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明火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明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明火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单位和场所。
第三条明火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明火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明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确保明火安全。
第五条各级消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明火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明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明火使用范围及管理第八条明火使用范围:(一)生产、加工、维修、焊接、切割、喷涂等生产性活动;(二)餐饮、住宿、娱乐等生活服务性活动;(三)科研、教学、实验等科研性活动;(四)其他需要使用明火的活动。
第九条使用明火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明火前,必须办理明火使用审批手续,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二)明火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三)明火使用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防火、防爆、防中毒等安全措施;(四)明火使用时,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等;(五)明火使用过程中,应当随时注意火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六)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消除火种,确保安全。
第十条明火使用审批手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火使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明火使用场所、时间、范围;(三)明火使用人员名单及培训情况;(四)明火使用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三章明火使用场所管理第十一条明火使用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场所内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二)场所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其完好有效;(三)场所内应当设置灭火器材存放点,并保持畅通;(四)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其正常工作;(五)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六)场所内应当设置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____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
离地面____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二)火、电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防止火灾和电击事故发生,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范和措施。
以下是火、电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火灾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火灾预防和控制体系,包括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测试。
-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包括逃生路线、集合点、应急联系方式等,进行定期演练。
- 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定期检查电线电缆、电器设备、燃气设施等,并采取相应的维修和保养措施。
- 开展员工的火灾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意识和自救能力。
2. 电力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编制电气设备及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规范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
- 定期进行全面的电气设备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 加强员工用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电气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 实行定期巡视、检查机制,发现电气设备故障、隐患及时处理。
- 配备必要的电气安全设备,如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等,确保用电安全。
此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相关的责任制度、管理程序和防护措施,确保火、电的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气焊、气割、喷灯作业、烧烤、熬制、炒制等。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确保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1. 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规定;2. 审批用火作业申请;3. 监督检查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4.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五条用火作业审批部门:1. 负责审批用火作业申请;2. 对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查;3. 监督指导用火作业的实施。
第六条用火作业单位:1. 负责用火作业的组织实施;2. 制定用火作业安全措施;3. 对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4. 负责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用火作业人员:1. 遵守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 严格按照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操作;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用火作业管理第八条用火作业申请:1. 用火作业前,用火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用火作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a. 用火作业申请表;b.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c. 用火作业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2. 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对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用火作业安全措施:1. 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2. 用火作业人员应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3. 用火作业现场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隔离措施;4. 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专人进行监护,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条用火作业实施:1.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操作;2.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审批部门;3. 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确认无火灾隐患。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为保障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火源和电力设备时的安全,维护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消防安全,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火源和电力设备时应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火源使用安全管理1.安全用火原则–不得在易燃环境下使用明火。
–使用明火时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取得相关证书。
–在使用明火时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明火使用完毕后必须彻底熄灭。
2.火源存放管理要求–易燃材料应存放在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电源的地方。
–禁止在容易受潮的地方存放易燃物品。
–定期检查易燃材料的存放情况,确保安全。
3.消防设备配备要求–单位应根据危险程度和建筑面积等因素,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消防器材应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可用。
–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应明显标示,并要求易于使用。
4.防火检查要求–单位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检查重点包括:电器线路、火源存放、防火墙和灭火器材等。
–检查记录应详细记录,并保存备查。
四、电力设备使用安全管理1.电气设备选用要求–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相应的防护性能。
–设备购置应正规渠道,避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定期检查设备的绝缘性能和接地情况,确保安全。
2.电气设备配电要求–单位应根据用电负荷合理规划配电线路和电源开关。
–配电箱和接线盒应明确标注,且不得存放易燃材料。
–配电系统的故障应及时修复,确保正常使用。
3.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电线、插座和开关等电气设备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确保设备周围通风良好,避免过热引发事故。
–电气设备的故障维修应由专业人士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五、应急预案和演练1.应急预案制定要求–单位应制定针对火灾和电气事故的应急预案。
–预案中应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内容。
–预案应由专业人员参与制定,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2.应急演练的实施–定期组织对单位内的应急演练进行实施。
2024年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如下:
一、使用火源前需严格检查周围环境,确保无可燃物。
火源使用时需有专人监护,离开时必须熄灭。
不得在易燃物附近吸烟或使用明火。
燃气灶具需定期检查维护,防止漏气引发火灾。
二、禁止在密闭空间使用明火。
使用明火时需保持通风良好,确保空气流通。
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
人员密集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户外用火时需选择安全场所。
建筑物附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露天活动场所需配备灭火器材。
禁止在山林等易燃场所烧火。
四、执法部门将定期对火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对火灾隐患进行举报奖励。
违规单位或个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用火安全意识宣传。
通过媒体渠道宣传用火安全知识。
加强社区、学校用火安全教育。
定期进行用火安全演练。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遵守,违反者将受到法律惩罚。
火源使用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任何疏忽大意都将造成严重后果。
我们每个人都要认真对待火源使用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
2023年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2023年安全用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和火灾隐患的防控工作,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用火活动。
用火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农业生产、居民用火、商业用火等。
第二章用火行为管理第三条所有用火活动必须经过审批,并按照审批的用火范围、时间、爆炸等级等条件进行操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火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制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各类用火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培训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各类用火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选用符合要求的防火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测、维护和更新。
第七条各类用火单位必须组织使用者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技能。
第八条各类用火单位必须建立与消防部门的联系机制,及时报告重大火灾隐患和灭火救援情况。
第九条各类用火单位必须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场所、设备、用火操作等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禁止在无防火设施或无防火措施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高温操作。
第三章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一条各类用火单位应建立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灭火、疏散、抢救和报警等措施和流程,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二条火灾发生时,用火单位的人员应立即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并及时报警。
第十三条火警接警后,消防部门应迅速出动,进行灭火救援,切断火灾蔓延的途径,并组织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涉及人命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告、配合调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追究和处罚。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火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审批人职责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9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9.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9.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9.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10用火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10.1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0.2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0.3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二、三联后,应认真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全文,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注意检查准备动火的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经复查无误后将第三联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监火时佩带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10.4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1用火作业许可证11.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关于用火和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用火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不得在无关人员无法进行有效监管的场所使用明火。
- 在使用明火时,应确保明火周围的环境无可燃物,以防火灾蔓延。
- 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或靠近易燃易爆品的地方使用明火。
- 使用明火的场所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等。
- 在使用明火前应检查燃气管道、明火设备等是否正常,并确保这些设备经过消防检验合格。
2. 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或私自改动电路设备,以免发生电气火灾。
- 避免过载使用电器设备,并确保电器设备正常工作、无漏电等现象。
- 确保电缆、插座等电路设备的绝缘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 定期检查用电线路、电器设备,确保无异常并定期进行维护。
- 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灭火器等,并确保它们处于工作状态。
此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还包括在需要时进行演习、制定灭火应急预案等措施。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最好根据当地的法规和规定制定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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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为规范用火管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保护职工身体不受伤害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火管理
1、用火管理范围
公司范围内,除公司安全监察部登记、审批、划定的固定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均属用火作业管理范围。
其包括:
1 气焊、电焊、铅焊、塑料焊、等离子切割等;
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包括化验室分析用的电炉);
3 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管线或其他物件;
4 取暖和照明的明火;
5 在生产装置和罐区使用临时电源的电线,包括使用电钻、砂轮
等;
6 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罐区;
7 用雷管、炸药、爆破等方法拆除混凝土构件。
2、禁烟区
禁烟区范围内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火种,其包括:
1 油罐区;
2 炼油装置区;
3 瓦斯发电厂;
4 锅炉房;
5 库房;
6 变电所;
7 化验室。
二、用火级别
用火级别的划分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分为二级。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级用火:
1 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主体设备或散发可燃气体的炼油装置
区;
2 瓦斯发电、瓦斯管线、锅炉房;
3 含可燃物的下水井、下水道、油池、油沟(包括5米以内区域);
4 油罐区、油库、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5 除以上四条以外,遇有油气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区域;
6 带油、带压、带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二级用火:
1 停工检修吹扫处理的炼油装置;
2 从易燃易爆装置系统拆除并运到安全地点的炼油化工容器及管
线;
3 生产中的泵房;
4 无油、无可燃气体散发的区域内生产、生活、照明用火;
5 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
6 全公司下水井在5米以外20米以内的区域;
7 安全区域内的临时用火。
三、用火审批、管理权限及动火要求
1、一级动火,是指确实无法拆除必须就地用火的,由用火单位指定的具体安全责任人会同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详细填写动火许可证(火票),逐级审批后报安全监察部审批,经确认措施可靠,逐级落实后方可批准用火。
但对危险性很大的特殊动火,需报请主管副总经理审查批准。
一级动火许可证最大有效期限为12个小时,逾期不得动火,需重新办理,审批。
特殊动火最大有效期限6个小时,逾期不得动火,需要重新办理审批,一级动火许可证存根由安全监察部留存。
2、二级动火由该单位指定的具体安全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制定防火措施,详细填写动火许可证(火票),经安全厂长或安全科长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实防火措施后方可批准用火。
二级动火许可证最大有效期限为24小时,逾期不得动火,需重新办理、审批。
二级动火许可证存根由审批单位安全科留存。
3、固定动火区,是指在安全区域内长期从事制造、加工、维修等施工用火及生活、取暖用火。
由该单位的安全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检查现场、制定措施、落实措施后报安全监察部审批,经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
固定动火许可证最大有限期限6个月,逾期不得动火,需重新办理、审批。
固定动火许可证存根由安全监察部留存。
4、外单位在公司区域内施工用火,均由负责该工程部门的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检查现场、制定措施、落实措施,填写动火许可证(火票),按用火等级报送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5、动火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地点,动火人应严格执行用火制度,做到“五不动火”。
即:不见批准有效的动火许可证(火票)不动火;未经过认真检查逐条落实防火措施不动火;没有动火负责人或防火人不动火;动火许可证过
期不动火;与动火许可证规定中的动火部位不符不动火。
6、各用火单位要根据用火等级、危险程度安排熟悉环境,了解生产工艺过程,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人为防火人或动火负责人,防火人或动火负责人必须随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火情况,发现异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防火人职权
1、动火许可证中规定的防火措施要严格监督和执行,对执行不严格者防火人有权制止。
2、对动火现场进行防火维护,发现火情立即扑灭。
用火不完不准离开现场。
3、对非焊工进行焊接动火有权制止。
4、属用火管理范围的作业,电工应见有效动火许可证后方可接线。
5、各级动火审批者和岗位人员应掌握用火状态,在用火过程中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制止继续用火。
五、用火安全措施
1、动火人应持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
2、将用火设备(塔、容器、油罐、换热器、管线、巷道等)内的油品、溶剂、油气、杂物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水洗或通风,达到用火条件。
3、切断与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线,加盲极;
4、用火设备通以蒸汽或氮气后进行用火;
5、塔、油罐、容器用火应该做到测爆分析和含氧量、有毒气体测定,合格者方可用火。
动火前人在外面进行设备内打火试验,工作时人孔外应有专人监护。
设备内进行铅焊,时间不宜太长。
6、塔内用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毡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7、用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电缆沟等应予封闭,清除易燃物。
8、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打火。
9、高空用火不准许火花四溅,用石棉布或其他非易燃物进行围接,乙炔钢瓶和氧气钢瓶按规定距离放置。
10、用火过程中,遇有跑油、窜油和瓦斯气体,应立即停止用火。
11、用火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带、灭火器、砂子、铁锹等)。
12、室内用火,应将门窗打开,必要时做测爆分析,周围设备遮盖好。
13、下水井用火应将进出口封闭,易燃物吹扫干净。
如若向井内接管线,不在井内用火,可将管子井内的一段封闭予以隔离。
14、罐区用火时,油罐不得脱水、上油、放油,动火前需清除易燃物,注意风向。
15、电缆沟用火,检查有无瓦斯、可燃物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16、井下动火,必须先进行瓦斯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
17、动火作业完毕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以免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18、上班开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有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此规定于下发之日起实施,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