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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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苏国资[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国资[2004]44号2004年4月30日)省各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各省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贸委(经委)、财政局: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及省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制定了《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上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对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作出规定,报省国资委、财政厅备案。

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及省有关规定,现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下同)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和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财政及其他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京国资发〔2017〕10号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拥有并经营的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部分。

为了保护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我国于201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并自2019年起实施《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

一、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是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制定的,是对法律的具体化、细化,旨在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推进国企改革发展。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国有资产监管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也应当成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并确立专业管理队伍,实现国有资产的专业化管理。

2.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根据实施细则,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注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着力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民间资本,推动国有资产多元化运作。

3. 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实施细则规定了国有企业的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贯彻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原则,明确责任、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国有企业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实施效果分析自《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得到了更加规范和有效的保障。

以下是实施细则的一些显著效果:1. 国企改革愈发深入实施细则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了大力支持和促进,国有企业为引入社会资本、扩大市场份额做出了积极努力。

通过改革、优化和升级,国有企业实现了提质增效,推动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和国有资产及企业的发展。

2. 土地资源和自然资源管理更加严格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国有土地资源和自然资源进行全面管理,保护地球环境,提高土地和资源的利用效益,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8•【文号】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各中央企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资委第325次党委会议、第4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2020年9月28日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推动中央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的工作部署,围绕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促进中央企业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

深化企业改革,服务企业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助力中央企业加快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和做强做优做大。

二、强化统一管控能力,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4•【字号】酒政办发[2008]109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酒政办发〔2008〕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1、我市企业国有资产在总量上虽然不多,但在控制力和影响力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上市公司和特色产业发展方面占有明显优势。

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要按照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推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创新发展。

当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体系,规范管理,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促进国有经济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2、进一步理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目前,各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都归并在当地财政部门,各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酒泉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暂行办法》(酒政发[2007]153号)精神,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本运营的有关报告、报表、总结等材料,在业务上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重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20)

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20)

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20)各重点监管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合政〔2020〕25号,以下简称“《交易办法》”),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依法有序流转,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交易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交易办法》规范了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资产租赁等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交易办法》,有利于促进企业国有资产规范流转、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企业资产租赁。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属的交易主体包括所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职责市国资委按照规定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所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对所属企业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所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由所出资企业审核汇总后,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须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交易标的位于外地市的,应当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外地市省级国资监管部门指定的交易机构,同步发布交易信息。

(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应当规范开展国有资产交易,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完善交易规则、交易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并向社会公开。

宜宾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宜宾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宜宾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各市属国有企业: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制定了《宜宾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经市委深改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出租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出租)。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项目征集合作方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合作)。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或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柳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体系建设)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根本,以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

二、工作任务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处理濒临破产企业,妥善解决企业遗留问题。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完善企业领导人薪酬制度和经营责任考核办法,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国有产权管理,健全和完善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管理,积极推进企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国有经济结构调整。

三、组织领导成立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国资委主任任组长,各副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国资委各科室科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

- 1 -四、重点改革方向(一)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布局和结构调整坚持开放性、市场化原则和出资人推动与企业自愿相结合的运作方式,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改革与重组。

通过股份制改造、吸收合并、并购扩张、做强主业、延长产业链等方式,加快企业战略性兼并与重组步伐,引导和促进国有资本向大企业、大集团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向优势、支柱、特色产业和关系民生的关键领域集中,向产业链的关键环节集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做大做强国有经济。

继续深化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与带动作用。

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整体上市或主业资产上市,推动优质国有资产向上市公司集中,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放大国有资产功能,发展壮大上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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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实施意见2010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实施意见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

九、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

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

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

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

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

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那一世范文网(五)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考核范围:(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

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

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

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

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行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本实施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各县(市)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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