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
城市绿化区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长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9•【字号】韶府[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韶府〔2006〕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01号)精神,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跟上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现就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的消防工作责任制,促进工作落实(一)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乡镇、街道、农村要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把消防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计划,经常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进行具体部署,层层签订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书,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负其责。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将必需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设、规划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经贸、教育、民政、建设、交通、农业、文广新、卫生、安监、工商、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动用明火管理规定(4篇)

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动用明火是指使用明火进行燃放、烧烤、点火、焚烧等活动。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许多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以规范和控制动用明火的行为。
下面是针对动用明火的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一般原则1.安全第一:任何动用明火的活动都必须以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为首要原则。
2.环境保护:动用明火的活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
3.遵守法律法规:动用明火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二、动用明火的场所1.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如公园、广场等,严禁私自动用明火。
如需使用明火进行活动,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许可。
2.居民区:居民区内一般禁止动用明火。
特殊情况下如需要进行焚烧垃圾等活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专用场所:专用场所如野营地、露营地等,可以允许事先获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用明火的活动,但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规定。
三、动用明火的设备和用具1.设备选择:动用明火的设备和用具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并能够保证安全的。
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循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或相关规定。
2.明火控制:动用明火的设备和用具必须能够有效控制明火的大小,避免火势失控。
同时,应切勿进行过大的明火活动,以免引发火灾事故。
3.燃料选择:动用明火的燃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的物质。
选择燃料时也要考虑环保因素,尽量选择对环境影响小的燃料。
四、动用明火的安全措施1.设立警戒线:动用明火的活动场所必须设立警戒线,以防止未参与活动的人员进入。
警戒线应明显可见,并设有安全警示标志。
2.人员监管:动用明火活动现场必须有足够的人员进行监管,确保活动安全进行。
体验者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消防设备:动用明火的活动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灭火器等。
并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
4.天气条件:动用明火的活动需关注天气状况,确保在风力较小的情况下进行活动,避免因风力过大导致火势失控。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6〕18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韶关市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日韶关市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效遏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火灾事故责任,是指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贻误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火灾事故分为一般森林火灾事故、较大森林火灾事故、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故。
一般森林火灾事故是指发生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或者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事故;较大森林火灾事故是指发生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事故;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是指发生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事故;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是指发生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事故。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个人整理优选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正)(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依照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更正〈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依照年月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更正〈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有关条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牢固造林绿化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本质,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地区内除城市市里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推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查本行政地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装备专职干部,负责平常工作。
第四条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推行小市价班,严实监测火情动向,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质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宣告戒严通知,在戒严区内禁止带火种进山和所有野外用火。
第五条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
因特别情况确需用火的,必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赞同,并采用安全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林地内,依照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创建阔叶树防火林带。
林区内的工矿企业、生产作业点(场)、居民点,应当在凑近林缘地带开设米宽以上的防火隔断带。
第七条凡雇请人员进入林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加强管理,采用防火措施,防范发生森林火灾,如发生森林火灾,雇主应负连带经济补偿责任。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7修正)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7修正)【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9.22【实施日期】1995.11.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7月25日实施日期:2003年7月25日)修改【失效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戒严通告,在戒严区内禁止带火种进山和一切野外用火。
第五条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
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林地内,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阔叶树防火林带。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6•【字号】韶府[2004]57号•【施行日期】200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韶府〔2004〕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韶关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韶关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区(市)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三)负责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的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社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配备、维护和保养楼栋内的消防器材;(六)组织、督促和指导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七)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八)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九)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村委会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村委会野外火源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防范野外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我村委会制定了野外火源管理制度,以规范和管理野外火源的使用,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制度目的1.为了严格控制野外火源的使用,减少野外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2.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减少野外火灾造成的损失;3.为了规范野外火源的管理,提高预防火灾的效率。
二、管理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我村委会辖区内的所有野外活动和生产活动中的火源使用。
2.野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野外烧烤、露营、炊烟、篝火、烟花爆竹等火源活动。
三、禁止和限制1.禁止在林区、草原等易燃区域使用明火进行烧烤、露营、炊烟等活动;2.禁止在禁烧区、禁烧带、禁烧点使用明火进行活动;3.禁止在林区、草原等易燃区域施放烟花爆竹;4.限制野外篝火大小和数量,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四、管理责任1.村委会负责野外火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并设立专门负责野外火源管理的工作人员;2.村委会负责定期检查野外火源使用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3.村委会设立野外火源管理台账,对每次活动的火源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
五、预防措施1.在野外活动中,使用可以控制的燃料和燃烧设备,确保火源的安全性;2.使用简易炊具时,选用合格的专用炊具,不得将明火直接放在干燥易燃的地面上;3.使用篝火时,要选择在非易燃区域、开阔地带,搭建篝火设施,并备有灭火器材;4.严禁使用不明火源或违规使用火源,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六、应急处理1.发生野外火灾时,立即联系村委会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前往现场扑救和疏散险情;2.在野外火灾得到控制后,要对火源进行严格清理和监控,以避免火灾再次发生;3.对野外火灾造成的损失,要及时评估和赔偿,确保受灾群众的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七、奖惩措施1.对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违反野外火源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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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护林防火
【发文字号】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8.09.30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10.16
【实施日期】201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8月15日表决通过的《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
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2018年8月15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野外用火行为,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农业生产生活区、城镇居住区的野外用火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
城镇居住区是指城市和乡镇的建成区居民生活区域。
农业生产生活区是指城镇居住区和森林防火区之外的从事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区域。
第三条野外用火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区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并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生活区野外用火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住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野外用火引起大气污染的环境监测、监督管理与综合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护林人员,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