,由于对农业保护主义不能有效地的约束和抑制,因而发达国家利用总协定的体制缺陷,极力推行农业支持和干预政策,造成农产品严重结构失衡和过量生产。
而为缓解库存压力,处理剩余产品,发达国家又采取巨额出口补贴向国际市场倾销农产品,以致80年代初以来,国际农业贸易冲突不断升级,严重扭曲了国际农产品市场,同时也增加了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及纳税者的负担,对发达国家的宏观经济也产生了严重不利的影响。
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时,农业贸易问题被确定为本轮谈判的中心议题。
农业谈判主要在三大利益集团之间展开,即美国,欧共体和凯恩斯集团(即澳大利亚、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智利、新西兰、哥伦比亚、斐济、匈牙利,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及乌拉圭十四国)。
由于大幅度削减农业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对美国极为有利,而有可能使欧共体处于明显的竞争劣势和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美欧的出口补贴大战和对本国农产品市场的保护使凯恩斯集团出口损失惨重,这样使三方利益尖锐对立导致农产品贸易谈判面临巨大困难,一直在希望与失望的反复中艰难进行。
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篇一:作业第四章农产品与纺织品贸易规则第一节农产品贸易规则一、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贸易问题谈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缔约方就农产品贸易问题专门设立了一个议题组,并确定了以“改善市场准入条件”和“改善竞争条件”为主题的农业谈判目标,试图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
1993年12月6日,农业协议终于在布鲁塞尔正式通过,从而使乌拉圭回合谈判因此而胜利结束。
《农业协议》作为备受关注的农业谈判的最终成果和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改写了国际农产品贸易规则,奠定了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体制的基础。
《农业协议》由1个序言,13个部分和5个附件组成,共21个条款。
根据《农业协议》序言,农业政策改革目标为“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并通过关于农业支持和保护的谈判及确立强化和更行之有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启动改革进程”,进而“在议定的期限内对农业支持和保护逐步实现实质性削减,以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中的限制和扭曲”。
二、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准入问题长期困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除农产品总体关税水平偏高及缺乏约束外,各种非关税措施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阻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农业协议》通过关税化和削减关税,以提高市场准入程度。
(一)关税化所谓关税化,是指通过一定的计算公式将所有非关税措施转化为等效的关税,从而在不影响总体进口保护水平的情况下消除非关税措施的弊端。
(二)关税减让当所有非关税措施转化为普通关税后,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便转化为简单的关税减让问题。
(三)市场准入机会所谓现行市场准入机会承诺,是指对于已实施关税化的农产品,有关成员方应维持已有的市场准入机会,且该准入机会不得低于1986-1988年基期内相关产品的平均进口水平,以确保关税化后市场准入条件不至于比以前更恶化。
(四)单一关税保护原则的强化为了巩固关税化的成果,《农业协议》确立了单一的关税保护体制。
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国内支持条款缺陷问题研究

Re e r h o he Bl mih Pr b e o m e tc S p o t Ie n t e s a c n t e s o l m f Do si u p r t m i h Ag i u t r r e e t o u ua u r c l e Ag e m n f Ur g y Ro nd u
收 稿 日期 20 -52 06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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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基金项 目 作者简介
深圳大学 20 05年人文社科校级科研项 目“ 国家安全 与农产 品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研究” X 52 的部分成果 。 ( 0 1) 白 云(9 1)女 , 17-, 河南开封人 , 深圳 大学法学 院讲师 , 武汉大学国际法 学博士研究 生 , 主要研究方 向 : 国际经济法 与 婚姻家庭法。
乌拉 圭 回合 《 农业 协议 》 涵盖 了世界 上 主要 的粮农 产 品 ( 不包 括橡 胶 、 黄麻 、 剑麻 及 其他 纤 维 产 品和
渔产 品 、 林产 品) 使 国际市 场农产 品 贸易 回归 多边 贸易 体 制 。WT , O总理 事 会 20 04年 8月 1日通过 的
《 多哈部 长宣言 》 中阐明的 农业模 式框 架将作 为 下 一步 WT O农 业谈 判 的基 础 , 目前 WT O多哈 “ 发展 ” 回 合谈 判进入 关键 期 , 一定 程度上 陷入 僵局 , 并 成功 与 否关 系 到能 否实现 世界经 济 的平衡 有序发 展 与能否 维护 一个公 开 、 公正 、 理 、 合 非歧视 的 多边 贸 易体制 。农 业 问题 在 多哈谈 判 中至关重要 , 球农 产 品贸易 全 严 重扭 曲 的现状 不改 变 , 哈谈判 就不 可能取 得成 功 [ 】 文拟 对乌拉 圭 回合《 业 协议 》 多 1 。本 农 中存 在 的问
WTO农业规则

WTO农业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削减农产品生产补贴、削减农产品出口补贴和规范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
WTO农业规则由四个协议组成,即《农业协议》、《马拉喀什议定书》所附国别减让表关于农产品的承诺、《实施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和《关于改革计划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措施的决定》。
(一)市场准入规定就是关于别国商品和劳务进入本国市场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贸易自由化,因此,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中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要求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约束和削减关税水平,禁止使用新的非关税措施,增加农产品市场准入机会,以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实现农业协议中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主要涉及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关税减让、最低市场准入、关税配额管理和特殊保障措施几个方面1.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农业协议》要求把关税作为限制农产品进口的唯一手段。
农业协议规定各成员方不得在协议生效后保留、使用和重新使用非关税措施,原来使用的非关税措施必须转换成关税等值,进行关税化关税化的过程包括(1)将现行的非关税措施转化为相应的关税等值(2)利用关税等值来确定农产品的从量税或从价税2.关税减让是指根据《农业协议》的规定,各成员方承诺在实施期限内,将全部农产品减让基期的关税(包括关税化过程中产生的关税)削减到一定水平各成员方的关税减让以1986~1988年为基期,从1995年开始分年度按规定幅度削减,并且在今后不得超过这一水平3.最低市场准入鉴于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实施非关税措施关税化方面存在困难,农业协议允许一些成员国对于某些农产品保留非关税措施,但同时规定必须确定最低市场准入机会,以扩大农产品的进口量,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实施最低市场准入机会的条件(1)以1986-1988年为基期,在该时期内某产品的进口数量不足国内消费量的3%(2)从1986年起不对该产品实施出口补贴;若该产品为初级农产品,则需要对其实行有效的生产限制措施4.关税配额对配额数量内的进口征收较低的关税,对超过配额数量部分的进口则征收较高的关税,这种数量管制制度就是关税配额5.特殊保障措施是指依据《农业协议》的规定,各成员方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对那些已经遵守了关税化规定的产品采取某些特别措施,以防止进口数量的激增和进口价格的大幅度下降使用特殊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1)该产品必须已经经历了关税化过程(2)必须是一国关税减让表中注明可使用特殊保障措施的产品(3)必须达到以价格或数量为基础的触发标准农业协议还规定,特殊保障措施可以采取征收附加关税形式(二)国内支持规定国内支持措施是指成员方政府通过国内政策,以农业和农民为扶持资助对象所进行的各种财政支出措施国内支持措施范围非常广泛,所有与农业和农民有关系的政府支出,都可以称为国内支持措施,包括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对农业投入的补贴、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以及政府用于农业科研、推广、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支出措施等1.“黄箱”政策措施是指那些对生产和贸易具有扭曲作用的政策措施,WTO《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对其进行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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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的背景
关税与总协定前七轮谈判,大大降低了各缔约方的关税,促进了国际的发展。
但从70年代开始,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以政府补贴、双边数量限制、市场瓜分和各种非关税为特征的保护主义重新抬头。
为了遏制保护主义,避免全面的战发生,美、殴、日等缔约国共同倡导发起了此次多边谈判,决心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扭曲现象,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体制。
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部长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同意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
二、《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是WTO关于农业和农产品贸易的基本准则,其实施的产品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主要农产品。
该协议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主要内容有4个方面:
(一)市场准入
协议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并削减现有关税水平。
以1986年-1988年为基期,发达国家在6年内(到2000年)平均削减36%的关税,每项最低削减15%;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到2004年)平均削减24%的关税,每项最低削减10%。
对于以前实施各种非关税措施的农产品,必须将这些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并保证关税化后的市场准入量,规定最低市场准入量不低于基期国内消费的3%,到减让期结束时应扩大到5%。
(二)出口补贴
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削减其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
以1986年-1990年为基期,发达国家在6年内将有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减少21%,出口补贴预算开支削减24%。
对在基期没有进行出口补贴的农产品,则禁止在今后对该产品实施出口补贴。
(三)国内支持
协议规定对“绿箱政策”以外的国内支持政策如价格补贴,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化肥、灌溉等投入补贴及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等一律进行削减。
协议规定,如果上述国内支持总量(AMS)不超过以1986年-1988年为基期的平均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则无须削减其国内支持。
自1995年开始,以1986年-1988年为基期,发达国家在6年内削减20%的AMS;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削减13%的AMS。
(四)卫生及动植物检疫
协议规定,允许各国采取正常的以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及其生长为目的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应构成不公正的歧视,从而造成隐蔽性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限制。
对进口农产品的卫生检验应以国际标准和准则为基础。
三、加入WTO对我国农业的影响
〔一)有利方面
1.加入WTO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和农产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加入WTO后,我国将改变过去因不是WTO成员国而在国际贸易中受歧视的地位,而将与其它任何WTO成员国一样享受100多个国家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享受WTO 关税减让的成果。
同时,我国将有权依据WTO规定的共同准则,解决国际贸易中的争端,遏制别国采用非关税壁垒等手段进行贸易保护,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
2.加入WTO有利于我国农业与外国的交流与合作。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必将与外国进行更广泛的接触,引进更多的外国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引进优良的农作物和畜禽品种,用于我国农业生产;引进先进的生产经验,在我国进行推广应用。
另一方面,还可以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管理经验,实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国际的接轨。
3.加入WTO能激励我国优势农产品的进一步发展;迫使劣势农产品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缩小与别国的差距。
加入WTO后,我国的肉类、水果、蔬菜等优势农产品的出口将较大幅度地增长,从而为这些产品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和发展空间;而我国玉米、大豆等粮食产品的国内市场将受到外国产品的强大冲击。
然而,当这类农产品被无情地抛进国际市场后,它们无法再依赖政府,只有唯一的选择:就是努力提高自身的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因此,从长远看,“入世”有利于它们的成长。
(二)不利方面
1.对我国农产品市场产生较大的冲击。
加入WTO后关税减让,最低市场准入量,非关税措施关税化等的实施,意味中国将按国际规则逐步开放农产品市场,许多以前因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而无法大量进入我国市场的农产品今后将较大幅度地增加出口,从而对国内农产品尤其是玉米,大豆等商品产生较大的冲击。
2.不利于我国政府对农业的宏观调控和支持保证。
在我国农业基础相当薄弱,农业是一项最弱质的产业。
因此,出口补贴、农产品价格支持和生产资料价格补贴等措施是我国政府对农业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而《农业协议》把这些措施排除在“绿箱政策”以外,要求我国对此作出减让承诺,这势必大大缩小了我国政府对农业实行宏观调控的空间,不利于我国政府干预农产品市场,保护
农民利益。
3.对农民收入和就业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从长远看,加入WTO有利于农民就业和收入的增加,但在短期内,由于外国农产品的冲击,引起国内农产品价格下跌,并使国内农产品“卖难”现象更为严重,必将影响农民就业和收入的增加,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4.对我国农业生产,尤其是种植业生产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外国农产品尤其是玉米、大豆等产品占据大量市场,国内农产品的市场份额相对缩小,这必将直接引发种植业生产的相对甚至绝对萎缩。
根据中国农业政策分析和模拟模型(CAPSIM模型)预测,由于加入WTO的影响,到2005年,同基准方案相比,玉米国内生产将减少1000万吨(7.7%),小麦减少500万吨(4.7%),大豆减少4.5%,棉花减少3.8%。
三、对策研究
(一)逐步放开农产品国内市场,同时调整农产品进口政策,防止外国农产品过度冲击国内市场。
面对即将到来的外国农产品的强大冲击,我们一方面是提高自身的抗冲击能力,另一方面是尽量减小这种冲击。
要提高自身抗冲击的能力就要使我国农民和农产品逐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
而逐渐放开农产品国内市场就是建立这样一个适应的过程,使我国农民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竞争意识,并在放开国内市场的过程中,健全农产品销售渠道,培育能有效保护农民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能力,抵抗外来产品的冲击。
另一方面,要减小外国农产品的冲击,就要对我国农产品进口政策进行符合《农业协议》的调整。
如利用协议中削减出口补贴的条款抑制对外国有补贴的农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利用关于动植物检疫的规定,加强进口农产品的检疫,保护国内市场;另外,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只是理论上的准入机会,因而在“进口准入”的问题上,应采取“需要就进口,不需要就不进口”的态度,防止外国农产品的过度冲击。
(二)调整农业宏观调控措施,在《农业协议》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内农业进行保护和支持。
《农业协议》“绿箱政策”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政府用于支持科研、技术推广、基础设施、粮食安全储备、作物保险、贫民救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补贴。
因此,我们可在绿箱政策范围内进行农业支持和保护。
改变以往价格支持和生产资料补贴等调控和支持措施,转向对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的支持,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生产力低下的问题。
(三)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实现资源的伏化配置。
贸易自由化和国际分工要求各国农业按比较优势进行调整。
、在我国,大量研究表明: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处于明显的比较劣势。
而肉类、水果、蔬菜等农产品则有较明显的比较优势。
我们应扬长避短,作出相应的农业结构调整,将更多的资金、土地和劳动力用于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生产。
而对于粮食等劣势产品,我们的生产成本大于进口成本,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进行这类生产是不经济的。
因此,总的说来,我国的农业应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进行结构调整,调整的方向是:加大肉类、水果、蔬菜等优势农产品的生产;同时在保证粮食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缩减粮食生产。
(四)高度重视农业科技的引进和推广,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
当今世界,农业的发展都是依靠科技进步,农产品的竞争都是依靠质量取胜。
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经验,在我国进行推广和应用;同时,坚决地提高农产品质量,生产市场需要、适销对路的商品。
只有这样,我国的农业发展才能赶上别国的步伐,我国的农产品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取胜。
四、我国农业的实际发展情况
2006 年粮食产量49746万吨,比上年增加1344万吨,增产2.8%;棉花产量673万吨,增产17.8%;油料产量3062万吨,减产0.5%;糖料产量10987万吨,增产16.2%。
入世5年来,按可比价格计算,中国农业增加值年均增长4.2%,比1991年至2001年期间的平均增长速度分别高0.04个百分点。
5年来,中国农产品进出口都出现了大幅增长,年均增长11.65%。
据世贸组织统计,中国农产品贸易总额世界排名稳居第五,占世界总额的比重从3%提高到3.4%,目前已成为世界农产品第五大出口国和第四大进口国。
五、结语
总之,“入世”既给我国农业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但是,只要我们制定相应的政策,作好充分的准备,就一定能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使我国农业在新的形势下获得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