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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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行业动产融资登记指南

融资租赁行业动产融资登记指南

前言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与占有分离,一旦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则善意第三人可能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使得出租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和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的相继出台,使得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的融资租赁物权的具有了司法效力,对出租人的权利进行了保护。

2019年2月22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本市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上海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相关事项。

1发展历程2009年起,征信中心开始提供融资租赁登记服务。

2010年一行三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天津市首先开始进行动产融资登记的推广。

其中,天津市由市金融办联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委和银监局颁发了规范性文件,要求辖内监管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等机构在租赁登记系统进行租赁物的登记和查询。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也及时出台意见认可了租赁登记在天津市的司法效力。

湖北省政府发布文件引导当事人开展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

2019年2月22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本市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上海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相关具体事项。

其中,明确了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状况登记。

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先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

且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2.05.05•【文号】银发[1992]104号•【施行日期】1992.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银发[1992]104号1992年5月5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各地相继设立了一些融资性租赁公司。

这对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加快技术改造,提高资金使用率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但据反映,目前融资性租赁公司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少数公司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为此,总行决定,对融资性租赁公司进行一次重新验收登记。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验收登记的范围:各地区、各主管部门开办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各类融资性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除外)。

二、验收登记的要求(一)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符合条件的,应重新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对少数不符合条件,经营管理混乱的应予撤销。

(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从事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原则上应予撤销。

对个别符合条件确定保留的,应按《融资租赁公司验收标准》进行严格审查,经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后,报总行批准。

(三)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已经设立的应予撤销。

三、需要报送的材料(一)申请重新登记的融资性租赁公司应提交申请报告、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组织章程、验资证明、主要负责人名单和经营状况,会计、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融资租赁动产抵押登记流程

融资租赁动产抵押登记流程

融资租赁动产抵押登记流程
融资租赁对于社会⼤众来说可能⽐较陌⽣,但对于中⼩企业来说是⾮常重要的⼀种⾦融产品。

当中⼩型企业需要使⽤⼤型机械设备⽽不能购买时,⼀般会选择融资租赁的⽅式取得使⽤权,那么融资租赁动产抵押登记流程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

融资租赁动产抵押登记流程
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可由抵押合同双⽅当事⼈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件:
(⼀)经抵押合同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抵押合同双⽅当事⼈主体资格证明或者⾃然⼈⾝份证明⽂件。

委托代理⼈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份证明⽂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登记内容是动产抵押登记流程的关键内容。

1、抵押⼈及抵押权⼈名称(姓名)、住所地;
2、代理⼈名称(姓名);
3、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4、担保的范围;
5、债务⼈履⾏债务的期限;
6、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权归属;
7、抵押⼈、抵押权⼈签字或者盖章。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章并注明盖章⽇期。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常见问题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关于融资租赁登记1. 为什么要进行融资租赁登记?融资租赁登记可以公示当事人的权利状况。

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可以起到公示维权的作用,与租赁物处分交易有关的第三人,通过查询登记系统,可以既不侵害已登记租赁当事人的权益,又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2. 融资租赁登记由谁办理?融资租赁登记由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办理,出租人或承租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3. 租赁可以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登记吗?可以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登记的业务包括以下两类:(1)、《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融资租赁交易活动。

(2)、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或者双方同意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租赁交易。

租赁期限越长,承租人处分租赁物的动机越强,因此期限超过1年的租赁业务也可以进行登记。

4. 登记的租赁物范围包括哪些?登记的租赁物主要是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具体包括工程机械、运输设备、渡口设备、生产及动力设备、仪器及实验设备、办公设备等。

登记的租赁物不包括以家庭消费为目的的租赁物,也不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因为二者都由特殊的法律调整。

对于飞机、船舶等国家法律已经规定登记机关的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5. 如何进行融资租赁登记?融资租赁登记通过“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进行。

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一是注册用户。

目前,进行登记需要注册为登记系统的常用户。

二是录入登记信息。

由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当事人通过登录登记系统的互联网终端、按照页面提示自行录入。

三是获得登记文件。

如果录入信息要素齐备、格式符合要求,登记系统就会接受登记,并产生融资租赁登记文件。

6. 怎样进入登记系统?要具备什么软件和硬件条件?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网站,注册成为系统常用户,就可以进入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和查询。

使用登记系统时,需要具备一台能访问互联网的计算机,并安装网页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5.5以上)和能阅读PDF 格式文件的软件。

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

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

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融资租赁,起源于20世纪中叶的美国,1981年被荣毅仁先生引入我国。

融资租赁作为集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融资手段,在促进实体经济和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具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依照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于2017年8月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数据显示①,截至2016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共计6158家,比上年底增加2543家,增幅为70.3%。

其中,内资试点企业204家,增加15家,增幅为7.9%;外资租赁企业5954家,增加2528家,增幅为73.8%;同时,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金也达到最高点,企业注册资金本总量为19223.7亿元,同比增幅为31.3%,是2013年2884.3亿元的近7倍。

截至2016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资产规模已经突破两万亿。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外部政策环境也在不断优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果。

但是融资租赁业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尚不完善,出租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增加了融资租赁交易风险,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长足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文简称“《物权法》”)2007年颁布生效,其中第六条②规定了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的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的物权公示方法为交付(占有)。

由于不动产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登记制度,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动产租赁物的登记公示问题。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但是租赁物并不由出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所有者与占有者分离是融资租赁关系的最显著特点,正是这一特点导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无法通过“占有”这一公示手段公式出来,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这一事实极易产生承租人即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假象,第三人无法通过“占有“这一公示手段判断真正的租赁物所有权人,如果承租人将租赁物私自转让给第三人或在租赁物上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第三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①确立的善意取得原则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出租人丧失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上海 融资租赁设立登记 指南

上海 融资租赁设立登记 指南

上海融资租赁设立登记指南一、引言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将资产租给客户,同时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商业模式。

在上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进行登记,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融资租赁设立登记的相关指南。

二、登记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融资租赁设立登记之前,需要完成以下准备工作:2.1 审查公司名称公司名称需要符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不得包含敏感词汇和违禁内容。

2.2 确定注册资本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

2.3 确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应包括融资租赁相关业务,如机械设备租赁、车辆租赁等。

2.4 准备申请材料准备好以下申请材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身份证明•注册资本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三、登记流程完成准备工作后,可以开始进行融资租赁设立登记。

下面是具体的登记流程:3.1 提交登记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填写相关登记申请表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3.2 审核材料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3 领取登记证书审核通过后,可以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融资租赁设立登记证书。

3.4 公示期在领取登记证书后,需要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结束后,即可正式开始经营。

四、其他注意事项在进行融资租赁设立登记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4.1 税务登记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在设立登记后,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4.2 合规管理融资租赁公司需要遵守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合规管理,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3 资金管理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运用资金,防范风险。

4.4 客户管理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建立客户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五、总结上海融资租赁设立登记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必要步骤,本文对上海融资租赁设立登记的相关指南进行了全面、详细、完整的探讨。

融资租赁船舶所有权登记

融资租赁船舶所有权登记

不在 本 国进行 登记 ,而 是在 国外 设 立单船 公 司 ,将 融 资 租 赁船 舶 在 国外 ( 一般 为方便 旗 国 家 ) 行 登记 ,所 有 进 权 人 为单船 公 司。 由于 这 些做 法依 据 的是 各 自相 应 的法
具 有 担保 功 能 的所 有权 ,或 日出租 人 对租 赁 物 的所 有权
2 0 年3 0 8 月2 8日,交通 运输 部 印发 了 《 关于 规范 国 内船 舶 融 资租 赁 管 理 的通 知 》 ,该 文 第4 规 定 : “ 条 以 中小 企业 融 资租 赁 方式 新建 或购 置 的船舶 ,其 船 舶所 有 人应 为该 中小企 业 融资租 赁船 舶 的 出租人 ,船 舶 经营 人
主 要 有 :登 记 出租 人 为 所 有 人 :登 记 承 租 人 为 所 有 人 :
厚 的担 保权 属性 ,出租 人在 租赁 期 间 虽享 有所有 权 ,但
其 实际 上几 乎放 弃 了与租 赁 物使 用价 值 有 关的所 有权 一 切 杈 能 ,成 为一 种 名义 上 的所 有权 ,仅 保 留与该租 赁 物 的 交换价 值 有 关的权 利 。此 时 , 出租 人对 租赁 物仅 享 有
融 资 租 赁 交 易 的 这 种 特 色 造 成 了 租 赁 物 的 占 有
人 为所 有 人时 ,因承租 人 的 负债 或侵 权 、违 约等 行 为 ,
将 导 致 融 资 租 赁 船 舶 被 债 权 人 中请 强 制 拍 卖 。 虽 然 出 租
者 和 所 有 者 的 分 离 。承 租 人 占有租 赁 物 但 不 享 有租 赁
的 问题 ,即承 租 人经 营船 舶 应如何 登记 的 问题 。如 不 登
记 承租 人 为租 船 人 ,则 出租 人可 能 会被 各种 因营运 船舶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第一条为了便利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公示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融资租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范的交易活动。

凡符合《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且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或者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租赁交易,当事人可以申请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融资租赁登记的租赁物包括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但不包括为个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的租赁物。

第四条融资租赁登记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一方办理。

出租人或承租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办理登记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在以下条款中也称为“发起登记的当事人”。

第五条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登记信息,并承担与登记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有关的后果。

第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登记完成后的合理期间内,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将登记的事实通知对方。

第七条进行融资租赁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

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信息。

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第八条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

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

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审查后取得常用户资格。

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

第九条申请常用户资格的机构须向征信中心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以下简称《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申请常用户资格的机构提交签署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视为同意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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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登记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是响应融资租赁业界的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互联网电子化登记系统,服务于融资租赁登记与查询。

登记系统是一个基于现代动产担保登记理念建设的权利公示平台,以便捷、高效的方式披露交易主体的权利状况,维护交易安全。

具体来讲,融资租赁登记有以下特点:一是登记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对交易合同进行审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登记当事人负责;二是公示性登记,登记内容有限,登记过程简单,登记不要求提交融资租赁合同,仅要求登记出租人、承租人、租赁物等信息,目的是公示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只要登记要素齐备、提供信息的格式符合登记机构的要求,就可以完成登记;三是登记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凡是接通互联网的电脑均可成为登记系统的用户,在线完成登记与查询;四是查询方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融资租赁登记信息。

登记系统的三大主要功能是登记、查询和登记文件验证。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或其委托的他人,只要通过互联网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的身份资料现场审核后,即可登录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操作。

查询的条件是承租人的法定注册名称或身份证件号码。

登记系统提供登记文件和查询证明验证的功能,即任何人可以通过输入有关编号来验证特定编号对应的登记文件或者查询证明是否存在、是否和登记系统中的有关文件或是证明包含的内容一致。

进行登记文件和查询证明验证,无需注册成为用户。

根据国际经验,动产融资租赁登记与动产担保登记在同一平台是最好选择,因为二者均不创设权利,而是服务于权利的公示和受偿顺位的确立。

融资租赁登记体现的是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登记的目的在于公示,即提示利害关系人特定财产上可能存在的权利,并且确立在同一财产上的多个权利发生冲突时的受偿顺序。

融资租赁登记时间可以帮助确立租赁关系的设立时间,在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权利的同时,也可为第三人查询租赁财产之上的权利状况提供便利,从而维护有关交易方的权益。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成和运行,标志着我国在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将对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融资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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