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河流利用规则
河流管理法河流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

河流管理法河流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河流是自然界中宝贵的资源,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水资源,还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
然而,由于过度开发和污染等原因,许多河流正面临着资源枯竭和环境破坏的危机。
为了保护河流资源、合理利用河流,并保护河流的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河流管理法。
本文将就河流管理法对河流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影响展开论述。
一、河流资源利用河流作为重要的水资源来源,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不合理的利用,一些河流中的水资源正逐渐枯竭。
为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保护河流生态平衡,河流管理法设立了相应的资源利用规定。
首先,河流管理法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河流管理法规定,开发利用河流水资源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
这一制度的设立,可以有效地控制河流水资源的开发行为,避免滥用水资源导致的水源枯竭和水生态环境的破坏。
其次,河流管理法对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提供了具体措施。
河流管理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水资源、保护河流水生态环境的具体措施,包括限制大规模水资源的开发、严禁乱排乱放等。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河流水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利用。
二、河流环境保护河流环境是维持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的重要基础,而各种人类活动对河流环境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为了保护河流环境,河流管理法设立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制度。
首先,河流管理法强调对河流污染的防治。
根据河流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水直接排入河流,要建立废水排放许可制度,并严禁非法倾倒废弃物等。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减少河流污染,保护河流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其次,河流管理法要求对河流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与修复。
河流管理法规定了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环境的具体措施,要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生态保护区,保护和修复湿地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重建河流的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物种。
三、河流管理法的挑战与前景然而,河流管理法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试析我国国际河流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的法律对策

试析我国国际河流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的法律对策论文摘要:随着水资源的日益枯竭,作为水资源主要来源的国际河流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国际河流不仅关系到一国国民的生存,而且关系到一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国际河流的可持续利用与保护至关重要。
从我国国际河流的现状出发,阐述对其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的意义,剖析我国对其可持续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确保我国国际河流的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的实现。
论文关键词:国际河流可持续利用与保护法律对策一、我国国际河流的概况及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的意义(一)我国国际河流的概况所谓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跨国河流和分隔两个国家的边界河流的合称。
如:欧洲的莱茵河、多瑙河,非洲的尼罗河、刚果河,北美的格兰德河,南美的亚马逊河,亚洲的印度河、湄公河等都属于跨国河流;我国东部的黑龙江、美国与加拿大间大湖区域等属于边界河流。
据1977年联合国登记注册的国际河流(湖泊)共214个,流经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流域面积约占全球陆地面积的47%,贮存的水量约占世界淡水资源的一半,养育着世界40%以上的人口。
我国是世界上拥有众多国际河流的国家之一,仅此于俄罗斯、阿根延,与智利并列第三。
据统计,我国拥有国际河流(湖泊)40多条(个),其年径流量占全国河川径流总量的40%以上,年出境水量约为4000亿m3。
(二)我国国际河流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的意义水是地球上一切生命的源泉,人类的生存与生活离不开水,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更是依靠水资源。
正如威廉房死 雇蟹蚍汉蒂所说,“你永远都不会怀念水,直到你的井枯竭”。
可见,水对于人类来说是何其重要。
但是,随着世界人口的不断增长,以及世界各国经济快速发展对水的需求与日俱增,世界水资源正面临着巨大压力。
一方面,世界水资源总量正与日递减,另一方面,水资源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
基于此,人类为了自身以及后代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提出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保护。
跨界河流利用和保护合作的国际规则分析

2020 年第 8 期
水利规划与设计
DOI: 10 3969 / j issn 1672 ̄2469 2020 08 002
跨界河流利用和保护合作的国际规则分析
李明亮ꎬ 侯 杰
(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ꎬ 北京 100120)
摘要: 文章采用净流出比例和人均自产水资源量两个指标ꎬ 定量分析了不同类型跨界河流国家加入现行国际公约
规划战略
水利规划与设计
图 1 « 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缔约国家分布示意图
相关因素、 不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 一般合作义务
等条款ꎮ
1 2 跨界河流国家分类分析指标
为了反映跨界河流有关国家在流域中的相对位
置ꎬ 并考虑跨界河流流出或流入水量在该国可用水
资源总量中的比例ꎬ 建立净流出比例指标 I 出 ꎬ 计
两个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开展了深入研
约的跨界河流流域有 20 个ꎬ 占 7% ꎮ
究ꎬ 持续关注公约发展过程ꎮ
« 非航 行 使 用 法 公 约» 包 括 导 言、 一 般 原 则、
本文重点采用指标分析方法ꎬ 分别对« 国际水
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和« 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
计划采取的措施ꎬ 保护、 保全和管理ꎬ 有害状况和
跨界河流是指位于或穿越国界线的河流ꎬ 是国
界水等概念ꎬ 其含义基本相同ꎮ 本文除在引用公约
近一半陆地面积ꎬ 涉及约 150 个国家和约 40% 人
河流ꎮ
与国之间的天然纽带ꎮ 全球跨界河流流域范围覆盖
名称和 内 容 时 采 用 其 原 有 表 述 之 外ꎬ 统 称 跨 界
口ꎮ 跨界河流利用和保护既属于各国的主权权利和
根据« 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现状缔约情况分类ꎬ
国际河流利用规则

国际河流利用规则
嘿,朋友们!咱今天来聊聊“国际河流利用规则”。
你说这国际河流啊,就好比一条大家都能走的大道,那怎么个走法,可就有讲究啦!
比如说多瑙河,那可是流经好多国家的重要河流呢!多个国家都靠着它呢!这里面就有各种问题需要解决。
就好像几个人一起分一个大蛋糕,谁切多了谁切少了,肯定都得计较一下不是?每个国家都想在利用多瑙河的时候多获得点好处呀。
那规则到底该怎么定呢?这就得大家坐下来好好商量了!要是没有规则,那岂不是会乱套了?要是一个国家拼命用水,把水都用完了,那其他国家怎么办?这就像你去食堂打饭,前面的人把所有菜都打走了,后面的人不就得饿肚子嘛!
好比尼罗河,埃及和苏丹等国都和它关系密切呢!大家都得靠它生活、灌溉、发电呀!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则来协调,那肯定会闹矛盾。
国际河流的利用规则就是要让大家既能公平地利用河流资源,又能和谐相处呀。
再想想,如果规则不公平,一些国家占便宜,一些国家吃亏,那吃亏的国家能乐意吗?肯定会不开心呀,可能还会引发冲突呢!所以说呀,这国际
河流利用规则太重要啦!它得像个公平秤一样,给每个国家都称出合理的份量。
总之呢,制定一个好的国际河流利用规则至关重要,这样才能让大家都能从国际河流中受益,又不会引发矛盾冲突。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道理呀!。
河流管理法律规定与流域治理

河流管理法律规定与流域治理河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水资源,对于保护河流的环境和管理河流的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实现对河流的有效管理和保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并提出了流域治理的概念和方法。
本文将介绍河流管理法律规定与流域治理的相关内容。
一、河流管理法律规定1. 河流管理的法律基础河流管理是以法律为基础并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活动。
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河流的管理主体、管理范围和管理要求。
例如,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了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明确了河流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管理办法。
2. 河流管理的主体责任河流管理的主体责任一般由政府行使,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流管理的制度和机构,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对河流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河流管理的效果和成果。
3. 河流管理的主要内容河流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河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对河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对河流水质的监测和治理等方面。
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标准,并加强对河流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二、流域治理的概念与方法1. 流域治理的概念流域治理是指对流域内的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综合管理和调节的过程。
流域是由众多河流和其间的陆地组成的,流域治理是对整个流域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促进流域内资源的协调利用和环境的共同保护。
2. 流域治理的方法流域治理的方法包括流域规划、流域协调、流域保护和流域治理等方面。
流域规划是指对流域内各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利用的规划工作;流域协调是指流域内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协商和合作,解决流域内的矛盾和冲突;流域保护是指加强对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流域治理是指对流域内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实现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三、河流管理法律规定与流域治理的关系河流管理法律规定是流域治理的基础和前提,它为流域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河流管理法律规定明确了河流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要求,为流域治理提供了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法。
水资源保护的国际法与条约

水资源保护的国际法与条约引言: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然而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因此,国际社会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国际法律和条约来保护水资源,促进可持续的水资源管理与利用。
本文将对水资源保护的国际法与条约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国际合作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的认识。
一、水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基础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约定的准则、原则和规则的总和。
在保护水资源方面,有许多国际法律成文和不成文积累的基础。
1.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强调每个人对水资源的基本权利。
例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2010年通过了一项决议,确认每个人都有获得清洁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这个权利的确认对于保护水资源至关重要。
2. 《联合国环境程序规则》《联合国环境程序规则》是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规范,也涉及到水资源保护。
该规则确立了国家与国家之间应对共同环境问题进行合作的原则。
在跨界河流、湖泊和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中,该规则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水资源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为了加强国家之间的水资源保护合作,世界各国通过制定国际条约来规范相关行为,并在合作与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共同管理与保护。
1. 联合国法律控制荒漠化公约联合国法律控制荒漠化公约于1996年正式生效,旨在控制和减缓全球荒漠化问题。
荒漠化与水资源保护关系密切,通过该公约,各国承诺采取措施阻止土地退化,保护极其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的水资源。
2. 联合国全球环境状况公约联合国全球环境状况公约于1992年通过,涵盖了全球环境领域的几乎所有问题,其中包括水资源保护。
该公约鼓励国家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保护、管理和利用,通过国际合作实现可持续的水资源利用。
3.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是在2015年通过的,旨在推动所有国家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
议程中包括了水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与保护目标,提出了在2030年前实现每个人都能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愿景。
国家河流 国际公约

国家河流国际公约
国家河流国际公约是为了管理和保护跨国河流资源而达成的一项国际协议。
这种公约的目的是通过制定共同的规则和原则,实现国际合作,促进可持续的水资源管理和河流生态保护。
国家河流国际公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河流管理机构:公约确定一个跨国河流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和计划,以保护和管理河流资源。
2. 水资源分配:公约规定如何分配河流的水资源,以确保对各国的公平和合理利用。
3. 水质保护:公约要求各国合作保护河流的水质,确保河流的健康和生态平衡。
4. 灾害管理:公约设立应急响应机制,提供及时的援助和合作,以应对可能的洪水、干旱和其他自然灾害。
5. 数据共享:公约鼓励各国共享相关数据和信息,以便更好地理解河流的状况和变化,并基于科学研究做出决策。
6. 争端解决:公约确立一套争端解决机制,以协商和调停的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紧急或长期争议。
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作者斯特芬.C.麦卡弗里

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作者:斯特芬.C.麦卡弗里太平洋大学迈克乔治法学院教授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是唯一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共有淡水资源的条约。
这是一个框架公约,也就是说它提供了一个可以针对特殊国际水道特点而适用并调整的原则与规则框架。
本介绍性说明将叙述该公约的历史背景,以及在其谈判历程中重要的发展阶段。
之后,本文将概括介绍《公约》的一些主要条款,最后将述及公约对以后包括条约与判例在内的法律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历史背景该公约于1997年5月21日缔结,并附于大会第51/229号决议。
它的通过结束了大会在二十多年前启动的一项进程。
1970年12月8日,大会通过了题为“关于国际水道的国际法规则的逐渐发展和编纂问题”的第2669(XXV)号决议。
在该决议中,大会建议国际法委员会“着手研究有关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的法律,以促进其逐渐发展并得以编纂”。
事实上,大会早在十多年前,即于1959年11月21日通过第1401(XIV)号决议时,已经认识到这一领域问题的重要性。
在该决议中,大会希望“对与国际河流之利用及使用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从而决定是否应就该问题编纂法规”。
1974年,国际法委员会大会第1970号决议开始进行国际水道这一议题的相关工作。
在接下来的二十年中,委员会工作相继在五位特别报告员的指导下开展,这五位特别报告员分别是理查德.卡尼、斯特芬.施韦伯、延斯.埃文斯、斯特芬.麦卡弗里以及罗伯特.罗森斯托克。
依照惯例,委员会在1974年向联合国各会员国发放调查问卷,以征求各国在与水道问题相关的各方面所持的意见。
1976年,委员会决定,无需在工作伊始就确定“国际水道”这一表述的范围。
事实上,直到1991年在一读通过与此问题相关的整套条款草案时,委员会才对上述用语做出定义。
当年确定的定义基本上与《公约》中的定义相同。
1994年,委员会结束了有关国际水道的各项工作,并经二读通过了包括33条规定在内的一整套草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九条 各章所采用的"水污染"一词系指人的行为造成国际流域的水的自然 成份、结构或水质的恶化变质。 第十条 一、根据公平利用国际流域的水的原则,国家:1.必须防止对国 际流域任何新的形式的污染,或加重现有污染程度,对同流域国的境内 造成重大损害,2.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轻国际流域现有的水污染 程度,以免对同流域国境内造成重大损害。二、上款规定适用于 1.从一 国领土所造成的水污染,或是 2.虽在其国家领士之外,但由于该国之行 为所造成的水污染。 第十一条 一、如果发生违反各章第十条第一款第 1 项规定时,负有责任的国 家应停止其错误行为,并对同流域国所受的损失提供赔偿。二、如果国 家不履行第十条第一款第 2 项规定,未采取合理措施,则应要求该国立 即同受损害的国家举行谈判,以求得达成合理解决办法。
由航行权利。 第十四条 各章采用"自由航行"一词,应包括在平等基础上沿岸国的船舶享有
下列自由:一、在河流或湖泊的全部可航水道上自由航行;二、自由进 入港口和利用码头设施,三、在一个沿岸国港口之间、不同沿岸国之间 以及沿岸国和出海口之间有直接或转船运送货物和旅客的自由。
第十五条 沿岸国对在其管辖下的河段或溯段应行使警察权,不限于保护治安 和卫生,但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得过份干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 航行自由权。 第十六条 沿岸国可以限制或禁止外国船舶在其境内装卸货物或旅客。 第十七条 沿岸国可给予非沿岸国家在其境内的河段或湖段航行的权利。 第十八条 沿岸国应尽可能采取措施或创造条件使其管辖下的可航河段或洒 脱段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九条 各章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舰只或执行警察、行政及一般公务的船只的 航行。 第二十条 在战时,发生武装冲突或出现威胁国家生存的紧急情况时,沿岸国 可采取措施,免除各章所规定的义务,但仅限于情势所要求的限度,并 且不得违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沿岸国应为执行人道主 义使命的船只的航行提供便利。
发出通告,则其对流域状态造成的改变,在确定公平合理分配流域水益 时,不得按照临时优先利用权处理。
第三十条 国家之间对其法律权利或其他利益发生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争议时, 应通过谈判寻求解决方案。 第三十一条 如果流域国有国际流域内水域目前或将来的利用发生问题或争议 时,建议流域国将问题或争议提交-个联合机构,并要求该机构对国际 流域进行调查,拟订计划或建议以便实现对全体流域国营利的最充分有 效的利用。二、建议责成联合机构将其职权范围内一切事宜报告有关成 员国的主管当局。三、建议联合机构的成员国在适当时机,要求根据条 约有权利用国际流域内水域的非流域国配合该联合机构的工作,或是允 许他们对该机构陈述意见。 第三十二条 如果有关国家认为问题或争端不可能采用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加以 解决,建议他们寻求旋或共同要求第三国、有资格的国际组织或人士出 面解决。 第三十三条 一、如果有关国家对于其法律权利发生争议而不能通过谈判解决, 亦不能就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达成协议,则建议他们成 立调查委员会或专门设立调解委员会,力求找到能为有关国家所接受的 解决办法。二、建议调解委员会按附录规定组成。 第三+四条 建议有关国家将法律争议提交专门成立的仲裁庭,或提交常设仲裁 法院,或提交国际法院,如果有关国家:-、未能按照第三十三条成立 委员会,或是二、委员会未能找到解决方案,或是三、委员会提出的解 决方案未为有关国家所采纳,以及四、未能达成其他协议。 第三十五条 在仲裁处理时,建议有关国家采用 1958 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 十届会议制订的仲裁程序的规范性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有关国家在提交仲裁时已承认裁决为最终决定,应认真予以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章上列条款的解决方法并不妨碍区域安排或区域及其他国际组 织建议或要求其成员国采用的解决方法.
6. 第六章 关于防止和解决争端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各章规定有关防止和解决流域国和其他国家对国际流域的水源的 合法权利或其他利益发生的国际争议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一、根据联合国宪章 ,国家有义务以和平方法解决有关的合法权 利或其他利益的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陆军各平、分全及正义。二、建 议各国逐步采用各章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四条的防止和解决争端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一、国家首先有义务采用对其有约束力的条约所规定的,防止和解 决争议的方法。二、国家采用对其有约束力的条约所规定的防止和解决 争议的方法,仅限于所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一、为防止流域国之间对其法律权利或其他利益发生争议起见,建 议每个流域国都向其他流域国提供所掌握的该流域在其境内的水域的 有关情况,以及对水域的利用和有关活动的情况。二、国家不论其在国 际流域所处的位置,应向有关流域国通告有可能由于其所拟采取的工程 设施使该国利益受到重大影响,改变流域状态并有可能导致发生第二十 六条所指的争端。该通告应说明主要事使对方能估计这一改变所能引起 的后果。三、发出通告的国家应使对方有合理时间评估拟议中的工程设 施将会产生的后果,并对此提出其看法。四、国家如未按照本条第二款
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和湖泊的可 航部分。二、河流或湖泊的"可航性"是指其自然条件状态河以后适用于 商业航运,或其自然条件使之能用于商业航运。三、各章的"沿岸国"是
指河流或界河和湖泊有可航部分流经的国家。 第十三条 除各章有限制或专门规定者外,各沿岸国对整个河流或湖泊享有自
任何用途或任何一类用途对于其他用途都不占优先地位。 第七条 不能因一个流域国将来需要利用而不准另一个流域国现在对国际 流域内水域的合理利用。 第八条 -、目前的合理利用可保持不变,除非其他因素证明必须改变或终 止这种使用,以适应另一种用途。二、1.目前的利用是指直接有关的 工程开始启用后一直在利用.或在不需修建的情况下,正在实际使用的 行动。2.直到决定放弃和终止使用前,均为现有的使用。5、如果某种 用途在开始使用时即与现有的合理利用发生矛盾,则其使用即不能认为 是现有的利用。
2. 第二章 国际流域的水域的公平利用
第四条 每个流域国在其境内有权公平合理分享国际流域内水域和利用的 水益。 第五条 -、第四条所指的公平合理分享水益应根据每个水域的各种有关因 素加以确定。 二、应加考虑的有关因素,包括下列各个方面,但并不以此为限: 1.流域的地理条件,特别是各流域国境内水域的范围,2.流域的 水文条件,特别是每个流域国提供的水量,3.气候对流域的影响,4.过 去对流域水系的利用情况,特别是目前的利用情况,5.各流域国的经 济和社会需要,6.各流域国境内依靠流域的水源生活的居民,7.各流 域国为满足其经济和社会需要所采用的可供选择的方法的费用比较, 8.可以获得的其他资源;9.在利用流域水源时应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10.对-个或几个流域国之间提供补偿以调整各种用途引起的矛盾; 11.在不对其他流域国造成重大损害的条件下,对一个流域国的需要可 以满足的程度。三、每个因素经过时较确定其所占份量。在确定公平合 理分益时应考虑一切有关因素,并在全面衡量基础上作出结论。 第六条
5. 第五章 浮运木材
第二十-条 在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和界河水道上浮运木材应遵守 下列条款规定,除非另有对沿岸国有约束力的航行规则规定应该适用的 法律或习惯。 第二十二条
用于航行的国际水道的沿岸国可共同决定是否允许在水道上浮运 木材及其具体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一、建议不用作航行的国际水道的沿岸国,在适当考虑水道其他用 途的条件下,准许其他沿岸国利用其境内水道和沿岸运送木材。二、沿 岸国应同时准许运木人员在沿岸修建必要工程以及运送木材的必要设 施。 第二十四条 如果沿岸国需要在另一沿岸国境内修建浮运木材的永久性设施,或 有必要调节水道的流量,则应与该国达成协议。 第二十五条 现在或将来用于浮运木材的水道的沿岸国应举行谈判共同制订管 理制度,并在必要时成立联合机构或委员会以便于进行管理。
《国际河流利用规则》(赫尔辛基规则) 2005-12-12 来源: (1966 年国际法协会第 52 届大会通过)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各章所宣告的国际法一般规则适用于国际流域内水域的利 用,除流域国之间有条约、协定或有约束力的习惯另行规定者外。 第二条 国际流域指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水泵的分水线内的整个地 理区域,包括该区域内流向同一终点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流域国"是指一国的境内包括国际流域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