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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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油田普光分公

采气〔2016〕号

关于印发采气厂《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厂属各单位:

现将《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业务制度-执行类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1原则和依据

1.1合法合规、责权对等、风险可控、方便作业原则。

1.2依据《中国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6]20 号)《中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59号)

和《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中油普光

[2016]62 号)制定。

2基本要求

2.1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2.2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

2.2.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

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2.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2.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2.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2.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2.3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2.4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5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

2.6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2.7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

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3 管理职责

3.1 许可证审批

3.1.1特级用火由厂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3.1.2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

3.1.3二级用火作业由基层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3.1.4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3.2 用火作业人职责

3.2.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3.2.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

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3.3 用火监护人职责

3.3.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和用火监护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3.2用火监护人在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3.3.3用火监护人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3.3.4用火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用火人的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4 管理内容及要求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分级、安全措施、许可证管理等。

4.1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4.1.1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针对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运用JSA 等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1.2制订的安全措施在许可证中应进行落实确认。

4.2 用火分级管理

4.2.1 特级用火作业

( 1)长输管线、集气站间集气管线以及集气站、阀室内天然气工业管道停产及不停产情况下断口、连头等直接用火;

(2)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用火和井口本体用火;

(3)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4)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的(包括含有硫化氢、天然气、

甲醇等有毒、有害、可燃、易燃气体和液体的罐、塔、分离器等) 本体及外接法兰前管线的直接用火;

( 5)污水池内用火作业。

4.2.2一级用火作业

( 1)长输管线、集气站间以及集气站、阀室等生产区内工艺装置预制用火及污水管道用火;

( 2 )站场生产区域内非生产装置但与生产系统相关的用火,比

如接地装置维修等;

(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的用火,站外污水池内动火;

( 4)喷砂打磨、作业。

4.2.3二级用火作业

( 1 )生产装置区域或工艺区域安装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作业;

( 2)其它上述特级、一级用火作业分级中未有明确的作业。

4.2.4遇节日、假日,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5特级和一级用火要报告上一级业务和安全管理部门。

4.3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4.3.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要尽可能减少用火作业。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均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4.3.2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4.3.3特级、一级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 小时,二级许可证不超过48 小时。

4.3.4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 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4.3.5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4.3.6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10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叉施工。

4.3.7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4.3.8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清除、封堵等措施,高处用火

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散落措施。

4.3.9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业务主管科室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3.10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含承包商)提出用火

申请,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4.3.11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 1 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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