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司法警察押解

司法警察押解、看管、值庭制度
发布时间:2009-09-29 15: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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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司法警察押解、看管罪犯及值庭时必须按规定着警服、配带警衔专用标志、持有效警官证、法院工作证。
第二条:押解罪犯时必须携带枪支、械具,并严格执行枪支、械具的使用规定。
第三条:押解警力的配备不少于2—1,女性罪犯应当由女法警押解,因警力不足时,法警大队应当事先向分管院长汇报,以便增派警力。
对重大罪犯及在本县外押解,法警从队必须制定押解方案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罪犯押解到法院后必须关进羁押室进行看管,看管罪犯的法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严防罪犯脱逃,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司法警察看管罪犯。
第五条:司法警察开始值庭时站于审判台侧面,面向旁听席。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可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出入法庭时以齐步动作进行。
第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必须听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以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司法警察对于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置,不能处置的,应当立即向院领导报告。
第八条:司法警察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将现其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浅析司法警察在看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浅析司法警察在看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执行看押任务,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
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务部门承办案件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
为此,笔者对司法警察在看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如下探讨:一、司法警察在执行看押任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相对滞后,尤其是司法警察具体应从事哪些业务工作、怎样从事自己的业务工作,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松、散、乱的现象。
在看押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有的法警在看押人犯时思想松懈,以为被看管人已经在看押场所,不会脱逃从而放松警惕性;二是有的法警过于机械,随时随地都跟着被看管人,认为保证被看管人不发生安全事故就是完成了任务,以至被看管人过于紧张,不利于案件的突破;三是有的法警态度敷衍,经常做一些与看押任务无关的事情;四是有的法警对待被看管人态度粗暴,先入为主,认为对犯罪分子就该“稳、准、狠”,使被看管人产生抵触情绪,人为地增加了办案难度;五是有的法警在协助检察官询问时,使用暴力,刑讯逼供被看管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司法警察在执行看押任务时所表现出来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一是部分法警缺乏大局观念和敬业精神。
他们认为,看押工作是为检察官办案服务的,就是守守人,不出问题就可以了,不符合自己的主观愿望和长处,也没有多大意思。
二是片面理解和履行法警职责。
他们认为,既然看押是为办案提供保障和服务,法警就处于被动地位,只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就可以了,不需要也不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免多管“闲事”给自己带来麻烦。
三是法律意识淡漠。
一些人在执行看押任务中,缺乏依法、客观、公正的精神,过多地掺杂了自己的主观意愿,以个人的好恶标准去评判并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是责任心和进取心不强。
一些人认为看押工作简单、死板、紧张、乏味,缺乏创新性和挑战性,从而敷衍了事。
浅析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新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继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要求更高。
基于此,本文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简要的阐述,并结合最高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指出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自己的对策,以期促进我国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司法警察;警务;培训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越发繁重,而司法警察所涉及到的领域和环境也越来越复杂。
2012年12月最高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警察条例》),条例中对于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但是司法警察在法院系统一直以来是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工作和履行职责,致使在很多法院和司法警察的心目中司法警察就是从事辅助性工作,导致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是“主角”,司法警察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是“配角”。
[1]由于外界的因素和自身的认识不足,我国司法警察在法院中所起到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无法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概述(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概念司法警察是指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安全与司法活动秩序的执法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两大类。
[2]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指那些隶属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派驻到法院机关,使用一定的强制手段来维护法院场所、人员安全和司法活动有序进行的执法人员。
(二)人民司法警察的特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本质就是警察,具有警察的一般特征,但是也具有自身的特点:1.专属特点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法院内部一个独立的部门,是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的职责在《警察条例》中已明确规定的,并且规定的职责是专属于法院司法警察的。
2.从属特点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工作开展并不是由自己主动进行的,是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进行的。
现行的《警察条例》第8条的规定,司法警察要根据审判长或者审判员的指令行事自己的职权。
司法警察押解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保障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押解分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
第三条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一)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第四条执行押解的司法警察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以及必备的应变和防范能力,并定期进行专门的押解专业技能训练。
第五条提押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
提押开始前,应当提前做好如下准备:(一)对被告人临时羁押场听、车辆进出路线、被告人进出法庭路线、站立位置以及法庭外的警戒哨位等进行实地勘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数额确定押解警力。
(三)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明确职责。
(四)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及协作计划。
(五)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六)检查专用囚车、警械、武器、通讯设备等警用装备。
(七)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驾驶员。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提押时:(一)严格遵守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案由等身份要件,并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
提押时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戒具。
(二)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均应分车提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三)周密制定行车路线;数辆囚车担任提押任务时,应编队行进;两辆以上囚车押解被告人时,应配备指挥车,必要时还需配备备用车辆:专用囚车内不得搭乘与提押工作无关的人员。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做好看管工作是保障办案安全的重要一环,要确保看管工作的安全顺利,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把握好方方面面的细节,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制定周密详细的安全预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看管工作中,司法警察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很多时候,司法警察看管犯罪嫌疑人时是初次与其接触,对其情况不甚了解,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在受领看管任务前,主动向案件主办人员了解必要的情况,了解掌握看管对象的基本情况,了解出警的基本要求和侦查人员要达到的目的。
针对情况,认真分析看管工作的安全形势,把可能出现不安全的因素考虑清楚,并做好细节预测,制定有针对性及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预案。
安全防范预案要注意把握每个环节的重点,突出看管对象的特点,在看管程序上环环相扣,尽量详细周全。
需要注意的是,安全防范预案不是只停留在纸上,关键是要深入履行看管职责工作司法警察的内心,并发挥履职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主动的、积极的从思想上加强防范意识,能够在看管对象出现问题时临阵不慌,忙而不乱,积极应对,轻松处置。
现在我们都比较重视办案安全防范预案,但可能是写得好但却停留在纸面上,在执行任务时,参加办案的警务人员却不甚了解,不知道预案涉及的基本情况,那么防范预案的作用如何能发挥呢?二、初次接触看管对象时进行细致的人身安全检查犯罪嫌疑人在在被传唤或拘传之前,很有可能或多或少知道自已被调查的情况,可能提前准备一些东西以妨碍检察机关的调查,如藏匿小刀具、细绳、针状物、药品等。
在看管对象进入办案工作区接受讯问之前,主办检察官和履职司法警察应当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必要的安全规定,特别是履行看管职责的司法警察一定要进行细致的人身安全检查,要求其主动交出随身携带物品如通讯工具、文件资料、文具、随身物品等。
其后,履职司法警察还应仔细进行人身检查,防止看管对象用藏匿的危险物品自残、自伤或伤害侦查工作人员,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看管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其他指定地点等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一)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看管司法警察警力的配备应根据审判案件的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的危险程度和数量而定。
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应适当增加看管警力。
(五)对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分别看管。
对女性被告人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看管;对同案被告人,应保证一人一室。
第四条看管工作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
看管开始前,应当提前做好如下准备:(一)对看管被告人的场所、周边情况及警用设备进行检查。
(二)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数额确定看管警力。
(三)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
(四)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第五条司法警察执行看管时:(一)与押解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交接手续。
认真核对被告人的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了解被告人犯罪的基本情况、有无疾病、有无异常情绪等情况。
对被告人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被告人姓名、人数以及押解司法警察的姓名等,要逐一登记,认真填写看管记录。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三)对被告人一般不使用械具。
对重刑犯或有迹象表明可能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的被告人,经批准可以使用警械具。
对重刑犯,应面对面进行看管。
(四)密切监控被告人的活动,并经常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锁是否安全、有效,发现被告人在看管场所内有自杀、自残、传递信件、携带违禁物品、可疑物品等违章或不法行为时,要及时予以告诫并制止,同时汇报值班领导。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摘要]押解是司法警察的常规业务工作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日制定印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提解、押送任务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范,它是当前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的重要规范和法律依据。
司法警察要按时、准确、安全地将被押解人押解到指定地点,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文章拟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司法警察;押解;注意的问题一、押解的概念及特点押解是司法警察将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强行提解、押送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或审判等活动的一项强制措施。
它包含着以下的含义:执行押解任务的必须是司法警察;押解的对象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必须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押解是一种强制性行为,不是以被押解人的意志为转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必须服从司法警察的指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有些什么特点呢?第一,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必须具有按时性,应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按照计划,适时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押解到指定地点。
做到不迟不误,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押解工作具有强制性,押解工作是强制被押解人从某一地点到另一地点的过程,至于什么时间走、到什么地方,不是以被押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而确定的。
第三,押解工作具有危险性,因为押解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而且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是处于一种运动状态。
第四,押解任务具有艰巨性,有的押解任务在车上进行,有的押解任务在船上进行,而有的押解任务则需徒步进行。
既有从外地押解回本地,也有从本地押往外地的,被押对象各不相同,而且在押解途中情况千变万化。
因此司法警察在押解过程中,需长途劳累,昼夜工作,吃住不便,甚至风餐露宿,生活非常艰苦。
第五,严肃性,押解工作既然是一种强制行为,就必须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
司法警察押解实施方案

司法警察押解实施方案一、前言司法警察押解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对被告人、罪犯、犯罪嫌疑人等进行必要的押解和监管,确保其在司法过程中的安全和秩序。
司法警察押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对于保障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就司法警察押解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押解前的准备工作1. 制定详细的押解计划,包括押解时间、路线、押解人员等内容,确保押解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2. 对押解对象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不携带危险物品。
3. 确保押解人员装备齐全,包括手铐、警棍、防护装备等,以备不时之需。
4. 对押解路线进行全面的勘查和评估,确保押解过程中的安全。
5. 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确保押解过程中能够得到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三、押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 严格按照押解计划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押解路线或时间。
2. 押解人员应保持高度的警惕,随时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3. 押解过程中,应与押解对象进行必要的沟通,保持冷静和理智,避免发生冲突和意外。
4. 对押解对象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
5. 在押解过程中,如遇到押解对象的抵抗或逃跑等情况,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四、押解后的工作1. 押解到达目的地后,应对押解对象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其安全交接给相关部门。
2. 押解人员应对押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反思,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为今后的押解工作做好准备。
3. 对押解过程中的不足之处进行整改和改进,保证今后的押解工作更加规范和高效。
五、结语司法警察押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执行工作,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押解实施方案进行操作,才能确保押解工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押解实施方案,共同努力,确保司法警察押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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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应注意的问题周安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国家根据法律设置在人民法院内部的,为维护国家法律和审判机关的尊严,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一支武装力量,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负着值庭、送达、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民事、行政执行、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执行死刑等职责,通过司法警察职责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综合性的司法队伍,它的工作性质是服从于审判工作,服务于审判工作,它的工作任务贯穿于人民法院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的始终,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是人民法院内部不可缺少的一支武装力量。
在司法警察的职责中,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司法警察工作中最经常性、危险性较大的职责之一。
我队近几年的工作情况统计,执行提解、押送、看管占全部工作任务的50%以上,并且配备、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况80%以上也是执行提解、看管、押送任务的时侯,因此,执行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就成为司法警察目前最重要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根据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制定印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提解、押送、看管任务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范,它是当前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的重要规范和法律依据。
那么,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如何贯彻并执行好这个规则呢?本文将根据规则的规定和本人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经验,从押解的概念、押解的要求、押解的组织实施以及押解中突发事件的处置等方面对押解工作进行探讨,以利于我们今后更完善地执行押解任务。
一、押解的概念及特点押解,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强制将被押解人员从一地押送到另一地的行为。
在这里“具有特定身份”是指人民警察、军人、武装警察等具有特殊身份人员,被押解人一般为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俘虏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从这一概念引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依法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它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押至法庭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它包含着以下的含义:执行押解任务的人员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它区别于其它部门和人员的押解,押解的对象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如被拘传、拘留的当事人)、押解的目的是保障审判工作的需要,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同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押解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押解工作不以被押解人和其它任何单位、个人意志为转移,被押解人必须毫无条件服从司法警察的指令。
那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有些什么特点呢?首先,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必须具有合法性,在整个实施过程中都要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押解人员要具有合法的身份。
根据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只有司法警察才能执行押解任务,其它工作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等都无权执行此项任务。
在执行押解过程中要有完备的法律文书,如提押票、拘留决定书、拘传票等,以保证押解的合法性,同时,押解过程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它部门及个人均无权干涉司法警察的押解工作。
其次,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要根据审判活动的要求,按时将被押解人押送到指定地点,以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整个押解过程中应服从审判工作的需要和审判长的指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配合审判人员完成好审判工作。
第三,司法警察担任押解任务,应认真检查核对有关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押解的时间、地点、被押解人住所(羁押所)认真核对,对被押解人数、人员身份认真核实,做到准确无误,防止错关、错提和漏提。
第四,司法警察押解的对象主要是刑事被告人和罪犯,而且押解过程始终处于运动状态,外部环境变化多样,容易发生劫持、脱逃、行凶等问题,应该说,押解工作是司法警察承担诸项任务中危险性较大的一项,因此要求担负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充分发扬不怕流血牺牲的精神,保证押解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押解工作的准备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前应有院长签发的调警令方可实施,由于执行押解任务具有合法性、时效性、危险性、强制性等特点,因此,执行押解任务必须有规范的法律文书和院长的授权,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调用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在这个问题上无特殊性可言,必须严格遵守。
司法警察接受押解任务后应作好如下的准备工作:一是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如介绍信、工作证、警官证,以保证押解人员身份的合法性,并能通过羁押场所工作人员的检查。
二是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充分显示人民警察的威严和押解工作的严肃性。
三是根据押解任务的性质、特点,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要求配备警械和武器,以保证押解工作的安全。
人民法院的押解工作应当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押解开始前,司法警察部门要做好如下的准备工作:一是审查有关手续是否完备,包括调警令、提押票、拘留决定书、拘传票等法律文书,要绝对保证押解工作的合法性。
二是根据押解任务的性质、押解的方式、被押解人的数量,合理地安排警力,一般一名被押解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的被押解人,由三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被押解人为女性的,应尽量安排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警械、武器的配置,一般情况下押解被告人、被拘留人时应配备手铐、警棍及武器,死刑执行押解时应配备警绳、武器,拘传当事人时可以配备手铐。
四是明确职责,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及协作计划,每次押解都要指定押解负责人,负责押解过程中的指挥。
五是对启用的囚车、警械、武器等警用设备作认真的检查、保证性能可靠、使用正常、确保安全。
六是根据案情、押解人数、押解方式等情况,制定出周密细致的押解方案。
押解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任务性质、时间、地点。
2、押解指挥员、押解人员及分工。
3、押解方式、押解路线。
4、警械、武器配备情况。
5、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6、要求。
履定的方案,应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并告知到每位参加押解的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在接受押解任务后,押解负责人应主动向审判人员了解案情及被押解人的有关情况、现实表现,对于被羁押的被押解人,提押前也可向羁押场所干警了解被押解人的思想状况,分析被押解人在押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向参加押解的司法警察进行通报,必要时可向法警负责人或院领导汇报后改变或完善方案,以确保押解任务的顺利完成。
押解前的准备工作是押解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准备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顺利完成押解任务,我院法警支队在2001年4月执行一押解任务前,(该案九名被告,后有四名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其中包括两名当时企图脱逃人员),通过办案人员和看守所了解到被押解人有脱逃企图后,支队对押解工作作了周密的准备,明确了各种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在押解过程中果然发生两名被押解人强行脱逃的事件,支队押解人员根据押解工作前的方案进行追捕,一被押解人被当场制服,另一人在跑出八百米后也被追捕的法警抓获,从而成功制止了一起脱逃事件的发生,此次事件的成功处置充分说明了押解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押解的组织实施押解的组织实施是整个押解工作的关键,押解工作开始后,押解负责人要绝对按照方案执行,特殊情况下要更改和完善方案的,也必须得到法警队领导或院长的批准,押解的组织实施分为提解、押送和还押三个阶段,提解分为羁押所提解和直接提解,所谓直接提解,是指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拘传的人的提解,对羁押场所的提解,应当严格遵守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主动出示证件和提解手续,了解被羁押人员的有关情况,被羁押人提出后,要逐个核对姓名、年龄、案由等身份要件,防止错提和漏提,并对被押解人进行必要的人身检查,除准备交给法庭的文字材料和香烟、火柴等生活用品外,其余的一概不能随身携带,危险物品要坚决收缴,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对被押解人使用戒具后方能出所。
对于直接押解的,重点是核对被提解人的身份,绝对不能发生错押的现象发生。
押送根据各种押解情况的不同分为徒步押送、警车押送、乘客车、火车、飞机等民用运输工具押送,在现有情况下,警车押送是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最常用的方法,徒步押送应严格限制在路程较短、被押解人罪刑较轻,车辆无法通行,不具备警车押送的情况下使用,并要适当增加警力。
乘民用交通运输工具押解是在路程较远,不便使用警车押送的情况下采取的押解方式,此种押解方式只是警车押解的一种补充方式,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在押解前,应了解有关车(船)的特点、运行时间、停靠点及乘坐的有关规定,与车(船)上的安保人员、公安执勤人员主动取得联系,以取得对押解工作的支持和协助,以确保押解工作和车(船)的安全。
警车押送,是目前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中适用最广、采用最多、安全系数最大的一种押解方式。
在押解前,要全面检查警车的安全性、可靠性、警车驾驶员要熟悉行驶路程、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的要求,两辆以上警车押解时,应配备指挥车,必要时还需要配备备用警车,行驶途中应按规定的速度行驶,除特殊情况外,不能随意停靠。
押解指挥员应随时与各押解车及法警队领导或院长取得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和处置各种情况。
四、押解人员职责及要求押解工作是在押解负责人和押解人员的共同努力和协同下完成的,因此,押解人员不但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也要熟悉和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责,这是押解工作能够顺利完成的基本保证。
押解人员除了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法规内容外,还要熟悉以下的职责:押解负责人负责接受押解任务,制定押解实施方案,了解掌握被押解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出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押解人员明确押解分工,提出要求,对押解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进行处置,非职权内的特殊情况,负责及时请示报告,及时、果断处理好押解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担任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的安全,严防被押解人员失控,领导全体人员圆满完成押解任务。
押解人员要服从押解负责人的领导,熟悉押解工作的有关规定,了解掌握本次押解任务和本人职责,严肃认真做好押解工作,严守押解纪律,做到文明执法。
押解过程中不得向被押解人询问案情,不得污辱、打骂、体罚、虐待被押解人。
要严格执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押解中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向押解负责人报告,来不及报告的应沉着冷静,灵活果断地予以处置,处置后应及时报告。
押解人员还要注意警容风纪,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押解中要着装整齐,精神饱满,动作规范,语言文明。
五、押解过程中突发情况的处置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所押解的大都是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或因妨害诉讼被人民法院决定拘留、拘传的违法犯罪人员,是特殊的群体和对象,这些人员中思想复杂,社会关系复杂,这其中总会有为逃避法律制裁而伺机脱逃,自杀、自残的,有被押解人中家属或其他人围观,哄闹甚至威胁,谩骂押解人员,也有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试图伤害被押解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