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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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石政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石政发〔2016〕26号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第1次区长办公会议和十二届区委第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后的区政府领导分工通知如下:夏林茂区委副书记、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监察、审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信访方面工作。

分管区监察局(预防腐败局);审计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信访办。

田利跃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牵头治理“大城市病”。

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统计、税务、工商、金融、投资促进、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事侨务、对口支援和国内外友好城市交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方面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区政府研究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国有企业监事会)、统计局、金融办、投资促进局;编办、人力社保局(公务员局);外事侨务办。

协助区长分管监察局(预防腐败局)、审计局。

联系人大、政协;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首钢总公司、驻区金融机构。

肖平区委常委副区长负责城市建设、集体经济、西部开发建设方面工作。

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征收中心、苹果园交通枢纽办;民防局(地震局);集体经济办;西部建设办。

协助区长分管安全监管局。

联系国土分局、规划分局。

亢军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负责公安、司法、消防、交通管理方面工作。

主持公安分局全面工作。

分管司法局;消防支队;交通支队。

陈婷婷副区长负责文化、民政、旅游、民族宗教、档案、保密方面工作。

分管文化委;民政局;旅游委;八大处文化景区管委会、八大处公园管理处、公园管理中心;民族宗教办;档案局(档案馆、志办);保密局;广电中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2024年重要民生实事分工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2024年重要民生实事分工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2024年重要民生实事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6•【字号】石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2024年重要民生实事分工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24〕1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石景山区 2024 年重要民生实事分工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紧扣“七有”要求和“五性”需求,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早动员、早部署、早行动,全力以赴加快推进,把重要民生实事真正办好办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6日石景山区 2024 年重要民生实事分工方案一、幼有所育1.开设幼儿园托班,新增托位 600 个,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

主责单位:区教委协办单位:区卫生健康委2.在刘娘府、衙门口地区新开 2 所普惠性幼儿园,增加学前教育学位 540 个。

主责单位:区教委协办单位:无二、学有所教3.高标准推进校园建设,北大附中石景山学校(新址)建成投用,新增中小学学位 2790 个,衙门口配套小学、首钢东南区配套学校地下结构完工。

主责单位:区教委协办单位:无4.在 3 所中小学试点开通通学公交线路,方便学生安全便捷上下学。

主责单位:区教委协办单位:区城市管理委、交通支队三、劳有所得5.帮扶“4050 人员”等 3000 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推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招聘会 15 场、就业创业指导活动 5 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 95%以上。

主责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四、病有所医6.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五里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投用,苹果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体结构完工,八角中里等 6 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启动改造。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石政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0〕18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区领导同意,现将《石景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石景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打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首都新城区,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工作是指环卫设施规划与建设、环境卫生管理与作业、环境卫生执法与监督评价等。

第三条本区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专业作业、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等原则。

第四条区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区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区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区、街两级管理,落实区、街、社区分级管理责任制。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以下简称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落实北京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并实施本区环境卫生工作计划;(二)负责本区环卫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完善区属环卫基础设施;(三)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区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建筑垃圾、渣土消纳行政许可工作;(四)负责划定、核准本区环境卫生专业作业范围,依据专业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对专业作业单位监督检查;(五)会同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组织环境卫生绩效考核和监督评价工作;(六)负责配套建设的环卫基础设施和新增环境卫生作业任务的接收、移交和划转工作;(七)负责组织本区扫雪铲冰工作,落实扫雪铲冰责任制;(八)负责组织落实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九)负责区政府交办的其它环境卫生工作。

北京市市政管委会关于对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委会关于对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委会关于对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4.11•【字号】通告200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市政管委会关于对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的通告(通告2002年第1号)为加强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依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75号令),现将全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备案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企业(包括路外公共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场和居住区停车场)到以下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一)市管道路临时占道停车场(包括利用公共场地停车场和立交桥下停车场)的经营企业到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二)区、县管道路临时占道停车场(包括利用公共场地停车场和立交桥下停车场)、路外公共停车场(包括公共建筑停车场和专业停车楼、停车库)和居住区停车场(包括学校等大院对外开放的停车场)的经营企业,到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现有停车场的经营企业应自2002年4月22日至6月30日到上述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取得由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

三、新建停车场通过竣工验收后,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自2002年7月1日起,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而继续经营活动的停车场经营企业,将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停车设施管理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附件:市、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停车设施管理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单位管理部门地址联系电话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停车设施管理处西城区西单北大街80号66078271东城区市政管委市政设施管理办公室东城区美术馆后街西扬威胡同甲1号64006056西城区市政管委市政管理科西城区东京畿道10号66081853崇文区市政管委综合管理科崇文区龙潭路9号67195956-8111宣武区市政管委整治办公室宣武区黑窑厂街20号63558693朝阳区市政管委行政审批科朝阳区松榆里38号楼67325742海淀区市政管委公用科海淀区海淀南路榆树林1号62546599丰台区市政管委市政工程管理科丰台区文体路2号63812031石景山区市政管委综治办公室石景山区杨庄东路9号68874239平谷区市政管委城市管理科平谷区府前大街甲32号69963036门头沟区市政管委市容环境管理科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8号69845403密云县市政管委执法监察科密云县鼓楼北大街76号69043408通州区市政管委市政公用科通州区西海子西街12号69552122大兴区市政管委停车设施管理办公室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北大街环岛西侧兴华园69295331怀柔区市政管委综治办公室怀柔区兴怀大街18号69659947昌平区市政管委城市管理科昌平区城区镇南环路69741051延庆县市政管委规划管理科延庆县东外大街34号69102404顺义区市政管委市政设施管理科顺义区府前东街10号81492867房山区市政管委市容环境管理科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1号89351425。

北京市双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北京市双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07 日 生成
4 / 17
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
9
心西城区 2021 年(建设中心)老 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投资项 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第五标段(监 目建设园东北部地区 环境整治提升工程(监理)成交公 告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 委员会
146.7
TOP8 TOP9 TOP10
[石景山]石景山区 2022 年无煤化巩 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
固项目(监理)成交公告
环境局
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 心西城区 2021 年(建设中心)老 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第五标段(监 理)中标公告 北京冬季奥林匹克公园东北部地区 环境整治提升工程(监理)成交公 告
93.5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08-05 2022-10-19
(2)未知(1)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 2022 年
1
财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室外消防 管线及医疗综合楼消防设备更新修
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
缮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07 日 生成
3 / 17
1.4 地区分布
近 1 年北京市双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项目主要分布于北京、未知等省份,项目数量分布 为 21 个、1 个,占比企业近 1 年项目总数的 100%。从中标金额来看,北京的中标总金额较高,表现 出较高的地区集中度。
分地区主要项目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业绩表现 .................................................................................................................................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景山区上庄大街8号院“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景山区上庄大街8号院“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景山区上庄大街8号院“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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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景山区上庄大街8号院“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
经研究,同意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实施石景山区上庄大街8号院“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

一、项目名称:石景山区上庄大街8号院“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

二、项目地点:石景山区上庄大街。

占地面积30416平方米,具体用地范围由市规划委核定。

三、该项目所需资金全部由你单位自筹解决,总投资金额以北京市财政局核定数额为准。

四、“城中村”整治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相关土地政策法规,并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关于“城中村”整治后建设用地储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430号)规定,做好“城中村”整治后建设用地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杨爱民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爱民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爱民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交通运输其他【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菲王贺王阳【审理法官】梁菲王贺王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爱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杨爱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杨爱民【当事人-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杨明利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刘驰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明利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刘驰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明利刘驰【代理律所】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爱民【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涉案公房原系由杨世英居住的直管公房。

杨爱民系杨世英之女,未取得北京市户籍。

杨爱民与康三柱系表亲关系。

杨世英去世后,康三柱继续承租涉案公房,并于2007年12月7日与公房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上诉人杨爱民主张,康三柱以帮忙照看房屋为由,从杨世英的住处拿走了全部房屋资料。

2017年春节前后,杨爱民因涉案公房拆迁事宜与康三柱发生民事诉讼,才得知石景山国资委已为康三柱办理涉案公房的承租人变更手续。

故杨爱民以康三柱伪造其签名,石景山国资委未尽到必要审核责任,所作被诉行为严重侵害杨爱民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诉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打造绿色生态城区 构建和谐石景山——访石景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主任刘建国

打造绿色生态城区  构建和谐石景山——访石景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主任刘建国
覆 盖率 为4 . 9 7 0 %,人 均拥 有公共绿地 面积达 7 .9 方米 ,居 北京市城 58平
区首位 ;是北京市城 区中山林 资源最丰 富、绿化覆盖率最 高、人 均拥 有
公共 绿 地 最 多的地 区。
在 区域 城市 管理 与建 设 中,石 景 山开始 推行 “ 大市政 ”模 式。对
湖—— 莲石湖 的建 设。 同时 ,按 照北京市委 书记刘淇提 出的 “ 出标 准、 灭死 角、 落责任 、提 水平 ”的总体要求 ,认真 贯彻 “ 首都城市环境精 细
管理 美化市容 工作 动 员部 署大会”精神 ,结合石 景山 区的具体 实际,引 入精细化 管理理 念 ,以创新机制 完善标 准为工作抓 手 ,以落实责任破 解 难题 为工作重 点 ,以提 升水平服 务民生为价 值取 向 ,举 全区之 力扎 实推 进精细 管理 美化市 容工作 ,取得 了初 步成 效。
今 年 ,石 景 山 区 围 绕 “ 追 北 京 c D 打 R ,构 建 和 谐 石 景 山 ,建 设 现 代
化 首都新 城 区”的总体 目标 ,紧抓 首钢 涉钢产 业搬 迁调 整和整建 制 农 转居 的 良好机遇 ,扎实推进 城市环境建 设。2 1 年7 O O 月配合 北京市 开展
“ 湖 一 线 ” 建 设 工 程 ,在 短 短 的 1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 完成 北 京 最 大 的 四 j
青 山 绿 水 的 自然 景 观 条 件 ,伴 随 着 先 进 的 管 理 理 念 和 完 善 的体 制
机制 ,如今 的石景 山区 已真 正成 为一座 “ 一半 山水一半 城”的绿 色生 态
城 区。
56 城市管理与科技 ・ 0 1 2 1 /6
此 ,石 景山 区市政 市容 管理委 员会 刘建 国主任 深有感触 :五年 来,在 区 委、 区政府 的领 导下 ,按 照 “ 高标 准规 划城 市、高质量建设城市 、高水 平管理城市” 的思路 ,市、 区投 入资金8 .亿 元,石景山 区的城市基础 78 设施 更加完善 ,城市环境质 量显著提 升 ,城市承载 能力进一 步增 强,并 获得 “ 家卫生 区”、 “ 国 中国十佳绿 色城市”等 多项 荣誉称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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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4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3.《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


4.《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3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锅炉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


5.《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3条第1款“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
的日常管理工作。


6.《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3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第2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8.《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对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复兴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建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其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9.《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第3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共8项)
一、夜景照明方案审核许可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43条第2款“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许可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34条第1款“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


三、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39条第1款“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二)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到期及时撤除。


2、《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第9条“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取得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批准。

但国家政治、外交活动和国家机关宣传贯彻法律、法规活动除外。


四、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批准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3、《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桥梁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取得交通路政部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
五、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3、《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桥梁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取得交通路政部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
六、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制定通行预案,经交通路政部门许可,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七、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批准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八、渣土消纳许可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无确切条款)
2、《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58条第2款“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第11条第2款“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2项)
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许可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67条第2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对清理现场的验收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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