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随着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化发展和技术快速进步,在资源优良、建设成本低、投资和市场条件好的地区,已基本具备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平价(不需要国家补贴)的条件。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的市场竞争力,现将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的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经验,结合资源、消纳和新技术应用等条件,推进建设不需要国家补贴执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平价上网项目)。
在资源条件优良和市场消纳条件保障度高的地区,引导建设一批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低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低价上网项目)。
在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建设规划、国家风电、光伏发电年度监测预警有关管理要求、电网企业落实接网和消纳条件的前提下,由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有关项目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并完成建设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及时予以清理和废止,为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让出市场空间。
二、优化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投资环境。
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对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在土地利用及土地相关收费方面予以支持,做好相关规划衔接,优先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鼓励按复合型方式用地,降低项目场址相关成本,协调落实项目建设和电力送出消纳条件,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等费用,不得将在本地投资建厂、要求或变相要求采购本地设备作为项目建设的捆绑条件,切实降低项目的非技术成本。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鄂发改能源〔2016〕788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鄂发改能源〔2016〕78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发改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为进一步推进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17年度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将按照总结完善、开拓创新的总思路,适度扩大规模、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重点支持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为保障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经省电力直接交易联合工作小组研究决定,现就全年总体安排及年度交易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直接交易全年总体安排(一)关于电力供需形势综合分析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发展趋势,结合我省实际,预计2017年我省电力呈供需基本平衡、供略大于求态势。
初步预计,2017年全社会用电量1835亿千瓦时,比上年增加7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全年无大型水电机组投产,鄂州三期等火电新建、扩建机组集中在下半年投产。
至年底全省装机容量约7100万千瓦;全省发电量25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按平水年测算,全口径统调火电设备利用小时数约3900小时,同比略降。
(二)关于电力直接交易全年总量目标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制定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487号)的有关规定,2017年,全省优先发电权计划2180亿千瓦时。
其中,一类优先发电权720亿千瓦时,包括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电量,电网调峰调频电量以及供热电量;二类优先发电权1460亿千瓦时,主要包括水电和余热余压余气电量。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鄂发改能源〔2016〕604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能源〔2016〕60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发改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按照《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发改委2016年第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国电汉川发电有限公司等14家发电企业与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23家电力用户经双边自由协商,达成了2016年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发、用成交意向。
经省电力直接交易联合工作小组研究决定,现印发2016年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联合工作小组确认武汉铁路局、互联网IDC企业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具备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资格。
2、本轮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执行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电网2016-2018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38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6号)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电量抵扣。
火力发电企业按实际成交量的85%抵扣一般电量;对实际成交量低于《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中确定的基本目标电量的部分,按5%相应扣减一般电量;对实际成交量高于基本目标电量120%的部分,全额扣减一般电量。
4、请省电力公司按联合工作小组协商意见,尽快组织签定发、供、用三方购售电合同。
2016年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执行时间为7月-12月抄见电量。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9月21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鄂发改能源〔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能源〔2017〕11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发改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按照《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鄂经信规[2014]163号)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鄂发改能源[2016]788号)有关规定,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公司等21家发电企业与武汉华星光电技术公司等187家电力用户经双边自由协商或挂牌交易,达成了2017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发、用成交意向。
经省电力直接交易联合工作小组研究确认,现予印发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省电力公司按联合工作小组协商意见,尽快组织签定发、供、用三方购售电合同。
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执行时间为1月-12月抄见电量。
二、同意荆州亿钧玻璃公司关于退出本次交易的申请,所签意向协议予以废止,相应暂停其下一次交易资格。
三、电力直接交易是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电网企业的输配电网自主协商电量、电价的市场行为,以不打破全省现有的发供用电平衡和不推动省网统一销售电价调整为前提,原华中电网公司经销的电量,继续按原方式由省电力公司向国网华中分部支付“网供费”,不应转移至第三方。
四、鉴于华能荆门热电公司和华能应城热电公司对当地供热的实际,暂不能停止发电,同意上述两公司暂参与直接交易。
请上述两公司按国家要求,在6月30日前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逾期仍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则暂停相关结算。
湖北双环科技公司已阶段性的完成了“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其2016年和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应予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有关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各发电集团河北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按照国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安排部署,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建设步伐,现就2019年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电量规模2019年度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总规模为550亿千瓦时(用户侧,折算发电侧为620亿千瓦时),年度交易规模按500亿千瓦时左右组织,年度交易签约结果与550亿千瓦时差额部分纳入月度交易。
二、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一)发电企业中发〔2015〕9号文颁布前核准的统调煤电机组不限机组容量大小,均可进入市场。
不进入市场的机组,在年度优先发电计划中只按比例安排调峰、度夏及供热电量,不再安排通过市场方式形成价格的优先发电量计划;中发〔2015〕9号文颁布后核准的煤电机组,不限容量大小,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后经我委批准并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后可进入市场。
(二)电力用户经审核通过我委公示并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的电力用户。
(三)售电公司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并提交与交易规模、交易时间相匹配的履约保函(有效期终止日期应不早于其所参与电力交易周期次次月月末)、可开展河北南部电网的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三、交易组织安排(一)时间安排2018年12月启动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开展2019年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及1月份月度交易,交易组织时间由河北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优化安排。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情况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渝经信电力〔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情况的通知渝经信电力〔2018〕11号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各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2017年直接交易合同电量202.37亿千瓦时,结算电量191.67亿千瓦时。
其中: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合同电量96.13亿千瓦时,结算电量90.59亿千瓦时;售电公司合同电量106.24亿千瓦时,结算电量101.08亿千瓦时。
2017年,电力用户偏差超过±5%的31家;若将售电公司“代理、打捆”用户电量与发电企业签订的合同电量作为整体来看,偏差超过±5%的有7家;若将售电公司“代理、打捆”用户电量与发电企业签订的单个合同来看,偏差超过±5%的售电公司有15家。
现将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豁免2017年偏差考核。
由于2017年我市对输配电价进行了调整,随后出台了水火配比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政策,各市场主体对交易规则以及政策调整内容等方面还不够熟悉,使其在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过程中受到了一定影响,且偏差考核的具体操作极为复杂。
经与相关部门研究,对2017年度直接交易相关主体豁免2017年偏差考核,暂不追究电量偏差违约责任。
二、强化管理合理控制偏差。
部分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电量偏差较大,请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及售电公司要高度重视相关工作,认真研究交易规则和相关政策,做好电量申报、调整工作,避免出现清算时电量偏差超过规定范围。
同时,部分售电公司虽然总体电量偏差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但仍存在合同电量偏差仍较大,请相关售电公司加强对合同偏差的管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冀北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冀北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冀发改电力〔2018〕759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冀北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冀发改电力〔2018〕759号廊坊、张家口、承德市发展改革委,唐山、秦皇岛市工信局,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为规范冀北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依据《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17〕543号)、《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处理与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华北监能市场〔2018〕86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冀北地区市场化工作实际,现将偏差考核、偏差免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原则电力交易机构定期向市场主体发布偏差考核相关交易数据,依据本通知开展市场主体偏差考核工作。
如市场主体因外部停限产等原因导致偏差,可根据本通知申请免考。
各设区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免考申请的审核,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确认发布冀北地区免考名单,有关电力交易机构在结算时予以落实。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区外发电厂、冀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区内发电厂出具偏差电量及偏差考核电费明细。
本月偏差考核电费,由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在次月电费结算时一并处理,并保持现有结算关系不变。
二、偏差考核电力交易机构在完成所有市场化用户、售电公司电量分割后,每月1日前向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布合同电量、抄表电量、结算电量等信息,相关市场主体可登录冀北交易平台查看、统计偏差考核电量。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大于合同电量时,无偏差考核电量,超出部分按目录电价结算。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市发展改革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唐国际电力公司、华润华北电力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发改电〔20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关于做好2022年能源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365号)等文件要求,稳妥规范开展冀北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电量规模按照国家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的有关要求,工商业用户要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冀北电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电量规模拟定为1390亿千瓦时(用户侧),根据用户实际交易需求适时调整。
按照当前交易平台注册情况,其中工商业用户直接交易规模暂定为850亿千瓦时,由电网公司代理购电交易规模暂定为540亿千瓦时(增量配电网参照此模式执行)。
电网代理工商业用户可按季度转为直接交易用户,逐步缩小电网公司代理购电规模,直接交易规模相应扩大,区内外交易规模比例不变。
工商业用户直接交易规模的70%部分与冀北区内电厂交易(冀北调管220千伏及以下燃煤电厂与区内华北调管燃煤电厂按装机容量分配交易规模),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剩余30%部分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电力用户与区外电厂进行交易。
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汇总整理版
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汇总目前,我国有明确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的省市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这些地方用电量大,靠近负荷中心;经济发达,用户承受能力强;对环境要求高,煤改气启动早力度大;政府意识超前,便于接受新鲜事物,这些特点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优点十分匹配,进一步催化了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诞生。
目录一、国家政策 (4)二、地方政策 (6)1、北京 (6)2、天津 (7)3、河北 (10)4、山东 (12)5、江苏 (13)6、上海 (16)7、浙江 (17)8、福建 (20)9、广东 (21)10、湖北 (23)11、湖南 (25)12、河南 (26)13、陕西 (27)14、山西 (28)15、四川 (29)16、广西 (30)17、江西 (32)18、海南 (34)三、暂无明确政策地区 (35)一、国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促进天然气发电产业健康、有序、适度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天然气发电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及投产时间,实行产别化的上网电价机制。
(一)对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实行标杆电价政策。
具体电价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天然气发电成本、社会效益和用户承受能力确定。
(二)新投产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参考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考虑两者发电成本的合理差异确定。
(三)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与电力用户直接签订交易合同,自主协商确定电量和价格。
对新投产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在企业自发自用或直接交易有余,并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其上网电价原则上参照当地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
(四)已投产天然气发发电上网电价要逐步向新投产同类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归并。
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天然气发电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或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京商务函字〔2018〕1084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商务函字〔2018〕1084号各区、经济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号),依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6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7号)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服务贸易境外拓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8号),现将2018年度我市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内容:(一)促进服务外包发展。
重点对国际资质认证、新录用人员补助、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服务外包业务贴息、创新研发和在职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等6项内容予以支持。
(二)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对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新兴服务出口和鼓励重点服务进口等4项内容予以支持。
(三)支持服务贸易境外拓展。
对服务贸易出口贴息、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等2项内容予以支持。
二、申报材料:(一)申请“支持内容(一)”的单位,请参照《2018年度促进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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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京管发[2018]8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7.10
【实施日期】2018.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京管发〔2018〕81号)
各区电力管理部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公司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
〔2015〕9号)文件精神,落实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中的重点任务,稳妥推
进我市2018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电量规模
2018年度,北京市市场化直接交易总电量规模为80亿千瓦时。
二、交易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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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协助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
(一)交易组织依据
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
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
长期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17〕543号)、《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
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处理与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华北监能
市场〔2018〕86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管发〔2018〕71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发〈北京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管发〔2018〕70号)。
(二)参与交易主体
1.发电企业
发电企业参照《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的
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17〕543号)有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