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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资委、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16年6月24日发文字号:XXX令第32号通过会议:XXX主任办公会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让渡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让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讲解共29页PPT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讲解共29页PPT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讲解
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12、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13、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 情。——弗劳德
14、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5、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学习29页PPT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学习29页PPT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学习
1、合法而稳定的权力在使用得当时很 少遇到 抵抗。 ——塞 ·约翰 逊 2、权力会使人渐渐失去温厚善良的美 德。— —伯克
3、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力总是令人反感 ;权力 不易确 定之处 始终存 在着危 险。— —塞·约翰逊 4、权力会奴化一切。——塔西佗
5、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 子可以 拉着它 的鼻子 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莎士 比
谢谢!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概述(ppt 35页)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概述(ppt 35页)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义务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国资 委的监管范围为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地 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改革后设立的省、市(地)两级地方政 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其他国有资产,依照相关的法律法 规进行管理。
(三)监事会的组成人员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四)对监事会成员的约束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
二、国有企业负责人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的任免
《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 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 约束机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 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四节 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监督
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中介机构有以下几类:
第四节 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监督
二、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委托监督特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社会中介机构接 受委托监督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四节 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监督
三、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委托监督方式 (一)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作为国民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 其对各种经济监督的再监督而居于较高层次。 现行的审计监督体系分为三个层次:
(一)按法律级次划分
第三节 立法监督
(二)按监督过程划分
(三)按具体方式划分
国有资产立法监督的具体方式主要有备案以及改变或撤销。 一般来说,地方政府或各部门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可制定一 些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等,但一定要报中央备案。 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可以对下级或行政机关的不适宜的规范性文 件进行改变或撤销 。

国有资产管理法-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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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广义上)
• 自然资源
• 企业国有资产(狭义上)
• 行政和事业国有资产
中央企业国有资产
• 中央企业及下属子企业中,公司制企业 由2019年的30.4%提高到2019年的64.2% • 中央企业的重组户数已经由196户调整为 153户, • 80%以上的国有资产已经集中在军工、 能源、交通、重大装备制造、重要矿产 资源开发等关键领域。
• 国资委负责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
• 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பைடு நூலகம்权
•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 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 国有资产产权指国家财产所有权以及 • 与国家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 企业国有产权指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 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产权界定
• 国家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归属 • 明确各类主体行使权利的范围和管理权限 •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 国家享有的资产所有权 • 企业享有的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 背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 企业投资构成多元化 • 国有资产流失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主要职责
• 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 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 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 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 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 • 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 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 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本文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行阐述和介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是指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行为和规定,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交易、监督和管理等方面。

准确执行和落实这项管理办法对于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规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基于以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三、基本原则1.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提高透明度的原则:提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透明度,确保交易信息公开公示。

4.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四、交易程序1.招标投标: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过程中,招标投标是重要的环节。

招标方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制定招标方案,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程序选择中标方。

2.协议议标: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可以通过协议议标的方式进行,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成交确认:成交确认是交易的最后一步,涉及到交易信息的确认和合同的签署。

各方应当签订正式的合同,并保留相应的交易记录。

五、监督与管理1.监督机构:为了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平性和规范性,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督措施:监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审核、对交易过程的监督以及对交易结果的评估和监测。

3.监督投诉:监管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接受各方的监督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各方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07-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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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企业
★明确了纳入监管的国有企业的具体范畴
(一)国有独资/全资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国有控股企业: (一)中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 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政府单位
政府部门(如国资委、财政部 门)、机构、事业单位
国有独资/全资 国有控股/实际控股
一级企业
单一100%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只有一个股东
一 级 企 业
合计100%
一级或二级企业
国有全资企业/公司 -多个股东,包括政府单位及
/或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国资直接或间接合计100%
二级企业
二级或三级企业
•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例外情况下采用分期付款的,首付 不得低于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 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28条)
10
股权/产权转让——交易所公开转让程序
转让方可行性研究 及方案论证
国资委/本级政府/母公司 转让行为审批
• 《办法》的发布,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推进与执行,便于国 有企业、社会资本及管理机构各方明晰国有资产交易的行为准则及 监管要求,使在深化改革中,国资交易依法合规,阳光透明,确保 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4
02
新政的核心内容
5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扩展了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
从原先单一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扩展到包含三大类交易行为
国有控股企业 -国资控股,但还包括民企/外资股东 -国资合计超50%,且单一最大为国资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国资持股比例低于50% -国资为第一大股东 -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决议等
安排国资能实际支配
各级子企业
国有控股各级子企业 -国资股东为国有独资、全资或控股的企
业/公司 -国资超50%,还有非国资股东
国资委/母公司 评估报告审核/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监督管理办法》 学习与研讨
1
目录 \ Contents
PART 01 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PART 02 新政的核心内容 PART 03 案例学习 PART 04 总结
2
01
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3
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是深化国资国企 改革“1+N”系列配套文件中的“N”之一,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 产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的发布也成为一个重要 信号,即国资改革在低调推进数月后,即将再迎政策密集期。
• 披露内容方面,与原来基本一致,但可不披露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9
股权/产权转让——产交所公开转让
具体内容
资格条件设置
•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资格设置条件,确需设置的,应经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与原先相关文件等“可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 等提出必要条件”有明显区别
资格确认
•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 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第21条)
期间损益
•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 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第 23条)
(三)国有控股子企业: (一)、(二)中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 子企业
(四)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 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7
什么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原先政策要求是“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 转让方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 息,正式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 信息预披露,预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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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产权转让——产交所公开转让
★对产交所产权转让:主要明确了审批决策主体的权限,修改了信息披露、
条件设置、资格确认、期间损益及价格结算等问题
具体内容
决策主体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企业控股权的, 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子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家出资企业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 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 管机构批准。
股权/产权转让
• 转让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等政府机构);国有 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转让标的: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增资 • 标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交易行为: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政府增加资本金除外)
重大资产转让
• 标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交易行为:一定金额以上的重大资产转让
•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履行审批程序;持股比例相同 的,由协商一致后的一家股东履行批准程序。
定价机制 信息披露
• 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 - 首次挂牌无人举牌的,新底价若低于评估结果90%,应经原审批机构书面同意 - 首次披露后12个月内仍流拍的,须重新审计、评估并重新走程序
结果公示
• 产权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 的名称、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 29条)
价款结算
•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 构结算的,应提供产权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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