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制动系的相关规定
制动系统设计规范

本规范介绍了制动器的设计计算、各种制动阀类的功能和匹配、以及制动管路的布置。
本规范合用于天龙系列车型制动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主要是在满足下列标准的规定(或者强制)范围之内对制动系统的零、部件进行设计和整车布置。
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在设计制动系统时,应首先考虑满足零部件的系列化、通用化和零件设计的标准化。
先从《产品开辟项目设计定义书》上获取新车型在设计制动系统所必须的下列信息。
再设计制动器、匹配各种制动阀,以满足整车制动力和制动法规的要求。
确定了制动器的规格和各种制动阀之后,再完成制动器在前、后桥上的安装,各种制动阀在整车上的布置,以及制动管路的连接走向。
3.1 车辆类型:载货汽车、工程车、牵引车3.2 驱动形式:4×2、6×4、8×43.3 主要技术及性能参数:长×宽×高、轴距、空/满载整车重心高坐标、轮距、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总质量、前/后桥承载吨位、 (前/后)桥空载轴荷、 (前/后)桥满载轴荷、最高车速、最大爬坡度等。
3.4 制动系统的配置:双回路气/液压制动、弹簧制动、鼓/盘式制动器、防抱制动系统、手动/自动调整臂、无石棉磨擦衬片、感载阀调节后桥制动力、缓速器、排气制动。
本规范仅对鼓式制动器的各主要元件和设计计算加以阐述,盘式制动器的选型和计算将暂不列入本规范的讨论范围之内。
4.1 鼓式制动器主要元件:4.1.1 制动鼓:由于铸铁耐磨,易于加工,且单位体积的热容量大,所以,重型货车制动鼓的材料多用灰铸铁。
不少轻型货车和轿车的制动鼓为组合式,其圆柱部份用铸铁,腹板则用钢压制件。
制动鼓在工作载荷下将变形,使蹄、鼓间单位压力不均,带来少许踏板行程损失。
制动鼓变形后的不圆柱度过大,容易引起制动时的自锁或者踏板振动。
所以,在制动鼓上增加肋条,以提高刚度和散热性能。
中型以上货车,普通铸造的制动鼓壁厚为 13~18㎜。
汽车制动系的维修

桑塔纳前制动盘
• (4)制动盘厚度的检查 • 制动盘使用磨损会使其厚度减小,厚 度过小会引起制动踏板振动、制动噪声及 颤动。 • 检查制动盘厚度时,可用游标卡尺或 千分尺直接测量。桑塔纳轿车前制动盘标 准厚度为10mm,使用极限为8 mm,超过极 限尺寸时应予更换。
• (5)制动盘端面圆跳动的检查 • 制动盘端面圆跳动过大会使制动踏板 抖动或使制动衬片磨损不均匀。
•
检查制动盘端面圆跳动可用百分表进 行。轴向跳动量应不大于0.06mm。不符合 要求可进行机加工修复(加工后的厚度不 得小于8 mm)或更换。
2)制动块 浮钳盘式制动器的制 动块总成的摩擦块与摩擦 块背板均采用粘结方式连 接,为一次性使用件,如 有损坏应更换制动块总成。 在许多车辆上采用了报警 装置,提醒驾驶员及时更 换制动块。
(4)检查制动鼓、制动蹄和制动蹄衬片是否有裂纹, 铆钉头的沉入量不得小于O.5mm,摩擦表面应清洁无 油污,严禁在制动蹄与凸轮接触面加垫片。 (5)按规定对轮毂补给润滑脂。 (6)车轮制 动器装复后, 按规定调整制 动蹄与制动鼓 的间隙。气压 制动系在制动 状态下,制动 气室推杆与调 整臂应保持垂 直。
•
2)制动鼓磨损的圆度和圆柱度可采用百分表或 弓形内径规测量, 如图所示。测量制动鼓内径, 其内圆表面的圆柱度误差不得大于0.05mm,直径 不得超过规定的极限值。进口汽车制动鼓内一般 都标有允许最大直径,超过规定应更换。
• 3)制动鼓内工作表面对旋转轴线的径向全 跳动误差不得大于0.10mm。
• 二、鼓式车轮制动器的修理 • 1、鼓式车轮制动器拆装要点 • 分解时先支起前桥,用轮胎螺母拆装机拆去 轮胎螺母,拆下前轮;再拆去前轮毂盖,剃平锁 紧螺母锁片,拧下锁紧螺母,取下锁片及锁止垫 圈;然后拧出轮毂轴承预紧度调整螺母,用拉器 从转向节上拉下轮毂及制动鼓。 • 再用拉簧钩拆下制动蹄回位弹簧,取下支承 销的垫板,拆下支承销,制动凸轮,调整臂总成 及制动气室。 • 最后拆下制动底板。后轮制动器的拆卸基本 与前轮相同。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电空制动系统技术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电空制动系统技术要求1 通用要求1.1 一般要求单节车辆采用动力转向架和非动力转向架配置或者牵引系统采用架控方式进行牵引控制的列车宜采用架控制动系统。
电空制动系统应按一列车或一个单元进行系统设计,车辆及相关系统之间接口、功能应匹配,且应避免相互干扰。
整个系统设计应具有完整性并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
电空制动系统应采用模块化设计,零部件应尽量集中布置,并应具有互换性,主要部件之间应留有维护空间。
电空制动系统的紧急制动的安全性应按GB/T 21562的SIL4等级进行设计,常用制动和防滑控制功能的安全性应按GB/T 21562的SIL2等级进行设计。
电空制动系统管路及其配套的管接头等部件宜采用不锈钢材质,风缸应进行防锈、防腐处理。
电空制动系统不应产生或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
车体外部安装的制动设备,电气连接器防护等级应满足GB/T 4208—2017中IP65的要求,风源系统电机防护等级应满足IP54的要求,速度传感器防护等级应满足IP68的要求,连接器应满足IP67要求,其它部件防护等级应至少满足IP55的要求。
电空制动系统应设有与列车总线通信的多功能车辆总线(MVB)、控制器局域网(CAN)或以太网等的网络接口。
电空制动系统应能连续调节和控制制动力。
电空制动系统应具有保证运行的列车减速或停车的能力,应满足列车在规定条件下的制动减速度和制动距离要求。
电空制动系统应具有保证静止列车不溜逸的能力。
电空制动系统应能与牵引系统的电制动相互配合实现电空混合制动。
电空制动系统应能充分利用车轮与轨道之间的黏着条件,应能充分发挥制动能力。
电空制动系统应能在司机控制器、ATO或ATP等的操纵下对列车进行阶段或一次性的制动与缓解控制。
电空制动系统正常工作压力范围宜为750kPa~900kPa或800kPa~950kPa,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000kPa。
当电空制动系统总风管(缸)空气压力降到低于某一压力值时,列车应自动采取导向安全的措施保障列车运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为了确保机动车的运行安全,保护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根据该技术条件,机动车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车辆制动系统:机动车的制动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稳定可靠地制动
车辆。
制动距离应符合规定,并且制动系统的故障灯指示装置应正常工作。
2. 灯光装置:机动车的前、后灯光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确保在夜间或
恶劣天气条件下,驾驶员可以清晰地辨认前方和后方的情况。
灯光装置还应具备切实可行的调节和控制功能。
3. 车身结构和安全设施:机动车的车身结构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
够保护车内人员免受碰撞和翻车等意外事故的伤害。
车身应具备合适的刚度和强度,并且带有安全气囊等安全装置。
4. 转向系统:机动车的转向系统应灵敏稳定,确保驾驶员可以准确地控制车辆
的转向。
转向器官和传动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5. 驾驶员视野和反光镜:机动车驾驶员视野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驾驶员能够
清晰、广阔地看到前后和两侧的路况。
反光镜应调整到适当位置,以便驾驶员观察到侧后方的情况。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旨在保证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和
行驶安全。
每一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符合这些条件,以确保驾驶员和行人的生命安全。
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的情况下,机动车才能获得合法行驶的资格。
中国制动系统法规

中国制动系统法规(原创实用版)目录1.引言2.中国制动系统的发展历程3.中国制动系统法规的制定与实施4.中国制动系统法规的主要内容5.中国制动系统法规的调整与完善6.结论正文【引言】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车辆安全性日益受到重视,制动系统作为汽车安全性能的关键组成部分,更是成为关注焦点。
为了确保制动系统的质量和性能,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制动系统法规,以规范制动系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制动系统法规的发展历程、制定与实施、主要内容以及调整与完善。
【中国制动系统的发展历程】中国制动系统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
早期,我国汽车制动系统主要依赖于进口,随着国内汽车产业的逐步发展,制动系统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
近年来,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制动系统行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中国制动系统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了规范制动系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制动系统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在法规的制定过程中,我国充分借鉴了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标准,力求使我国制动系统法规与国际接轨。
【中国制动系统法规的主要内容】我国制动系统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制动系统的性能要求:法规对制动系统的制动距离、制动力分配、热衰退性能等关键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
2.制动系统的结构要求:法规对制动系统的零部件结构、材料、尺寸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制动系统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3.制动系统的安全性能:法规对制动系统的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制动力辅助系统(BAS)等安全装置的配置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4.制动系统的检验与试验:法规对制动系统的检验方法、试验设备、试验条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制动系统在实际使用中的安全性能。
【中国制动系统法规的调整与完善】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我国制动系统法规也在不断调整与完善。
车辆制动方案设计标准

车辆制动方案设计标准背景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车辆安全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在整个车辆系统中,制动系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直接影响着车辆的安全性。
因此,车辆制动方案设计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以保证设计的质量和安全性。
设计标准安全性要求1.制动系统必须保证车辆在制动情况下不发生侧滑和翻车。
2.制动系统必须保证车辆在制动情况下的制动距离不超过制动测试规定的标准。
3.制动系统必须保证在高温,低温和各种不同路况情况下的制动效果不会有明显的变化。
4.制动系统必须进行防抱死(ABS)系统设计,以防止车轮抱死。
稳定性要求1.制动系统必须具有稳定的制动效果,以保证统一的停车制动性能。
2.制动系统必须与车辆其他系统相互适应,不会对车辆方向盘或悬挂系统造成不良影响。
可靠性要求1.制动系统必须具有较高的可靠性,能够始终保持良好的制动效果。
2.制动系统必须能够超过整车寿命的使用寿命,且不需要进行常规的维护和更换。
3.制动系统必须考虑恶劣环境和各种不同道路条件下的使用,如湿地和山区等。
环保要求1.制动系统必须有良好的环保性能,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制动系统必须与车辆的排放系统相互配合,减少尾气排放。
设计过程为了满足以上的制动方案设计标准,制动系统的设计需要经过以下的具体步骤:确定车型制动系统设计的第一步是确定车型。
制动系统的设计需要考虑到车辆型号和车辆使用情况等因素,以便为其设计一个最合适的制动方案。
材料选用制动系统设计的第二步是材料选用。
根据具体的车辆型号、使用情况等因素,选用合适的制动片、刹车油、制动盘等零部件。
综合考虑制动系统设计的最后一步是综合考虑。
在制动系统设计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系统的组装、安装和调整。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整个车辆系统中各个部分之间的协调配合,以确保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总结车辆制动方案是车辆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车辆制动方案的设计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并经过严谨的设计流程。
制动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和环保性都是设计过程中要重点关注的因素。
中国制动系统法规

中国的制动系统法规通常是指与车辆制动系统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车辆在行驶中具有良好的制动性能,从而保障交通安全。
以下是一些与中国车辆制动系统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的概述:
1. GB 12676-2014 《汽车制动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这是中国的汽车制动性能和测试方法的国家标准,规定了各种类型的汽车制动器性能和试验方法。
2. GB 7258-2017 《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的安全带、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枕及其固定装置的要求》:虽然主要关注的是安全带和儿童安全座椅,但也包括了与制动系统相关的安全性要求。
3. GB 17620-2018 《汽车盘式制动片和制动带组装》:这个标准规定了汽车盘式制动片和制动带组装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4. GB 24407-2009 《商用车盘式制动器技术条件》:此标准适用于商用车辆的盘式制动器,规定了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5. GB 12676-2020 《汽车制动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这是对之前版本的更新,2020年发布的新版本,同样规定了汽车制动器的性能和试验方法。
这些是一些与中国制动系统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的例子。
请注意,法规和标准可能会根据时间而变化,因此建议查阅中国相关法规和标准机构的官方网站以获取最新信息。
铁路制动系统规章制度最新

铁路制动系统规章制度最新1. 引言铁路制动系统是铁路运输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部分,它对列车的安全行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制定和执行一套规范的制动系统规章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铁路制动系统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2. 制动系统基本原则铁路制动系统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2.1 制动力的准确控制铁路制动系统需要能够实现对列车制动力的准确控制,确保列车按照指定的速度适时停车。
制动力的控制需要根据列车的负荷、速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
2.2 制动装置的可靠性制动装置必须具备良好的可靠性,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正常工作。
同时,需要定期对制动装置进行检测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2.3 制动系统的统一标准制动系统的设计、使用和维护需要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定,确保整个铁路网络中的列车制动系统的互通互用。
铁路制动系统的设备主要包括制动阀、制动缸、制动盘等组成部分。
对于这些设备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3.1 设备的可靠性和精度制动设备必须具备良好的可靠性,确保在各种条件下都能够正常工作。
同时,设备的精度也需要达到要求,以便准确控制制动力。
3.2 设备的平衡性和稳定性制动设备在工作时需要具备良好的平衡性和稳定性,以确保制动力的均匀分布和稳定施加。
3.3 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制动设备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同时,对于有故障或者磨损的设备,需要及时更换或修复。
4. 制动系统的操作要求铁路制动系统的操作要求涵盖了列车运行中制动系统的启动、调整和停止等方面的内容。
4.1 启动制动系统的要求列车启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制动系统的启动。
首先需要对制动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然后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启动制动系统。
在列车运行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动力进行调整。
这需要根据列车的运行速度和负荷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操作,确保制动力的准确控制。
4.3 停车制动系统的要求列车停车时,制动系统需要确保列车能够按照预定的位置和速度停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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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制动系的相关规定1 制动系1.1 基本要求1.1.1 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且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1.1.2 制动系统的机构和装置应经久耐用,不得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
1.1.3 制动踏板(包括教练车的副制动踏板)及其支架、制动主缸及其活塞、制动总阀、制动气室、轮缸及其活塞、制动臂及凸轮轴总成之间的连接杆件等零部件应易于维修。
1.1.4 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得与其他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干涉、摩擦,以防杆件变形、损坏。
1.1.5 制动管路应为专用的耐腐蚀的高压管路,安装应保证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制动管路应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他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能与机动车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
制动软管不得与其他部件干涉且不应有老化、开裂、被压扁等现象。
其他气动装置在出现故障时不得影响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1.1.6 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对两轴汽车应小于等于0.80 s,对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应小于等于 1.2 s。
1.1.7 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不得有自行制动现象,但属于设计和制造上为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的除外。
当挂车(由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3 000kg以下的挂车除外)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应有效。
1.2 行车制动1.2.1 机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750kg的挂车除外)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其中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
1.2.2 行车制动应保证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机动车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
行车制动应是可控制的,且除残疾人专用汽车外,应保证驾驶人在其座位上双手无须离开方向盘(或方向把)就能实现制动。
1.2.3 行车制动应作用在机动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及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上。
1.2.4 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
1.2.5 机动车(边三轮摩托车除外)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应在同一车轴左右轮之间相对机动车纵向中心平面合理分配。
1.2.6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除外)、挂车(总质量不大于750kg 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
其中,所有专用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前轮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1.2.7 制动器应有磨损补偿装置。
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应易于通过手动或自动调节装置来补偿。
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应具备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衬片的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时,在不必立即作调整的情况下,仍应保持有效的制动。
1.2.8 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
1.2.9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或手握力应小于等于:——乘用车和正三轮摩托车500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350N(踏板力)或250N(手握力);——其他机动车,700N 。
1.2.10 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挂车最后轴制动动作滞后于牵引车前轴制动动作的时间小于等于0.2s。
1.2.11 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应安装符合GB/T 13594 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
注:本条中半挂车的总质量是指半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通过半挂车的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不包括转移到牵引车牵引座的静载荷。
1.2.12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
副制动踏板应安装牢固、动作可靠,保证教练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有效地控制机动车减速和停车。
1.3 应急制动1.3.1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
1.3.2 应急制动应保证在行车制动只有一处失效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距离内将汽车停住。
1.3.3 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系统。
1.3.4 应急制动应是可控制的,其布置应使驾驶人容易操作,驾驶人在座位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方向盘的情况下(对乘用车为双手不离开方向盘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制动。
它的控制装置可以与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结合,也可以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结合。
1.3.5 采用助力制动系的行车制动系,当助力装置失效后,仍应能保持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
1.4 驻车制动1.4.1 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装置。
1.4.2 驻车制动应能使机动车即使在没有驾驶人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
驾驶人应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
对于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如挂车与牵引车脱离,挂车(由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3000kg以下的挂车除外)应能产生驻车制动。
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应能由站在地面上的人实施操纵。
1.4.3 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人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时,乘用车应小于等于400N ,其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600N;——脚操纵时,乘用车应小于等于500N ,其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700N 。
1.4.4 驻车制动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应适当,操纵装置应有足够的储备行程(开关类操作装置除外),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
驻车制动使用电子控制装置时,锁止装置应为纯机械装置,发生断电情况锁止装置仍应保持持续有效。
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1.4.5 采用弹簧储能制动装置做驻车制动时,应保证在失效状态下能方便地解除驻车状态;如需使用专用工具,应随车配备。
1.5 辅助制动车长大于9m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8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辅助制动装置的性能要求应使汽车能通过GB 12676规定的Ⅱ型或ⅡA型试验。
1.6 液压制动的特殊要求1.6.1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制动管路不应存在渗漏(包括外泄和内泄)现象,在保持踏板力为700N(摩托车为350N)达到1min 时,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
1.6.2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应小于等于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踏板行程应小于等于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乘用车应小于等于120mm,其他机动车应小于等于150mm。
注:踏板全行程是指在无制动液状态下制动踏板从完全释放状态到不能踩动的行程。
1.6.3 液压行车制动系不得因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或由于发动机及其他热源的作用形成气阻而影响行车制动系的功能。
1.7 气压制动的特殊要求1.7.1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在气压升至600kPa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3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应小于等于10kPa。
在气压为600kPa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气压降低值对汽车应小于等于20kPa,对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及铰接式无轨电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等于30kPa。
1.7.2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发动机在75%的额定转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6min ,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
注:起步气压是指车辆制造厂家标明的车辆(起步后)能够满足正常(制动)工作要求的贮气筒最小压力。
1.7.3 气压制动系统应装有限压装置,以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1.7.4 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
1.8 贮气筒1.8.1 装备贮气筒或真空罐的机动车应采用单向阀或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保证在筒(罐)与压缩空气(真空源)连接失效或漏损的情况下,筒(罐)内的压缩空气(真空度)不致全部丧失。
1.8.2 贮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调压阀调定的最高气压下,且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机动车在连续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
1.8.3 贮气筒应有排污阀。
1.9 制动报警装置1.9.1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应易于接近,从结构设计上应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
如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应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
1.9.2 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如液压传能装置任一部件失效,应通过红色报警信号灯警示驾驶人。
只要失效继续存在且点火开关处在开(运行)的位置,该信号灯应保持发亮。
报警信号灯即使在白天也应很醒目,驾驶人在其座位上应能很容易地观察报警信号灯工作是否正常。
报警装置的失效不应导致制动系统完全丧失制动效能。
1.9.3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起步气压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人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1.9.4 安装具有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汽车,当防抱死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人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1.10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1.10.1 基本要求1.10.1.1 机动车行车制动性能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大于等于0.7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进行。
1.10.1.2 检验时发动机应与传动系统脱开,但对于采用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其变速器换挡装置应位于驱动挡(“D”挡)。
1.10.2 行车制动性能检验1.10.2.1 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对空载检验的制动距离有质疑时,可用表3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进行。
制动距离:是指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停住时止机动车驶过的距离。
制动稳定性要求:是指制动过程中机动车的任何部位(不计入车宽的部位除外)不超出规定宽度的试验通道的边缘线。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1.10.2.2 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汽车、汽车列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及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 4 的规定,且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于0.35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应小于等于0.60s,对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应小于等于0.80s。
对空载检验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有质疑时,可用表4规定的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