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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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3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按照我部的部署,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94卷。
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查,评出29卷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1),评出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见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2013 年各省报送案卷的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不仅案件涉及领域广、案情相对复杂、处罚力度较大,而且文书制作规范程度显著提高。
但个别省份报送的案卷较往年虽有所进步,问题依然较多,亟需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存在问题(一)未使用新文书格式或者未按新规范制作文书。
2012年9月26日,我部印发了修订后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农政发〔2012〕3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但有些案卷未使用新文书格式,且文书制作不符合新规范,如归档顺序混乱、案号未按新规范编写、有些内容未作选择处理、未删掉相关提示语、处罚依据未表述法条原文、文书落款处没有执法机关署名、落款日期未使用阿拉伯数字,落款日期与领导签批时间不符等。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的函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京政农函[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的函(京政农函〔2013〕25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为落实市农业系统防汛抗旱责任,加强非常时期对郊区农村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现将市农委、市农业局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分工函告如下:一、市农委、市农业局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指挥:王孝东市农委主任副指挥:刘福志市农委副主任刘亚清市农委委员、市农业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康森市农委副主任李成贵市农委副主任李海平市农委副主任王建中市农委副主任张宏图市农委委员郝霞市农委委员薛有才市农委委员左晓波市农委委员王修达市委农工委委员寇文杰市农委委员吴宝新市农业局副局长王振邦市农业局副局长郑渝市农业局副局长马丽英市农业局副局长马荣才市农业局副局长李全录市农业局副局长闫晓军市农业局副局长陶志强市农业局总农艺师办公室主任:刘亚清(兼)办公室副主任:姚杰章市农业局应急处处长任志刚市农委产业发展处处长办公室成员:周洪生市农委办公室主任刘容江市农委发展规划处处长王海龙市农委山区建设处处长聂观涛市农委新农村建设督查处(农产品流通处)处长任荣市农委新农村建设协调联络处处长陈立玺市委农工委宣传处处长杨琦市委农工委社会管理处处长侯福强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李文海市农业局质量安全处处长刘刚市农业局粮经处处长梅克义市农业局畜牧处处长司力珊市农业局蔬菜处处长郭瑞禄市农业局水产处处长翟金津市农业局农机处处长王滨市农业局兽医管理处处长孟建洲市农业局计划财务处处长王晓军市农业局监察处处长联络员:高翀市农业局应急处副处长邱睿市农委产业发展处主任科员廉英隽市农业局应急处主任科员二、职责与分工(一)指挥、副指挥职责分工王孝东同志负责市农委系统防汛抗旱全面工作;担任永定河流域防汛抗旱的指挥工作。
中共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委员会文件

中共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委员会⽂件中共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委员会⽂件朝王发[ 2004 ] 6号关于成⽴⼟地确权及产权制度改⾰、乡产业⽤地统⼀规划调整和绿⾊产业基地建设三项重点⼯作领导⼩组及⼯作班⼦的决定为进⼀步加快我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步伐,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区委、区政府⼯作部署和年内⼯作计划的要求,在近⼀时期内要突出⼯作重点,抓好农村⼟地确权及产权制度改⾰、乡产业⽤地的统⼀规划调整和乡绿⾊产业基地建设三项重点⼯作。
为加强对三项重点⼯作的统⼀领导,经乡党委研究决定,成⽴乡三项重点⼯作领导⼩组,并组建专项⼯作班⼦,乡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长:乔⽵兰乡党委书记李世喆乡长副组长:⾼永荣副乡长成员:张桂兰乡党委副书记赵宏伟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仲⼭乡武装部部长朱连坤副乡长陈⽴芸副乡长奚军副乡长张敬友乡组宣科科长薛胜利乡经管站站长⾼⽟利乡经济管理办公室主任⾦维和乡规划建设管理科科长李锁群官庄村党总⽀部书记张仲河观⾳堂村党⽀部书记梁德寿道⼝村党⽀部书记王德庆王四营村党⽀部书记郭树林盛华集团总经理康祥乡农业综合服务中⼼主任⼆00四年七⽉三⼗⽇下附三项重点⼯作班⼦成员名单。
主题词:成⽴领导⼩组⼯作班⼦决定中共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委员会2004年7⽉30⽇共印6份王四营乡⼟地确权和产权制度改⾰专项⼯作班⼦成员组长:薛胜利乡经管站站长成员:⾼⽟利乡经济管理办公室主任⾦维和乡规划建设管理科科长⽯长友乡财政统计科科长荣启宝乡社保所所长苏⽟昆乡经管办副主任科员张亚军官庄村主管会计⾦淑华观⾳堂村主管会计苗克平道⼝村主管会计李和平南花园村主管会计张秀兰王四营村主管会计张秀荣孛罗营村主管会计王四营乡南部产业⽤地统⼀规划调整⼯作班⼦成员组长:郭树林盛华集团总经理成员:张仲⼭孛罗营村党⽀部书记王德庆王四营村党⽀部书记⾼⽟利乡经济管理办公室主任⾦维和乡规划建设管理科科长张仲申乡经济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四营乡绿⾊产业基地建设专项⼯作班⼦成员组长:梁德寿道⼝村党⽀部书记成员:⾼⽟利乡经济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春华农业综合服务中⼼副主任张富清南花园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维和乡规划建设管理科科长。
北京市近期重要人事任免

北京市近期重要人事任免作者:来源:《前线》2015年第02期蔡淑敏任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北京市老干部局局长不再担任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职务张力兵任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局级)卢宇国任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新疆和田指挥部党委书记、指挥(正局级)不再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职务吴大仓任北京市政协副秘书长、市政协办公厅主任不再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职务牛颂任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党组副书记李胜勇任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副主任(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不再担任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委员职务张靖明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不再担任北京市统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职务陈永任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不再担任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党组副书记、主任职务李东洲任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袁海鹏任北京市统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费宝岐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党组副书记、主任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副主任、督查室主任职务王钢任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党组书记不再担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职务王笑君任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正局级)姜贵平任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正局级)不再担任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职务吴文学任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副局级)张裕国任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副局级专职监事(试用期一年)方子虹任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副局级专职监事(试用期一年)杨月任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党委副书记不再担任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程海军任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党委常委、纪委书记范宝祥任北京联合大学生物化学工程学院党委书记张辉任北京联合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试用期一年)蒋达峰任北京服装学院纪委书记龚裕任中国戏曲学院党委书记不再担任北京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职务杨公鼎任北京教育学院党委书记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委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职务暴剑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志勉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不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杨树旗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际祥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赵贵恒任北京市顺义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不再担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金泰希任北京市顺义区政协副主席(不驻会)张豫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晓君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不再担任北京市大兴区政协副主席(不驻会)职务赵长虹任北京市大兴区政协副主席刘学亮任中共北京市平谷区委委员、常委不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刘忠任北京市平谷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福芝任北京市平谷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泽光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徐素芝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不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政协副主席(不驻会)职务闫维洪任北京市平谷区政协主席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平谷区委副书记、常委职务张双全任北京市平谷区政协副主席狄长安任北京市平谷区政协副主席(不驻会)陈月侠任北京市平谷区政协副主席(不驻会)朱淑霞任北京市怀柔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不再担任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王玉山任北京市怀柔区政协副主席不再担任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钱福生任北京市密云县政协主席(正局级)李长春任北京市密云县政协副主席(副局级)刘明利任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局级)陆海军任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母秉杰任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不再担任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职务李长利任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薛菡不再担任北京市老干部局局长职务秦刚不再担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王成国不再担任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新疆和田指挥部党委书记、指挥职务吴雨初不再担任北京市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西藏拉萨指挥部党委委员、副指挥职务张新建不再担任北京市政协副秘书长(不驻会)职务熊梦不再担任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职务刘福志不再担任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吴鼎不再担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局级纪律检查员职务杨艺文不再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王蒀荣不再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许健不再担任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党组书记职务仇章建不再担任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职务王志民不再担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职务线福华不再担任首都医科大学副校长职务单金成不再担任北京联合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职务钱卫不再担任北京服装学院纪委书记职务张凡不再担任中国戏曲学院党委书记职务马宪平不再担任北京教育学院党委书记职务王春不再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李福成不再担任北京市顺义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不驻会)职务陈晓英不再担任北京市大兴区政协副主席职务路崇武不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金国英不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王春辉不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政协主席职务郭有才不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政协副主席职务刘廷海不再担任北京市平谷区政协副主席(不驻会)职务李凤先不再担任北京市怀柔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不驻会)职务董林不再担任北京市怀柔区政协副主席职务王春林不再担任北京市密云县政协主席职务张文伶不再担任北京市密云县政协副主席职务梁广生不再担任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
农业部关于通报表扬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通报表扬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农政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通报表扬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农政发【2009】2号)农业综合执法开展十多年来,各地农业部门按照《农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部党组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涌现出一大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经过层层推荐、严格筛选,农业部对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等200个单位和郭艺等490名同志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各地农业部门和广大农业综合执法人员要向受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认真总结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分析查找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工作思路和方向,切实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抓实抓好。
《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明确提出要争取三年内在全国农业县全部实行综合执法。
各地农业部门要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以更加有效的措施推动农业综合执法,力争如期完成农业综合执法三年工作目标,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名单(200个)北京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宁河县农业局河北河北省农业厅元氏县农业局藁城县农业局怀来县农牧局兴隆县农牧局昌黎县农业局滦县农业局唐山市丰润区农业畜牧水产局永清县农业局清苑县农业局东光县农业局黄骅市农业局故城县农业局任县农业局大名县农牧局山西山西省农业厅灵丘县农业局太谷县农业局岢岚县农业局平定县农业局潞城市农业局高平市农业局临汾市尧都区农林局运城市盐湖区农业局临猗县农业局柳林县农业局清徐县农业局朔州市朔城区农牧局侯马市畜牧兽医局内蒙古通辽市农牧业局锡林郭勒盟农牧业局太仆寺旗农牧业局辽宁东港市农村经济局新民市农村经济局瓦房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吉林榆树市农业局前郭县农业局黑龙江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集贤县农业委员会海林市农业委员会依安县农业委员会佳木斯市郊区农业委员会上海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委员会江苏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盐城市农业局江阴市农林局吴江市农林局海门市农林局灌南县农业局江都市农林局丹阳市农林局泰兴市农业局浙江浙江省农业厅桐庐县农业局慈溪市农业局苍南县农业局绍兴县农业局东阳市农业局江山市农业局龙泉市农业局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局安徽宿州市农业委员会肥东县农业委员会蒙城县农业委员会怀远县农业委员会界首市农业委员会霍邱县农业委员会庐江县农业委员会芜湖县农业委员会宁国市农业委员会望江县农业委员会祁门县农业委员会福建福建省农业厅福清市农业局华安县农业局安溪县农业与茶果局宁化县农业局武夷山市农业局武平县农业局霞浦县农业局江西萍乡市农业局信丰县农业局寻乌县农业局新干县农业局泰和县农业局南城县农业局广丰县农业局德安县农业局上高县农业局贵溪市农业局山东德州市农业局济阳县农业局即墨市农业局沂源县农业局广饶县农业局寿光市农业局新泰市农业局乳山市农业局莒南县农业局临邑县农业局邹平县农业局河南漯河市农业局平顶山市农业局济源市农业局商丘市睢阳区农业局西平县农业局新密市农业局延津县农业局汤阴县农业局商水县农业局固始县农业局濮阳县农业局湖北潜江市农业局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局襄樊市襄阳区农业局宜昌市夷陵区农业局应城市农业局黄冈市黄州区农业局咸丰县农业局湖南湖南省农业厅常宁市农业局东安县农业局湘潭县农业局武冈市农业局永顺县农业局宜章县农业局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发展局新化县农业局澧县农业局沅江市农业局芷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局广东阳东县农业局龙门县农业局广西玉林市农业局资源县农业局宾阳县农业局柳江县农业局来宾市兴宾区农业局宜州市农业局藤县农业局合浦县农业局昭平县农业局田东县农业局海南海南省农业厅儋州市农业委员会重庆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涪陵区农业局江津区农业局璧山县农业局长寿区农业局开县农业局四川成都市农业委员会苍溪县农业局资中县农业局乐至县农业局南部县农业局巴中市巴州区农业局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局仁寿县农业局江安县农业局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局叙永县农业局自贡市大安区农林局中江县农业局会理县农业局三台县农业局贵州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开阳县农业局湄潭县农业局遵义市红花岗区农牧兽医水产局安顺市西秀区畜牧兽医局黄平县农业局思南县农业局瓮安县畜牧事业管理局毕节市农业局兴义市畜牧兽医局盘县畜牧事业局云南牟定县农业局沾益县农业局沾益县畜牧兽医局文山县农业局盈江县农业局陕西宝鸡市农业局扶风县农业局岐山县农业局宜君县农业局甘泉县农业局丹凤县畜牧兽医局甘肃武威市农牧局渭源县农业局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农业局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吴忠市农牧局平罗县农牧局新疆阜康市农业局塔城市农业局疏勒县农业局二、农业综合执法先进个人名单(490名)北京郭艺(女)北京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王宝军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书记天津车晓勇天津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郭士军天津市宝坻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风洲静海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河北何建永石家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赵振宇石家庄市畜牧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李道亨秦皇岛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王宪河沧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闫瑞新涿鹿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春雨怀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中队长狄治广赤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李春宁丰宁满族自治县农牧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彭士俭承德市双桥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魏国山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唐维华抚宁县农牧水产局副局长杨光青龙县满族自治县农业局副局长冯艳武迁安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董永成唐山市丰南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站长唐文光滦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崔秀明玉田县农村经济局副局长王俊青大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石勇三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海明进大厂回族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站站长马立凯安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爱中涞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李志中高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范胜利高碑店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李书信辛集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赵宝强晋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林献策鹿泉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庞新军正定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穆明臣南皮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继洲献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李占国河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振杰沧州市南大港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英彦清衡水市桃城区农牧局局长李宗深深州市农业局局长丁存杰冀州市农牧局局长赵文彦(女)临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韩东昭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魏保振隆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程兴河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庆和鸡泽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梁志刚永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山西阴埝埝(女)山西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武济顺太原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张安平临汾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王根玉运城市农业局法规科科长、政委王安旗长治市城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秦雄彪长治县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孙建功晋中市榆次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郝永茂寿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李明大同市南郊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薛江天镇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宽悦原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党良沂州市沂府区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畜牧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冯峰平定县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邓长虹阳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五杵洪洞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闫垣生临汾市尧都区农林局局长郑海斌乡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马玉虎古县农业局副局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齐恒山怀仁县农业综合执法队队长史海民新绛县农牧局副局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孙建寨永济市农业执法大队指导员刘宏亮绛县农业局副局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小红乡宁县畜牧兽医局综合执法大队张文根临汾市尧都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郭继明阳曲县农业(牧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春明太原市小店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高建平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建生吕梁市离石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白建新柳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内蒙古色音巴雅尔通辽市农牧业局副局长李建乡锡林郭勒盟农牧业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刘志强呼和浩特市农业综合执法队队长郝牧仁鄂托克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宝锁陈巴尔虎旗农牧业局副局长陶淑琴(女)科左后旗农牧业局法规股股长邵东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农牧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嘎拉巴特尔阿拉善右旗农牧业局局长.辽宁杨奕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副处长隋晓芳锦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边疆海城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王军辽中县农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张英林大石桥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延昌辽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于立川东港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马驰朝阳市龙城区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吉林文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张力(女)通化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李世伟长岭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徐继宽梅河口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江春光洮南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雷键磐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赵刚白山市八道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黑龙江任立华(女)黑河市农业委员会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科长刘玉萍(女)哈尔滨市阿城区农业委员会综治法规科科长计景军泰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王鹏林口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申铁军汤原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杜国力富锦市农业委员会主任、执法大队队长宫印章绥滨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陈奇宝清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臣林甸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于野海伦市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股股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赵志连密山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才海军铁力市农业委员会综合执法办主任上海侯廷永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徐叶根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主任江苏王明涛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吴宏敬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执法总队科长周卫东南京市农林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邹新华南通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陈守勇南京市六合区农林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池本龙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局法规科科长、执法大队队长周产群宜兴市农林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王同进铜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范胜槐新沂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戴庆荣溧阳市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卞国民常州市武进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华锡金太仓市农林局法规科科长胡飞影张家港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胡永生海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朱裕超启东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陆元东赣榆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胡东波淮安市淮阴区农业执法大队队长樊玉洋涟水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王晔东台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殷安亮射阳县农林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成明超滨海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夏心富宝应县农林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周永祥扬州市邗江区农林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张世军句容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于世江姜堰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徐松春兴化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刘海洋泗洪县农林局法规科科长、执法大队队长董元海宿迁市宿豫区农林执法大队队长浙江赵作欢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张继群宁波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钱向阳(女)金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赵建根杭州市余杭区农(渔)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蒋锡山建德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邱惠忠宁波市鄞州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汪建如慈溪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林海华(女)泰顺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林建讯瑞安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宋松祥德清县农业(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李培红安吉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高豪春嘉善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胡转化桐乡市农业经济局法规科副科长姚少伟诸暨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吴夏中新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季国强义乌市农业监察大队队长郑鸣平武义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金国明衢州市柯城区农业执法大队队长傅志华龙游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陈小飞青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夏秀娇(女)丽水市莲都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中队长崔普华台州市椒江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叶安民临海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严祖明舟山市定海区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刘荣誉舟山市普陀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安徽陈晓军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吴景俊阜阳市畜牧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胡申柱肥西县畜牧水产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吴亚东濉溪县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执法大队队长陈来运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执法大队队长来壮丽灵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陈健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伯智五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李立志太和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徐燕侠(女)阜南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刘枫凤台县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科长、执法大队队长徐元贵滁州市南谯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范中友凤阳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孙仁东霍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霍俊金寨县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柏应虎当涂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丁举高含山县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陶和胜广德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谢海滨铜陵县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科长、执法大队队长夏成青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洪来生石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徐文斌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胡志强黄山市徽州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福建李宇福建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傅世宗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主任科员林东坡漳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张声培三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陈江连江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潘大润长乐市农业执法大队负责人何来福漳浦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陈国庆龙海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曾长兴晋江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陈仲铭永春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廖祥林三明市梅列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管礼明永安市农业局副局长郑华清大田县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方立莆田市涵江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徐财生建阳市农业执法大队队长谢景裕建瓯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刘奇文松溪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戴立智长汀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邹德根连城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郭清福安市农业执法大队姚永韶古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张世旭福鼎市农业局副局长江西林国水江西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龙晓明吉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刘斌全南县农业局法规宣传执行室主任张杰瑞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谢代琪南康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高贤光吉安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古增军遂川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何春根永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夏群崇仁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项凯东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张小平南丰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臧传松鄱阳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许训忠弋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教导员熊南星星子县农业局纪检组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唐秋庚万载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甘朝阳丰城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李晓强靖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彭义华安义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黄春林分宜县农业局执法股股长孙胜祥鹰潭市月湖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刘景柏莲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山东刘继淮济南市农业监察支队支队长李秀奎泰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XXX广商河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隋松志即墨市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戴晓东莱西市农业执法大队队长韩启凤桓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孙广远淄博市临淄区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孔令强滕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姜保军东营市东营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郑存忠垦利县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姜志刚烟台市牟平区农业监察大队队长孙洪岩莱州市农业监察大队副队长马绪顺潍坊市坊子区农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队长王春晖诸城市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郑洪春兖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杨玉民汶上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孙建民宁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唐松壮荣成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战仁国日照市东港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张玉钦莒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冯贵堂沂水县农业行政执法稽查大队队长胡乃志临沂市兰山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吴丙才齐河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彭彦明无棣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陈金江临清市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王宪刚莘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苑方智菏泽市牡丹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郝敬东巨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河南王有志河南省农业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副调研员李本栋荥阳市农业局局长曹西平中牟县农业局局长孙裕坤兰考县农业局副局长胡钢生开封县农业局副局长张建芳偃师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郭建功孟津县农业局农业法制股股长冯文忠淇县农业局副局长杨为民浚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宋仁昌南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谢文锋卫辉市农业局局长李小宾修武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张春才渑池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董丙建长葛市农业局局长董运北禹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关连锁舞阳县农业执法监察大队队长郭晓恒汝州市农林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李灿民权县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王华虞城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陈彬遂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指导员王文志汝南县农业局纪检组长张明仁桐柏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王清英南阳市卧龙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李周信阳市平桥区农业执法大队副队长赵喜芳(女)巩义市农业执法大队队长湖北任敬华湖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胡涛湖北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总队主任科员华民强荆州市农业执法支队支队长周建华(女)恩施州农业局法规科主任科员毛志炎大冶市农业局执法科科长刘德军谷城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杨泽瑛松滋市农业局法制科科长戴正德石首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中队长田勇洪湖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长万军兴山县农业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冯伟华竹山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北京市所有行业协会名单电话

100053 100073 10088 100044 100088 100051 100045 100031 100051 100053 100050 100044 100053 100011 100031 100013 100044 100088 100045 100005 100011 100029 100621 100073 100031 100078 102600 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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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和产权界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朝政发[199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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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和产权界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朝阳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和产权界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朝政发[1998]18号1998年5月21日发布)第一条为明晰农村资产产权,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关于郊区农村清产核资工作中涉及产权界定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农发[1997]18号)及其他相关的法规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权是指农村各个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投资主体对农村资产拥有的所有权。
第三条界定农村资产产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投资主体明确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二是投资主体不明确的,采取尊重事实、依法协商的办法解决。
第四条下列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一)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乡联社、村合作社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
(三)乡联社、村合作社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
(四)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按照章程或协议的规定,乡联社、村合作社占有的资产份额。
(五)乡联社、村合作社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六)国家无偿资助形成的资产。
(七)国家对乡联社、村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八)乡联社、村合作社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乡联社、村合作社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依法属于乡联社、村合作社所有的货币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五条乡机关(含乡级企事业单位)的资产中,属于国家行政事业拨款形成,且国家有产权要求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对农村无偿投资形成,且国家没有产权要求的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
城乡结合部代征地政策研究——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

袭 了上述规 定 。 该条例 第 3 0条规 定 : 市建 设工 城
程 沿 道路 、 路 、 道 交通 、 道 、 化 带等 公 共 铁 轨 河 绿
用 地 安排建 设 的 , 设单位 应 当按照 本市 有关 规 建
建 设工 程实 施
相 当大 的 比重 , 而建 设 用地 ( 别 是经 营 性 建设 特 用地) 比重较 小 。 在此情 况下 , 如果 建设工 程继续 沿袭 过去 代征 少量 公共用 地 的做法 , 然难 以满 显 足城 市规划 建设和 城市 化发展 的实际需要 。
1 城市 建设无 法整 体协调 推进 .
实践表 明, 建设 工程 代征 一定数 量 的公 共用 地 ,对保证 城 市规划 道路 和绿 地 的顺利 实施 、 改 善城 市生态 环境 、加 快城 市市 政基 础设 施建 设 、 完善城 市综 合服务 功 能具有重 要作用 。 按照 新修
订 的北京城 市 总体规 划 , 乡结合 部绿色 空 间 占 城
今 后 若干 年 内只 能 在 城 乡 结合 部 建 成 若干 孤 岛
土 地净 收 益 ; 而且 土 地征 地补 偿 安置标 准 逐 年攀 升 ,即使 用 2 0年 的时 间分 期征 完遗 留 的公 共用 地, 、 市 区财 政每 年 也需投 入 相 当于现 值 4 0多亿 元 的专项 资金 , 此举 显然 不太 现实 。 言之 , 换 如果 对规 划 的公 共用 地 全面 实施 代 征 , 地储 备 成本 土 将 会 增 加 8 8亿元 ,土 地 出让 净 收 益将 降至 9 0 2 亿元 , 、 市 区财政 仅 分别 获得 3 . 元 土地 净 收 6 8亿 益 , 无 需承 担 巨额 的后续 征地补 偿 安置 费 。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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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
朝政农发[2009]39号
关于印发朝阳区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朝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朝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通知
抄送:区农经办
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2009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朝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拥有或使用的各种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具体包括:
(一)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荒地、滩涂、水面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资金、劳务投入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
成的资产;
(四)在国内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章程、合同(协议)应有的资产份额;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乡联社、村合作社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有和地方的规定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增值部分;
(七)财政补贴资金形成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二章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联社、村经济合作社)是管理经营集体资产的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集体资产管理中要充分发挥社员代表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各乡、村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五条乡、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二)研究制定乡、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执行;
(三)负责乡、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依法对乡、村集体资产行使管理权,对使用、占有集体资产的经济实体组织指导开展清产核资,研究决定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变更等相关事宜,确认集体资产评估价值;
(五)指导、监督、检查乡、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情况;
(六)实现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对集体资产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六条集体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包括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集体资产处置、重大项目投资和举债、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报乡、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审核。
重大项目投资资金额度标准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乡、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集体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乡、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定期组织开展清产核资,集体资产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第九条乡、村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建立集体资产合同管理制度。
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乡、村集体资产可以采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入股、参股、联营、合作经营等方式经营。
采取上述方式经营的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协议)。
乡、村集体资产采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承包款和租金。
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集体或个人必须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缴纳承包款或租金。
乡、村集体资产采取入股、参股、联营、合作经营的,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前,必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在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将资产保值增值率纳入合同(协议)条款。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公布并报区农村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
律法规,加强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要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会计和出纳人员必须单设,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完善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机制,促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民主自愿的原则下推行“村账托管”,实行委托代理记账,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保障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购置、调拨、转让、出租和报废等制度。
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按规定计提折旧。
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指定专人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调入、调出等进行登记,定期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发生报废、调拨、转让、出租、盘盈、盘亏时,必须上报乡、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五章集体资产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乡、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体资产全面审计,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严格履行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第二十条集体资产全面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集体资产、负债、损益及分析;
(五)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预算、决算、投资收益及分析;
(六)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公积金、公益金及其他收入和支出情况;
(七)决算及收益分配;
(八)经济指标完成和经济收益情况及分析;
(九)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及分析;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集体资产的专项审计包括:
(一)对集体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管理、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
(三)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的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结果应按规定公布。
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进行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未提取折旧费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未按时缴纳承包款或租金等问题,乡、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要责令其立即改正,未改正或已对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产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