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际经验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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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

浅析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

浅析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兴模式,它更加便捷、高效地满足了人们的金融需求。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监管问题。

本文将从互联网金融的类型、法律监管的现状以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浅析。

互联网金融包括P2P借贷、股权众筹、虚拟货币等多个类型。

这些业务的独特性和创新性带来了法律监管的难度。

例如P2P借贷平台的风险无法忽视,而且虚拟货币的价值和交易方式也与传统金融有所不同。

对于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标准和责任。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现状不完善。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创新,现有的法律法规跟不上技术进步的步伐,无法很好地约束和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为。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监管责任不明确、执法力度不够等。

需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为了解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标准和责任。

加强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加大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日常监管。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监管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减少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他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共同解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法律监管带来了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和培训,加强国际合作等。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环境。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的融合,互联网金融行业迅速崛起并发展壮大。

然而,由于其业务复杂性和风险特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问题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难点。

本文将从监管问题的现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对策进行探讨。

一、监管现状近年来,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利润诱人的特点,一些企业或个人存在以虚假信息欺诈、非法集资、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给广大市民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危及金融市场的稳定。

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技术特点和业务模式的创新,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在监管体系上,传统金融机构监管体系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需求。

当前,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要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这种监管措施不利于企业规范、有序地运营。

其次,在监管手段上,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存在实体门店,监管部门无法通过实地检查进行监管。

再次,在监管难度上,监管部门面临着账户、资金的流动性强、跨地域、跨境等困难,使得监管难度提高了很多。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互联网金融行业泡沫化、风险化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有必要进行规范、有序的监管。

从保障企业稳定发展和客户权益出发,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建立起来。

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是实现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首先,在保障公众利益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必须有法律依据和严格执行。

其次,在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方面,必须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监控、风险预警体系。

最后,在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方面,必须采取欣欣向荣的态度,支持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要着眼于长远的、稳定的所谓,必须适当地平衡监管成本与监管效果之间的关系。

三、对策研究互联网金融监管建立起来后,我们应该采取哪些对策来解决监管难题呢?一方面,通过人员和技术手段的升级和改进,可以实现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业务活动的一种新型金融业务形态,近年来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监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盲目发展、信息不对称、资金信用风险等问题密切相关,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稳定具有重要影响。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正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监管体系、监管手段和监管标准都在不断优化和完善。

如何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保障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安全,成为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存在的问题、监管机构的作用、监管技术手段的创新以及风险防范和监管实践等方面的研究,有助于深入了解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主要是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揭示监管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通过研究,可以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研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和问题,也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参考,指导其加强监管力度,防范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通过研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创新和实践经验,可以为监管机构提供有效的工具和方法,提升监管效能,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研究对监管措施的建议和展望未来,可以为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提供指导和思路,促进我国金融业的现代化转型和发展。

1.3 研究意义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业态,其发展速度之迅猛,市场规模之巨大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活力和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正是针对这些挑战和风险而提出的一种新型监管模式。

而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研究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能够帮助政府和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监管漏洞和风险点,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现状及建议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现状及建议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现状及建议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2006年兴起以来,迅速发展壮大,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监管工作也日益显得重要。

本文将就我国互联网金
融监管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现状
1.监管体系不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尚处于探索阶段,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主体分散,监管职责不明确。

2.监管标准有待完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标准不够明确,监管政策不够统一,监管数据不够透明。

3.监管技术手段滞后: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创新,监管部门的监管技术
手段滞后于市场发展,无法有效监管新型金融业务。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1.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应当加快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
责和权限,加强协调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2.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应当与时俱进,及时跟进市场变化,
加强对新型金融业务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前瞻性。

3.加强监管技术手段:应当提高监管科技化水平,发展监管技术工具,加强对互联网
金融数据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三、结语
互联网金融是当前金融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和方向,但随之而来的是日益复杂的风险和
挑战。

只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完善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提高监管的科技化水平,才
能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未来我国
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不断完善,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问题探讨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问题探讨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问题探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金融服务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迎来了新的变革,这就是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媒介,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搭建出一种金融服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效率性,同时也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和资金。

然而,互联网金融还存在着监管问题,本文将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问题探讨这个角度来讲述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以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变革和升级为基础的。

互联网金融最早产生于2007年,当时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政府对传统银行金融进行了严格的控制,银行贷款需求大量增加,同时也有很多中小微企业需要融资解决资金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家瞄准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市场空缺,开始创建互联网金融平台。

随着时间的推移,互联网金融逐步成为了大众化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服务:P2P网络借贷、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保险等。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中最具代表性的业务之一,其模式是将有资金需求的个体借款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无资金操作能力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发起借贷,实现了不同人之间借贷资金的快速匹配。

现在,P2P网贷已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主要领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平台。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各种政策法规的配合和指导,然而,互联网金融纷繁复杂的现状上,监管却显得十分薄弱。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监管问题:1.缺乏专业化的监管机构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虽然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但其实很类似于传统的金融业务。

因此,物理店铺和线上互联网平台受到的监管应该是类似的。

然而,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监管部门有很多,监管分散,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监管机构的规范条款、监管标准也没有很好的统一,导致监管工作呈现出比较混乱的状态。

2.平台风险管理不到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平台是借贷的参与者,是对资金进行积累并管理的。

互联网金融:国际经验、风险分析及监管

互联网金融:国际经验、风险分析及监管

互联网金融:国际经验、风险分析及监管作者:李东卫来源:《新会计》2014年第06期【摘要】互联网金融是将电子支付与金融业相结合的一种产物,也是金融供需存在缺口以及渠道创新下的必然产物,它最显著的优势就是创新。

央行作为金融管理部门,关注和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并针对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加强监管。

文章收集和整理了国外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类型及主要经验,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提出强化监管、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国际经验风险分析监管建议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简介目前,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传统金融之外非常重要的金融模式,在业务形态上,涉及互联网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是以创新的渠道发展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创新支付渠道,使支付服务更加便利。

如互联网支付通过互联网线上支付渠道完成了从用户到商户的资金清算行为,解决了跨行跨地支付和信用保证问题。

2013年,支付机构累计发生互联网支付业务153.38亿笔,金额总计达9.22万亿元。

2.创新理财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理财窗口。

如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各种网上理财工具,将支付平台与货币基金业务直接连接,起点低、期限短、收益高、灵活方便,实时到账无手续费。

截至2014年2月14日,余额宝销售规模已达4 000亿元,用户达6 100万户,户均持有额达6 500元。

3.创新投融资渠道,在资金供需者之间搭建新的平台。

如 P2P网贷公司、众筹网等,交易成本低、风险分散,不受地域、规模等限制,大大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

2013年,“网贷之家”统计的90家P2P平台的总成交量达490.22亿元,成交笔数56.15万笔,其中出借人数25.05万人,借款人数14.93万人。

4.新金融营销渠道实现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融合。

近年来,新金融营销渠道和获取渠道的不断拓展,以互联网手段实现了更高效的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融合。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及对策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及对策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及对策分析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给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深刻的变革。

互联网金融凭借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迅速获得了广大用户的青睐。

然而,与之相伴的是一系列风险和挑战,如信息安全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为了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加强监管并制定有效的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诸多便利。

首先,它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

用户无需前往实体网点,只需通过网络就能轻松办理各种金融业务,如转账、理财、贷款等,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其次,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

许多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投资起点较低,让更多普通民众有机会参与金融投资,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再者,丰富了金融产品的种类。

互联网金融创新推出了许多个性化、定制化的金融产品,满足了不同用户的多样化需求。

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存在不少问题。

信息安全是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由于互联网金融依赖于网络技术,用户的个人信息、交易数据等容易受到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威胁。

信用风险也是一大隐患。

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一些不良借款人可能利用虚假信息获取贷款,从而导致违约风险增加。

此外,市场风险不容忽视。

互联网金融市场波动较大,部分金融产品的价格容易受到操纵,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问题,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空白和模糊地带。

应加快立法进程,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业务范围、监管标准等,为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强化监管技术手段也至关重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监管技术也需要不断创新和升级。

监管部门应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实现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实时监测、风险预警和数据分析,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在准入方面,严格审核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质、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等,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才能进入市场。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

互联网金融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受到广大民众的喜爱,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监管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展开研究,从现有的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监管趋势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监管机构的设立和监管规定的出台。

我国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立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监管措施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不相适应,且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权限和协作机制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导致监管工作的难度加大。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是监管的条块分割。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由多个不同的部门负责,导致监管力度不均衡,监管标准不统一。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速,以及新兴的金融业态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和规定时存在滞后性,不能及时应对金融业态的变化。

互联网金融涉及到的技术风险和信息安全问题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网络攻击、用户数据泄露等问题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未来的监管趋势将是整合监管力量,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

这意味着各监管部门之间需要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政策,避免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叠的问题。

加大监管力度和力度也是必要的,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全面监管,提高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技术水平,形成一套完善、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

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和信息安全问题的监管力度也是非常关键的,加强技术研发和持续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和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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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际经验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作者:黄露青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02期摘要:现阶段,由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迅速拓展、规模不断扩大,使得新兴电子商务及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大量涌现,怎样更加有效地加强网络金融领域的监督和管理成为了国内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首先对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接着介绍了发达国家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并结合中国目前情况提出诸如:保障投资人的既有利益、健全互联网监督的法律体系、明确监管主体、有效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及风险防范工作等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国际经验前言伴随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起及迅速推广,不断涌现出一大批新兴电商及网络金融交易平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自然而然地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就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中面临的种种挑战、存在的各种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全面地剖析。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管理遇到的难题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金融业态,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法律规章的构建规划。

现阶段,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早就出现了诸多问题,然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尚处于初期阶段,并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管理体制,不少问题依旧存在,主要表现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御、监督主体的判定和交易的电子化、虚拟化等是其主要方面。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抵御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是以网络为平台、依托网络科技来提供金融产品及相关服务的,它的风险存在着极大的不可控性及不确定性,这也为国内网络金融风险的抵御造成了很大麻烦。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具体可分为以下几方面:首先,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公司拥有用户的身份信息及其财产情况,某些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自身利益把信息透漏给其他机构和网站,给客户个人造成了极大的安全困扰;其次,网络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以电子支付为依托,如若出现黑客侵袭或者系统漏洞,那么将会导致电子交易中断,给用户个人财产的安全带来不小隐患;最后,就是信用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普及,交易对象模糊,即交易双方可能跨地域、甚至跨国界,把握交易对象的真实情况较为困难,近年来,像"贝尔创投"等好多家网络信贷平台由于信用风险倒闭,资金者3000多万资金被套。

对金融监管机构来说,如何更快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是迫在眉睫的。

(二)监管主体的认定国内以往的金融体制当中,金融管理机构通常包括银监会、银行业信用机构、信托投资企业等多个机构。

例如,证监会专门负责证券、期货等的管控;保监会则负责国内商保市场的秩序维护。

所以,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等一般均可找到适宜的监督主体。

然而,考虑到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短期性、综合性及复杂性特征,无法较好地融入到目前的分业监管机制中,具有管理主体不清的现状。

比如说,第三方支付通常由央行来监管控制;信贷公司及民间信贷服务部门等民间机构则由本地金融办来进行管理;民间借贷中介的P2P贷款平台基本不受此监管的约束。

监管主体不明的状况给国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造成了很大难度。

(三)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及电子化首先,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电子化使得交易缺乏有效的证明及凭证,甚至存在金融机构在后台私自修改交易记录的情况,如此一来便造成了监管部门难以搜集到精确、真实、完整的交易数据,即无法清晰地体现出真实的经营效果。

其次,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运行环境不够真实,金融交易的合法性不能得到及时的确认,使得投资人难以准确地判断相关机构的经营形势及资金状况。

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顺势吸收存款,甚至进行非法集资、借助电商平台出售公司股份、借助第三方支付来发行彩券、抽奖等。

此外,互联网金融部门难以确认客户的真实信息,仅仅能够借助互联网交易记录进行确认。

这一交易的私密性令金融机构对客户的真假更难识别,容易为不法者利用进行非法交易,这些现象均不利于监管部门的检测评析工作。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督和管理,每个国家都在考虑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以往的金融监管机制和资本市场环境,在相关政策的制定方面具有独到的经验。

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借助颁布法律、推行政策等各种各样的形式有效地维持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同时也保障了客户的利益。

本文主要对美国、日本及英国这三个国家在互联网金融管理方面的可借鉴之处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分析了它们的异同。

(一)美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在美国受到很高的重视,法律能够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交易风险,如《爱国者法案》中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必须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进行网上注册,提早反映风险性交易,并记录任何一项交易。

此外,法律还特别重视对电子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如《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消费者所享有的一切权益连同其撤销同意的权限、结果等,其调取及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等,需要事先和消费者阐明。

至于监督机制方面,美国早已建立了由市场准入到日常管理,最后到市场退出机制严谨、科学的法律机制。

比如说,第三方支付部门,其通常是发放牌照的手段加强控制,确定其在前期资金、流通性资金、资金投入范畴、记录及报告体系、反洗钱等一系列因素。

关于管理模式方面,因为互联网网金融电子化及虚拟化的特征,美国选用了现场与幕后结合的手段完成管理任务,监管部门通常会选用数据分析等专门方式对有关公司进行审查,目的是为了更及时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英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英国进行互联网金融管理的重心为:领域先行,监管在后,通常所说的领域先行指的是强化行业自律。

英国成立了"P2P金融协会",紧接着颁布了该平台操作指引,并提出相关原则,进一步推动整个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同年,英国众筹协会成立,实行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金融信息的安全控制、信誉评价、反欺诈及反洗钱等一系列规定,进一步推动了整个行业的良性竞争。

在监管准则方面,英国主要采取适度审慎的基本准则,把对以往金融业的管理模式应用到网络金融工作体系中,发挥了英国法律机制的包容性及灵活性特点。

在管理手段方面,英国则推行统一监管模式。

前期依靠贸易管理局及互联网金融服务管理局一起进行管理,另外,贸易管理局规定了P2P网络金融平台市场准入、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就现有的公平贸易体制及金融服务体系来讲,由于其监管职能的转移,现在统一由金融监管局对互联网金融服务进行管理。

(三)日本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现阶段,日本对于互联网金融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依靠政府机构直接进行相关法律规章的制定,推行严谨科学的监管方针,同时结合行政干预的方式。

在监管体制方面,在互联网银行出现之后,日本不仅仅推行了一套专门性的互联网金融法律规范,也把以往的一些法律范畴进行拓宽,逐步向互联网金融的方面靠近。

几年之前,日本金融监管局开始探讨网络虚拟货币支付及费用代收等一系列的互联网金融管理对策,另外也颁布了一些专门性的法律规范,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

除此之外,日本还颁布了信誉控制及网络管理的法律政策,为互联网金融的进步创造了有利条件。

这些法律规范不但保证了整个国家的互联网交易秩序,同时也有力打击了诈骗、偷税、洗钱等不良金融行为。

此外,监管主体方面,日本金融监管局、银行、邮政省、法务省以及它的下属部门在它的履职范围内对互联网金融实行有效管理,并且从行业规划、风险控制、信息安全、法制建设等多个层级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迅速发展。

日本的管理体制绝非只是进行强压,而是给予更多的发展空间。

早在十几年之前,日本就明确提出了允许其他领域参与金融业的政策。

(四)各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异同借助对外国网络金融监管经验的探讨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管理通常具有较为完整的信用评级体系。

有效的外部信用评级机制大大减少了网络金融企业得到消费者风险信息的相关费用及时间周期。

其次,这几个国家均把网络金融的管理纳入到以前的管理机制当中,而不以变更原来的监管原则为前提,恪守统一的法律规范。

比如说,美国证监会对P2P贷款企业实施了注册制管控,对于信誉记录、额度评估等更是严格执行。

再次,就是对法律的注重。

这几个国家均在以往监管机制的前提下,依照各种业务形态对网络金融记性及时的完善和补充。

此外,各国在监管过程中也具有一定差异。

例如,对于监管主体而言,美国并未具备统一的主监管部门,谁的管理职责由对应的管理部门负责;英国则是由金融监管局进行统一管理。

三、国际经验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一)健全相关法律规范根据前文中各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来看,不管是把互联网金融归入以往的监管机制,或者列入健全后的新监管体系,都特别注重法律的影响。

现阶段,国内的金融监管法律众多,它们的立法基础主要是以往金融领域及相关业务,在互联网金融管理的法律规范中出现过很多问题,必须马上修订金融法,补充有关条款。

另外,国内暂时未能制定针对性、可行性较强的金融法律规范,像之前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方法》等均难以发挥本质的作用。

所以说,我们必须尽快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规范,加快立法流程,保障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秩序。

此外,政府应推行更有效的网络金融领域的法律规范,加强整个金融行业的自律性。

实行有效性更强的法律规范,其根本目的是促使互联网金融平台稳定、健康发展,增强相关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及盈利能力。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性及混合性经营理念早已无法适应现今的金融分业管理机制,而监管混乱及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国内网络金融稳定、长期发展的趋势。

所以,必须提早界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

为此,首先必须明确我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主体地位,把互联网金融纳入到它的监管机制里;其次,还应立足于目前的管理机构,依据分业管理的标准,由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等参照本身的职责对有关业务进行操作。

另外就是,我们应当进一步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强度及监管的效率,对这一新兴业态的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管理。

任何国家都应当做到注重监管机构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设定统一的管理标准,也应当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各部门的具体职责,防止发生各个机构之间获取信息不一,一些网络金融服务遗漏的状况。

(三)强化对其风险抵御由于国内互联网金融存在自身的风险性,例如法律风险、信息风险和技术风险等,为此政府必须提早构建风险预警及防范机制。

一般而言,首先就是促进电子签名、身份认证等网络金融实名认证体系的构筑,提升对投资人资质审核的水平,令个人资信状况公开化。

同时,还应当提高互联网金融公司准入注册登记的管控能力。

即便是网络金融企业也必须实行风险评估,依据相关规定,设定流动性比率、存贷比等具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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