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
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上海市售电市场的运行,促进市场竞争与健康发展,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二、准入管理1.准入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备从事售电业务所需的基本资质和条件,包括专业人员、技术设备等;(3)有完善的企业管理体系,包括法律、财务、风险等;(4)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入条件。
2.准入流程(1)申请:准入主体向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提交准入申请,包括相关材料;(2)评估: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对准入主体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核实准入条件;(3)审批: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批准准入;(4)颁发证书:经批准的准入主体,由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颁发相应的准入证书。
3.准入期限(1)准入证书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重新办理准入手续;(2)准入主体在有效期内应及时向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报告变更情况。
三、退出管理1.退出条件(1)经营期满,主体自行申请终止售电业务;(2)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限制经营活动或吊销准入证书;(3)企业破产、解散、吊销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条件。
2.退出流程(1)申请:准入主体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向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提交申请;(2)审批: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核实;(3)批准: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退出申请;(4)通知: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通知准入主体,确认退出时间,并在市售电市场信息系统公示。
3.退出后事项(1)退出主体应及时履行相关责任,如清算、结算等;(2)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应对退出主体进行监督,确保其退出后不再从事售电业务活动。
四、监督管理1.监督内容(1)准入主体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准入主体的信息披露是否完善、准确、及时;(3)准入主体的服务质量、技术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辽宁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修订版)

三
(
)
从 业人 员 。 拥 有 10 名 及 以 上专业 人员 ,
掌 握 电 力 系 统 基
本技术 、
经济专业知识 ,
具备 电 能 管 理 、
节 能 管理、
需 求 侧 管 理 等
能力 ,
有 3 年及 以 上工作 经验 。
至 少 拥 有 1 名 高 级 职 称 和 3 名 中 级
职 称 的 专 业 管 理 人 员 。
省 政府 报 辽宁 人民 201 9 .1 7
公
1 9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
)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其 总 资 产 的 20 % 。
二
(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 供 电 类 ) 。
三
(
)
增加 与 从事配 电 业务 相适 应 的 专业 技术人 员 、
宁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简 称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 和 国 家 能 源 局 东 北 监 管 局 ( 以 下 简 称 东 北 能 源 监 管 局 ) 按 职 能 依 法 对 售 电 公 司 市 场 行 为 实 施 监 管 和 开 展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
第 二 章 准 入 条 件
第 六 条 售 电公 司 准 入 条 件
一
(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登 记 注 册 的 企 业 法 人 。
二 (
)
资 产 要 求
1 . 资 产 总 额 不 得 低 于 2 千 万 元 人 民 币 。
2 . 资 产 总 额 在 2 千 万 元 及 以 上 至 1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的 , 可 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北京市充换电设施运营奖励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结果的公告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北京市充换电设施运营奖励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1.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北京市充换电设施运营奖励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结果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的《2022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京管发〔2022〕19号)相关要求,为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优化服务品质,组织开展了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运营奖励奖补项目征集评审工作,经材料初审、订单审核、平台监测、现场核查、专家评审,评定充换电站功率;围绕安全生产、运营效率、管理服务、互联互通、附加项五方面12个指标,对充换电站运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评定充换电站等级。
现将评审及评价结果公示5个自然日。
如有异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附件:2022年度北京市社会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奖励资金项目名单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
天津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售电公司准⼊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售电公司准⼊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章总则第⼀条为稳妥推进天津市售电侧改⾰,规范售电公司准⼊与退出,依据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结合《天津市电⼒体制改⾰综合试点⽅案》(发改经体〔2016〕2477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售电公司准⼊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效、改⾰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并实⾏注册制管理。
第四条售电公司按照“⼀注册、⼀承诺、⼀公⽰、三备案”的流程,实现注册信息共享。
第五条本细则适⽤于拟在天津市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的市场注册与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信息披露与备案等。
第六条天津市⼯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业和信息化委)、天津市发展和改⾰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委)等电⼒、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为实施监管和开展⾏政执法⼯作。
第⼆章准⼊条件第七条售电公司准⼊条件。
(⼀)主体合法。
已经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进⾏⼯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售电业务,具有独⽴法⼈资格。
(⼆)资产要求。
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三)经营场所和设备。
售电公司应当在天津市范围内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与售电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信息⽀持系统、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参加市场交易的信息报送、报价挂单、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四)从业⼈员。
售电公司应当拥有10名及以上⾮兼职挂靠的电⼒等专业⼈员,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市场经营等能⼒,有三年及以上⼯作经验,其中⾄少有1名⾼级职称(电⼒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和3名中级职称(电⼒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的专业管理⼈员。
(五)信⽤要求。
⽆不良信⽤记录,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11月、12月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11月、12月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京管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11月、12月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1〕30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各市场主体: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就2021年11月、12月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要全部进入市场,其他工商业用户也要尽快进入。
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
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二、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基准价适用落地基准价水平,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
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三、已完成2021年度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但未执行的电量,合同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完成11月、12月年度分月合同换签工作,保持合同关系和交易电量不变。
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简化流程,共同组织做好11月、12月合同换签及相关交易工作,保障交易顺利实施。
四、合同换签后,交易价格形成方式调整如下:(一)发电企业直接报总量参与交易,交易价格执行单一报价,峰段、平段、谷段各时段电价一致。
《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发布

《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及有关企业:附件: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2月8日附件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并实行注册制管理。
售电公司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成为电力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三条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售电公司(含电网公司的售电公司)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和冀北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统称电力交易中心)的市场注册与管理。
市场注册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信息披露与备案等。
电力交易中心和其它电力交易机构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实行共享,无须重复注册。
第五条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以下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六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信用要求。
天津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妥推进天津市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结合《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发改经体〔2016〕2477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并实行注册制管理。
第四条售电公司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实现注册信息共享。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拟在天津市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的市场注册与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信息披露与备案等。
第六条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等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七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主体合法。
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售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三)经营场所和设备。
售电公司应当在天津市范围内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与售电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信息报送、报价挂单、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四)从业人员。
售电公司应当拥有10名及以上非兼职挂靠的电力等专业人员,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市场经营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和3名中级职称(电力类专业或经济类专业)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范围包含配售电或电力供应等业务。
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稳妥推进上海市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适用的主体为参与上海售电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及与其发生购售电行为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优质服务、责权利相一致、准入服务与监管相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对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实施行政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依法开展监管和行政执法。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和交易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发电机组准入发电市场基本条件)(一)依法建设。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纳入上海电力发展规划,依法定程序核准备案。
(二)业务许可证。
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须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政府文件明文规定不需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厂除外。
(三)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发电企业。
(四)环保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和发电机组所在地环保标准。
(五)信用要求。
企业及其负责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要求作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统一调度。
发电机组全部电力、电量(含网对网市外机组协议分配全部电力、电量)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安排,发电机组有关信息应实时接入上海电力调度机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成员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交易/4)532-201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成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称“公司”)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成员管理,促进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规范,提升对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电力交易平台实行市场成员注册管理制度,公司及有关下属单位具体负责市场成员注册管理工作。
市场成员注册管理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等业务。
市场成员在完成市场注册后方可参与电力交易平台组织的电力交易,市场成员信息发生变化或者退出市场时,应办理注册信息变更和市场注销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的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成员管理工作。
市场成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等电网企业。
第四条凡参与公司经营区域内电力交易活动的市场成员提出申请后,各单位应依据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和有关监管要求为其办理入市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等手续,并通过公司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市场成员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成员注册参数信息库。
第二章工作原则及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成员管理工作由各单位交易中心归口管理,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信息提供、审查和变更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成员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注册、分级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一)统一注册:市场成员向公司统一的电力交易平台提出注册申请、注销申请或信息变更申请,递交注册参数或变更信息,相关单位在完成主体资格审核、注册参数校核后,通过统一的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完成注册(或变更、注销)手续。
(二)分级管理:总部、分部及省公司交易中心(简称“各交易中心”)按购售电合同关系分别受理相关发电市场成员的注册(或变更、注销)申请,并对注册(或变更、注销)信息进行审批、校核确认或维护管理。
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
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推荐文章校园安全管理细则热度:河北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热度:福建省房产税管理实施细则热度: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热度: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热度: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下文是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欢迎阅读!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妥推进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依据国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批复的《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发改办经体〔2016〕313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并实行注册制管理。
售电公司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成为电力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三条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售电公司(含电网公司的售电公司)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和冀北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统称电力交易中心)的市场注册与管理。
市场注册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信息披露与备案等。
电力交易中心和其它电力交易机构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实行共享,无须重复注册。
第五条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以下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六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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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京管发[2018]7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6.21 【实施日期】2018.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管发〔2018〕70号)
各区电力管理部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公司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售电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 》(发改经体〔2016〕1853号)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北京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 / 12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北京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3号),积极推动北京市售电侧改革,完善电力市场准入条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并实行注册制管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地区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信息披露与备案等。 3 / 12
第五条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委)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以下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按职能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合法主体。售电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进行工商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 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在北京市范围内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负责人及其相关股东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 4 / 12
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八条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网业务的售电公司。 5 / 12
第九条 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十条 售电公司准入实行“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 ”程序。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
第十一条 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接受注册后,对于售电公司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接受注册后,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市城市管理委门户网站(http://csglw.beijing.gov.cn)和电力交易机构网站(https://pmos.bj.sgcc.com.cn)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 6 / 12
日内为其配置交易账号和权限,并将其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市城市管理委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并于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向华北能源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 售电公司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应执行相关交易规则。代理北京市范围内电力用户的售电业务,需接入北京市电力行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章 准入提交材料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向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按国家要求格式签署的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 (二)售电公司法人签署的法定声明(详见附件2)。 (三)售电公司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3)。 (四)售电公司注册申请书(详见附件4)。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售电公司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允许开展售电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项应包含“电力供应”、“售电”或“电力销售”等内容。 7 / 12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专业人员资质表(详见附件5)、专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所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该售电公司全职人员,从业人员资质证明不得重复使用。 (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 (九)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信息。 (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6)。 (十一)其他资料:售电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和信誉的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二)提供至少20人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经历证明(所学专业或从业经历),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三)提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从业经历证明,提供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所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该售电公司全职人员,从业人员资质证明不得重复使用。 (四)提供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提供安全培训工作的证明材料,提供配备安全监督人员的证明材料。 (五)提供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的照片和视频材料。 8 / 12
(六)提供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的照片和视频材料。 (七)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等相关资料。 (八)配电区域的证明资料及地理平面图。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资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所有资料需同时提供PDF格式的电子扫描文档。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电力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北京市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六)按照相关交易机构认可的合同范本或条款与用户签订双边合同以及有关的多方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与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