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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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1. 引言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森林火灾等灾害事故的发生,制定和执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野外用火行为,确保野外用火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以下场所和活动:•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野外环境;•野外露营、户外烧烤、篝火晚会等活动。

3. 野外用火管理措施3.1. 用火申请与审批在野外进行用火活动前,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用火申请,并经过审批才能开展活动。

用火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用火地点、时间、用火设备及用火方式说明;•应对突发情况的预防措施和紧急处理方案。

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核用火申请,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

3.2. 用火设备的选择与使用在野外使用火源时,应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火设备,并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操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使用原则:•不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为点火材料;•确保火源远离易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用火附近备有灭火器材,并确保其有效性。

3.3. 用火场所的准备与清理在用火前,需要对用火场所进行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性:•清理场地周围的枯枝落叶、枯草等易燃物,保持场地清洁;•建造足够大的围栏或火坑,以控制火源和防止扩散;•清理场地周围的可燃物品,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

3.4. 用火时间和区域的控制为了防止火灾发生,需要严格控制用火的时间和区域:•在高温干燥的季节或天气条件不稳定时,禁止进行野外用火活动;•确定用火的时间范围,超过规定时间需立即熄灭火源;•确定用火的区域范围,超过规定范围需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火源。

3.5. 灭火与清理在用火结束后,需要做好灭火与清理工作:•使用充足的水源灭火,确保火源完全熄灭;•将用火场所彻底清理干净,清除所有可燃物;•确保用火周围环境不再存在火源隐患。

4. 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责令停止用火活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严重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用火活动,并移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林区,包括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缘地带。

三、禁火期与禁火区域1. 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期间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 禁火区域:全市所有林区内及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四、野外用火管理措施1. 野外用火审批:森林防火期内,需进行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 野外用火规定:(1)严禁在禁火期内、禁火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秸秆、吸烟、野炊、烧烤等野外用火行为。

(2)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使用明火照明。

(3)祭祀活动应使用无烟香、无烟纸等替代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烧纸钱等。

(4)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在施工区域设置防火隔离带,配备消防器材。

3. 检查与巡逻:(1)林业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林区野外用火的巡逻检查。

(2)各乡镇(街道)要设立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登记检查。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禁火区域内违规用火,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 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宣传教育1.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2. 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要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3. 媒体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当地林业部门负责解释。

野外违规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违规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违规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减少野外火灾的发生,保护自然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野外地区的火源使用和火灾防控。

第三条野外地区包括山林、草原、沙漠等未建设的自然生态环境区域。

第四条野外使用火源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对违规使用火源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用火许可管理第六条未经许可不得在野外地区使用火源。

第七条申请用火许可应提前向当地森林防火部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用火许可的有效期限为一次性或者固定期限内,逾期需重新申请。

第九条用火许可申请需提供详细的用火计划和安全措施,并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火源,一经发现将被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

第三章用火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森林防火部门有权对野外地区进行用火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处理。

第十二条用火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和记录。

第十三条发现火灾隐患或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事态发展。

第十四条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报消防部门和森林防火部门,协助处理和灭火。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置第十五条一旦发生野外火灾,应立即通知当地消防部门和森林防火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灭火应当根据火情、风向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安排和分配,确保火势得到迅速控制。

第十七条对于扑灭大面积火灾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应当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转移,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第十八条灭火结束后,应对火灾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和检查,避免火灾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火灾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造成火灾事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将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一是严格执行入山证制度。

二是要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各类野外用火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防期内违规用火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和查出要严惩不怠、决不手软,教育一人、震摄一片,处理一事、影响一面。

三是各防火检查站按照三不放过的规定,对入山人员和车辆,进行从严检查。

四是严格执行封山戒严制度。

春防期间,接到上级发布的橙色、红色预警后,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一切人员车辆入山,坚决做到封住管死。

五是反复开展“三清"活动,严禁携带火种入山。

六是加强火情监测工作,充分发挥了望塔及地面巡护的作用,实现对林区火情进行全方位监测,做到有火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七是对企业改革有抵触情绪的人员、刑满释放不思悔改的人员以及疯、傻、痴、呆等人员,制定监控措施,落实监控责任。

八是抓好几个节日的火源管理,集中优势兵力打好“清明节”、“五一””两个战役,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确保双休日、“清明节”、“五一”长假期间不发生森林火灾。

九是组织防火、林政、纪检、公安等部门协同作战,加大火案依法查处的力度。

十是对入山作业人员划定作业范围,交防火抵押金,写防火保证书。

野外火源管控实施方案免费

野外火源管控实施方案免费

野外火源管控实施方案免费在野外进行火源管控是保护自然环境和预防火灾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实施野外火源管控,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旨在规范野外火源的使用,减少火灾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

一、明确火源管控的范围和对象野外火源管控范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环境,以及游客集中的风景区、公园等人文环境。

火源对象包括烧烤、篝火、烟花爆竹等可能引发火灾的活动。

二、建立火源管控的制度和规定1.明确火源使用的时间和地点:规定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烧烤、篝火等活动,并限制时间段,禁止在易燃区域使用火源。

2.制定火源使用的标准:规定使用防火设施,如专用炉具、灭火器等,并禁止使用易燃易爆材料。

3.加强火源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设立专门的巡逻队伍,加强对火源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预防措施1.开展火灾预防宣传:通过标语、宣传栏、宣传单等形式,向游客宣传火灾预防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增强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

2.加强火源管控的宣传教育:向游客宣传火源管控的重要性,倡导文明旅游,自觉遵守火源使用规定,共同保护自然环境。

四、建立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1.建立火灾应急预案: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做好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加强火灾监测和预警:建立火灾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火灾风险,提前预警,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五、加强协作与合作1.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建立跨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森林防火、公安、旅游等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火源管控工作。

2.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积极与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参与火源管控工作,形成合力。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1.建立火源管控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火源管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火源管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2.开展火源管控的效果评估:定期对火源管控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提升火源管控的效果。

在野外实施火源管控,是保护自然环境、预防火灾的重要举措。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一、前言野外用火是指在林木茂盛、森林火灾易发区以及其他野外地区进行的人类活动中使用火源。

由于野外用火的不当操作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

野外用火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确保火源安全、用火环境安全和用火操作安全。

2. 防火优先:野外用火活动应着重强调火源的控制和火源的预防,预防灾害远比扑灭灾害更为重要。

3. 禁火原则:对于少数特定区域,可以暂时或永久禁止一切用火活动,以确保无论是人为还是自然因素引发的火灾都能够被有效控制。

4. 科学施火:在合理的天气、地理条件下,采取科学的方法施火,减少可能引发火灾的风险,确保控制火源并保障生态安全。

5. 全民参与:野外用火管理需要广泛推广和普及,全社会都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到火源管理工作中。

三、管理措施1. 野外用火准入许可证:对于有意从事野外用火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野外用火准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用火活动。

2. 火源控制和预防:全面推广使用安全火源,限制使用易燃易爆类火源。

同时,制定火源预防措施,避免火源被非法使用或滥用。

3. 用火环境安全:制定野外用火区域划定和用火环境评估标准,确保用火活动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不会引发火灾。

4. 用火操作安全:规范野外用火操作流程,明确操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用火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用火操作的安全性和科学性。

5. 灭火设备配备:对于野外用火活动,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包括灭火器、灭火器具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6. 监测和预警:建立完善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野外用火活动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7. 罚则与奖励:对于违反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于积极参与野外用火管理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以激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到野外用火管理中。

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野外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野外进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勘探、森林防火、旅游观光、户外探险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野外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工作,处理野外用火安全事故。

2. 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野外用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宣传、培训、检查、监督等。

3. 野外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野外用火安全责任制。

四、野外用火审批制度1. 野外用火申请野外作业单位和个人需在作业前向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目的、地点、时间、范围、火源管理措施等。

2. 野外用火审批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3. 野外用火许可证批准的野外用火,需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用火。

五、野外用火安全管理措施1. 严格火源管理野外作业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火种,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作业区域。

2. 设置隔离带在用火区域周边设置隔离带,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3米,隔离带内不得有可燃物。

3. 消防器材配备野外作业单位和个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水桶、铁锹等。

4. 专人看护野外用火期间,必须安排专人看护,确保火源安全。

5. 作业结束后清理用火结束后,立即进行清理,确保无遗留火种。

六、野外用火安全事故处理1. 事故报告发生野外用火安全事故后,立即向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等情况。

2. 事故调查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野外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野外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野外作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野外作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野外作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勘探、施工、运输、安装、维护等。

第三条野外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确保作业现场消防安全。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野外作业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野外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 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全面领导野外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负责野外作业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3. 成员:负责野外作业消防安全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各野外作业项目负责人为野外作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第六条定期组织野外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3. 针对特殊工种和重点岗位,定期进行专项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野外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严禁在野外作业现场吸烟、使用明火、乱扔烟头等行为。

第九条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作业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池或消防沙池,确保消防用水充足。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五、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制定野外作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火灾扑救等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火灾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迅速疏散,并采取有效措施扑救火灾。

第十五条火灾扑灭后,立即组织调查火灾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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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凯淖尔镇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规范野外用火管理,保障林业、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木凯淖尔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木凯淖尔镇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办法中草原防火,是指天然草原、草山草坡、滩涂草地和人工草地等畜牧用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办法中野外用火,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木凯淖尔镇行政区域内从事的生产、生活等用火行为,包括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

生产性用火是指在林区、植被区、草原、林地边缘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等农林业生产活动及其他生产领域活动的野外用火;非生产性用火是指在林区、植被区、草原、林地边缘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烤火、吸烟等非生产性活动的野外用火。

第四条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为每年的春节至清明节,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由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请木凯淖尔镇政府同意发布通告,确定防火戒严期,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有关活动依法进行限制。

第五条木凯淖尔镇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二)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七)协调本地区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八)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九)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第七条按镇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各责任区设立责任人一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在本责任区内贯彻执行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二)负责本责任区内防火巡查,发现火情应立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发现违章野外用火应立即制止;(三)负责与临界的责任人协调,落实交界处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第八条各防火责任区应逐级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至少配备一名巡护人员,防火期内每天24小时巡查。

防火责任区内各村委会负责人具体落实本村森林草原各项野外用火管理措施。

防火责任区内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具体落实本单位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措施。

第二章野外用火管理第九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确因生产需要用火的,应经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并领取《森林草原防火野外用火许可证》,任何非生产性用火均不予批准。

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严禁许可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条领取许可证的用火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根据许可证的规定用火,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第十一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林区、植被区、草原的人员严禁发生如下行为:(一)吸烟,乱丢烟蒂、火柴梗;(二)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三)焚烧田埂草;(四)野炊、烤火取暖;(五)玩火取乐;(六)可能引发火险的其它行为。

第十二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护,防止被监护人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植被区、草原。

因管理失职造成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第十三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旗人民政府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发布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

第十四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高火险区。

确需进入高火险区且经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入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镇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植被区、草原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野外作业活动的单位,该单位负责人必须与野外作业场地所属乡(镇)防火部门签订防火责任书,缴纳保证金,自行配备灭火器材,落实野外作业场地的森林草原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草原防火需要,做好火险天气预报和火险趋势分析。

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刊登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

第十七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火险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应限期整改。

对重点火险区应进行清田边、清林边、清隔离带边的“三清”活动,彻底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八条防火部门应根据森林草原分布情况,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规划设计防火隔离带,夏季草籽成熟落地前在市界、林缘、林内等重点地区设立防火隔离带,保证内火不外延,外火不烧入。

第十九条符合计划烧除条件的区域,应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申请并取得批准后计划烧除,降低可燃物载量。

第二十条“春节”、“清明”、“五一”、“十一”等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派出防火检查组,进入高火险区检查监督,严防火灾发生。

第二十一条防火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应广泛、深入宣传防火知识,提高全市人民的防火意识,组织野外用火巡查员,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逻检查,及时发现火险,制止违章用火行为。

此外,对本区域内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等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实行“乡镇、村组、监护人”三级监管,并加强对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监控。

第二十二条植被区、草原主要通道和路口设置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牌、标语。

第二十三条防火期防火部门、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防范,对卫星监测热点信息及时组织核查,如发生火情,在1小时之内及时、准确、逐级上报旗防火指挥部,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防火责任区内巡护人员应按时上岗到位,认真履行巡护职责,及时报告火情,如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协助有关机关调查。

第二十五条防火期内,全部救火队员应保持临战状态,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进行扑救。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六条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要指导公益林管护站人员做好区域内防火工作,做到管护站即防火站、护林员即防扑火队员,发挥好公益林管护站在森林防火中的作用。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七条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严格执行有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预防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五)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六)连续从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森林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森林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森林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镇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造成森林草原火灾隐患,经森林、草原防火部门通知不消除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野外用火或违反《森林草原防火野外用火许可证》野外用火的;(三)引发森林、草原火警、火灾的。

(四)其它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责任人,除依法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支付扑火相关费用、限期植树还林、种草等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知情不报或不及时向镇森林(草原)办公室上报森林、草原火情的;(二)未按规定严格贯彻执行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的;(三)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和工程建设等活动予以批准的;(四)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森林、草原火灾的;(五)未及时采取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六)违反森林、草原防火值班、巡护制度,玩忽职守,擅离值班岗位的;(七)怠于履行职责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木凯淖尔镇森林(草原)防火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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