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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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4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3.《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

4.《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3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锅炉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

5.《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3条第1款“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

的日常管理工作。”

6.《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3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第2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8.《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对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复兴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建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其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9.《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第3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共8项)

一、夜景照明方案审核许可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43条第2款“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许可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34条第1款“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

三、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39条第1款“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二)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到期及时撤除。”

2、《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第9条“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取得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批准。但国家政治、外交活动和国家机关宣传贯彻法律、法规活动除外。”

四、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批准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3、《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桥梁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取得交通路政部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

五、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3、《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桥梁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取得交通路政部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

六、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制定通行预案,经交通路政部门许可,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七、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批准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八、渣土消纳许可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无确切条款)

2、《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58条第2款“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第11条第2款“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2项)

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许可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67条第2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对清理现场的验收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北京市平谷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平谷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平谷区政协三届二次会议 第43号提案的办理报告(C) 付强委员: 您所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都丽豪廷小区5号楼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提案收悉。我单位对此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现做如下答复: 一、负责都丽豪廷供暖的单位是平谷区供暖中心承平园供暖站,该供暖站的上水和出水温度均达标,造成都丽豪廷小区5号楼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施工单位安装室内供暖管道及散热器质量较差,如管道堵塞、变形及散热器进出口方向接反的情况。导致管道流通截面积较小,致使采暖用户室内散热器水流量及循环速度减小。所以影响散热器的散热效果。 2、建筑物内供暖主立管管径规格较小,供暖系统水循环流量不够,不能完全满足室内供暖温度的要求,影响供暖效果。 3、采暖用户私自拆改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及采暖设备,也影响供暖效果。经供暖中心调查,都丽豪廷5号楼90%以上采暖用户对室内供暖设施私进行了更改。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管

理规定》(市政府15号令)第九条中第二款规定:采暖用户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或者拆改室内采暖设备。如果住户违反本规定,根据《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市政管委433号)第七条的规定,用户擅自更改暖气设施的,供暖单位不能保证用户室温达到16度的标准。 二、鉴于存在上述现象,我委将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今后将参加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工作,对小区的供暖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确保小区供暖设施投入使用后能达到供暖温度。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主管领导签发: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张利民、郝文杰 69988442 委员意见: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7]99号 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市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规划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沪工商消[2016]17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工商消〔2016〕17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机场分局,市12315中心: 现将《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22日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消费维权工作社会监督,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现就开展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公示内容 确定公示内容应当坚持审慎、合理的原则,《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中关于公示内容的界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经营者的被投诉总量信息时,应当同时公示相关投诉在12315系统内的登记日期、调解结果等信息。 2.实际解决的投诉数量是指12315系统内调解结果为“达成调解协议”、“撤回投诉”、“协商和解”的消费者投诉数量。 3.投诉转案件后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根据投诉线索转“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系统”并依法查处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相关信息,主要为案件名称及相关立案号。 二、突出公示重点 1.要围绕投诉集中的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者开展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公示过程中,可以根据相关经营者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率等分别进行排名,并公示相关数据。投诉解决率指实际解决的投诉数量与已受理且办结的投诉数量的比率。 2.要积极利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重点利用大众点评网等平台进行公示试点。 3.公示重点经营者的消费者投诉信息时,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进行:一是对被投诉经营者涉及以加盟等形式从事特许经营的,可以一并公布本市相关特许经营体系内的消费者投诉信息;二是对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对外使用相同品牌、名称或标记的,可以一并公示相关消费者投诉信息;三是对被投诉主体难以辨别是交易平台自身还是平台内商

基于精细化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46

基于精细化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 摘要:本文阐述了精细化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的重要性,对市政基础设施 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做出精细化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方案的分析,希望对 我国精细化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精细化;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管理维护 市政基础设施的完善和高质量对于文明城市的创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 有深远的意义和重大的影响。本文主要针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精细化的管理和维 护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几点合理可行的措施,希望可以给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 参考的意见。 一、精细化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市政设施管理养护工作因其与人们生活 密切联系的特点而受到各界关注,使得市政设施养护工作得到空前的发展,市政 建设与市政维护是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科 学系统的维护机制,市政设施的养护工作很难落实,使得城市存在轻维护、重建 设问题。精细化管理是指一种以常规管理为基础依据,并对常规管理进行升级和 深化和管理模式和基本理念,它可以使管理资源和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程度的降低,进而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益。精细化管理的实施就是对管理责任的明确化和具体化,将每项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身上。当前我国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任务越来越大,对其管理和维护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对其进行精细化的 管理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需求。 二、市政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 1、对定期检查工作不及时、不细致。过度的施工会造成地面损坏程度不断加深,时间一久就会出现许多问题,问题累积在一起,最终引发灾害。当超载的车 辆碾压道路时,很容易形成裂缝、凸起和坑槽的情况,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并修复,早晚会将小问题熬成大灾害。 2、技术维修保养工作不规范。依据《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中的一些具体标准,可以将对道桥的养护分为以下四种类型: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和路 边保养两种,改建工程。而最一般的保养工作就包括人行道路保养、路面保养和 路边保养。对于路面产生的凸起、坑槽和裂缝要及时整改,然后重新浇筑和铺装,最后进行后期处理。而路肩保养如就像草皮路肩,需要及时修剪和整改,避免积 水情况,同时还要经常补种、浇水和积肥。硬质路肩在养护时,可以采用路面养 护的方式。对于路边养护,则需要依照路肩的养护标准来进行,及时清楚干草, 避免火灾。遇到妨碍视线的树木,应该及时修剪,在边坡上则应该种上一些植草 或利用表层处理方法来防护;岩石松动时,将水泥混着混凝土填充或设置一些金 属网来防止异物砸落在路面上。而这些标准,现有的市政设施养护人员并没有严 格遵循,草草了事。虽然看上去问题是解决了,但实际上只不过是一般的浇灌罢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给交通留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3、依法加强检查监督力度不够。现今的城市市政设施“养管”体制内部,互相 牵扯极多,他们互相制约,从而对市场和市场产生影响。不过,由于我国现有的“养管”体制中是由市政和城管来执行,但其本身职能和作用不同,目标的冲突让 两者部分作用相互影响,制约了其良好因素的发挥。就比如环卫工人,她们在轻 扫后,都划至路边的雨水井,导致雨水井淤泥增多,堵塞水道,同样,在清梳现 在的被堵塞的水道时又会造成另一方面的路面污染。因此,只是加强检查和监督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京政管发[2008]4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2.01 【实施日期】200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 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政管发〔2008〕49号) 各相关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要求和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制,市市政管委、市农委研究并制定了《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切实提高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质量水平。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 (试行) 1.1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卫专业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规范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 1.3 各级农村环境工作行政部门和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4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工作规划,健全区、乡镇、村各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区县农村工作行政部门、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应的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制定管理规范,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1.5 按照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需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3]433号 为加强本市供热行业管理,保障用户切身利益,维护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室温评测机制,对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如下: 一、测温时间: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每月的5日、15日、25日进行( 遇节假日顺延)。如遇天气等特殊因素,按照市市政管委的统一要求进行加测。每年的11月15日下午3点前,各区县所属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报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11月15日下午5点前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市属各大专业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汇总后,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 二、测温地点:选择人员长时间滞留、活动频繁的房间,如起居室、卧室等,阳台、厕所、过道、楼梯、电梯间不能作为测温地点。测温点要选择距地面1.5米以上内墙范围内测量。 三、合格标准:测量地点的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即为合格。 四、测温工具:必须选择经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测量表。 五、抽测比例:要选择供热系统中间和末端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抽测用户室温。抽测比例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内的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六、测温记录: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供热单位(企业)要使用由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测温表。对涉及经济赔偿的供热质量投诉,必须有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单位(物业房管单位)和用户三方见证签字的现场实测记录。 七、以下情况不能保证用户室温达到16℃的标准: (一)用户未经供热单位(企业)的同意,擅自更改暖气设施的(包括暖气片、管道、阀门等); (二)暖气设施被装修包裹在内的; (三)暖气设施表面有覆盖物的(如衣物等); (四)用户房间的门窗未能完全关闭的或者门窗玻璃有破损的; (五)室外气温降到日平均-9℃以下时。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40803 【实施日期】19940901 第八条供暖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二)供暖期间实行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 北京11月7日起试点火供暖服务热线开通2008年10月15日15:43:49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昨天(14日)从北京市市政管委供热办获悉,11月7日起,全市试点火开始,本市供暖服务热线62357575将面向社会开通。但在11月15日之前的试点火期间,供暖服务热线将主要接受政策咨询。11月15日正式点火之后,才接受供暖投诉。 同往年一样,今年本市供暖服务热线62357575将在试点火当天开通,但市政服务 热线12319目前可接受市民的供暖政策咨询等问题。在11月15日之后,供暖服务热线可接受居民遇到家里漏水、暖气故障等问题投诉;如果家里温度不足16度,市民可打电话投诉;认为供暖收费标准与规定不符,市民也可打该电话咨询。今年本市调整完善了对困难群体实施供暖救助的具体办法,建立了供暖应急专项资金,对低保户等特殊人群,以间接燃料实物救助方式保障其正常采暖,并继续重点对机关、商场等公建设施严格控制超温运行。 此外,本市还落实了应急抢修预案及队伍,充实市、区两级27支供暖应急抢修队伍,并进行演练。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隶属单位(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单位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 文号/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生产经营地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开业 负责人联系电话 资金数额万元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经营范围 核算方式□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 注销原因□1.所属企业法人歇业。□2.隶属单位决定撤销。□3.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4.其它原因: 债权债务清理□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债务清理完结 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缴回公章情况□已缴回□未缴回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隶属单位(企业)盖章 年月日

负责人信息 姓名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登记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查询,经营范围涉及需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能经营的事项为: 签 名: 年 月 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手机扫一扫 查看上海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 审批事项目录 承 诺 书

如何办理北京户口

如何办理北京户口(若干规定)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批复 (京价(收)字(1993)第173号、京财综 (1993)893号1993年5月4日) 市公安局: 你局京公户办发字(1993)5号“关于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及各公安派出所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现将具体事宜批复如下: 一、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1.户口迁入。指由市外迁入本市、由本市他所管界迁入、回国、解除劳动教养、劳改释放迁入。 2.户口注销。指出国、劳动教养、逮捕等注销户口。 3.出生登记。 4.本所管界内户口移动。 5.分户与并户。 (二)收费标准: 办理以上户口登记时,每人每次收费2.00元;分户与并户,每户每次(不按人头计算)收费2.00元。

办理死亡注销、参军注销和军人复转迁入户口不收费二、使用计算机为社会有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你局自定,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为市委、市政府及市统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和为群众提供人口信息查询不得收费。 三、以上所收费用全部用于人口信息系统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做他用。 四、使用计算机的公安派出所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五、收费票据由公安局提供式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套印财政局收费专用章,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京政发〔1985〕51号文件转发)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积极支持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加强集镇户口管理,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快集镇发展,繁荣城市经济;同时切实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严格控制本市城市人口增长,特对本市郊区农村农民进入集镇落户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允许农民落户集镇范围。市区规划线七百五十平方公里(即东至定福庄,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镇,北至清河镇)以内的集镇和门头沟区政府驻地、各县的城关镇,不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迁入落户。除上述地区以外的郊区集镇和乡政府所在地,允许本市农民务工、经商、办服务业自理口粮迁入落户。对本市农民到远郊风景旅游区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要从严控制。县城关镇以外集镇的具体范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4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3.《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 4.《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3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锅炉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 5.《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3条第1款“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

的日常管理工作。” 6.《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3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第2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8.《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对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复兴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建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其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9.《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第3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4]1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4.02.10 【实施日期】1984.0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日期:1992年7月24日实施日期:1992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京政发【1984】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按照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的管理,制止违章用地、违章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地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

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凡在北京地区进行下列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均须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有关文件,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1)机关、团体、部队、城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农场等)和这些单位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 (2)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这些建设工程也视同城市建设工程。 本项所列的各类区域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划定。市区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范围以外地区的农村建设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等。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市建设工程,如系临时建设工程或需临时使用土地,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用地应严加控制。 第六条居住在城镇内的个人进行建设工程,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七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节约建 设用地。 第八条城市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取得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对自己所设计的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须报送设计方案的主要图纸和说明。

市政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分析与思考 范世秀

市政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分析与思考范世秀 发表时间:2018-03-01T13:59:41.103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33期作者:范世秀[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政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由于和人类的生活起到了密切相关的联系,因此,现在市政设施目前的状况得到关注。 西安国际陆港市政配套有限公司陕西西安 710026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政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由于和人类的生活起到了密切相关的联系,因此,现在市政设施目前的状况得到关注。一直以来,大家或多或少存在着重建设、轻养护的思维,导致设施管理比较困难,养护工作也比较难以落实。但是如果市政设施没有得到良好的管理和养护,会导致人们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与养护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此, 本文首先对市政设施及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的现状进行了概述,详细探讨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与养护工作的对策与思考,旨在促进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市政设施;管理养护;分析;思考市政设施的养护与管理,反映着城市建设的完善性。城市建设逐渐发展,但是人们对于公共设施的养护与管理意识并没有加强。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都缺乏相应的设备管理体制。主要是由于国家法律中还没有针对公共设施的规范,因此没有引起政府及人们的注意。但是,市政公共设施能够为人们提供便捷的服务、方面人们生产生活,有利于城市建设。因此,对于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理与养护工作必须切实落实,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严格规范公共设施的管理,大力宣传设备养护工作,提高人们对于公共设施的保护意识。对于城市建设的发展及人们生活的高效性有着很大的影响。 1 市政设施概述 1.1市政设施的含义 市政设施是指在政府以及法人出资金建设的公用设施其包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公共娱乐设施;桥涵及其设施;排水防洪设施;道路照明与建设公用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文明建设等设施一经破坏将受到严厉处罚。 1.2市政的意义 市政设施是能够为人们的生活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的设备。当设备处于破旧、老化、遭到破坏时,会给人类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市政设施管理与养护不仅关系着城市的发展,还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因此必须重视市政设备的管理与养护。 2 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的现状 2.1市政基础配套设施有待完善 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建,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使得城市的居住人口大大增加,为了满足城市的居住要求,我国大部分城市都增加了新建的小区面积。这加剧了城市污水排放量,使得原市政的污水主管网无法满足现有人口压力的要求,其排放功能超负荷运行,使得污水聚集在排水管道中的检查井内而无法及时排放,而那些滞留的待排水又大大影响管道的正常排水、疏通和维修,最终形成恶性循环,使问题越来越严重。 2.2市政维护资金的配置不合理 首先,养护范围过大。目前,我国市政维护资金的支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种是没有直接收益的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等,另一种则是有直接收益的项目,包括燃气、供水等。但是一些城市在旧体制的影响下,依然对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进行包办,没有使有直接收益的项目实现市场化经营。其次,资金不足与浪费并存。这些都使得阶段性过剩与“欠账”并存的矛盾存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中。 2.3道路管养工作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城市加强对了道路的整修,但是其中还存在部分问题,对于城市交通来说,道路的管理和养护是城市交通流畅的保障。目前很多的市政领导出现了“重建设,轻养护”道路在建设的过程中投资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将道路建设的很完美,但是道路过不了几年又会出现坍塌,塌陷等状况,影响城市交通,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还有一些司机会出现违章驾驶,超重驾驶等情况,导致道路交通出现了大量事故等情况。还如道边的一些被人们随意扔弃的废物,不仅污染了城市环境,给城市上壤问题带来危害。这都是道路管养工作不到位所导致的问题。 3 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与养护工作的对策 3.1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众所周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针对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情况,政府首要做的就是制定一套针对设施管路养护的规章制度,这需要政府对工作人员进行合理的配置。加强政府领导人员对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工作,适当的引导全市人民全部都能做到爱护公共设施这一环节中,使得道路疏通,排水畅快,针对整修设施的资金进行合理化应用。争取打造公共设施的功能完善功能完善、外形美观的新目标。树立赏罚分明风制度,让全市人民动身加入爱护公共设施中去,全面建设城市化新目标。 3.2加强精细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强力推进市政设施精细化管理,积极打造“人文市政”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设施完好率在98%以上。首先,加强巡查察。不断加大对市政设施的巡察力度,增加道路巡察力量,却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责任到人,网格化管理。其次,提高管理标注。制定各种养护作业流程,规范作业行为,从细节如手,不断提高管理标注,使其更加精细化。除此而外,还要延伸管理。扩大管理半径,注重协调均衡,从侧重城市主次干道维护向背街小巷延伸,逐步实现精细化、人性化、科学化。把握每一个容易出问题的关键点,定期进行检查,把城市道路上的危险发生系数降到最低。 4 对市政设施养护工作的思考 4.2扎实做好日常维护,保证市政在建设施的质量 目前,针对市政设施的现状,政府应该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对策,呼呼全市人民爱护市政设施,并且加强管理和养护工作,做好口常的检查,维修和养护等工资。最终全面建设全面小康目标,现在以城市排水管道为例,具体谈谈管理与养护这两方面内容。 4.3做好城市设施的常规检查防患于未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2016

京建法【2015】20号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开展合同行政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参与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合同行政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牌匾上的商标权保护 冯红 商号也叫字号,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是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构成的商业标识。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商标与商号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而牌匾与商号也是密不可分,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牌匾主要是企业名称的载体,但从我国传统历史角度讲,牌匾也是一种中国独有的文化符号,集艺术、宣传、识别意义于一体。如何合法的将商标用于经营场所的牌匾上,值得探讨。 一、牌匾上如何合法使用自有商标 关于企业牌匾的名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修订)》有明确规定,企业牌匾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也有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在牌匾上使用自有商标是基于企业对商标拥有的合法所有权,即企业通过自行申请注册的商标。针对自有商标,如果企业的商标和商号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可直接使用该商标(商号),比如肯德基(企业名称为: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狗不理(企业名称:狗不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企业的商标与商号不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使用商标则需经过备案,或者依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1对商标以户外广告的形式设置其他牌匾。实践中,商标与商号不一致而以商标作为牌匾的企业也不在少数,比如宏状元(企业名称:南海双星有限公司)、德克士(企业名称:顶巧(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ZARA(企业名称: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UNIQLO(企业名称:株式会社迅销)等等。 二、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 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立法目的出发,在认定过程中予以区别。 (一)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用于牌匾是否侵权应区别对待 在经许可使用商标的情形下,在牌匾上使用商标也应当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不能使用。但是,从是否混淆及恶意攀附的角度上讲,如果企业使用的是他人的商品商标,在经营场所主要经销产品为该商标的商品,那么其在牌匾上使用该商标,是为了达到宣传其经营该品牌商品的合理目的,并不构成混淆商品出处及恶意攀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该使用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而如果企业 1《广告法》第五条第2款:“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 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查验律师注册印章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相关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作原则对外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户籍地址服务工作应坚持促进社会管理、方便群众生活、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第三条受理机构各分县局户籍大厅、各户籍派出所户籍接待室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由被查询人现住地派出所负责与被查询人联系核实工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答复查询人查询结果。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被查询对象范围本市户籍人口和已经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证件的暂住人口。 第五条适用范围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工作公务需要;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工作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需要;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公民因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需要。 第六条查询需核验的证件和证明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注明查询事由的《介绍信》、查询人本人《工作证》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二)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的,凭律师事务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查询事由并加盖律师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供热设(精)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供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 : 来源 : 时间 :2010-11-03 京政容发〔 2010〕 60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 2010年 4月 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中有关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及移交的相关规定,保障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确定供热单位 (一本市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规划、建设阶段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供热单位。 (二供热单位应当经过供热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并且无不良的信用记录。 (三建设单位应当和确定的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以下主要事项: 1、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 2、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及其费用、管理责任等; 3、供热设施验收、移交的责任。 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发布。 (四确定的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供热运行管理予以转包。 (五居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采暖用户应当对供热运行单位的安全、服务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供热运行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供热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依法组织供热单位参与建设项目供热采暖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供热采暖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供热采暖系统是否具备供热条件; 供热计量装置、温度控制装置的产品质量、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二供热单位对采暖工程分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和供热采暖系统存在影响供热质量的设计、施工、材料等缺陷,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三经供热单位确认采暖期内不具备供热条件的,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违反要求办理入住手续的, 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用户的供热保障责任。 (四新、改、扩建锅炉房、热交换站、供热管线等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供热设施备案变更手续。 在当年需向居民供热的,设施应当在当年 9月 30日前竣工并具备供热条件。不能竣工或不具备供热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供热保障责任。 (五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同意,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原有供热方式和减少原有的供热范围。 (六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供热△验收移交△意见 抄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市属机构。

662号文——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 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 京建市〔2009〕662号 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职责,规范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切实为工程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根据本市建筑劳务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劳务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参与构建预防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发布企业及劳务企业施工队长信用警戒名单;指导实施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劳务费结算支付“月结月清”制度,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协调各省驻京建管处和相关部门配合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处理涉及工程款及劳务费拖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指导属地注册建筑业企业落实各项劳务管理要求;组织劳务协管员队伍开展日常劳务管理检查工作;掌握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作业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劳动力供应保障情况;指导协调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劳务费争议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负属地管理责任。 (三)各省驻京建管处应按照本省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实施对本省在京建筑企业及其劳务输出人员的组织管理,组织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项劳务管理政策和要求;严格本省企业和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的准入、清出管理;引导和督促本省建筑企业实施规范化劳务管理;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建委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本省建筑企业和人员的群体性事件。 二、落实企业劳务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总承包企业工程款,并对总承包企业工程款使用负有监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京政容发[2011]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铁路局 【发布日期】2011.03.02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铁路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 知 (京政容发〔2011〕10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提出的“精细管理、美化市容”要求,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铁路局共同研究制定了

《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确保行业环境卫生责任区干净整洁,打造整洁、清新、优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做贡献。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铁路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为进一步推动行业管理范围环境卫生主体责任及区县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提高全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1、检查考评主体 市市政市容委作为检查考评的主体,组织全市行业管理范围环境卫生日常作业检查考评工作,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具体执行。 2、检查考评对象 从事高速公路、铁路、河道、园林绿地、建筑工地、城市轨道交通等行业管理范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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