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4篇)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火灾和电器事故是现代生活中常见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和执行火灾和电器安全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份关于火灾和电器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火灾和电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社会范围内的火灾和电器事故的防范与管理,包括各类建筑物、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区以及公共场所等。
第三条火灾和电器事故的预防,实行责任制,各级政府、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预防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严格执行防火和电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五条建立健全火灾和电器事故预防和管理机构,划定职责和权限,明确责任,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和资金保障。
第二章火灾预防和管理第六条各类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建筑物应设有有效的火灾报警器、灭火器、防烟设备和应急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相关设施和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状态。
第八条建筑物内禁止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禁止乱堆乱放物品,必须确保通风、防火、防雷等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第九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严禁在公共场所、校园、商场、办公室等地点使用明火,禁止使用未经安全检验合格的电器设备和线路。
第十条公众场所必须设置适当数量和位置的灭火器,明确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公众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业主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火灾预防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并做好防火巡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民众要加强火灾防范意识,学习防火常识,正确使用火源,不乱扔烟蒂、火柴等易引发火灾的物品,做到爱护公物,积极参与火灾防范工作。
第三章电器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各类用电设备和电线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安全和可靠的供电和用电环境。
2024年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如下:
一、使用火源前需严格检查周围环境,确保无可燃物。
火源使用时需有专人监护,离开时必须熄灭。
不得在易燃物附近吸烟或使用明火。
燃气灶具需定期检查维护,防止漏气引发火灾。
二、禁止在密闭空间使用明火。
使用明火时需保持通风良好,确保空气流通。
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
人员密集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户外用火时需选择安全场所。
建筑物附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露天活动场所需配备灭火器材。
禁止在山林等易燃场所烧火。
四、执法部门将定期对火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对火灾隐患进行举报奖励。
违规单位或个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用火安全意识宣传。
通过媒体渠道宣传用火安全知识。
加强社区、学校用火安全教育。
定期进行用火安全演练。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遵守,违反者将受到法律惩罚。
火源使用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任何疏忽大意都将造成严重后果。
我们每个人都要认真对待火源使用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范本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进行火作业的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花或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方式进行的作业。
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打火机点火等。
第四条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五条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实施火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
第七条火作业必须在指定的场所进行,确保周围环境安全。
第八条火作业必须配备专业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
第九条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要求,保障作业过程的安全。
第十条火作业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警。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并持有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指定专门的火作业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火作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定期组织火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在火作业区域内设置明确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巡视。
第十五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落实消防设备维护和检查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设定明确的火作业时间和计划,避免火作业密集和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修和更换。
第十八条火作业管理人员必须组织火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总结教训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九条所有火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日常的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和安全作业。
第三章作业规范第二十条火作业人员必须在火作业前仔细检查作业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一条火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防护装备,包括耐高温服、耐火手套、防滑鞋等。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业,为加强管理、避免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规定如下:1、必须事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用火证件,在所在单位领导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作业,未经许可不准随意动火作业。
3、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7、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动火作业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使用具有引火性能的设备和工具进行作业的行为。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1. 动火作业必须经过合格的员工才能进行,员工必须经过特定培训和资质考核,并持有相关证书。
2.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检查动火设备和工具是否正常、燃烧物料是否固定、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3. 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必要的警示标识和隔离措施,如设置警示牌、划定安全区域等,确保周围人员不会接近作业区域。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火作业是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活动,但其风险性也是相当高的。
为了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火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热处理、明火作业等。
三、火作业管理责任1.本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2.火作业负责人应制定火作业管理方案,明确火作业的工作内容、人员分工、时间安排、安全措施等,并将方案报备本单位负责人。
3.所有从事火作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按照火作业管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四、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火作业前应确认是否具备进行火作业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明确火作业的工作内容和作业环境;(2)了解设备、设施的火灾隐患;(3)有效的火灾扑灭设备和器材;(4)相关人员的防护器具和装备等。
2.火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确保参与火作业的人员都了解作业要求、安全措施以及灭火方法等。
五、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1.在进行火作业前,应将易燃易爆及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场所及周围进行清洁,并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2.火作业现场要设置明确的警戒线和安全标识,确保不相关人员不得靠近。
3.进行火作业时,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水带、灭火器具等,并保证设备有效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火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确保烟气能够及时排出,减少职工的吸入。
5.火作业中禁止使用明火、电焊、切割等具有明显火源的设备,必要时应使用改用电器设备或其他无明火的工艺设备。
六、火作业事故应急处理1.火作业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确保人员的安全,采取紧急撤离措施,并及时报警。
2.火灾事故未扩大之前,应首先采取灭火措施,使用灭火器进行处置;若灭火器无法扑灭,应立即通知专业的消防队伍进行应急处置。
3.发生火灾事故后,要及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避免事故扩大和人员增伤。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审批人职责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9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9.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9.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9.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10用火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10.1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0.2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0.3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二、三联后,应认真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全文,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注意检查准备动火的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经复查无误后将第三联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监火时佩带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10.4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1用火作业许可证11.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距离

一、前言为加强用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以下就安全距离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二、安全距离的定义安全距离是指在使用明火、电焊等作业时,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规定作业人员与可燃物、易燃物之间应保持的最小距离。
三、安全距离的具体规定1. 明火作业安全距离:(1)室内作业:明火作业与可燃物、易燃物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室外作业:明火作业与可燃物、易燃物之间应保持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 电焊作业安全距离:(1)室内作业:电焊作业与可燃物、易燃物之间应保持1.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室外作业:电焊作业与可燃物、易燃物之间应保持3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 特殊情况下的安全距离:(1)在易燃易爆场所,如油库、化学品仓库等,明火作业与可燃物、易燃物之间应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在风力较大、干燥季节或高温天气,明火作业与可燃物、易燃物之间应适当增加安全距离。
四、安全距离的执行与监督1. 各部门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安全距离的执行,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安全距离得到落实。
2.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距离规定,不得擅自调整。
3.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距离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 作业单位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违反安全距离的处罚1. 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距离规定,一经发现,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或罚款。
2. 作业单位未落实安全距离规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安全距离的规定,旨在提高用火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制度,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动用明火管理规定(4篇)

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动用明火是指使用明火进行燃放、烧烤、点火、焚烧等活动。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许多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以规范和控制动用明火的行为。
下面是针对动用明火的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一般原则1.安全第一:任何动用明火的活动都必须以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为首要原则。
2.环境保护:动用明火的活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
3.遵守法律法规:动用明火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二、动用明火的场所1.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如公园、广场等,严禁私自动用明火。
如需使用明火进行活动,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许可。
2.居民区:居民区内一般禁止动用明火。
特殊情况下如需要进行焚烧垃圾等活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专用场所:专用场所如野营地、露营地等,可以允许事先获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用明火的活动,但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规定。
三、动用明火的设备和用具1.设备选择:动用明火的设备和用具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并能够保证安全的。
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循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或相关规定。
2.明火控制:动用明火的设备和用具必须能够有效控制明火的大小,避免火势失控。
同时,应切勿进行过大的明火活动,以免引发火灾事故。
3.燃料选择:动用明火的燃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的物质。
选择燃料时也要考虑环保因素,尽量选择对环境影响小的燃料。
四、动用明火的安全措施1.设立警戒线:动用明火的活动场所必须设立警戒线,以防止未参与活动的人员进入。
警戒线应明显可见,并设有安全警示标志。
2.人员监管:动用明火活动现场必须有足够的人员进行监管,确保活动安全进行。
体验者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消防设备:动用明火的活动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灭火器等。
并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
4.天气条件:动用明火的活动需关注天气状况,确保在风力较小的情况下进行活动,避免因风力过大导致火势失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明确安全用火规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各种工业用火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业用火是指使用气焊、电焊、铅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和生产,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工业用火管理范围:(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三)打磨、喷砂、锤击等产生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四)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五)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六)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七)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通讯设备、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用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等设备。
第二章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及用火分级第五条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一)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二)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工艺装置区;(三)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四)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的泵房和机房;(五)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和油品、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装卸区等;(六)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七)化学危险品仓库;(八)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罐体。
第六条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二级用火:(一)经认真吹扫处理并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二)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而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三)系统管网区;(四)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五)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第七条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第八条特殊用火:(一)节假日期间的一级用火(装置年度大检修期间除外);(二)在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用火;(三)在正常生产运行的液化气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用火处理。
(四)时间较长、区域较大、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五)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用火。
第三章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用火作业票应由用火申请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殊工种进行审查。
第十条用火作业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与专业技术人员对将要进行的用火作业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写制定安全措施栏。
第十一条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组织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填写措施落实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十二条在反应器、罐、塔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
第十三条一级用火,项目部HSE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
用火申请单位选派监护人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整个用火过程的安全。
第十四条二级用火,由项目部HSE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由施工经理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
动火施工单位选派监护人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整个用火过程的安全。
第十五条三级用火,用火作业申请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由现场施工负责人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并指定现场监护人负责监护整个用火过程。
第十六条特殊用火,一般不允许有特殊用火,确因生产需要特殊用火的,由项目部主管领导签发用火票并到业主或监理等上级单位备案,批准用火,并指定现场监护人负责监护整个用火过程。
第十七条固定用火区,由用火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项目HSE 部审查,施工经理批准。
第四章职责第十八条工业用火必须明确用火人、监护人、审批人及其责任。
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上述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允许简化程序,逾越程序的情形发生,都有互相监督拒绝违章的权利。
第五章安全责任制第十九条用火人安全责任制(一)应持用火票第二联,认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二)用火人应严格执行“四不用火”的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票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实际用火情况与用火票不符合不用火。
对符合“四不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用火。
(三)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并暂时停止用火。
(四)用火过程中,严格遵守用火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用火监护人安全责任制(一)应持用火票第三联,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出现事故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接到火票后,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准备灭火器材。
(三)划定用火范围,佩戴好监护人的明显标志。
(四)遇有情况变化,马上通知用火人停止用火。
(五)用火票和用火人不符,有权停止用火。
(六)负责整个用火过程的安全,不能擅自离开用火现场。
第二十一条用火审批人安全责任制(一)在审批前必须到用火部位,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批准用火,并指定监护人。
(二)落实安全可靠的用火措施。
(三)保证用火人、监护人和用火现场的安全。
(四)根据安全用火制度的规定,决定用火时间。
第六章技术措施第二十二条用火综合技术措施(一)用火前,用火单位作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到现场制定用火措施方案,HSE风险预案、应急预案,画出简要的工艺流程图;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好,方可用火;(二)凡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必须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他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用火源窜到其他部位,并应采样分析。
分析合格超过一小时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
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低于3mm,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三)在有可燃气体的装置(部位)用火,应使用可燃气、氢气等检测仪对用火点附近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测,如有泄漏,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用火作业。
(四)在油罐、塔、釜或其他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必须采样分析有限空间内气体,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等)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体积)。
(五)用火前,有限空间内的气体采样分析完以后要出正式的分析报告。
现场采样时,施工用火单位要给予配合。
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
分析出结果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
出现异常情况,应停止用火,重新采样分析。
(六)在有限空间内用火,必须同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七)必须坚持“正常生产的装置内,凡是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是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去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坚持“一律禁止”的原则,应尽最大可能地减少用火。
(八)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风力达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九)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或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种井、排气管等必须封严盖实。
(十)二、三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的,每天在用火施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十一)用火作业结束前或下班前,用火人和监护人要对用火现场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十二)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
如在上述设备上或内部用火,必须进行置换,保证氧含量不大于23.5%。
第七章特殊用火第二十三条特殊、一级用火,用火施工单位熟悉生产工艺和用火措施的管理人员为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项目部HSE 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二级用火,用火施工单位熟悉生产工艺和用火措施的管理人员为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
第二十五条三级用火,用火施工单位熟悉生产工艺、用火措施、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为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
第八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六条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一)用火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
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等施工措施由施工人员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落实。
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用火措施。
(二)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改项目等,在组织施工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
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二十七条用火时间应连续计算。
一级用火时间最长不能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天,不得跨越双休日;三级用火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五天;固定用火区每三个月审核一次。
二十八条用火点在装置界区以外但在防火间距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构成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用火票,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二十九条固定用火区的管理(一)为便于需经常进行用火作业的单位开展工作,在经常用火单位内较安全的区域内设立固定用火区,并指定专人负责,在用火区域的明显处悬挂固定用火区标志。
(二)凡设立固定用火区的单位,必须首先向项目安全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部门、消防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划出用火区域,落实安全措施,上述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三)固定用火区内用火级别为三级用火,用火审批和用火全过程应严格按三级用火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用火不能超出划定的用火区域。
(五)固定用火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固定用火区所在单位领导或者现场安全主管全面负责。
第三十条项目部HSE管理部应及时检查用火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用火申请、审批和施工作业的单位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临时用电要按用电地点的用火等级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