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火管理规定(最新版)
2024年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用火的种类及级别,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给出了安全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区、仓库区内的一切生产施工用火(不含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热炉、电加热器);生活区民用瓦斯管线抢修施工用火;生产区外油品及系统管道的抢修、施工用火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本企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3、用火种类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用火手续。
未取得合格《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用火:3.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3.5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3.6使用雷管、____等进行爆破作业。
4、用火分级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一点: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
4.1特殊用火为:a)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b)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第二天早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c)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
4.2一级用火: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属一级动火a)运行生产装置的防爆区域内;b)运行生产装置通过非防爆区域油品、油气管线上;c)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办公楼除外);d)洗槽站、油台、油码头、油囤船等区域;e)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____米以内的区域);f)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g)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2024年用火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用火管理制度使用火源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但同时也带来了火灾等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2030年,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用火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用火的基本原则、用火设施管理、用火活动管理和火灾应急措施等四个方面,探讨2024年用火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用火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用火管理的最高原则。
2. 预防为主: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用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用火安全意识。
3. 科学规划:合理规划和布局火灾风险较大的区域,确保用火设施的布局合理,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4.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管理用火活动,建立健全用火管理法律体系,加强对用火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二、用火设施管理1. 设施建设:加强用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用火设施的正常运行。
2. 防火设施:在重要场所和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安装和维护各类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枪、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等。
3. 防火隔离:合理布置消防通道和防火隔离设施,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减少火势蔓延的可能性。
4. 消防培训:定期对用火设施管理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用火活动管理1. 许可审批:对火灾风险较大的用火活动,进行许可审批,确保用火活动符合规定,并制定详细的用火计划和预案。
2.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用火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用火活动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整改。
3. 管理责任:明确用火活动的管理责任,建立用火活动的责任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公共场所用火:对公共场所的用火活动,加强场所管理者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用火活动的安全进行。
四、火灾应急措施1. 应急预案:建立火灾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等相关措施,并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气焊、气割、喷灯作业、烧烤、熬制、炒制等。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确保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1. 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规定;2. 审批用火作业申请;3. 监督检查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4.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五条用火作业审批部门:1. 负责审批用火作业申请;2. 对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查;3. 监督指导用火作业的实施。
第六条用火作业单位:1. 负责用火作业的组织实施;2. 制定用火作业安全措施;3. 对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4. 负责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用火作业人员:1. 遵守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 严格按照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操作;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用火作业管理第八条用火作业申请:1. 用火作业前,用火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用火作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a. 用火作业申请表;b.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c. 用火作业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2. 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对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用火作业安全措施:1. 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2. 用火作业人员应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3. 用火作业现场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隔离措施;4. 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专人进行监护,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条用火作业实施:1.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操作;2.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审批部门;3. 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确认无火灾隐患。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为保障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火源和电力设备时的安全,维护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消防安全,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火源和电力设备时应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火源使用安全管理1.安全用火原则–不得在易燃环境下使用明火。
–使用明火时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取得相关证书。
–在使用明火时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明火使用完毕后必须彻底熄灭。
2.火源存放管理要求–易燃材料应存放在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电源的地方。
–禁止在容易受潮的地方存放易燃物品。
–定期检查易燃材料的存放情况,确保安全。
3.消防设备配备要求–单位应根据危险程度和建筑面积等因素,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消防器材应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可用。
–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应明显标示,并要求易于使用。
4.防火检查要求–单位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检查重点包括:电器线路、火源存放、防火墙和灭火器材等。
–检查记录应详细记录,并保存备查。
四、电力设备使用安全管理1.电气设备选用要求–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相应的防护性能。
–设备购置应正规渠道,避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定期检查设备的绝缘性能和接地情况,确保安全。
2.电气设备配电要求–单位应根据用电负荷合理规划配电线路和电源开关。
–配电箱和接线盒应明确标注,且不得存放易燃材料。
–配电系统的故障应及时修复,确保正常使用。
3.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电线、插座和开关等电气设备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确保设备周围通风良好,避免过热引发事故。
–电气设备的故障维修应由专业人士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五、应急预案和演练1.应急预案制定要求–单位应制定针对火灾和电气事故的应急预案。
–预案中应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内容。
–预案应由专业人员参与制定,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2.应急演练的实施–定期组织对单位内的应急演练进行实施。
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企业生产环境的消防安全,防备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全部火源设备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三、用火安全管理1.公共区域禁燃区域标示牌应当清楚可见,明确标示禁止在该区域内使用明火或进行其他不安全性操作。
2.员工禁止在生产车间、办公区域等非指定区域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进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3.生产车间内的明火操作(如焊接、切割等)必需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的员工进行,操作前必需检查明火使用设备的完好性,配备灭火器材,避开意外发生。
4.灯具、电缆等电器设备必需经过验收合格,并定期维护、检修。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老化或破损电器设备。
5.公共区域和生产车间内应设有充分的灭火器、灭火器箱,并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性及其安排位置是否明显。
6.禁止在生产车间、办公区域等场合内存放易燃物品,如油漆、溶剂等。
如需存放,需设有特地的储存场合,并符合相应防火要求。
7.公共区域和生产车间内应设有有效的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避开堆放杂物或堵塞通道。
四、电气设备安全管理1.全部的电气设备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专业、有资质的电气工程师安装、验收。
2.全部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电气线路的正常运行,并及时清除设备四周的杂物,保持通风良好。
3.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老化或破损电器设备。
如发现异常,应立刻报修,并切勿私自修复或处理。
4.入户总电源箱应设置闭门锁,以防止他人擅自进入操作。
5.电气设备房间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6.高压设备区域应设有隔离门,确保非相关人员无法接触到高压设备。
7.电气设备房间应保证通风良好,防止因电气设备温升过高引发火灾。
五、应急措施1.针对火灾事故的紧急情况,应订立认真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员工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理本领。
2.每个生产车间和办公区域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灭火器箱,并明确员工应当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目录: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一
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
甲醛槽安全管理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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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一
一、为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用火、用电安全领导小组,领导酒店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三、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四、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经消防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合格,作到持证上岗。
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五、应加强对可燃物及使用明火设施等火源的管理,并严格落实以下管理措施:
1、任何部门及个人在酒店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3、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禁止使用蜡烛取代电气照明。
5、及时制止遗留火种等行为,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6、进行装修时,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装修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六、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2 / 2。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审批人职责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9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9.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9.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9.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10用火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10.1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0.2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0.3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二、三联后,应认真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全文,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注意检查准备动火的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经复查无误后将第三联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监火时佩带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10.4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1用火作业许可证11.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5篇)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一、为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用火、用电安全领导小组,领导酒店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三、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四、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经消防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合格,作到持证上岗。
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五、应加强对可燃物及使用明火设施等火源的管理,并严格落实以下管理措施:1、任何部门及个人在酒店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3、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禁止使用蜡烛取代电气照明。
5、及时制止遗留火种等行为,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6、进行装修时,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装修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六、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要求:1、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2、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3、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4、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5、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6、放假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7、停送电时,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停电时先断负荷开关,后断电源开关,送电时先送电源开关,后送负荷开关。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对火灾和电气事故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 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水源等,保证消防设施功能正常、操作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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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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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管理规定(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最新版)
第一条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安全管理的范围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从事以下作业:
1、进行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烧、烤、猥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使用临时电源、安装临时电线,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电器等;
5、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蓄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第三条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动火管理
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
(见附表)
第四条动火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四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⑴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⑵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
⑶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⑷易燃易爆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洗槽站及罐装;
⑸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⑹化学危险品仓库;
⑺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油轮、驳船、码头等。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⑴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炼油、化工、化纤、塑料等工艺生产装置;
⑵从易燃、易爆、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⑶全厂系统管网区(有易燃易爆工艺介质的管网区可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⑷一般物品仓库、车床及木材加工场;
⑸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备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公司生产装置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均为特殊动火。
⑴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
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⑵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的动火,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⑶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00时到第二天8:00时之间的动火要作特殊动火处
理;
⑷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5、生产单位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并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
第五条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领导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HSE 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由HSE 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
2、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应由申请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报HSE管理部门审批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动火。
3、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再经装置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由装置领导批准动火。
4、三级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装置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动火。
5、特殊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提出申请,HSE管理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准用许可证,方可动火。
6、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HSE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固定动火区应有明显标志。
第六条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内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动火区的可燃性气体分析由公司装置分析人员进行。
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
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第八条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用火单位应制订用火、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除固定动火区外,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
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
(4)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九条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HSE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固定动火区内一般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或班组长担任,二、三级动火由专人担任。
);必须了解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员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现场用火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
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在生产装置、要害部位等维修的临时用电,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域的规定:
(1)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设施。
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持有驾驶员证和进厂许可证。
(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由项目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发放“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机动车辆持“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入。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采用华胜公司有关证件)
(3)门卫对进入生产区域的车辆防火设施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行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准许进入。
(4)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消防安全第十四条用火作业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能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放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随身携带,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试车期间增加一联存放用火地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用火许可证存档:用火许可证由申请单位和批准单位共同存档;
(4)用火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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