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核算办法-银团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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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贷款业务的核算

银行会计贷款业务的核算
借:贷款—短期贷款〔厦禾商场〕
—本金 100 000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厦禾商场〕
—本金 100 000
[例4-2]工商银行XX支行收到厦禾商场提交的 还款凭证和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103 285元 ,其中100 000元为归还六个月期限的贷款, 3 285元为支付贷款利息〔利随本清〕。经审 核无误后,予以转账。
〔2〕抵押人所有或有权处分的抵押物
• 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 • 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 国有土地使用权 •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
山、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2、抵押物的审核与保管 〔1〕严格选择抵押物 〔2〕认真验证产权证明 〔3〕准确评估抵押物价值 〔4〕合理确定抵押率 〔5〕完整填列抵押物清单 〔6〕作好抵押物的登记和保管
6.贷款按其本息是否逾期超过一定天数可 划分为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 没有收回的贷款。 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
• 三、贷款的申请、审查与发放
• 〔一〕贷款申请
•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 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 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归还能力 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 并提供银行所需各项资料。
—本金 贷:贷款—保证贷款〔单位贷款户〕
—本金 利息收入/应收利息
付出:代保管有价值品—**单位户
3、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的处理 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无力归还,直接向保证人收取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 届满,贷款本息未受清偿之时起两年。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保证人户〕 贷:贷款—保证贷款〔单位贷款户〕 —本金 利息收入
6、非应计贷款
资产类科目,用以核算银行发放的本金或 利息逾期超过90天没有归还的贷款。发生 非应计贷款时,记入借方;收回非应计贷 款及符合从贷款损失准备账户中转销时, 记入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收回非 应计贷款的数额。本科目可按贷款单位进 行明细分类核算。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基本信息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有效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ⅩⅩ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等国家及ⅩⅩ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需求。

第五条ⅩⅩ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1 —第二章授信条件及要求第六条银团贷款授信对象即借款人的风险评级一般应为Ⅹ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8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ⅩⅩ银行减持、退出类客户。

借款人为新成立公司,其控股股东应提供无条件担保或由借款人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并且至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借款人的控股股东为总分行重点客户,且风险评级应为PD评级8级及以上;(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为世界500强或其他知名跨国公司;(三)借款人系ⅩⅩ银行竭力营销的优质客户;(四)授信项目风险可控,且能为ⅩⅩ银行带来较高综合回报。

第七条对于重组项目,须具备借款人偿债意愿良好,具备未来还款能力,通过贷款重组有利于降低信贷成本,减少贷款未来预期损失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ⅩⅩ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资管理、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ⅩⅩ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2新会计准则下商业银行主要业务核算-贷款业务的核算

2新会计准则下商业银行主要业务核算-贷款业务的核算

“ “ “ “ “第三节 贷款业务的核算本节主要介绍新会计准则下贷款业务核算的要求、信用贷款的核算、担保贷款的计算、 贷款减值的计算。

一、贷款业务会计核算相关规定(一)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科目的设置的相关内容,如表 1-3 所示。

表 1-3科目名称科目设置具体内容该科目为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 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商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 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该科目核算;也可单设“银团贷款”、 贸易融资”、 协议透支”、 信用卡透支”、 转贷款”、 垫款”等科目核算。

商业银行接受企业委托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应设置“委托贷款”科目核算。

本科 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损益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 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利息收入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 实现的利息收入。

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 额。

该科目为资产类科目,同时也是“贷款”科目的备抵科目,核算商业银行贷款的减值 准备。

该科目可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 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贷贷款损失准备款”、“贴现资产”等科目。

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 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 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该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商业银行已计提但尚未转销 的贷款损失准备。

该科目为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出的资贴现资产金。

本科目可按贴现类别和贴现申请人,分别“面值”、“利息调整”进行明细核算。

银团贷款流程与实务操作

银团贷款流程与实务操作
保证 – 积极保证,例如:信息承诺、财务承诺、合法承诺等 – 消极保证,负抵押、禁止资产处置、禁止合并和业务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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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设计(五)
常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续)
违约事件 –主要的违约事件包括:还款延误、违反条款规定、交 叉违约、重大不利变化等等 –如果外部情况发生变化,银行可以重新考虑借款决定, 例如,取消未提取的信用额度,卖出贷款,要求立即 还款, 要求增加质押等等
提款前提条件 – 公司注册及章程文件 – 批文、授权、存档等 – 法律意见书 – 最新的财务报表等 – 环保 – 银团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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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设计(四)
常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续):
陈述 – 如借款人不履行合同、因此银行可以对此采取行动的情况 – 法律陈述, 例如,地位、权限、适用法律、归档、印花税等 – 事实陈述, 例如,无违约、无误导信息、财务报表、同等地位、无法律诉讼、 授权签字
牵头安排行 / 安排行
一般分销阶段
安排行邀请金融机构参与贷款
订单分配完成
前提条件合规 签字,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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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安排行 / 安排行 / 参加行
牵头安排行 法律顾问/ 牵头安排行 /
客户 所有各方
委托 Man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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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 借款人与发起银行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 条件
• 签署银团贷款委任书
• 借款人发起银行商定银团的法律顾问或 其他第三方顾问(如有)
• 在未征得我行或借款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本信息备忘录中的任何 内容均为绝对机密,不得全部或部分复制或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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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备忘录的主要内容(三)
2、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设立时间/投资单 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单位/法定住所/法定 代表人及其简介等

银团贷款操作流程

银团贷款操作流程

银团贷款操作流程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金融机构联合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银团贷款通常应用于大型项目融资,由于资金规模大、风险高,因此其操作流程相对复杂。

下面将详细介绍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

首先,借款人需要向主导行递交融资申请,申请材料一般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状况证明、担保方案等。

主导行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接着,主导行会邀请其他金融机构参与贷款,形成银团贷款联合体。

在邀请其他金融机构时,主导行需要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融资规模、风险分析等信息,以吸引其他金融机构的参与。

一旦形成银团贷款联合体,各金融机构将开始进行贷款谈判,包括贷款金额、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期限等条款。

在谈判过程中,各金融机构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盈利能力,以确定最终的贷款条件。

谈判结束后,各金融机构将签订贷款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协议一般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协议、抵押协议等。

在签订贷款协议之前,借款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担保物权证明和抵押物权证明。

贷款协议签订后,银团贷款将正式发放给借款人。

借款人将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在贷款期间,借款人需要向银团贷款联合体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以便各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监控和风险控制。

最后,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各金融机构将根据协议约定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通过以上流程,银团贷款的操作过程得以完整展现。

银团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对于大型项目的融资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借款人和各金融机构需要充分理解和遵守贷款协议,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人其他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于贷款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行为之一且 在限期内不予纠正的,借款人或成员行可以申请仲裁或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
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银团贷款各当事人在银团贷款协 议中订立。 第三十八条设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参加的国际银团贷款不 适用本办法。境内获准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参加 的国内银团贷款,依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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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除利息外,银团贷款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 他任何费用。 银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代理行承担,或由银团成员 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由代理行
办理。贷款发放时,各成员行应按协议的规定,将款项 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专门帐户。本息的收回,由借款 人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归还代理行,代理行即时按比例划 付到各成员行。 第二十三条贷款到期
约行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及所作的承诺; (三)未能按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逃
避银行监督; (五)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行 为。 第三十四条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经指出不改的,代理行 负责召开银团会议对其作出处罚。银团会议协商后的处罚决
与实施工作。 代理行必须对银团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监 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等有关情 况,定期向成员行通报贷款使用情况,按时通知还本付 息等有关事项,并接受
各成员行的咨询与核查。 第二十九条牵头行要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 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尽快以 书面形式通报成员行,召开银团会议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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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相关费用
第四条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

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
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七条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
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团贷款——本金
贷: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客户存款等科目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我行收到承诺费等收入时,将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分期确认为手续费收入: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
贷:手续费收入递延收益
借:手续费收入递延收益
贷:手续费收入——银团贷款手续费收入
收到的承诺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
借:客户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向其他成员行支付待收承诺费收入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九条我行作为代理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
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到其他银行缴来的贷款资金时,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待银团贷款实际发放后,转入客户存款等科目。

帐务处理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客户存款
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比照上述作为牵头行所收取的承诺费会计处理分期确认为手续费收入。

第十条银团贷款的后续计量
银团贷款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计量。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将贷款在预期存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贷款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摊余成本是指将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 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 加减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 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认应收利息,同时逐期按实际利率法对安排费造成的利息调整项目进行摊销,调整利息收入科目。

上述实际利率的计算方法为:
期初摊余成本(银团贷款本金加上或者减去安排费)=c1/(1+r)^y1+c2/(1+r)^y2+c3/(1+r)^y3+……。

其中:r为实际利率。

c1、c2、c3…表示未来各期收到的利息和本金还款。

y1、y2、y3…表示未来各期收到的利息与本金还款的实现日与本期基准日期的时间距离(以年为单位)。

各期末摊余成本的计算方法为:
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当期利息调整摊销额。

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安排费收入的情况下的后续计量:
借:应收利息[数据来源:按合同利率计算确认]
借: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银团贷款利息收入[数据来源: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
支付安排费支出的情况下的后续计量:
借:应收利息[数据来源:按合同利率计算确认]
贷:利息收入——银团贷款利息收入[数据来源: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
贷: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第十一条向贷款客户收取利息时,按应归属于我行的利息收入冲减已计提的应收利息,并将代其他银行收取的利息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帐务处理如下: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应收利息
其他应付款
将代收的利息支付给其他银行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十二条银团贷款的终止确认
银团贷款到期时,利息调整项目已全部摊销完毕,收回的我行贷款资金,冲减银团贷款科目;收回的他行贷款资金,暂挂其他应付款。

账务处理如下: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银团贷款——本金[我行贷款资金]
其他应付款[他行贷款资金]
将他行贷款资金归还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入中央银行款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银行会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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