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拥有并经营的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部分。
为了保护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我国于201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并自2019年起实施《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
一、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是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制定的,是对法律的具体化、细化,旨在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推进国企改革发展。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国有资产监管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也应当成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并确立专业管理队伍,实现国有资产的专业化管理。
2.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根据实施细则,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注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着力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民间资本,推动国有资产多元化运作。
3. 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实施细则规定了国有企业的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贯彻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原则,明确责任、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国有企业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实施效果分析自《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得到了更加规范和有效的保障。
以下是实施细则的一些显著效果:1. 国企改革愈发深入实施细则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了大力支持和促进,国有企业为引入社会资本、扩大市场份额做出了积极努力。
通过改革、优化和升级,国有企业实现了提质增效,推动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和国有资产及企业的发展。
2. 土地资源和自然资源管理更加严格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国有土地资源和自然资源进行全面管理,保护地球环境,提高土地和资源的利用效益,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国资委授权经营企业,依法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资本运营,行使出资者权利,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下列单位适用本细则(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二)**集团作为第一大股东投资的参股公司;(三)**(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再投资设立的控股公司或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集团)有限公司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其中:**(集团)有限公司为“一级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投资公司为“二级公司”,二级及以下再投资公司为“三级公司”。
各级公司负责本级公司及其下级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作为集团公司国有资产- 1 -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使用、投资、转让等活动涉及国有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审核备案、产权界定与清产核资等审核报批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五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一)新成立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申办占有产权登记,集团公司计财部对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公司计财部进行初审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1.企业名称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3.企业注册资本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5.企业国有资本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企业发生第1条情形的,应当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10日内,报集团公司进行初审。
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为规范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扎实有效地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健全机制、突出重点、科学管理的工作思路,分析查找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致力于构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监管全覆盖。
二、明确责任落实《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X财资〔X〕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三个层面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国有资产的主体责任,严守“各单位对国有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规定,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三、强化管理(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单位国有资产内控管理,有关制度办法由各相关单位报送其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结合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制约措施,完善现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加强国有资产台账管理。
各相关单位要如实完整登记国有资产,建立单位国有资产台账,对经批准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台账管理。
要明确专人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人分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员及分管领导信息应及时在资产管理平台中登记更新。
单位资产管理员变动时,应办理资产清点、资产台账移交监交手续。
对未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人员将严肃追责。
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最新)

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最新)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X发〔X〕17号)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字〔X〕14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方案。
一、集中统一监管范围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所有市属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市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二、基本原则(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除市国资委及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外,其他市直单位今后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任何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集中整合、优化配置。
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进行重组整合、改革改制,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三)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坚持稳中求进,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四)依法操作、公开透明。
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相关方合法权益。
三、集中统一监管方式(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划转产权1.产权划入市国资委。
主要是市直单位管理的一般竞争性企业。
涉及市委办公室、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粮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团市委等12个部门所属30户一级企业(不包括目前出资人为国资委的8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2.产权暂不划转。
(1)实质性视同一级管理企业。
涉及市委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驻北京办事处所属4户企业(含市国资委所属市泰山矿产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出资人暂不变更,出资人权利划转市国资委,待条件成熟时,再将产权划转市国资委,彻底理顺相关企业产权管理关系,压缩管理层级。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中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省实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12•【文号】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施行日期】2006.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本溪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本溪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本溪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1997年10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财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管辖的国有企业、行业总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各类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第四条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市人民政府对其所管辖国有企业的财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职能,综合、协调、决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处理国资委的日常工作。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企职责分开;(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四)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六)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财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信息,建立企业财产统计评价监测分析报告工作体系,向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反映企业财产经营状况;(三)组织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四)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体系,核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监督、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向市国资委提出奖惩建议;(五)培育和发展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七)审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依法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八)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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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根据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精神,确保粮食系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
市粮食局委托下设的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在市局产业指导科的业务指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
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由市粮食局行使。
资产管理中心必须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对受托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使用资金超过0.3万元的必须经局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才可支出。
二、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
粮食系统内除购销公司、粮食储备库和物流中心以外的国有资产,包括系统内内部职工承包资产、对外租赁资产和闲置资产等。
具体涵盖原基层粮站、库和局直属单位的土地、仓库、码头、机械设备以及办公、生活等辅助设施和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绿化树木等。
三、国有资产的内部承包经营
根据市粮食局的整体部署,收纳库和具备粮食收储条件的站点,在市粮食局的直接领导下,对内部职工整体发包经营。
承包费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市局产业指导科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局党组研商确定后发布,采取竞争承包的方式确定承
包经营人。
承包经营资产的使用,承包人必须遵循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承包期间,不得将承包经营资产转租或改变用途,不得用于抵押。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保护承包经营资产不受损失的义务,其承包经营资产不得被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和方式侵占或破坏。
承包人对承包经营资产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维修保养的义务。
其维修保养的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安全生产的责任。
承包人必须配备必要的防火消防设施等。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享有年最高1万元的护站费用,护站费用的构成包括资产的维修保养费、站点内清洁费、安防费以及必要的护站人工费。
护站费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或用于抵扣下年承包经营承包费。
四、国有资产的租赁
资产管理中心对受托监管的国有资产除对内部职工已发包的资产外,可以对外租赁经营。
对外租赁经营采取竞争租赁和协议租赁两种方式进行。
能采用竞争租赁方式的不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竞争租赁的租赁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市局批准后确定;协议租赁的由资产管理中心与当事人协商并报市局批准确定。
对外租赁必须签订规范、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对外租赁的出租主体是资产管理中心,市局作为租赁合同的监管方必须在合同上盖章后合同才能生效。
对外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特别要明确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破坏原有的资产现状,不得任意改变资产用途,不得在没有得到出租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搭建任何临时建筑。
经过出租方书面许可搭建的临时建筑,合同到期后,承租方需拆除并恢复原状,承租方不拆除的,则临时建筑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
租赁期间,承租方搭建的临时建筑的安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对外租赁资产的维修保养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租赁资产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一般由承租方负责。
如涉及到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的大修,承租方必须具报告出租方,并会商修理方案和修理费用,双方达成协议后由承租方实施。
对外租赁资产的安全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资产负有安全生产责任,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义务。
五、闲置资产的监管
资产管理中心要对闲置资产质量、地段情况进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
本着效益最大化原则予以盘活,宜租则租,宜卖则卖。
资产管理中心要明确专人对闲置资产进行管理,并制定管理的考核制度。
要建立监管台账,通过记录反映闲置资产的变化情
况。
闲置资产的维修保养。
对原基层粮站、库内除围墙外的资产一般不作维修处理;老旧库房破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资产管理中心具报告粮食局并会同粮食局产业指导科现场检查核实报局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一般作拆除处置;或者经维修后可消除安全隐患且有意愿承租者承租,承租效益大于维修费用且能出新站点形象的,资产经营部具报告粮食局核批后方可维修。
六、国有资产的报废
由于安全等因素,闲置资产的报废拆除,资产管理中心要向局产业指导科具报告,由分管领导报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拆除报废资产要与有相应资质单位签订拆除合同,并根据报废资产的质
尽可能获取收益。
承包经营期间个别资产的报废不影响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
七、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受托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
要建立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
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要有监督检查记录,每季度向市粮食局产业指导科报送检查情况和资产报表。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必须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拿出解决方案限时解决。
对内部承包经营资产的检查内容要与贴补的护站费用构成挂钩,实行百分考核。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承包人指出,每次检查记录要有承包人签字,并作为护站费用发放的考评依据。
八、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
资产管理中心对受托国有资产的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改正、经济处罚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是不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
二是对内部职工承包经营资产和对外租赁资产的监管不到位,致使财产损失的;
三是对闲置资产未尽监督检查义务,致使资产被他人无偿占有或强行霸占的;
四是以各种名义侵占使用所受托国有资产的或利用职权使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九、本监管细则适用于资产管理中心受托监管的国有资产,其解释权归市粮食局。
十、本监管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