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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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公房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公房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房管理,保障公房使用安全,提高公房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所有公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房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房的安全、完好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房出租与管理第五条公房出租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租金合理,优先满足低收入家庭的需求。

第六条公房管理部门应建立公房档案,包括公房的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等,以便进行有效管理。

第七条公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房进行检查,确保公房的安全和完好。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公房,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拆除。

第八条公房使用人应合理使用公房,不得擅自改变公房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得损害公房的安全和完好。

第九条公房使用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逾期未支付的,公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提供公房服务、依法追讨租金等。

第十条公房使用人在合同期满后,应将公房交还给公房管理部门,公房管理部门应进行检查,确认公房完好无损后,办理交房手续。

第三章公房维修与养护第十一条公房维修养护应遵循预防为主、修补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房管理部门应制定公房维修养护计划,定期对公房进行检查和维修养护。

第十三条公房使用人发现公房存在安全隐患或需要维修养护的,应及时通知公房管理部门。

公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公房维修养护费用由公房管理部门承担,但公房使用人因使用不当导致公房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四章公房租赁合同管理第十五条公房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期限、租金、租赁用途、维修养护责任等条款。

第十六条公房管理部门应与公房使用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备案。

第十七条公房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公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公租房相关管理规定(3篇)

公租房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其他具有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建设、分配、租赁、使用、管理和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三)保障性、公益性原则;(四)经济、适用、安全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公租房建设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二)建筑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抗震设防标准达到规定要求;(三)户型合理,面积适中,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四)节能环保,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第六条公租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投入;(二)土地出让收益;(三)社会资本投资;(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七条公租房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公租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公租房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三章公租房分配第九条公租房分配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规定标准;(二)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三)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保障政策规定。

第十条公租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摇号、签约等程序。

第十一条公租房分配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一)居民身份证;(二)户口簿;(三)婚姻状况证明;(四)收入证明;(五)住房情况证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事业的发展,规范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公租房的管理机构第二条:公租房的管理机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三章:公租房的申请与分配第三条:低收入家庭可向所在地的公租房管理机构申请公租房。

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包括家庭收入证明、居民联系明等。

第四章:公租房的配租原则第四条:公租房的配租原则为公平、公开、公正、公认。

第五章:公租房的管理费用第五条:公租房的管理费用由住户支付,费用标准由公租房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告公示。

第六章:公租房的维修与维护第六条:公租房的维修与维护工作由公租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公租房的违约处理第七条:如果住户未按规定使用公租房或拒不支付管理费用,公租房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第八章:公租房的退出与续租第八条:在特殊情况下,住户可能需要退出公租房,退出条件和程序由公租房管理机构制定并公示。

住户符合续租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机制。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租房申请表格2、公租房管理费用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租房:指由以较低租金或合理分期方式,专门面向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可供长期居住的租赁住房。

2、低收入家庭:根据当地相关规定界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3、公租房管理机构:指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机构。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3篇)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3篇)

单位公租房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住房问题逐渐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许多地方政府推出了公租房项目,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廉租房源。

而其中一种类型的公租房是单位公租房,即由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住房资源。

为了保证单位公租房的有效管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单位公租房管理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共同负责,形成政府主导、企事业单位配合的管理体制。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公租房的宏观管理、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负责具体的公租房分配、维修和保洁工作。

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协商机制,及时解决公租房管理中的问题。

三、公租房分配1.公租房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人群的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或者竞争性淘汰等方式,确定公租房的入住人员。

3.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公租房的分配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人情主义安排或偏袒。

四、租金管理1.单位公租房的租金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收取,不得随意涨价。

2.政府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收入水平制定不同的租金标准,以保证低收入人群的租金负担不过重。

3.企事业单位应当按时收取租金,并及时上交给政府主管部门。

五、维修和保洁1.单位公租房的维修工作应当由企事业单位负责,维修费用应当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共同承担。

2.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体系,及时为公租房住户提供维修服务,确保公租房的安全和舒适。

3.单位公租房的保洁工作应当由企事业单位或专业的保洁公司负责,确保公租房的环境卫生整洁。

六、管理考核1.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单位公租房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包括公租房分配、租金管理、维修和保洁等方面。

2.对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的企事业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扣减租金补贴等措施进行处罚。

公租房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公租房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公租房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租房管理的规范和监督,维护公租房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公租房是指政府为解决困难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而划拨或出资兴建,由政府或政府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统一管理的租赁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租房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租金要合理,租房政策要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公租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公租房租赁、维修及管理服务。

第六条公租房的租赁对象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经审核通过后才能享受公租房租赁政策。

第七条公租房要坚持依法管理,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八条公租房规章制度应当通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实施效果。

第九条公租房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公租房政策的认识和支持。

第二章公租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十一条公租房的申请对象应当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群体要求,包括低收入家庭、特困家庭、无房家庭等。

第十二条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家庭状况证明等,并按规定的程序向相应管理机构申请。

第十三条公租房的审核工作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开展审核工作,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申请者需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隐瞒事实,否则将被取消公租房资格。

第十五条审核通过后,家庭将被分配适合的公租房,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公租房的使用权利和义务,租金标准等。

第十六条对于原公租房承租人的变更,也需要经过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公租房的审核工作应当及时公布审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公租房租金管理第十八条公租房租金应当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九条公租房租金的收取方式应当合理,租金应当用于公租房的维护和重建。

第二十条公租房租金的收取应当经过专门的管理机构,不得私自收取。

公房使用管理制度

公房使用管理制度

公房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房使用管理,保障公房使用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房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房的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房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管理,依法保障,依法监督。

第四条公房使用管理应依法保护公房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房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加强对公房使用者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对公房使用者的行为规范。

第六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强化对公房使用环境的管理,营造文明和谐的使用氛围。

第七条公房使用管理应依法维护公房的安全,保护公房的财产。

第八条公房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公房使用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公房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九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依法保障,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房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听取公房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营造和谐的使用环境。

第十三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在保证公房使用者权益的基础上,加强公房使用者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公房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五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章公房使用的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公房使用管理应明确公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

第十七条公房使用管理应建立健全公房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公房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公房使用管理应明确公房使用的程序和方式。

公房使用者在使用公房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公房使用管理应明确公房使用的时限。

公房使用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活动,不得超时使用。

第二十条公房使用管理应明确公房使用的费用。

公房使用者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使用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房使用管理应明确公房使用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房使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公房使用的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公房使用者应维护公房的整洁和安全,不得损坏公房设施和设备。

公有住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有住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有住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有住房的管理,提高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率,使公有住房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归单位所有,用于解决本单位在册教职工(含同职级和长期聘用人员)住房困难的居住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单位发展的需要及人才引进计划,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房源透明,手续公开,操作规范,管理严格。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单位设立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有住房的宏观管理。

公有住房分配由资产管理处执行。

第五条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有:1. 制定公有住房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2. 受理公有住房的租住或调整申请。

3. 调研市场公房租金情况,提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负责租金催缴。

4. 代表单位与租住人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负责办理租住人入住和退房手续。

第三章公有住房的分配与使用第六条公有住房的分配应根据单位发展的需要及人才引进计划,结合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保障。

第七条公有住房的分配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

分配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教职工的住房需求、工作年限、职级等因素。

第八条教职工申请公有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1. 在册教职工(含同职级和长期聘用人员)。

2. 有住房困难,需单位提供公有住房解决的。

第九条公有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租赁期满后,如有需要,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应根据市场公房租金情况制定,租金收入用于公有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章公有住房的维护与管理第十一条公有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确保公有住房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二条公有住房的维修责任分为:1. 单位负责公有住房的总体维护和管理,确保公有住房的安全和舒适。

2. 租住人负责个人居住空间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居住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三条公有住房的维修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担:1. 单位承担公有住房的总体维修费用。

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住房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公共住房。

第三条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二章:申请与分配
第四条申请公共住房的居民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和住房条件。

第五条公共住房的分配应通过公开摇号、积分排序等方式进行,确保分配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三章:使用规定
第六条公共住房只能用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居住,不得出租、转租或用于经营活动。

第七条住户应爱护公共住房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

第八条住户应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逾期不缴的,将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维修与管理
第九条公共住房的维修由政府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住户应及时
报告住房设施的损坏情况。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公共住房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住房的
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逾期不缴租金等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责任外,还可能取消其公共住房
的居住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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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公共住房使用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公共住房使用暂行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市局公共住房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以下公共住房简称公房。

一、公房的使用原则1、以服务机关、方便职工工作为出发点,规范公房使用行为。

2、公房产权...
公共住房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市局公共住房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以下公共住房简称公房。

一、公房的使用原则
1、以服务机关、方便职工工作为出发点,规范公房使用行为。

2、公房产权归市局所有,借用公房的个人要服从管理,任何人无权私自出租出借、变卖或出售。

3、凡享用公共住房的局机关职工,水、电费按时自行缴纳。

4、已享有房改房或集资房的机关职工,不安排使用公房。

5、因工作需要可暂时安排公房的:
(1)系统内部交流干部;
(2)家在异地的临时、借调人员及新接收人员。

二、公房的维修与养护
1、凡享用公房的个人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2、享用公房的个人对室内自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费用自理;严禁擅自对房屋进行拆建、装修。

3、公房公用设施发生大修或需更新改造的由单位统一协调组织实施。

三、公房的收缴办法
1、已享有房改房或集资房仍在使用公房的机关职工,应在本管理办法实施3个月内退还所住公房。

逾期未退出的,除水、电费自理外将按500元/月的住房租金从工资中予以扣除。

2、非局机关的系统内职工借用公共住房的,应在本管理办法实施3个月内退出所住公房。

逾期未退出的,除水、电费自理外将采取行政手段予以收回。

3、外单位人员借用公共住房的,应在本管理办法实施3个月内退出所住公房。

逾期未退出的,除水、电费自理外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收回。

四、享用公房的基本意见
1、一般同志2人/间;
2、科级干部(含已婚一般同志) 1人/间;
3、处级干部1人/套。

本管理办法于第二十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生效。

调查职责调研职责调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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