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道路环境卫生工作分级分类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道路环境卫生工作分级分类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道路环境卫生工作分级分类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道路环境卫生工作分级分类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3日海淀区道路环境卫生工作分级分类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为落实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加强道路环卫作业,提高道路洁净度,控制道路扬尘,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2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的通知》(京管函〔2017〕143号),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道路环境卫生工作分级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发〔2013〕13号)的基础上,对环境卫生作业时间、作业工艺、作业流程、作业经费标准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形成本方案。
一、全区环境卫生工作的现状目前,全区共有公共道路1891条、过街道天桥176座、地下通道32个,总面积4102万平方米,分别由市、区、街道(镇)和社区(村)四级作业。
(一)市级作业市级作业道路条数为12条,面积为513万平方米,占我区道路面积的12.5%,分别由环卫集团、首发集团、公联公司、昊天昊公司等4家单位作业。
(二)区级作业区级作业道路条数为502条,面积为2752万平方米,占全区道路面积的67.1%。
其中,区环卫中心作业面积1876万平方米,占全区道路面积的45.7%,区属市场化公司作业面积876万平方米,占全区道路面积的21.4%。
我国政府组织结构 京津冀重点介绍

省级政府机构
省级政府机构,包括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机构,是 地方最高一级政府机构。在行 政级别上,省级政府与中央政 府的部委相当,统称“省部 级”。根据法律,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 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 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省级人民政府层级图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 → →
文化部
卫生部 卫生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序列。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政府 市级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地区行政公署
地级市政府
自治州政府
族乡、镇。中国现行行
政区划,属于第一级的
共有34个行政单位,即 23个省、5个自治区、4
自治县政府 县政府 县级市政府 市辖区政府 县政府 市辖区政府
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 区。省级以下为地级、 地级以下为县级,县以 下为乡、镇。
镇政府
乡政府
民族乡政府
街道办事处
地方政府机构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04a38952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4b.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区、县政府发展经济和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对本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多年来,本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在首都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合理配置在统一市场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财政收入分级管理有碍全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总体协调;市级财权较为集中,影响区、县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区县间财力差距逐步扩大,部分区县难以维护正常开支;财政分配类型过多、政策差异较大,产生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影响了全市正常的经济秩序。
总体看,本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已难以继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客观要求,应当进行改革。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借鉴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经验,确定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为:按照市政府与区、县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划分为市级税、区县税和市与区县共享税;科学核定区县需求,保证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需要;实行激励调节机制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区县间财政供给能力的差异;规范各级政府预算管理行为,提高市及区县预算管理水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京政办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市长副市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30日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王安顺同志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规划、机构编制、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审计局。
XXX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外事(港澳)、税务、统计、金融和法制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编办、市对外友协、市国税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财政部北京专员办。
苟仲文同志负责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投资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市科协、市通信局。
XXX同志负责文化、文物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98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首都医科大学等24所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首都医科大学等24所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京发改〔2005〕1816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首都医科大学等24所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1816号你委《关于2005年北京高校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京教财[2005]56号)收悉。
经研究,对首都医科大学等24所高校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2005年高校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不做调整,校内单元式学生公寓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元,非单元式学生公寓每生每学年不超过900元;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校外学生公寓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
各校可根据提供的住宿条件,在规定收费标准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具体学生公寓名单见附件。
二、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大兴校区学生公寓1、2号楼住宿费标准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900元执行。
三、各有关学校需填报《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审批表》,经市教委审核,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收费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学生公寓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五、各学校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本函自2005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
附件:新建学生公寓名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05年8月24日附件新建学生公寓名单一、校内单元式学生公寓1、华北电力大学(北京)11、12号学生公寓楼2、北京语言大学学10楼3、首都医科大学学生公寓29号楼4、北京农学院学生公寓7号楼5、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公寓4号楼二、校内非单元式学生公寓1、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公寓5号楼、6号楼、7号楼2、中国防卫科技学院怀柔校区3号楼;燕郊校区6号楼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阳光大学生公寓1、2、3号楼4、北京体育大学学5公寓、学6公寓5、北京外国语大学8号、9号楼学生宿舍6、北京中医药大学东区学生公寓3B、3C7、国际关系学院学2楼、学3楼8、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虹远楼9、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2号学生公寓10、首都师范大学北二区学生公寓11、中央美术学院13号公寓楼,美院城市设计学院1、2、3号宿舍楼12、中国音乐学院公寓2号楼13、北京化工大学(校本部)学生公寓6号楼、7号楼14、中央民族大学原学生公寓28号楼更名为学生公寓5号楼(京发改[2004]1891号公布名单),学生公寓5号楼室内无卫生间部分;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公寓31号楼15、中国地质大学学18楼16、北京工业大学北研公寓楼17、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学院学生公寓18、北京建工学院(校本部)9号楼19、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10号楼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校外学生公寓1、北京邮电大学宏福校区学生公寓1号楼、2号楼2、北京工商大学良乡校区学生公寓7-10号楼。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京财会〔2021〕1374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强国战略,切实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机制,实现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方案北京市财政局2021年8月5日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城市安全工作的通知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防汛专项分指,各流域防指,各区防指,市防指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7月26日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21〕2 号),对加强城市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抓好首都城市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城市安全底线思维, 坚决扛起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政治责任,牢牢守住首都城市安全运行生命线,确保首都安全稳定。
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层层压紧压实责任。
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城市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组织开展城市安全隐患排查,切实采取果断严厉、有效管用的措施,着力解决一些“想不到”的薄弱环节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风险。
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政策宣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 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 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 照规定据实扣除的根底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标准:
•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 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效劳〕而持续进行 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效劳〕 ,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效劳〕方面的创新 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方案单列市〕 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效劳〕的 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 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效劳或知识等〕。
〔四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 计扣除的相关手续。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BEIJING SCI&TECH COOPERATION CENTER
申报材料:
〔一〕?企业研究开发工程鉴定意见书?。企业应如实填写?企业研究开发工 程鉴定意见书?的各项内容,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BEIJING SCI&TECH COOPERATION CENTER
申报材料:
〔九〕委托、合作研究开发工程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十〕研究开发工程的效应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十一〕专利证书〔复印件〕、技术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复印 件〕等其他与企业研究开发工程相关的证明材料〔非必备材料〕。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京财绩效[2014]1933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绩效〔2014〕1933号)市属各预算部门、各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892号),细化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内容和流程,结合本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市属各预算部门遵照执行,各区县可参考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关办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9月12日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892号),细化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规范和流程,结合北京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等内容,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事前评估是绩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预算决策的重要改革举措,旨在预算编审环节引入社会监督,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参与式预算”机制。
通过评估,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京规自发〔2020〕349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20〕349号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9月22日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国土空间规划治理能力,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消除其违法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由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没收建筑物坚持依法从严处置、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没收建筑物实行属地管理,没收建筑物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处置没收建筑物适用本办法。
区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执行,负责办理没收建筑物接收、管理、处置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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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
政局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鼓励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的
办法(试行)的通告
【法规类别】电力设施
【发文字号】京管发[2017]9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8.09
【实施日期】2017.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鼓
励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的办法(试行)的通告
(京管发〔2017〕99号)
为加快推进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促进单位和职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
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体系,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
电力[2017]1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鼓励单位内部
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的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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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8月9日
北京市鼓励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
办发[2015]73号)、《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机关事务管
理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和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6]7号)的
要求,为加快推进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促进单位和职工推广使用电动汽
车,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关、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主要供本单位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
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租赁等单位在专用场站内
建设的服务于各专用车辆、营运车辆的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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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及政府补助等,适
用本办法。
第二章 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的需求,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
自建自营或服务外包的方式在单位内部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如
下:
(一)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包括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国有企
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