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天管委、西站管委、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户外广告工作实际,现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印发各有关单位,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设置、安全运行和维护,现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落地式、附着式户外广告)和各类牌匾标识。
凡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计、制作、施工、运行、维护以及广告发布等管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确保本地区或管辖范围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划分,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服务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服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京政容发[2010]135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服务管理的意见(京政容发〔2010〕13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以下简称采暖室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检测服务行为,维护采暖用户、供热单位和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采暖室温质量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对本市检测机构的采暖室温检测服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从事采暖室温检测活动以及供热主管部门实施采暖室温检测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从事采暖室温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取得国家或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对采暖室温检测能力的审核。
未取得计量认证和采暖室温检测能力审核的,不得承接采暖室内温度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名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告。
三、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供热单位、采暖用户存在利益关系,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检测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与检测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测公正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并及时向委托方说明情况;委托方发现检测人员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时,有权要求检测机构更换检测人员。
四、检测机构应当接受采暖用户、供热单位或有关部门委托,依照《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DB11/T745-2010)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在供热期间对采暖室内温度进行检测,出具采暖室温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采暖室温检测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工作意见(试行)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工作意见(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通告201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工作意见(试行)的通告(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通告2011年第3号)依据《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5〕9号)、《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7号),为进一步加强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我委制定了《关于建立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现予发布,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及建设、道路新建及改扩建、桥梁及地下通道建设、地下管线铺设、地下构筑物建设,以及勘察、钻探、打桩、打井、挖坑、取土、埋杆、爆破等各类需挖掘路面、土体的工程(以下简称:挖掘工程)施工作业中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和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在严格执行现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立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如下:一、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公示机制(一)为实现挖掘工程建设单位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间信息畅通,市市政市容委建立北京市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网址:,点击“挖掘工程管线防护”)。
(二)自2011年9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的各项挖掘工程(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单位)须在计划开工30日前在该信息系统发布挖掘工程建设信息。
(三)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须在挖掘工程信息发布5个工作日内,在该信息系统发布与挖掘工程对应的地下管线防护配合信息。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京政容函〔2011〕220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机关各相关处室: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细化《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试行)》的工作内容,进一步明确市市政市容委在本市燃气、供热、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照明行业和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综合协调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面做好市政市容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就加强市市政市容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一)市政市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落实"全覆盖、全要素"管理,并依法实施监管、管理。
(二)市市政市容委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2、承担本市燃气、供热、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方面的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3、负责相关重要公用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4、综合协调管理本市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5、督促相关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6、积极推动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市市政市容委主任对市政市容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市市政市容委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助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市市政市容委分管各行业的领导对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四)安全应急工作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要求,综合协调组织市政市容领域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同委内相关处室组织、指导、督促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开展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督促行业重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京政容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37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城乡供热市场监管,规范供热企业(单位)的服务行为,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市供热企业(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登记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依靠稳定热源(包括:自产或外购),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采暖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供热单位(含向社会有偿提供采暖供热服务的各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单位),均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锅炉房等供热设施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一)市热力集团自管、托管的各热力交换站符合上述要求的,到其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二)供热单位管辖有多处供暖锅炉房、热交换站的,除供热单位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外,所管辖的锅炉房、热交换站应当分别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
二、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一)市市政市容委统一格式的《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文字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二)单位基本情况材料,包括。
1.单位介绍信。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书。
3.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当年度的《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包括。
1.对锅炉房等供热设施权属关系的说明(应提交相关部门、单位的证明);供热设施权属单位委托供热单位经营的,应提交载明委托经营时间的协议书。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京政容发[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6号)各相关区县市政市容委,北京环卫集团、国中公司: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6号)精神,加强我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我委对原有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北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同时《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市属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京政管函〔2008〕471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区县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字〔2008〕250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监督检查考评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函〔2008〕637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垃圾处理设施检查考评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函〔2009〕45号)4个文件同时废止。
二、市垃圾渣土管理处依据新修订的《考评办法》开展全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管理运行情况的检查考评工作,按考核周期编制考评报告,并将考评报告发送各相关区县市政市容委、北京环卫集团、国中公司等单位。
三、市环卫科研所按照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工作相关要求,开展全市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工作。
四、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所属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环境监测,并及时向我委报送环境监测报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京政容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1〕6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现将《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标准表2全面评价表3创优服务评价表4综合评价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供热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推进供热节能减排和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供热管理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供热单位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评价,是指从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运行、供热设施、经营管理、基础管理等方面对供热单位进行评价。
第四条开展供热单位评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标准统一、社会参与、分类统筹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根据评价结果对供热单位划分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供热单位评价活动。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供热单位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方法第七条供热单位的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供热质量(ZL)。
包括按时供热,达标供热,保低控高;(二)供热服务(FW)。
包括主动服务,及时服务,文明服务;(三)供热运行(YN)。
包括安全运行,稳定运行,节能运行;(四)供热设施(SS)。
包括热源(热力站)、管网、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设备设施的状况及节能计量装置的安装状况;(五)供热经营管理(JY)。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燃气行政许可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发[2014]10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燃气行政许可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发[2014]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26f059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9c.png)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燃气行政许可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燃气行政许可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发〔2014〕10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的有关要求,本市燃气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下放至区县市政市容委实施,为做好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衔接和做好行政许可后的后期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燃气行政许可下放的项目(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市政市容委将“燃气经营许可”、“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的审批职能下放至各区县市政市容委统一办理并做出许可决定,市政市容委不再办理。
(二)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于原符合许可条件的燃气供应企业,由区县市政市容委审核后换发全国统一格式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原《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自2014年3月1日起,对新受理且符合许可条件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人,由区县市政市容委核发燃气经营许可决定书及全国统一格式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申请人,由区县市政市容委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决定书及全国统一格式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样式见附件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人,由区县市政市容委核发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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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北京城市管理水平的期望和要求也在不断提
高 。道路 照 明不 仅 为首 都 经济 社会 发 展 和市 民生
活提供保障 ,也是展现首都世界城市形象的重要
内容 之一 。实 现 北京 道 路照 明科 学 发 展 ,对 于 建
2 . 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 门应 当根据本市
道路照明专项规划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不
21 0 1年 第 2期 总第 2 期 9
城 市 亮 化
政 策 法规
北 京市市政 市容 管理 委员会文件
京政 容K [0 016号 2 1 )3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北京道路照 明发展指导意见 ( 试行) 的通知
各 区县市 政 市容 委 ,市 路 灯管 理 中心 ,各相 关 单
位:
以科 学发 展观 为 统领 ,遵 循 “ 文北 京 、科 人 技 北 京 、绿色 北 京” 的发 展理 念 ,在 北 京市 城市
为进 一步 提 高我 市 道路 照 明服务 水 平 ,根 据 《匕 市 市容 环境 卫 生条 例》、 《 :京 j 贼市 照 明管 理 规
总体规划框架下 ,构建与首都城市地位匹配 、与
明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制定 本市 道 路 照 明 规 划 、 标 准及 规 范 ,负责 道路 照 明运 行 维护 及节 能 的协 调 、监 督管 理等 工作 。 ( 区 县市 政 市 容 行 政管 理 部 门负 责本 行 政 三) 区域 内道路 照 明 的建设 、运行 、维护 的监 督 管理 工作。 ( 道路 照 明设 施建 设 、运行 涉及规 划设 计 、 四) 安 全施 工 、掘路 施工 、园林 绿 化 、管 线架 设 等相 关 管理 内容 的 ,应 当符 合道 路 照 明 的标 准 ,保 障 道路 照 明设施 的正 常建设 、运 行 。
维护 工作 。
四 、 严 格 规 划 和 设 计
匕 京市夜
景照明管理办法》 f 京政办发[ 0 ) 2 8 7号) 0 2 及相关
充分 认识 北 京道 路 照 明科
随着 北京 建 设世 界 城 市 步伐 逐 渐加 快 ,各 方
1 市政 市 容 行 政管 理 部 门应 当会 同相 关 管 . 市 理 部 门 ,根 据本 市城 市 总体 规划 ,组 织 编 制本 市 道 路 照 明专 项规 划 ,报市人 民政府批 准后 实施 。
为进 一 步 实 现 北 京 地 区 道 路 照 明科 学 发 展 , 优 化 发 展 环 境 ,完 善发 展 机 制 ,规 范 发 展 秩 序 , 全 面推 进城 市 照 明节 能环 保 工作 ,不 断提 升 首 都 城 市 照 明 质 量 和 服 务 水 平 ,为 首 都 经 济 社 会 发
创 新 方 法 ,不 断 提 高 我市 道 路 照 明管 理 规 范 化 、
法 制化 水平 。 特 此通 知 。 附件
北京 道路 照 明发展 指导 意见 ( 行) 试
( 本市道路照明管 理工作遵循统 一规划 、 一)
分 级负 责 、分 区管理 、独立 运行 的原则 。
(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 部门是本市道路照 二)
路照明运行维护培训宣传工作 ,提升本市道路照
明行业 的运 行 、维护水 平 。
规 章 、规 范 及 《 市 道 路 照 明设 计 标 准》 城
(J4- 20) CJ5 06的相关 要求 。 2道 路 照 明设 计 方案 应 当符 合 不 同 区域 的需 . 求 并 体 现 技术 先 进 、经 济 合 理 和节 约 能 源 的要
人 民生活需 求 和谐 、符 合 绿 色节 能要 求 的道 路 照
明系统 。
三 、 强化管 理
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 4号令) 2 0 0 第 、
匕 京
.
市夜景 照明管理办法》 ( 政办发[ 0 ) 号) 京 2 8 7 等 0 2
相关规定 ,结合北京道路 照明实际 ,编制了 匕 京道路 照 明发展指导 意见( 行 ,现 印发 给你 试 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 ,要注意总结经验 ,
展 、市 民生活提供优质高效的照明保障 ,根据北 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 贼市照 明管理规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 4 2 0 0 第 号令) 、
规定 ,现 提 出 以下指 导意 见 :
一
( 道路照 明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运行维护管 五) 理单位应 当按照道路照明安全运行维护相关管理 规定 的要求 ,负责所属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
求。
( ) 行 维护 管 理 单位 要 加 快 推进 道 路 照 明 二 运
信息化进程 ,完善道路照明设备台账建设 ,努力
实现 道路 照明控 制 的人 性化 、 自动 化 和精细 化 。 f ) 路 照 明应 当 根 据所 在 地 区 的地 理 位 置 三 道 和季节 变 化合理 确 定开关 灯 时 间 ,并 根 据 天空 亮 度 变化 进行 必要 的修正 。开 灯 、关灯 时 的天然 光
同城 市空间布局 的定位及 区域 的划分 和发展策 略 ,组织编制各 区、县道路照明规划 ,经 区、县 政府批准后实施 ,并报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 门
一
设以人为本 、和谐发展的宜居城市 ,创建经济繁 荣 、社会安定的首善之区意义重大。
二 、基 本原 则和 主 要 目标
5 — 9
政 策 法规
备案 。
城 市 亮 化
2 1 年 第 2期 总 第 2 01 9期
( 各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 一)
指导 ,开 展针对 性 强 、内容 丰 富 、形式 多样 的道
f) 二 设计
1 市 道路 照 明设 计 应 当根 据 道路 照 明 规划 . 本 进 行 设计 ,并 符 合 国家 和 本 市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3 . 道路照明设施 的外观设计应当把满足人 的
安全 感 、舒适 感 放在 首位 ,造 型 简 洁 ,充 分 体现 首都 道路 照 明亮丽 、大气 、简 洁 的特 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