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全面覆盖。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三)全市统筹,动态平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并建立筹资及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

,
晰 权 能 明 确 权益 保 障 流转顺 畅 分 配 合 理 的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产 权 制 度 建 设 城 乡 统
一
的 土 地 市 场 促 进 农村 经 济社会发 展 和 实 现城 乡 统 筹发 展
,
。
当前 本 市 正 在 加 快 发
,
展 都 市 型 现代 农业 需要 依 法 依 规流 转农 村集 体 土地 提 髙 土 地 利 用 的 效率 和 效益
、 、 、
,
,
现 状 解 决 土 地权属 争议 维 护 农 民 权 益 促 进 农 村社 会 和 谐稳 定
二
。
加 快推 进农 村 集 体 土 地 确 权 登记 发证 工 作 是 夯 实农 业 农 村 发 展 基 础 促 进
、 。
城 乡 统筹 发 展 的 迫 切 需 要
、 、 、
积极 推进 农 村集 体 土 地确 权 登记 发证 有 利 于形 成 产 权 明
、
、
《
发 证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发 〔
,
〕
号 以 下 简称 通 知
,
《
》
要 求 加 快 推 进 农村集 体
,
土 地 确 权 登 记发 证 工 作 结 合本市 实 际 特提 出 以 下 意见
,
一
。
、
深 刻 领会 加 快推 进 农 村集 体 土 地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的 重要 意 义
,
情 况 本 着有利 于保 护 土地 权利 人 特 别 是 农 民 合 法 权 益 的 原则 依 法 合 理 确 定权 属
,
,
,
积 极 调解 处 理 权 属 争 议 化 解社会矛盾 保 障社 会 和 谐 稳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密闭式清洁站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密闭式清洁站环境卫生管理标
准(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16
【摘要】天安门地区管委会、西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局,各区县市政管委,市垃圾渣土管理处:为提高本市密闭式清洁站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市民和社会单位服务,我委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密闭式清洁站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总页数】2页(P42-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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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体组织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的主体组织。要进一步理顺与社区内其他组织的关系,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动员居民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协调利益关系和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动员社区居民、驻区单位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管理,提高社区自我治理能力;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便利服务,满足居民群众多元化服务需求,提高社区自我服务能力;统筹协调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和驻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社区自我协调能力;掌握社区人、地、物、事、组织的状态,及时化解潜在社会矛盾,提高社区自我应对能力,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一)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依法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及时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领导、支持和保证社区社会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帮助培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区域化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以“三有一化”(即有人有钱有场所、构建城市区域化党建格局)为重点,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全面推行社区党务公开,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实现形式,带动和促进居民民主自治。做好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志愿服务和帮扶结对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要求,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强大合力。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c70f18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a5.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并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的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保留北京市山区建设办公室名义)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三、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四、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物价局(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管理)北京市乡镇企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五、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北京市林业局合署办公)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一月二十一日——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管控,落实村民户有所居(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
各相关区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分区)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村庄规划应当对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作出规范。
(二)严格执行村庄规划。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要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
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宅基地上建房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
(三)分区分类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各相关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并重点通过前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京政农发[2017]2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发布日期】2017.07.24【实施日期】2017.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的通知(京政农发〔2017〕28号)郊区各区农委、农业局、种植业(农业)服务中心:为提高我市农用地和水资源的利用水平,更好地保障鲜活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富裕农民,促进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2008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30号),我市设施农业得到快速发展。
根据2015年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规定,为促进我市设施农业规范发展,防止以设施农业名义违法违规建设,防止设施农业低效利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摸清设施农业底数。
由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乡镇政府,对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填写《设施农业利用现状调查表》(见附件),于8月8日前报送市农业局蔬菜处。
2.强化属地责任。
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责任主体是区、镇(乡)政府。
各区农业部门要督促镇(乡)政府严格执行72号文相关规定,将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台账、完善制度,禁止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杜绝设施农业非正常闲置。
3.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
各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生产利用情况的检查,建立设施农业日常巡查机制,对巡查中发现的设施农业非农利用情况和趋向,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向市农业局蔬菜处报送巡查情况。
附件:区设施农业利用现状调查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2017年7月24日附件区设施农业利用现状调查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京政办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5月5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2日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全面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相关区政府对市政府《关于调整下达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的通知》(京政字〔2017〕17号)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每年与各相关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相关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作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督察的重要内容,与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结合实施。
第四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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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京政管发[2008]4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2.01
【实施日期】200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
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政管发〔2008〕49号)
各相关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要求和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制,市市政管委、市农委研究并制定了《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切实提高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质量水平。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
(试行)
1.1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卫专业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规范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
1.3 各级农村环境工作行政部门和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4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工作规划,健全区、乡镇、村各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
区县农村工作行政部门、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应的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制定管理规范,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1.5 按照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需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环境卫生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