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合集下载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一、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

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了公民个人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各国法律上一般都明确承认了隐私权,以保障公民的隐私不受非法揭露。

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已实际承认了隐私权。

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了解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中,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如何选择看病医生;明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

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和患者都具有独立人格,但医患双方由于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在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医务人员占有主动的优势,而患者则往往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

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掌握主动权,应当为解除患者病痛作出最佳选择,但患者并不因此丧失其独立自主的地位,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并且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介绍医疗告知义务制度是指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的法律要求。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使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并主动参与自己的医疗治疗过程。

内容医疗告知义务制度包括以下要点:1. 信息披露医生应当向患者提供与其诊断、治疗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病情、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

医生应以清晰简明的方式向患者解释这些信息,确保患者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

2. 患者知情同意在向患者提供必要信息后,医生应当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患者知情同意是指患者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后,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特定的诊断或治疗方案。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得强制患者接受治疗。

3. 保密义务医生在与患者交流时应严守医疗保密义务,不得将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给他人。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授权人员获取。

4. 特殊情况下的告知义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医生可能会面临告知义务的例外情况。

例如,当患者无法理解相关信息或决策能力受到限制时,医生可能需要与患者的家属或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并获得他们的同意。

目的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

通过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患者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这也促进了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信任,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

总结医疗告知义务制度要求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并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促进医患之间的良好沟通和信任关系。

医生应严格遵守医疗保密义务,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关系,是密切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

一、告知原则: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告知患者近亲属或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告知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

二、告知对象: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2、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签署委托书)的其他被告知人。

3、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可以告知患者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患者委托的其他被告知人。

4、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应当作记录,并由患者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签字认可。

5、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愿表达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在采取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汇报主管职能部门。

三、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录音录像告知三种。

1、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2、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具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

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3、录音录像告知是指针对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或需要进行重大医疗活动的患者,在医院规定的专门办公室内进行录音录像,并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四、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1、患者入院时,床位医师应向患方告知其病情、诊断和可能的预后。

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

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

峨眉山市中医医院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法定权利,知情告知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为了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切实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履行知情告知义务,防止医疗纠纷发生,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应做必要的说明,使得病人就某种医疗行为做出同意的决定。

”在临床上,当医生对病人做出诊断或推荐一种治疗方案时,要求医生必须向病人提供充分的病情资料,包括这种方案的益处、危险性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并以此建立诊疗方案,使病人能自主地为自己的利益做出判断和明智选择。

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患者知情权和患者同意权。

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有对其病症、治疗方案、治疗效果等医疗信息知悉的权利;患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取得医师提供的医疗所必须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医疗同意与否的决定权利。

知情权是同意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而同意权是知情权的结果和价值体现。

二、知情告知的对象患者具有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资格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知情同意权必须由患者本人做出方为有效,其他人员不得代为行使;其它情况应采取授权委托代理人来代为行使。

患方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人员顺序:1、应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人行使,委托代理人应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担任;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可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2、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时,由本人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3、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需采取保护性医疗制度时,应采取授权委托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诊疗的内容和程序,不能权衡利弊得失,不能对所有诊疗方案做出评价,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做出决定,不能理解自己所决定的行为将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代理人行使。

医院医疗告知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告知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告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疗告知工作,维护医患关系,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保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医疗告知管理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第三条医疗告知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告知患者有关疾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预期等信息的行为。

医疗告知应当及时、准确、充分、真实。

第四条医疗告知管理应当遵循医疗道德和法律法规,确保患者充分知情,保护患者隐私,防止医疗风险。

第五条医疗告知管理应当根据患者的不同情况和需求,采取个性化和差异化的方式和措施,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选择。

第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告知档案,并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以确保医疗告知工作的持续、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二章医疗告知义务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及时、准确、充分、真实地告知有关诊疗情况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预期等重要信息。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不同情况和需求,采取差异化的医疗告知方式和措施,确保患者充分知情。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告知时,应当注重沟通技巧和语言表达,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难以理解的语言。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耐心听取患者和其家属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解答疑问,提供咨询和支持。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告知时,应当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确保告知内容不被他人听取和泄露。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告知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告知。

第三章医疗告知程序第十三条患者来院就诊后,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初步评估,并了解患者的主诉和病史。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明确医疗告知的内容、形式和时间,并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在诊断明确后,向患者进行疾病诊断告知,包括病情名称、病因、症状、检查结果等内容。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在制定治疗方案后,向患者进行治疗告知,包括治疗目的、方法、药物副作用等内容。

医疗机构告知义务落实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告知义务落实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告知义务落实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及意义医疗机构作为救死扶伤的重要载体,其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告知义务是医疗机构依法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然而,近年来,一些医疗机构在告知义务落实上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如未充分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费用等相关信息,导致患者权益受到侵害,医患矛盾不断加剧。

为解决医疗机构告知义务落实不到位问题,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和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与任务(一)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促使医疗机构全面履行告知义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二)具体任务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告知义务的认识和重视。

2. 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告知义务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得到有效落实。

3. 强化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4. 提升患者满意度,促进医疗机构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

三、措施与方法(一)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1. 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告知义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2. 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

(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告知制度,明确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告知时间等要求。

2.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考核评价机制,将告知义务的落实情况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

(三)强化监督检查1.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2. 建立医疗机构告知义务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1. 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对涉及告知义务的医疗纠纷,依法及时处理,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法律有规定医务人员的义务吗

法律有规定医务人员的义务吗

法律有规定医务人员的义务吗法律有规定医务人员的义务吗?1、什么是医务人员的执业医疗义务?医务人员医疗义务的产生基于医疗会合同的成立和有关医疗法律法规。

由于医疗服务关系的成立是一种医疗合同的关系,因此医务人员应当代表医疗机构为就医者提供医疗服务,即履行医疗义务,履行合同的规定与义务。

在医疗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执业医疗义务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治疗。

医务人员日常医疗服务行为中的执业医疗义务只有在医疗合同成立及其有效期间才是有效的。

如患者住院治疗出院后,还需要继续门诊治疗、随诊观察或进行康复治疗等,则这种执业医疗义务仍然继续存在。

医务人员的执业医疗义务是最主要的义务,医务人员的其他义务都是基于这项义务产生的,例如,紧急抢救义务、转诊转医义务等。

如果医务人员的这项义务消失,那么其他义务也随之消失。

医务人员的医疗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亲自坐诊问诊的义务患者进入医疗机构选择科室与挂号,表明医疗合同的成立。

现在医院门诊分为一般门诊和专家门诊。

一般门诊是医疗机构安排工作后,临床医师按照规定履行义务。

但专家门诊对于患者来说,更具有明确的指向性,现在这些指向性发展为患者选医制度、患者选择医疗小组制度等。

这些指向性的挂号都是医疗机构向患者特别介绍和推荐,并得到患者的信任所产生的结果。

因此无论是一般门诊还是患者选医师等,医务人员均应履行这种合同义务,亲自坐堂对患者问诊、检查、诊断。

而不能采用假冒名医之名等手段欺骗就医者。

二、作出诊断的义务诊断包括初步诊断是医师在经过对患者的问诊、检查后,对患者的健康状况作出的医学专业判断。

因此,在这项义务的履行中,应做到:(一)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患者疾病的疑难程度,作出会诊或转科的判断。

(二)根据患者的检查结果,独自作出初步诊断和治疗方案。

(三)根据本院的治疗能力和患者疾病的疑难程度,作出转院的判断,并在转院前和转院过程中坚持对症治疗。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是指医务人员在开展诊疗工作时,应当依法向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充分的告知,使其对诊疗工作的内容、风险以及后果有充分的知情权,从而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履行告知义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患者利益、提高医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从而建立起医患之间的信任和良好的沟通关系。

只有在知情的基础上,患者才能够全面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做出合理的决策,避免因为缺乏信息而导致的误解和不信任。

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也有助于提高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化解,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在履行告知义务制度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和选择,注重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易懂性,避免使用专业术语使患者难以理解。

医务人员还应当针对不同患者的特殊需求,进行个性化的告知,充分考虑患者的心理和社会状况,尽可能提供适合患者接受的信息。

同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制度时应当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的个人权利。

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将患者个人的病情和治疗信息透露给他人,除非经过患者本人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

总之,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是医患关系良好和医疗质量提升的基础。

通过充分的告知,患者能够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做出明智的决策,从而提高了医疗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作为医务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树立良好的医生形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石嘴山中心医院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为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增加医患沟通,减少不必要的认识差异,争取取得患者对诊治措施的理解与支持。

现制定本制度。

一、就诊时,导医台需依据患者提供的情况,向患者告知所要就诊的科室;患者入院后,管床护士和医师必须及时向患者作必要的自我介绍,发放《患者入院告知》,同时告知住院须知等注意事项,患者履行签字义务。

二、在完成详细诊查,提出初步诊断或入院诊断后,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利,对患者进行病情、诊断、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告知,提供不同的诊疗方案,向病人或家属解释交待病情须耐心,争取与病人及家属达成共识,对进一步的诊断及治疗做好配合。

对病情解释的内容应使病人或家属对所患疾病有一个初步认识,即病因、疾病的进程、治疗方法、疾病的恢复过程、应做的相关检查等;对于不能立即明确诊断的患者,应解释是病情复杂、多系统疾病、目前的相关辅助检查资料不全等原因影响诊断,及下一步有必要做的相应检查,及其大致的费用等。

三、上级医师查房,如诊断与下级医生不一致或有新的、进一步的诊疗意见,应再次向病人家属解释交待病情。

所解释的内容应更为详细、具体。

四、会诊医生在对患者全面诊查后,提出会诊意见,同时必须亲自向病人或家属解释病情。

五、经治医师必须随时与患者或家属保持沟通,了解病员病情变化,了解病员及亲属的思想动态等。

并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生活及服务等方面的想法和意见。

六、病情变化时经治医师必须随时交待病情,并就处置措施进行必要的解释并征求患者或家属的意见。

七、决定医疗处置措施时,须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家属或授权委托人说明,说明内容应有记录,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八、在实施治疗前,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治疗目的、治疗时间、治疗方法(包括药品的使用时间、使用方法、使用量等事宜,门诊病员药品使用由门诊药房告知)以及治疗实施人员、治疗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九、在治疗过程中,各级医师必须经常到病房与患者和家属沟通,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随时调整治疗方案。

十、有痛苦的或有一定危险的诊疗项目,在术前一定的时间内向患者和家属做好解释交待,说明诊疗项目的必要性、所存在的痛苦和危险性;对需要患方术前签字的,不能回避可能会出现的危险情况,但也不能不切实际的夸大其危险性。

十一、手术和麻醉前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必须向家属交待手术和麻醉的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就手术目的、手术和麻醉方式、参加手术人员、手术前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向病人或家属做详细
交待,决不能回避可能存在或发生的危险性。

争取取得患者或家属理解,并签署手术同意书。

十二、输血前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并加之解释,使之理解与接受。

医患双方必须在临床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后方可输血。

十三、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家属详细交待检查和治疗的目的、过程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并发症。

十四、对各项检查的报告单应及时整理,不能丢失,认真分析记录,及时处置;并向上级医生汇报,必要时向病人或家属做好具体解释。

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完成的有关检查项目,应向患者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对检查前有特殊要求或对检验标本有专门规定的,必须向患者解释清楚。

十五、医务人员需掌握告知技巧,了解不同民族、种族、国籍及不同宗教患者的不同习惯,采用患者易懂的方式进行医患沟通。

自觉保守患者隐私,除了法律规定外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患者情况。

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经治医师和/或本治疗组上级医师(必要时科主任)必须就争议焦点向患者及其家属做必要解释,同时告知患者,处理争议的合法途径以及注意事项。

十六、患者出院,经治医师须提前一天通知。

告知患者出院时间、出院时病情情况、出院后注意事项、随访复查时间,对出院后需要继续治疗的患者应说明随诊时间,继续治疗所应用的药物、剂量、用法
及继续治疗所需的时间,必要时联系门诊导医提前进行门诊复查预约。

十七、因人力、技术、设备等因素,在我院难于进一步诊治时,经治医师必须告知患者实际情况及相关转院事宜,征求患者和患者家属意见,同意转院后可以办理相关转院手续,不同意转院的需履行相关签字手续;对不符合转院规定的,而医保及离休干部患者要求转院,经治医师应向患者充分说明原因。

如病人执意要求转院,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充分告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等,并履行相关签字手续后办理出院。

所有转院患者,经治医师必须详细告知病情情况、转院期间可能存在的危险以及转院期间必须注意的事项。

十八、患者在住院期间死亡,经治医师必须告知死亡患者家属相关事项,包括尸体的停放、保存、处理等相关规定,对于死因不明或患者家属对死因有疑异者,必须向死亡患者家属交待尸检等事宜。

十九、告知地点包括患者床旁、医生办公室或其它院内场所。

告知次数和时间依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告知内容必须具备充分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将有关告知内容记录于病程录中。

二十、全院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引发医疗纠纷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宁夏第五人民医院石嘴山中心医院
二0一三年十月一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