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明火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明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明火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单位和场所。
第三条明火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明火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明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确保明火安全。
第五条各级消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明火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明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明火使用范围及管理第八条明火使用范围:(一)生产、加工、维修、焊接、切割、喷涂等生产性活动;(二)餐饮、住宿、娱乐等生活服务性活动;(三)科研、教学、实验等科研性活动;(四)其他需要使用明火的活动。
第九条使用明火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明火前,必须办理明火使用审批手续,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二)明火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三)明火使用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防火、防爆、防中毒等安全措施;(四)明火使用时,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等;(五)明火使用过程中,应当随时注意火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六)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消除火种,确保安全。
第十条明火使用审批手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火使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明火使用场所、时间、范围;(三)明火使用人员名单及培训情况;(四)明火使用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三章明火使用场所管理第十一条明火使用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场所内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二)场所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其完好有效;(三)场所内应当设置灭火器材存放点,并保持畅通;(四)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其正常工作;(五)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六)场所内应当设置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为保障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火源和电力设备时的安全,维护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消防安全,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火源和电力设备时应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火源使用安全管理1.安全用火原则–不得在易燃环境下使用明火。
–使用明火时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取得相关证书。
–在使用明火时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明火使用完毕后必须彻底熄灭。
2.火源存放管理要求–易燃材料应存放在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电源的地方。
–禁止在容易受潮的地方存放易燃物品。
–定期检查易燃材料的存放情况,确保安全。
3.消防设备配备要求–单位应根据危险程度和建筑面积等因素,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消防器材应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可用。
–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应明显标示,并要求易于使用。
4.防火检查要求–单位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检查重点包括:电器线路、火源存放、防火墙和灭火器材等。
–检查记录应详细记录,并保存备查。
四、电力设备使用安全管理1.电气设备选用要求–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相应的防护性能。
–设备购置应正规渠道,避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定期检查设备的绝缘性能和接地情况,确保安全。
2.电气设备配电要求–单位应根据用电负荷合理规划配电线路和电源开关。
–配电箱和接线盒应明确标注,且不得存放易燃材料。
–配电系统的故障应及时修复,确保正常使用。
3.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电线、插座和开关等电气设备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确保设备周围通风良好,避免过热引发事故。
–电气设备的故障维修应由专业人士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五、应急预案和演练1.应急预案制定要求–单位应制定针对火灾和电气事故的应急预案。
–预案中应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内容。
–预案应由专业人员参与制定,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2.应急演练的实施–定期组织对单位内的应急演练进行实施。
2024年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如下:
一、使用火源前需严格检查周围环境,确保无可燃物。
火源使用时需有专人监护,离开时必须熄灭。
不得在易燃物附近吸烟或使用明火。
燃气灶具需定期检查维护,防止漏气引发火灾。
二、禁止在密闭空间使用明火。
使用明火时需保持通风良好,确保空气流通。
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
人员密集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户外用火时需选择安全场所。
建筑物附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露天活动场所需配备灭火器材。
禁止在山林等易燃场所烧火。
四、执法部门将定期对火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对火灾隐患进行举报奖励。
违规单位或个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用火安全意识宣传。
通过媒体渠道宣传用火安全知识。
加强社区、学校用火安全教育。
定期进行用火安全演练。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遵守,违反者将受到法律惩罚。
火源使用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任何疏忽大意都将造成严重后果。
我们每个人都要认真对待火源使用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
2023年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2023年安全用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和火灾隐患的防控工作,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用火活动。
用火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农业生产、居民用火、商业用火等。
第二章用火行为管理第三条所有用火活动必须经过审批,并按照审批的用火范围、时间、爆炸等级等条件进行操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火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制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各类用火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培训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各类用火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选用符合要求的防火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测、维护和更新。
第七条各类用火单位必须组织使用者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技能。
第八条各类用火单位必须建立与消防部门的联系机制,及时报告重大火灾隐患和灭火救援情况。
第九条各类用火单位必须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场所、设备、用火操作等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禁止在无防火设施或无防火措施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高温操作。
第三章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一条各类用火单位应建立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灭火、疏散、抢救和报警等措施和流程,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二条火灾发生时,用火单位的人员应立即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并及时报警。
第十三条火警接警后,消防部门应迅速出动,进行灭火救援,切断火灾蔓延的途径,并组织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涉及人命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告、配合调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追究和处罚。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火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审批人职责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9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9.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9.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9.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10用火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10.1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0.2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0.3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二、三联后,应认真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全文,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注意检查准备动火的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经复查无误后将第三联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监火时佩带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10.4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1用火作业许可证11.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关于用火和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用火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不得在无关人员无法进行有效监管的场所使用明火。
- 在使用明火时,应确保明火周围的环境无可燃物,以防火灾蔓延。
- 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或靠近易燃易爆品的地方使用明火。
- 使用明火的场所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等。
- 在使用明火前应检查燃气管道、明火设备等是否正常,并确保这些设备经过消防检验合格。
2. 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或私自改动电路设备,以免发生电气火灾。
- 避免过载使用电器设备,并确保电器设备正常工作、无漏电等现象。
- 确保电缆、插座等电路设备的绝缘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 定期检查用电线路、电器设备,确保无异常并定期进行维护。
- 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灭火器等,并确保它们处于工作状态。
此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还包括在需要时进行演习、制定灭火应急预案等措施。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最好根据当地的法规和规定制定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计划。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5篇)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一、为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用火、用电安全领导小组,领导酒店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三、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四、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经消防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合格,作到持证上岗。
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五、应加强对可燃物及使用明火设施等火源的管理,并严格落实以下管理措施:1、任何部门及个人在酒店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3、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禁止使用蜡烛取代电气照明。
5、及时制止遗留火种等行为,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6、进行装修时,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装修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六、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要求:1、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2、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3、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4、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5、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6、放假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7、停送电时,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停电时先断负荷开关,后断电源开关,送电时先送电源开关,后送负荷开关。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对火灾和电气事故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 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水源等,保证消防设施功能正常、操作便捷。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安全用火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涉及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建立有效的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安全,制定一系列安全用火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火灾预防、火源管理、用火设备和器材管理、应急预案制定等方面,提出一套完善的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一、火灾预防1. 宣传教育推广火灾预防知识,普及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2. 防火检查加强对公共场所、工地、居民小区等进行定期火灾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
3. 安全逃生通道确保逃生通道畅通,设置明确的标识和指示牌,提供有效的逃生设施。
二、火源管理1. 禁止乱扔烟蒂公共场所应设立烟蒂收集箱,鼓励吸烟者文明用火。
2.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加强对电器线路的管理,防止私拉乱接电线引发火灾。
3. 防止火灾引燃物品在生产、存储、交通等环境中,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明火作业。
三、用火设备和器材管理1. 用火设备检查维护对用火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漏电、漏气等安全隐患。
2. 合法购买和使用燃气器具明确规定购买燃气器具的合法渠道,加强对燃气器具的安全监管。
3.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特别是在户外场所进行非法用电。
四、应急预案制定1. 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建立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职责和行动步骤。
2. 灭火器材储备与培训确保灭火器材的储备齐全、定期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灭火器使用的培训和演练。
3. 火灾报警与紧急救援完善火灾报警系统,建立和配备紧急救援队伍,提高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以上是安全用火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要求和措施,旨在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与处置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积极参与火灾防控工作,做好预防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用火管理规定,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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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管理规定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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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 烧烤煨管、熬沥青、打磨、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 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 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 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三、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原材料仓库、液化气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气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装卸区等;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仓库;
(7)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线、罐体。
2.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全厂系统管网区;
(4)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5)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 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 生产企业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并按有关规章严格管理。
四、用火审批权限
1. 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
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火票。
安全监督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火票,准许动火。
2. 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车间领导对动
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批准动火。
3. 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区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火票,批准
用火。
4. 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5. 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
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安全监督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厂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五、外来施工单位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
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六、动火人权限
1. 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
不动火。
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七、监护人的资格、职责和权限
1. 用火监护人资格
(1)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1)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3.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1)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告车间领导。
八、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
收回火票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九、用火界限划分
1. 无产权单位的新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单位参照第五条)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
单位办理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2. 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动火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火票,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
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3. 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
监护人。
十、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火
票中,分析单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十一、厂内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票,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十二、关于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及罐区的规定
1.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
域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填写“进车票”,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十三、用火的基本原则
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
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二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
一张火票只限一处。
一级火票有效时
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火票不超过3天;三级火票不超过5天。
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4.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
装置隔绝。
装置内各部位均应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分析合格,办理用火票后动火。
5. 进有限空间内部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四、火票
1. 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 “用火票”存根应按审批等级存档管理,即谁审批谁存档,以备查验
3. 用火票为三联,一联为用火人持有,二联为监火人持有,三联为审批部门存档。
4. 火票保存期限为一年。
十五、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全监督部门协调裁决。
十六、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天然集团公司炼油化工部。
十七、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