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专利检索报告不稳定结论能否是专利不予保护的依据
发明专利检索报告

发明专利检索报告引言发明专利检索是指通过不同的检索工具和技术,对已有的专利文献进行检索,以了解当前领域内是否已经存在相似的发明专利。
本报告将详细介绍发明专利检索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发明专利检索的重要性和应用。
目的发明专利检索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专利申请人了解他们的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在先发明或先申请,以及是否具备审查和授予专利的可能性。
通过发明专利检索,可以避免重复发明,并确定专利申请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可保护性。
方法发明专利检索涉及以下步骤:1.确定检索的领域和内容:在进行发明专利检索之前,需要明确要检索的技术领域、相关关键词和检索的时间范围。
2.选择合适的检索工具:根据检索的需求和目的,选择合适的专利检索工具,如专利数据库、专利检索引擎、专利分类码等。
3.制定检索策略:根据确定的领域和内容,制定合适的检索策略,包括选择适当的搜索词汇、构建检索式和使用布尔运算符等。
4.执行检索:根据制定的检索策略,在选择的检索工具上执行检索,并获取相关的专利文献结果。
5.分析和筛选结果:对检索结果进行分析和筛选,根据相关性、申请日期、授权情况等标准,选取符合要求的专利文献。
6.归纳总结结果:对所选取的专利文献进行归纳总结,整理出关键信息,如发明创造的状态、相关技术领域、申请人等。
结果与讨论根据以上的方法,我们进行了一次发明专利检索,以下是本次检索的结果与讨论:1.检索领域和内容:我们选择了医疗器械领域,并以“心脏监护仪”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
2.检索工具:我们选择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数据库作为检索工具,利用其强大的检索功能和丰富的专利文献资源。
3.检索策略:我们构建了一个检索式,包括关键词“心脏监护仪”和相关的分类码。
4.检索结果:通过执行检索,我们获得了一系列相关的专利文献结果,共计300篇。
5.结果分析与筛选:我们对这些专利文献进行了分析和筛选,根据专利的关键性、申请日期和授权情况等标准,最终选取了30篇具有代表性的专利文献进行进一步研究。
20242025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解析

2024-2025年司法考试学问产权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16.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4年卷三单选第16题)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运用“天堂向左”,但应当依据规定支付酬劳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考点】著作权的爱护【解析】选项A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其详细内容包括:(1)确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确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确定署名的依次;(4)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本题中,诗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且有权确定署名的方式,即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合法的。
选项B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确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本题中,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天堂向左''的诗作在甲网站上公之于众的行为就是在行使发表权,该作品在甲网站上公开就已经被正式发表了。
选项C正确。
《著作权法》其次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化和国家教化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运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依据规定支付酬劳,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扰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据此可知,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运用“天堂向左”,但应当依据规定支付酬劳。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不支持审查的一些思考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不支持审查的一些思考李东鹏董立闻秀娜关键词“不支持”技术问题技术贡献权利范围审查意见“不支持”是“非三性”条款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条款,同时,“不支持”的审查也是审查过程中的一个难点。
在“不支持”的审查实践中,经常存在审查意见错误、漏评“不支持”、评述方式不当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通过结合“不支持”的相关规定和一些实际案例谈一谈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不支持”审查的一些思考,以期抛砖引玉引发更多同志的进一步研究,疏漏之处,敬请指正。
一、关于“不支持”的规定《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其中,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关于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之间关系的要求,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其立法本意在于:平衡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避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大超出了申请作出的技术贡献,使申请人不当得利,公众利益受损;同时,也应避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小以致没有与申请作出的技术贡献相称,从而使申请人的合理利益受损,可见,“不支持”法条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得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与其作出的技术贡献以及其所公开的范围相适应,即,给予授权权利要求合理的保护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2022》(下称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中规定: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備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
由上述规定可知,不支持的判断应当考虑申请文件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说明书具体实施例的内容,并且应当结合相关的现有技术作出判断。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正文:----------------------------------------------------------------------------------------------------------------------------------------------------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一、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的修改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5.7节的内容改为:“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对这类产品的实用新型申请授予专利权只是根据专利法有关初步审查的规定作出的,并不意味着该专利产品具备了市场准入的条件,专利权人在实施该专利之前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二、关于《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的修改1、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2.2.3节的内容改为:“国际申请在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前选定中国,并且该选定直至进入国家阶段时仍然有效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期限为自优先权之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之前。
是否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传送的“选定通知书”(PCT/IB/331)为依据。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在通知书中作出的标记为依据。
在国际局传送“选定通知书”之后,又传送“撤回要求书或者选定”(PCT/IB/339)通知书或者“要求书被认为未提交或者选定被认为未作出”(PCT/IB/350)通知书,并且上述通知书涉及到撤回选定或选定被认为未做出的,如果标明的国家有“CN”,则对中国的选定无效。
”2、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节中出现的“二十个月”改为“三十个月”。
3、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1节中出现的“二十个月”改为“三十个月”。
4、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2节的内容改为:“对于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届满前办理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但是没有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所述的必要手续的国际申请,按专利合作条约规定暂时不作处理。
专利法的驳回条款

专利法的驳回条款一、概述在各个国家的专利法中,都存在着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情况。
专利法的驳回条款是指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当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时,审查部门或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要求或存在其他缺陷,就会给予驳回。
本文将对专利法的驳回条款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以便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能够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驳回问题。
二、驳回的理由专利法的驳回条款主要是为了保证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驳回的理由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缺乏创造性。
专利申请必须具备创造性,即该发明或创造物必须是新颖且不易推演出来的。
如果专利申请的内容缺乏创造性,即该发明或创造物在先已经存在,或是属于常识和日常技术范畴,那么专利局将会给予驳回。
2. 缺乏实质性特征。
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具备实质性特征,即用于区别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和已有技术的要素或组合。
如果专利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已有技术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或是与已有技术的区别过于微小,那么专利局也会给予驳回。
3. 专利申请不明确或不清晰。
专利申请中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描述必须明确和清晰,不能含糊不清或存在歧义。
如果专利申请的描述不够明确或无法清晰地理解,那么专利局也会给予驳回。
4. 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法规定了许多专利申请的要求,如保密要求、新颖性要求、实用性要求等。
如果专利申请不符合这些要求,那么专利局也会给予驳回。
5. 专利申请存在缺陷。
专利申请中可能存在各种缺陷,如申请资料不完整、申请费用未支付等。
如果专利申请存在这些缺陷,那么专利局也会给予驳回。
三、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后续处理1. 修改专利申请。
根据专利法的驳回条款,申请人可以对驳回的专利申请进行修改,并向专利局重新提交申请。
通过对驳回理由的分析和修正,申请人可以改善申请的质量,提高通过审查的机会。
2. 申诉。
如果申请人认为专利申请被驳回是不合理的,可以向专利局提出申诉。
专利局将重新审查该申请,并做出相关决定。
专利申请中的检索报告是什么-

专利申请中的检索报告是什么?专利申请当中的检索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且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而作出的报告。
简单来说就是证明,我们申请的专利是否符合三性。
▲一、专利申请中的检索报告是什么?1、在08年修改专利法以前叫“专利检索报告”,现在叫“专利权评价报告”。
2、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的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3、做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原因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授权的过程中未经过实质审查,有可能会存在新颖性、创造性方面的缺陷。
▲二、专利的申请流程1、受理阶段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图及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或者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详的;或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寄来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2、初步审查阶段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
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在初审时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若是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
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

2017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1.下列哪个机关依法具有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职能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B.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C.设区的市人民政府D.国家知识产权局答案A2.2015年11月10日,张某与甲电子技术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之后,张某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了一项与其在甲电子技术公司的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那么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A.甲公司B.甲公司和张某C.张某D.由甲公司和张某协商决定答案C3.王某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2017年5月5日,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但没有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此后,王某又于2017年7月3日与刘某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2017年7月14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登记;2017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项专利权的转让进行了公告;那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5月5日起生效B.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7月3日起生效C.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7月14日起生效D.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8月1日起生效答案C4.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项发明专利申请,2017年7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张某发出了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2017年8月4日,张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登记手续,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权进行了登记,并于2017年8月17日进行了公告,2017年8月24日,张某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那么,张某的专利权应当自何时生效A.2017年7月4日B.2017年8月4日C.2017年8月17日D.2017年8月24日答案C5.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年满60周岁的专利代理人,不能作为合伙人或股东发起设立新专利代理机构B.从事过一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C.对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不能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D.未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答案C6.专利代理人李某在代理过程中未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由李某所在的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B.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其所在的代理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C.李某所在的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李某追偿D.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答案C7.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下列哪种手续A.提出专利申请B.委托专利代理C.转让专利申请权D.答复补正通知书答案D8.关于申请日的确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窗口直接递交的分案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B.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的专利申请,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C.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的专利申请,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D.通过邮局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发室的专利申请,以收发室收到日为申请日答案B9.以下哪种情况不需要进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A.外国公司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B.外国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提交PCT国际申请C.中国公司将在中国完成的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D.中国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外观设计向外国申请专利答案D10.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通过邮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一份PCT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6月9日收到该申请;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交了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但未提交摘要,且未在请求书上签字;后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补交经申请人签字的请求书替换页,于2017年7月7日补交摘要,则该PCT申请的国际申请日是A. 2017年6月1日B. 2017年6月9日C. 2017年7月6日D. 2017年7月7日答案B11.一件PCT国际申请,国际申请日是2017年3月29日,优先权日是2016年4月11日;国际检索单位于2017年7月17日将国际检索报告传送给国际局和申请人;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规定,对权利要求书提出修改的最晚期限是A.2017年8月11日B.2017年9月17日C.2017年10月15日D.2018年2月11日答案B12. PCT国际申请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如果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部分纸页在以上,申请人可以只提交符合规定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A. 100页B. 200页C. 300页D. 400页答案D13.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如果没有附图,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如何处理A.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交附图B.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交附图C.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D.予以处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答案C14.下列哪一主题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A.一种生活晾绳B.动物标本C.一种玻璃水D.织物中掺入荧光粉而形成的荧光织物答案A15.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间请求对该专利申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应此请求作出评价报告B.对于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权作出评价报告C.专利权人对于应其请求作出的评价报告结论不服的,由利害关系人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评价请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再次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D.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后,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可以查阅并复制该评价报告答案D16.下列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不符合规定的是A.图片的绘制使用双点划线来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B.在图片中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剖切方向C.对需要依靠衬托物来清楚显示产品外观设计的申请,拍摄照片时保留了衬托物D.对产品设计中不要求进行专利保护的结构采用虚线绘制答案D17.下列哪个情形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现有设计特征”A.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结合B.现有设计的产品名称C.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D.现有设计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部件的设计答案B18.下列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所涉及内容的是A.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B.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客体C.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D.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答案C19.以下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一种超强超短激光及其发生器均可获得发明专利保护B.塑料薄膜和其制备方法均可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C.带有人民币图案的窗帘的外观设计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D.以上说法都错误答案D20.关于现有技术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仅限于纸件出版物B.云南白药的保密配方一旦泄露,即属于现有技术C.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馈赠和交换不属于使用公开D.印有“内部资料”字样的出版物一定不属于公开出版物答案B2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两件发明专利申请甲、乙,如果甲申请构成了乙申请的抵触申请,以下哪个说法正确A.甲申请只需摘要中记载了乙申请权利要求书内容即可构成乙申请的抵触申请B.甲申请可以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C.甲申请可作为评价乙申请创造性的对比文件D.甲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与乙申请的申请人不同答案B22.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智能手表,申请日为2016年7月1 8日,以下关于宽限期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于2016年5月1日未经申请人甲的同意泄露其专利申请的内容,申请人甲于2016年7月28日得知此事,其应当在2016年10月28日之前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B.甲于2016年1月1日在第X届全国电子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了该智能手表的技术方案,并于2016年2月1日在广交会上公开展出了其智能手表,则该申请仍可以享有宽限期C.甲于2016年2月1日在第X届全国电子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了该智能手表的技术方案,乙独立做出了同样的智能手表,并在2016年3月1日提出了专利申请,但由于甲提出宽限期声明,甲仍可以取得专利权D.甲于2016年2月1日在第X届全国电子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了该智能手表的技术方案,乙独立做出了同样的智能手表,并在2016年3月1日提出专利申请,但2016年2月1日智能手表技术方案的公开破坏了乙的申请的新颖性,乙的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答案D2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医生处方具有实用性B.一种烹调方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C.一种通过化学试剂诱导微生物随机突变产生新微生物菌株的方法,具有实用性D.从某县某地的土壤中分离筛选出一种具有特殊功能的微生物,具有实用性答案D24.以下哪种撰写方式不会导致所在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A.组合物中含有20%-35%重量组分AB.传动器由金属制成,最好是铜C.化合物A和化合物B在高温下反应D.操作温度为30-60摄氏度,例如45摄氏度答案A25.一项被驳回申请有多个申请人和多个发明人,关于其复审请求的下述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任何一个或几个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都应当被受理B.任何一个或几个发明人提出复审请求都应当被受理C.只有所有的申请人共同提出复审请求才应当被受理D.只有所有的申请人和发明人共同提出复审请求才应当被受理答案C26.专利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下列哪种程序进行救济A.复议程序B.复审程序C.申诉程序D.异议程序答案B27.某专利申请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而被驳回,且该申请仅有一项权利要求,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欲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下列哪种修改方式可被接受A.权利要求1不变,增加从属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B.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扩大了保护范围,但并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C.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新增加了说明书的某一技术特征,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D.为消除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将原产品类权利要求1修改为方法类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答案C28,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依而启动的程序;A.申请提交之后申请人的请求B.申请审查中专利局的职权C.公告授权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D.公告授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请求答案D29.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以下哪项规定的理由A.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B.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C.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D.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答案B30.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证据有技术设计图纸,在一个月内补充的证据有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并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硕士论文、光电技术手册和技术人员的书面证言作为证据,请求人结合上述证据详细阐述了被请求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以下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予以考虑B.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考虑C.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的硕士论文和光电技术手册予以考虑D.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的书面证言不予考虑答案D31.下列关于发明人、设计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在其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后有权获得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不公开自己姓名的权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在其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后无权自行实施答案A B C D32.李某作为发明人完成了一项职务发明创造,其所在的甲公司就此项发明创造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那么,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在提出专利申请后,李某请求不公布其姓名,则应当提交李某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声明B.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李某请求不公布其姓名,则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李某姓名后注明“不公布姓名”C.李某不公布其姓名的请求被批准后,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单行本中不公布其姓名,但在专利证书中公布其姓名D.在专利申请进入公报编辑后,李某请求不公布其姓名,则李某的请求将视为未提出答案A B D33.下列哪些情形中专利申请人的填写不符合规定A.正式全称为北京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在提交的专利申请中,专利申请人一栏填写的是“北京某电子公司”B.某大学提交的专利申请中,专利申请人一栏填写的是“某大学科研处”C.外国某大学教授约翰·史密斯提交的专利申请中,专利申请人一栏填写的是“约翰·史密斯教授”D.张某在其提交的专利申请中,专利申请人一栏填写的是其笔名“风行”答案A B C D34.下列哪些人可以在中国申请专利A.在法国境内设有营业所的泰国人B.在我国境内只设有代表处的英国公司C.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所的无国籍人D.营业所设在德国的企业答案A B C D35.某公司员工王某在本职工作中独立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该公司就该发明创造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在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将王某和总经理李某署名为共同发明人;在发明专利权授予1年后,发给王某5000元人民币作为奖金;此外,该公司每年从获得的实施许可费200万元中拿出10万元和1万元分别支付给王某和李某作为报酬;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公司给予王某奖金的时间符合法定期限B.该公司不应当将李某署名为发明人C.该公司给予王某5000元的奖金符合法定标准D.该公司给予王某10万元的报酬符合法定标准答案B C36.以下哪些说法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A.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发明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B.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方法发明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与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相同的产品C.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D.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答案B D37.在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手续时,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A.上海一家国有企业与美国一家公司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一家日本公司B.北京某大学教授王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其在英国期间,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一家英国公司C.重庆某民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之后其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一家韩国公司D.天津市民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之后其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一家在中国内地注册的外资公司答案AB38.下列哪些情况下,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A.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B.专利权已经终止的C.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D.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答案ABCD39.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他人使用该发明不支付适当费用的,在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可以起诉;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如果在授权前专利权人已经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该发明,诉讼时效从授权之日起计算B.诉讼时效从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他人使用该发明之日起计算C.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是1年D.诉讼时效从他人使用该发明之日起计算答案C D40.下列关于专利权的期限计算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分案申请获得专利权后,其专利权的期限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算B.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获得授权后,其专利权的期限自国际申请日起算C.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其专利权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算D.享有国内优先权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其专利权的期限自提出申请之日起算答案B D41.刘某于2015年通过了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于2016年7月到某代理公司工作,2017年9月申请获得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刘某的下列哪些行为符合相关规定A.刘某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B.刘某在该代理公司任职期间,到另一家专利代理公司兼职从事有关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工作C.刘某在该代理公司任职期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代理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将该专利申请的内容告诉了其好友D.刘某在该代理公司任职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好友的委托,代理其提交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收取了代理费答案A C42.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哪些材料A.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B.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C.验资证明D.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答案A BD43.以下哪些情况可以请求恢复权利A.未在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而造成视为撤回的B.未在期限内提交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证明文件而造成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C.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而分案申请在提出时未填写优先权声明的D.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已经被视为撤回的答案A B C44.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是2017年3月3日,优先权日是2016年4月5日,申请人欲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申请人应当最晚于2019年4月5日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B.申请人应当最晚于2020年3月3日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C.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提交对申请的主动修改文件D.申请人成功办理费用减缴手续的,实质审查请求费可以减缴答案A C D45.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提交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受理通知书;该申请要求了一项美国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16年6月3日,则以下关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在2017年8月15日前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B.应当在2017年8月22日前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C.应当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中文题录译文D.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从该受理机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可以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答案A C D46.申请人甲提交了一份专利申请,后欲将该申请转让给乙,乙想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相关事务;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办理着录项目变更手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办理手续时,应当提交两份着录项目变更申报书B.办理手续时,应当提交申请权由甲转让给乙的转让证明以及乙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专利代理委托书C.申请人应当自提出着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后2个月内缴纳变更费250元D.该手续可以由乙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答案B D47.申请人甲于2017年2月20日提交了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要求了两项外国优先权,优先权日分别是2016年4月5日和2016年6月10日,该申请被受理后,申请人发现在申请时忘记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生物材料的样品信息,保藏日是2016年5月20日,如果申请人想补入该生物材料样品信息,应当如何办理手续A.申请人应当于2017年6月20日前办理补正手续B.办理该手续时应当提交修改后的请求书以及该生物材料的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C.该申请中,保藏日期晚于最早优先权日,因此生物材料的内容不能享有任何优先权D.申请人可以声明撤回部分优先权要求或者声明该保藏证明涉及的生物材料的内容不要求享有优先权,以满足保藏日的要求答案A B D48.以下哪些期限是以申请日起算的A.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时间B.专利权的期限C.专利年度的计算D.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的期限答案B C49. 2017年4月1日之后,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案卷内容包括A.申请文件以及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B.公布文件C.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D.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答案A B C D50.以下关于电子申请的特殊规定正确的是A.电子申请的代表人应当是电子申请的注册用户B.电子申请的各种手续应当以电子形式提交,必要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纸件原件C.电子申请受理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以及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D.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答案A B C D51.如果国际检索单位认为一件PCT国际申请没有满足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则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检索附加费的,国际检索单位应当宣布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B.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检索附加费的,国际检索单位应当对国际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作出国际检索报告C.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检索附加费和异议费的,如果异议成立,检索附加费和异议费将被退回D.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检索附加费的,且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未按规定缴纳单一性恢复费的,申请人不得提出分案申请答案BCD52.在PCT国际申请体系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以下哪些职能A.受理PCT国际申请B.负责PCT国际申请的公布出版。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我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一、程序类1.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措施的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由立案庭(或者程序机构)还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在起诉前,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和证据保全的,应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
2. 因指控侵权不实或者因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申请人赔偿的,如何处理?被控侵权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指控人或者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原侵权之诉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后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3.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人民法院不能通知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接到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如何处理?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
因此,人民法院通知不到第三人的,应当公告送达通知;第三人接到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说明理由并明确是否放弃其所有的诉讼权利;公告送达或者接到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明确放弃权利的,仍应列为第三人。
对有关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照此办法处理。
二、专利类4. 如何理解检索报告的性质?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诉讼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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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再申请专利前要进行专利检索,那么对于专利评价(检索)报告的不稳定结论能否作为法院不予保护的依据,这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在一起原告与被告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
原告在起诉时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评价报告作为证据之一向法院进行了提交,原告提交的该专利评价报告结论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被告收到原告证据后并未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起中止申请。
就此案情,合议庭在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评议时产生了意见分歧。
有的法官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前只对该实用新型进行了初步形式审查,并未进行实质审查,专利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较权威的正式官方文件,对于专利评价报告明确作出不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结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司法保护明显不妥,且无法保障诉讼能力较差的被告的诉讼权益,因此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从另一方面讲,如果在此情形下仍继续予以保护原告专利权,那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供评价报告制度形同虚设。
因此主张对原告的专利权不予保护。
与之相反的是有的法官认为,在诉讼中专利评价报告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状态不稳定的结论并不能替代无效决定,涉案专利未被无效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保护原告的专利权。
持不同意见的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专利检索、评价报告关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的结论(下文简称不稳定结论)是否能作为不予司法保护的依据,双方关于此争议焦点产生意见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双方对于专利检索、评价报告结论有效性的认识不一致,另一方面是双方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检索、评价报告提交制度的目的、作用认识不一致。
这两个方面既是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的出发点,也是关键点。
因此从该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粗浅分析。
一、关于专利检索、评价报告
专利检索、评价报告结论的有效性需要从专利检索、评价报告的权威性、准确性来予以分析。
就权威性而言,专利检索报告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作出,检索咨询中心系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直属事业单位,职责在于提供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咨询和检索服务。
专利评价报告虽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但专利评价报告只能有专利权人进行申请作出,且在评价报告作出过程中,专利评价机构并未像法院、专利复审委或者其他居中裁判机构一样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辩意见和证据攻防,系专利评价机构单方报告。
因此不论是专利检索报告还是专利评价报告,两者的相关工作更近似于一种针对于专利权人的服务性措施,同时两者和有确权效力的无效决定书、法院行政判决书相比,并未有相关法律就其结论效力进行规定,因此无论是从形式权威和法定权威来看,专利检索、评价报
告的权威性均不足。
另就准确性而言,由于缺乏类似于无效决定过程中双方证据攻防,专利检索、评价报告检索范围可能存在局限性,且专利检索、评价报告不能涉及到所有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专利评价报告的准确性亦难以保证。
二、关于专利检索、评价报告的制度目的
一项制度的设立必然有其制度构建初衷,对制度初衷亦或是目的的探讨有利于厘清关于其在相关法律制度领域整体协调运行中所待发挥何种作用的设想,从而在纷繁复杂法律实践中能够确定其作用对象、使用范围。
在我国专利法及其相关解释、规定视野下,关于专利检索、评价报告在诉讼中的使用较系统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进行了规定,因此笔者认为从《若干规定》之孔窥两者制度目的是可见一斑的。
《若干规定》修订前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该条的颁布后,由于该条使用的系“应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关于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必要条件的疑惑。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就明确了检索报告只是初步证据而并非必要条件,且该条主要是针对被告提出无效宣告导致中止诉讼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在
随后对《若干规定》进行修订时,第八条修改为“……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
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该条规定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求审理法院在对所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决定是否中止诉讼时,要根据现有证据和专利法规定,对原告的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中止诉讼,从而把中止诉讼的专利侵权案件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总量上减少中止诉讼案件的数量。
”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得出结论,即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检索、评价报告系为避免不必要的案件中止、提高司法效力之目的,作为“初步证据”、“现有证据”出现在诉讼中,从而为人民法院是否决定案件中止提供参考。
通过上述分析,专利检索、评价报告的权威性、准确性不足,专利检索、评价报告诉讼制度目的在于为诉讼中止程序提供参考,且在现有法律框架,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有权对涉案专利是否有效进行认定,并以此作为依据从而决定是否给予涉案专利权以司法保护,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检索、评价报告的不稳定结论不能作为法院对原告专利权不予保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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