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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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

国有资产交易不仅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还包括企业资产转让等。

产权转让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企业增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企业资产转让是指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的行为。

在国有资产交易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等价有偿是保证国有资产交易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基本要求,只有按照市场价值进行交易,才能确保国有资产不被低估。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则要求交易信息充分披露,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都有平等参与的机会,交易过程和结果接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和不正当利益输送。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交易的规范进行,需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批程序。

对于重大的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应当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甚至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

审批过程中,要对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

同时,要充分评估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如对国家经济安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在交易方式上,应当优先选择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通过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最大程度地发现潜在的购买者,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最优配置和价值最大化。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等,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交易,但这种方式必须严格限制条件和范围,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交易中的关键环节。

在进行国有资产交易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讲解共29页PPT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讲解共29页PPT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讲解
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12、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13、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 情。——弗劳德
14、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5、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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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3)第三章企业增资【君按:本章为新3号令的增加内容。

】第三十四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

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君按:增资导致控股权丧失的,参照产权转让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君按:国家出资企业亦可制定其子企业增资扩股管理制度】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君按:同本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六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君按:增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不同于产权转让。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君按:可以不进行专项评估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增资依据的情形,纵观(一)到(四)可见,需要符合两个原则:单个股东股比不变原则和国有股整体不被稀释原则。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引言: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交易市场迅速发展,涉及的规模越来越大,交易主体越来越多样化。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国家逐步完善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是对该办法的全文解读。

一、总则:该办法在解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该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资产交易的各个环节。

二、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明确职责,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这些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交易方式和程序: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对交易对象的价值评估结果。

交易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不得存在任何偏向个别买家或卖家的行为。

交易活动应当经过公告、报名、拍卖等程序。

四、交易的审查与公示:交易的审查与公示是确保交易的透明和合法的重要环节。

交易审查应当对买卖双方的资格、交易的合法性和交易的价格进行审查。

交易信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示,确保信息对所有有关方面的透明,并防止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出现。

五、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使违法行为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监督检查是对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监督和检查,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重要手段。

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监管部门有权对交易活动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交易主体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一些旧办法和规定。

未尽事宜或者对本办法的解释和执行有疑义的,可以向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的重要制度。

国有资产是国家在企业中拥有的资产,是国家财产。

为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效益性,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一、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活动。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依法公正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活动,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交易程序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应当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资产评估、交易公告、交易报价、竞价或拍卖等环节。

交易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潜在买方有平等的参与机会,维护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效益性。

三、交易标的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标的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资产的种类、数量、规格、质量、位置、产权状况等内容。

交易标的应当真实合法,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交易方式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方式包括协商转让、竞价转让、拍卖转让等多种形式。

交易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保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效益最大化。

五、监督管理措施为了保障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应当采取一系列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设立监督管理机构等,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结语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效益性。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
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的指导性法规。

该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
有资产交易行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国有资
产有效流转和优化配置。

该办法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流程,包括
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信息公开等。

其中,交易主体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
规则,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干预交易秩序。

办法要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
判或者协商等方式进行,确保交易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要求交易信息要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布,保证信
息的对称和透明。

办法还强调了交易监督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及相
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
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交易市场的秩序和正常运行。

总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旨在促进国有资产有效流转和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张明君律师原创|最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逐条解读

张明君律师原创|最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逐条解读

张明君律师原创|最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逐条解读国资委、财政部于7月1日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为:新3号令)。

新3号令相比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为:老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在国有企业定义、交易行为批准、转让交易规则、增资规程、资产转让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动,它将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等发挥重大作用。

【法规标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07.01【生效日期】2016.07.01【发文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君按:新老3号令均强调对资产(产权)交易(转让)的监督管理,均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监管目标。

区别是:新3号令将“国有产权”改为“国有资产”,但在正文中仍存在“产权转让”和“资产交易”混用的现象。

通读全文,新3号令中资产交易在概念上包括产权转让和狭义资产交易。

同时新3号令增加了立法依据的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义丰富,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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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

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

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

(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旧文件规定:“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新文件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6、转让方式:
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新文件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并针对非公开协议转让进行了约束。

只有以下两种形式,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1)“设计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方式。


总之,新文件对比旧文件,适用范围更广,行为规范更明确,公开、公平的原则更突出。

刘骏
20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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