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一、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四条“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1)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八条“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八条“《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修改为“《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
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大连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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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服务企业现场会
一、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定》(国发〔2013) 44号),加工贸易备案(变 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 弃核准等业务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的要求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其名称相应变更为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外发加工备案、深加工结转申 报、余料结转申报、核销申报,同时取消放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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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服务企业现场会
进口货物
1.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 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 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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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服务企业现场会
2.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 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 需要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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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扩大出口加工区 内开展检测维修 业务的范围
保税核查科
大连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服务企业现场会
内销货物返区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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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服务企业现场会
一、内销货物返区维修业务释义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对存在部件损坏、 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内销产品,运 进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外) 的一项服务经营活动。 海关依托H2010系统和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 统”)对返修业务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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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服务企业现场会
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各类报关单,企业向海关申报时, 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 等随附单证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 提交。
加工贸易有哪些法规

加工贸易有哪些法规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政策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1号)海关对部分企业、部分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公告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联系配合办法(署税[1999]343号)海关总署关于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鼓励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产品目录(第一批)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海关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关于组织加工贸易企业与海关联网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6号)关于支持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银发[1999]230号)自1999年6月1日起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共5个)([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附件)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办理指南

⾏政许可事项名称: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从事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余料放弃等活动。
设⽴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第⼆款: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33条第⼀款:企业从事加⼯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件和加⼯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实施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 2、《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实施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对加⼯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4、《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企业联监管办法》(署令第150号) 5、《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加⼯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 6、《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边⾓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 7、《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结转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09号) 8、《海关加⼯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9、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关于加⼯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10、《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深加⼯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政许可⼿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 11、其他法律、⾏政法规、规章、规范性⽂件 申请条件: 1、企业具有从事加⼯贸易的资格和能⼒; 2、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经海关注册登记; 4、法律、⾏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件: (⼀)申请加⼯贸易货物备案(变更)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开展加⼯贸易的有效批准⽂件;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企业在其《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复印件); 3、空⽩《加⼯贸易登记⼿册》(加盖企业报关专⽤章);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核算资料,包括⼯艺流程图、排版图、⼯艺配⽅等; 6、属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许可证件; 7、需要办理担保⼿续的,按规定提交保证⾦或者银⾏保函; 8、经营企业委托加⼯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企业《加⼯贸易加⼯企业⽣产能⼒证明》; 9、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贸易的,还应提交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贸易申请表》(附件1); 10、经营企业委托报关企业代为办理⼿册备案等加⼯贸易业务时,还需提供《代理加⼯贸易委托协议书》(附件7); 11、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06.17•【文号】署加发[2010]244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各直属海关:为规范加工贸易成品出口后的退换监管,统一海关执法,防范海关在成品退换监管过程中的执法和廉政风险,现就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二、成品退换分“来料成品退换(4400)”和“进料成品退换(4600)”。
成品退换时,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
同一手册(帐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
三、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海关可要求企业按如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一)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二)保税料件用于成品退换的,不纳入工艺性损耗。
四、对成品退换下的废、旧料件,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替换的,由企业自行处置;(二)通过保税料件替换的,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办理成品退换时,海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材料:(一)成品退换合同;(二)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三)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六、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由企业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关于外管局75号文件的法律解读

关于外管局75号文件的法律解读一、政策背景1、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管道中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一般有两种途径。
第一条路很简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然后向海外交易所申请上市。
这条途径由于须经境内监管机构批准,时间会拖得很长,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海外上市的企业,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上一年度的税后利润不低于6000万人民币,并显示出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这些条件超过了国内证券交易所的公司上市条件,事实上只是为少数国有大企业开辟了海外上市的渠道,国内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根本就达不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因此,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只能通过红筹管道方式曲线上市。
第二种方式也就是红筹管道方式:民营企业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注册资本在1万美金左右的空壳公司,再把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方式注入空壳公司;之后以境外公司名义申请在美国、香港、新加坡等地海外上市,或者注册了一家壳公司后再收购一家空壳上市公司,境外壳公司先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再由境外上市公司收购境外壳公司,从而实现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此种方式俗称“红筹通道”。
相对于国有企业的红筹上市,业内也把多见于民营企业的这种上市路径称为“小红筹”。
这种上市方式,也是作为风险资本的三种退出渠道(IPO、股权转让、破产清算)中获利最高的一种,海外红筹上市成为创投基金的理想选择。
2000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规定,红筹通道上市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但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无异议函于2003年4月1日被取消,无异议函的取消迎来了中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高潮。
取消无异议函后,通过红筹通道进行IPO的数量当年为48家,筹资金额约70亿美元;2004年的数量为84家,筹资111.51亿美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2.03.1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96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5日署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语含义:(一)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二)单耗标准是指海关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生产加工的实际耗料和对海关执法监管核定的单耗,规定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的备案、核查和核销的单耗管理工作。
第四条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外贸政策;(三)以国家、行业标准或该行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四)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五)便于海关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
第五条国家和关区的单耗标准适用于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单耗的备案和核销。
对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的成品单耗,不适用国家和关区单耗标准,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的实际单耗予以核定和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03.2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6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第四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第五条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三)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四)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第六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复,向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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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99.05.25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75号]
•【施行日期】1999.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7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
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结转至跨直属海关关区的另一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
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深加工业务,应事先按外经贸部门对结转深加工业务审批管理规定获得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第四条海关对企业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转出计划。
经海关同意的,可分批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第五条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办理:
(一)转入、转出地两个直属海关实现加工贸易备案合同数据资料计算机联网管理的;
(二)转出企业为A类加工贸易企业的;
(三)转出企业主动申请并向转出地海关交付相当结转货物税款等额保证金的;
(四)对按规定应办理转关运输,由于不具备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或因运输、包装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备转关运输条件,已由转出地海关收取相当于结转货物税款等额保证金的;
(五)转出企业结转已实行合同全额保证金台帐“实转”的保税产品的;
(六)因特殊原因,经转入、转出地海关协商并报海关总署批准的。
第六条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货物的手续和要求
(一)转出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结转深加工批准文件、《申请表》(一式三联)、《登记手册》、购销合同或协议等有关单证向转出地海关提出申请。
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结转内容传至转入地海关,并将其中一联《申请表》留存,另二联由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二)转入企业凭转出地海关批准的《申请表》第二、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资料并盖企业印章,到转入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三)转入地海关收到转出地海关传输的资料,经与转入企业递交的《申请表》、转入企业《登记手册》和购销合同或协议等,核对无误后,根据转入企业及产品实际情况签注意见并确定是否按结转计划办理,办结审批手续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联交企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如果按计划办理的,转出企业应按海关批准的货物数量进行实际送货,转入企业收货后应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上登记、签章。
结转计划执行完毕,转入转出企业应凭双方《登记手册》、《申请表》、《登记表》、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单证在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入地海关应于上述货物全部结转完毕后将海关签印的进/出口报关单返还企业;非按计划办理结转的,须在转入地海关逐批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转入地海关在办理结转手续时,须调阅有关计算机数据,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货物的手续和要求
(一)转入、转出企业凭《申请表》、《登记手册》、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分别向各自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表》第一联留存,另二联交企业办理转关、报关等手续;
(二)办理结转手续时,先由转入企业凭《申请表》及有关单证向转入地海关提出转关申请。
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后,根据《申请表》批准的数量按转关运输的监管规定办理,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联交转入企业,并开出《转关联系
单》,由企业送转出地海关;
(三)转出地海关收到转入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数据与《转关联系单》,经与转出企业提交的《申请表》核对无误后,按转关运输规定将货物转关监管至转入地海关,并将数据通过网络反馈转入地海关,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联交企业;
(四)转出地海关,应根据转入地海关的关封回执和反馈的计算机数据,确定结转货物的实际数量,在转出产品《申请表》上做好批注,并将每次结转货物数量累加;转出企业应及时汇总实际结转货物数量,集中向转出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五)结转货物到达转入地海关后,转入地海关应认真将上述单证与转出地海关传输的数据或关封进行核对、查验及监管;
(六)按转关运输办理的结转货物,应由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企业承运。
转入、转出企业管理类别属于A、B类的,经主管海关同意,结转货物可使用符合海关转关运输监管条件的自备车辆或选择经海关核准的运输工具承运,企业及承运人共同向海关负责。
第八条结转同一种货物,如转入、转出地海关归入不同的商品编码,编码相同但商品名称不同或价格不一致时,由转入地海关确定后先行办理结转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转出地海关。
如果差异较大的应由两地海关协商解决。
第九条《申请表》由海关进行登记编号,编号办法为“年号+关区号+转入(或转出)+顺序号。
例如:”19996006转入001“。
第十条转出、转入企业之间产品结转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办结结转货物海关手续后,海关可按有关规定向企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一条加工贸易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有走私、违规等情况的,主管海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有关海关,有关海关接通知后应立即开展
调查,并对所辖企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海关总署以往所发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
2、《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编号:购销合同(或协议)号:
┌──────────────────────────────────┐
│______海关:│
│我__________公司(企业)_________号《登记手册│
│》项下需向(从)__________海关辖下公司(企业)______│
│号《登记手册》项下转出(入)下列保税货物,特向你关申请,并保证遵守海│
│关的有关监管规定。
│
├───┬──────┬─────┬──┬──┬──┬──┬──┬──┤
│序号│ HS编号│品名│规格│单价│总价│币制│数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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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企业地址:│转出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电话:│法定代表:电话:││报关员:电话:│报关员:电话:│
│(企业盖章)│(企业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
│企业管理类别:│企业管理类别:│
│转入地海关审批意见:│转出地海关审批意见:││││
│││
│(有效期至:(盖章)│(有效期至:(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三联;2、序号栏目应按《登记手册》中商品对应的序号填写。
附件2
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
转出企业名称:对应的结转申请表编号:转出企业手册号:
┌──┬───────────────────┬───────────┐
│日期│结转产品内容│企业情况│
│├──┬──┬──┬──┬──┬────┼───┬───┬───┤
││序号│HS│品名│规格│数量│金额(│转出企│转入企│转入企│
│││编码││││USD)│业签章│业手册│业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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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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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序号栏中的“序号”指转出企业《登记手册》所附合同中成品对应的序号;2、企业自行填写并加盖企业收发货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