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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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 ]22号),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境内独资、控股的二级子企业,在中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集团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资产,是指××公司及其境内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依据当地法律投资设立或再投资设立的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和非法人机构(以下统称境外企业)中依法属于国有的下列各项资产:(一)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股票(或股权)等以及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二)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各类非法人机构(分公司、经理部、代表处、办事处等)形成的国有资产;(三)在境外委托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等产权;(四)境外企业的国有无形资产;(五)境外企业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国有资产;(六)境外企业其它国有资产。

第二章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集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公司资产管理部是集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监管部门,境内企业负责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境外国有资产主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进行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经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二)组织指导境外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年检、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管理工作;(三)依据本办法对境外企业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成境内企业限期解决,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四)指导境内企业开展境外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体系,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和保值增值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经济法》知识点: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经济法》知识点: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经济法》知识点: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知识点: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一、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管理体制(一)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概念企业境外国有资产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本节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

1.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2.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二)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二、境外出资管理1.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2.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

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三、境外企业管理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四、境外国有产权管理1.境外国有产权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2.境外国有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经济法》知识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知识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由国家投资的,其资产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的,其资产归该集体或该个人所有。

享受经营权的主体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仍归其继续经营使用。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三、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一)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原则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非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国有企业之间是平等竞争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可以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3.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应当与原创办者脱钩。

(二)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具体办法四、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一)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1)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二)产权界定的程序(三)产权纠纷处理程序1.国有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

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

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

2.国有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 ]22号),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境内独资、控股的二级子企业,在中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集团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资产,是指××公司及其境内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依据当地法律投资设立或再投资设立的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和非法人机构(以下统称境外企业)中依法属于国有的下列各项资产:(一)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股票(或股权)等以及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二)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各类非法人机构(分公司、经理部、代表处、办事处等)形成的国有资产;(三)在境外委托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等产权;(四)境外企业的国有无形资产;(五)境外企业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国有资产;(六)境外企业其它国有资产。

第二章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集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公司资产管理部是集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监管部门,境内企业负责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境外国有资产主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进行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经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二)组织指导境外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年检、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管理工作;(三)依据本办法对境外企业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成境内企业限期解决,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四)指导境内企业开展境外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体系,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和保值增值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经济法》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精讲考情分析本章在历年考试中分值较小,考点相对集中,属于考试非重点章;考试题型主要是客观题,预计本章分值在4分左右。

2019年教材调整:“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调整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

2019年教材删除: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整节内容。

专题概要专题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专题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专题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专题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题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1.“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1)“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2)其他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应遵循的原则有:(1)政企分开;(2)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3)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提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2)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逐步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

【提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授权的其他部门: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家出资企业指:(1)国有独资企业;(2)国有独资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4)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经济法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引言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拥有或者控股的企业资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成为经济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

经济法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出台对于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有股权以及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私有企业的诞生和壮大,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诸多挑战。

为了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国家特别重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建设。

首先,建立了国有资产的分类、核算和管理制度,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的属性和收益归属。

其次,出台了国有资产评估和交易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估值准确和交易公平。

此外,还建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保护。

国有股权的保护与流转为了保护国有股权,经济法第10章明确了国有股权的转让、出资、收益等事项的法律规定。

首先,规定了国有股权的流转方式和程序,要求在国有股权转让时进行公开竞价或者招标拍卖。

其次,明确了国有股权的收益归属原则,即国有股权的收益应当由企业依法使用,用于支付税费、积累扩大再生产和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

此外,还规定了国有股权的保护措施,禁止非法侵占国有股权,对于侵占国有股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经济法第10章还重点关注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问题,为国有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经营自主权。

首先,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法人独立性,要求政府在行使出资人职权时不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其次,明确了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和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了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力度。

此外,还规定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素质和任职条件,提高了企业领导层的专业化水平。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展望尽管经济法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在保护国有资产和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国有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尚未完善,导致国有资产估值结果存在争议;其次,国有股权的流转市场不够活跃,限制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此外,国有企业的管理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XX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XX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XX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境外以各种形式投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境外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投资设立的全资及控股企业。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负责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报集团公司党委会、总经办公会、董事会批准;(二)组织指导境外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管理工作;(三)依据本制度对境外企业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成境外企业或者其所属境内集团公司子公司限期解决;(四)指导集团公司境内子公司开展境外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体系;(五)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和集团公司的工作部署,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相应管理。

第八条子公司应当对其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以下日常管理职责:(一)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论证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核;(二)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事宜,并向集团公司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所属业务分管部门报告或者报备;(三)负责建立和完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体系,保证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安全和权属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下,组织境外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管理工作;(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境外企业重大突发性事件,并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六)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所属地报送统计、登记等信息。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与监管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四章效绩评价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境内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财产,下同)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和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称境外机构)中应属国有的下列各项资产:一、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购买股票(或股权)以及境外机构在境外再没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二、境内投资者及其境外派出单位在境外投资设立非经营性机构(包括使馆、领事馆、记者站、各种办事处、代表处等)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三、在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产权;四、境外机构中应属国家所有的无形资产;五、境外机构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六、境外其他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管理制度《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遵循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的原则。

财政部统一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管辖的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经济、行政的处罚;二、建立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组织实施境外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三、审核境外企业重大国有资本运营决策事项;四、组织境外机构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五、从总体上掌握境外国有资产的总量、分布和构成;六、检查监督境外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七、办理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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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知识点: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管理体制
(一)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概念
企业境外国有资产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本节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

1.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2.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二)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二、境外出资管理
1.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2.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

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三、境外企业管理
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四、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1.境外国有产权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2.境外国有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

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等保全国有产权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3.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中央企业统一向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
(1)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新设境外企业,或者以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首次取得境外企业产权的;
(2)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范围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改变,或者因企业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变化导致境外企业产权状况发生改变的;
(3)境外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因产权转让、减资等原因不再保留国有产权的;
(4)其他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形。

4.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须提供合法的担保。

五、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1.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境外出资企业股东代表的选任条件、职责权限、报告程序和考核奖惩办法,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境外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

2.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企业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企业。

3.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
(1)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4)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5)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6)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7)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8)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5.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1)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2)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3)重大资产损失;
(4)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5)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6)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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