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是指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益的转让、出租、抵押、担保等行为。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一)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协议,明确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事项;(二)交易双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交易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三)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审批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交易;(四)交易双方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交易结果,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一)公开原则:交易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确保交易的透明度;(二)公平原则: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三)公正原则:交易过程应当公正进行,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易监管制度,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交易双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保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二章交易审批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重大事项的,交易双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交易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一)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益的权属情况;(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三)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交易条件;(四)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引言: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交易市场迅速发展,涉及的规模越来越大,交易主体越来越多样化。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国家逐步完善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是对该办法的全文解读。
一、总则:该办法在解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该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资产交易的各个环节。
二、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明确职责,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这些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交易方式和程序: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对交易对象的价值评估结果。
交易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不得存在任何偏向个别买家或卖家的行为。
交易活动应当经过公告、报名、拍卖等程序。
四、交易的审查与公示:交易的审查与公示是确保交易的透明和合法的重要环节。
交易审查应当对买卖双方的资格、交易的合法性和交易的价格进行审查。
交易信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示,确保信息对所有有关方面的透明,并防止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出现。
五、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使违法行为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监督检查是对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监督和检查,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重要手段。
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监管部门有权对交易活动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交易主体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一些旧办法和规定。
未尽事宜或者对本办法的解释和执行有疑义的,可以向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的重要制度。
国有资产是国家在企业中拥有的资产,是国家财产。
为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效益性,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一、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活动。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依法公正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活动,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交易程序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应当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资产评估、交易公告、交易报价、竞价或拍卖等环节。
交易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潜在买方有平等的参与机会,维护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效益性。
三、交易标的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标的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资产的种类、数量、规格、质量、位置、产权状况等内容。
交易标的应当真实合法,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交易方式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方式包括协商转让、竞价转让、拍卖转让等多种形式。
交易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保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效益最大化。
五、监督管理措施为了保障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应当采取一系列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设立监督管理机构等,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结语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效益性。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XX

2016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 2016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第三十四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国有股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三十六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金额、用途、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书面决议。
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有股委派的股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以下情形按照《人民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一)增资企业原股同比例增资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四)增资企业和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第三十九条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对外信息公开征集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的基本情况;(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五)企业拟募集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六)募集用途;(七)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八)方的遴选方式;(九)增资终止的条件;(十)其他需要的事项.第四十条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XXXXXXX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XX(以下简称XX公司)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XX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转让各种形式国有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产权转让);(二)企业增加国有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三)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资产转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企业范围包括:(一)集团公司授权XX公司管理的企业;(二)XX公司及所属企业单独、共同出资,或合计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企业;(三)以上两款之外,XX公司实际控制企业却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国有资产交易工作职责第五条XX公司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权限:XX公司负责审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企业的产权转让(参见第十条)和资产转让事项(参见第四十四条);负责审批XX公司所属企业的增资行为。
因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XX公司不再拥有控股权的,由XX公司报集团公司批准。
集团公司授权XX公司管理企业的增资行为由集团公司批准。
第六条XX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是XX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监督部门。
负责所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检查及监督所属公司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报告国有资产交易事项。
第七条XX公司成立国有资产交易事项的领导组:组长:分管财务资产管理的副经理副组长:财务资产管理部长、审计稽查部长成员:财务资产管理部、审计稽查部人员领导组下设四个办公室:(一)公路资产交易监管办公室:组长:公路销售分公司经理副组长:公路销售分公司分管站点管理副经理成员:公路销售分公司站点管理部、办公室人员(二)铁路资产交易监管办公室组长:铁路销售分公司经理副组长:铁路销售分公司分管站点管理副经理成员:铁路销售分公司站点管理部、办公室人员(三)多经资产交易监管办公室组长:多经公司经理副组长:多经公司分管业务副经理成员:多经公司站点业务部、办公室人员(四)煤矿资产交易监管办公室组长:XX公司生产部长成员:XX公司生产部人员第八条XX公司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在山西省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有政府出资或者国有股东的企业(以下简称本单位),在境内外进行的股权、资产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原则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是指本单位出售或者购买股权、股票、债权、不动产、动产等资产行为。
第五条监督管理机构本办法所述的监督管理机构是指由政府指定或者设立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交易程序第六条交易前准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前,本单位应当确定交易资产的权属、价值、风险情况、交易安排等事项。
如有必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交易资产进行评估、审计、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七条招投标公告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的,应当在适当的媒介上刊登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资产的名称、数量、质量、拟定交易程序和要求、评标标准、报价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投标申请文件有意参与交易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概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投标方案等信息。
第九条交易文件本单位应当制定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程序、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申请文件、交易合同等内容。
本单位和投标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均应当保密。
第十条交易过程交易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本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不得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交易结果公告本单位应当在交易结束后公告交易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资产的交易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信息。
如有必要,可以公告交易底价、价格范围等信息。
交易结果公告应当在本单位指定的媒介上进行。
第十二条反馈和处理投标人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本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引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是指国家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的资产交易活动。
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流转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主要方式包括股权转让、产权交易、资产租赁等。
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组织和指导,保障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程序应当遵循申报、评估、交易、备案等环节。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申报应当由交易方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报,详细说明交易的目的、涉及的资产、交易方式、交易方案等。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评估应当由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交易应当通过公开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公开。
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交易结果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交易情况。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的主体责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资产交易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交易信息的录入、保存和查询功能。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交易规则、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可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公司
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16年6月24日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X国资发【2016】XXX号、集团财字【2016】XXX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公司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XX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和本公司转让对外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股东对本公司增加资本的行为和本公司对所出资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本公司的投入除外;
(三)本公司及所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本公司负责对所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六条本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由总经理直接领导。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
第一节职责
第七条本公司企业产权转让工作由1号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节审批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当本公司需要对外进行产权转让时,由1号部门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提出《产权转让可行性方案》。
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产权转让可行性方案》应当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形成初步意见,经党政联席会形成决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报董事会,形成书面决议。
第十条将董事会书面决议报集团公司审核。
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报国资委批准。
第十一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的,由本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本公司转让所持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股权的,由本公司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股东或本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本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四条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定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完成产权交易和相关登记变更和备案工作。
第三章企业增资
第一节职责
第十五条企业增资工作由2号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节审批和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本公司和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2号部门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
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增资方案》应当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形成初步意见,经党政联席会形成决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报董事会,形成书面决议。
第十八条将董事会书面决议报集团公司审核。
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报国资委批准。
第十九条股东对本公司增资的,由本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本公司对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由本公司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二十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本公司或本公司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定投资方、签订增资协议,完成增资和相关登记变更和备案工作。
第四章企业资产转让
第一节职责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产转让工作由3号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节审批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或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以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当本公司需要对外进行资产转让时,由3号部门按照企业发展战略提出《资产转让方案》。
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所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需要进行重大资产转让的,由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提出《资产转让方案》,参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流程进行内部审批,形成书面决议报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一)本公司进行资产转让的,应当将《资产转让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形成初步意见,经党政联席会形成决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报董事会,形成书面决议。
(二)本公司所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需要进行重大资产转让的,应将其董事会形成的书面决议提交本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第二十五条将董事会书面决议报集团公司审核。
第二十六条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见附件的具体规定。
此附件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对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本公司及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将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