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第五章 PPT
《国际公法》课件

国际公法的法律源泉包括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公法的基石,每个国家在国 际舞台上都拥有平等的主权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公法禁止其他国家介入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 务,保护国家的自主权。
领土完整和一体性原则
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一体性是国际公法的根本原则, 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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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实践
通过仲裁机构,国家可以解决争端而避免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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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协商实践
国家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共识和解决问题。
国际公法的优缺点
优点
国际公法规范国家行为,维 护和促进国际安全、稳定和 发展。
缺点
国际公法的执行力比较薄弱, 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执行难以 实现。
改进途径
改进国际公法需要增强国际 合作与执法机制,以提高其 有效性。
总结பைடு நூலகம்
国际公法的重要性
国际公法维护国家间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和全球发展。
国际公法的未来趋势
未来国际公法将面临全球挑战,如气候变化和数字化领域法律规制。
国际公法的应对挑战
国际公法需要灵活适应变化,增加合作和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公法倡导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和问题上合作, 以维护全球和平与发展。
国际公法的国际法律关系
类型
国际法律关系包括治权关系、 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
特点
国际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 平等性、互利性和非排他性。
效力
国际法律关系的效力在国际 法中是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公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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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律机构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决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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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 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 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 府)。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 序和国际关系。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 成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现存 国家就可以承认。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虽然各国实践不
同,但总体可以归纳为两种方式:采纳和 转化。关于采纳和转化的相关实践教材中 介绍的很详细,大家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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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 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 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涉及国家的主 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 中立国和附属国等。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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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1、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 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 行为。
2、国家承认的性质
(1)构成说 (2)宣告说
(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和获得承认的条件
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或附属国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 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
需要同学们掌握的是传统国际法时期和现代国际法时期学术界所形 成的几个学派,要知道传统国际法时期有三个学派:格老秀斯派、自然 法学派、实在法学派。现代国际法时期出现了新的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 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里主要两个学说,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里包括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苏州电大陈晓娟E-mail:ssx0191@Tel:68624210(周三下午)小灵通:67896909第一章导论学习要求:一、了解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以及国际公法的编纂。
二、理解国际公法的定义、特征和效力根据,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掌握国际公法的渊源和辅助资料;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各项基本原则。
学习内容:一、国际公法的概念(一)国际公法的定义和特征(二)国际公法效力根据二、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三、国际公法的主体(一)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二)国际公法主体的类型四、国际公法的渊源(一)国际公法渊源的含义(二)国际公法的各类渊源和辅助资料五、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国际公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历史六、国际公法的编纂(一)国际公法编纂的意义、形式和目的(二)国际公法编纂的历史七、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二)处理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第二章国家学习要求:一、了解关于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等的承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和继承的实践二、理解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规则;国家管辖豁免。
三、掌握国家的要素、类型、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和政府承认的概念、性质、条件、形式和法律效果;国家责任的概念、性质、构成、形式和履行。
学习内容:一、国家的概述(一)国家的要素(二)国家的类型(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家管辖豁免二、国家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及其承认的条件(三)国家承认的方式和法律效果(四)政府和其他事态的承认三、国家的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二)国家继承的规则四、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二)国家责任的构成(三)国家责任的形式(四)国家责任的履行第三章国家领土学习要求:一、了解边境制度、中国边界。
二、理解租借、国际地役和共管;边界的概念和边界的确定。
三、掌握领土的概念、地位、取得与变更方式;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
国际公法 第五章 第三节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考点一:引渡1.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2.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判其刑罚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或者第三国人。
3.引渡的一般原则(1)无条件无义务原则: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2)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
包括: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
(3)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为构成犯罪。
(4)罪名特定原则:指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5)转引渡需经原引出国同意原则:如果引渡国打算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4.我国关于引渡的主要规定——《引渡法》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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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约的冲突:当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矛盾时,就产 生了条约的冲突问题。解决条约冲突的方法有多种,如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 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 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如先后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互有交叉,而在 交叉的当事国之间两个条约均属有效时,则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后约优于先 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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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与国家责任
2024/1/26
国家豁免
指国家及其财产免受他国司法及行政管辖的权利。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管辖,该国在外国的财 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国家责任
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是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 为引起的。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条约的缔结方式
主要有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等。其中,签署可以采用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待批准的签署等方式;批 准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程序进行;加入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条约而言,表示同意接受该条约的拘束;接受是针 对某些特定事项或特定条款而言,表示同意该事项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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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保留、冲突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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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体系及其专门机构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人权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
国际公法学(第五章)

其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
【2006年司考真题】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 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 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
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
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 ,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CD )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国家机关、国家官员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
人或实体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如果他们是以其官方身份 或以其官方名义行事,即使是在隐蔽的或不适当的私人动
机下进行的,其行为仍应视为国家行为。
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从理论上讲,在一国领土或其管理下的任何其他领土 内成立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不能视为国家行为而由国家 负责。
与国家机关不同,这种实体只有在其行使政府权力方面所作 的行为才可以归因于国家并由国家负责,并非包括其一切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另一国家如果将其某一机关交由一个国家支配,并且该 机关行使支配国的政府权力,则其行为应视为支配国的行为 ,而不能归于其所属国的行为。(2001年《国家责任的条款 草案》) 而由支配国负责,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是:该机关在东 道国支配下行使东道国的政府权力要素。
要对受支配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3.如果一国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胁迫国则 要对被胁迫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三、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
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素是指一国行为已违背国际义务 ,也就是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 (一)一国国际义务的多样性 一国的国际义务既可以源于国际条约,也可以源于国际
性,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2024年度《国际法学》ppt课件

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 比较分析,找出异同点及其原因。
2024/3/23
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 法规范在实践中的运用和解释。
实证研究法
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对国际 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揭示其内在 规律和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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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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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
包括国家的作为和不作为,如立法、司 法、行政等行为。
因果关系
国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存在直接的 因果关系。
2024/3/23
损害结果
指国家行为对国际社会或他国造成的实 际损害或潜在威胁。
违反国际义务
国家行为需违反国际法律义务或国际道 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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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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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免责
受害国同意加害国的行为,从 而免除其国家责任。
国际条约
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对 缔约国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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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权利
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这些权利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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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义务
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履行国际条约等。这些义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 必须承担的责任。
跨学科性
涉及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多个领 域。
2024/3/23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既研究国际法理论,也关注国际实践中 的法律问题。
国际性
研究对象和内容具有广泛的国际性,涉 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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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
国际公法第一至五章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权 二、平等权 三、自保权 四、管辖权
1、属地管辖 2、属人管辖 3、保护性管辖 4、普遍性管辖 5、国家主权豁免
第三节 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和国家 的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 国管辖的特权。 二、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从绝对豁免向限 制豁免原则的演变) 三、国家豁免的主体 四、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 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且 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各国公认和接受的 2、具有普遍拘束力 3、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规定了强行法 的概念。该条约第53条规定: 53条规定 的概念。该条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法强制性 规范(强行法) 规范(强行法)指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作为整 体所接受并承认为不许减损且只能由嗣后具有同 样性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可加以更改的规范。 样性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可加以更改的规范。”
Article 38 1. Th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 a.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e ex aequo et bono, 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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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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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发展及编纂
二、海洋法的发展和演变 海洋法的发展有久远的历史。远在古罗马时期,海洋就被认为是和空 气一样的“共有之物”。随着罗马帝国势力的扩展,开始出现罗马统治者 对海域拥有控制权的主张。到中世纪欧洲君主开始宣布对其控制下的海域 拥有“领有权”。尤其是15、16世纪的地理大发现加剧了各国对海洋的争 夺。1493年,罗马教皇发布两道谕旨,指定大西洋上的一条子午线作为葡 萄牙和西班牙两国在海洋行使控制权的分界线,它们各自在界线两侧的特 别区享有商业垄断权。这表明海洋为“共有物”的时代已为海洋分割所取 代。海洋分割不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引发了理论上的海上自由论与闭海 的对立。1609年,格老秀斯发表了著名的《海洋自由论》,明确提出海洋 自同的观点。英国学者塞尔登1618年提出了《闭海论》,认为英国君主有 权占有英国周围的海洋。18世纪由于海上贸易的日益扩大,一国完全控制 海洋的企图已不可能。于是,公海自由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学者的 承认。19世纪领海制度也被确定下来。20世纪,特别是二战后科技的迅猛 发展将海洋法推到了一个新发展高度,出现了大陆架制度、专属经济区制 度、群岛水域制度、国际海底制度、海洋防污制度和海洋科学研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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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发展及编纂
二、海洋法的发展和演变 海洋法的发展有久远的历史。远在古罗马时期,海洋就被认为是和空 气一样的“共有之物”。随着罗马帝国势力的扩展,开始出现罗马统治者 对海域拥有控制权的主张。到中世纪欧洲君主开始宣布对其控制下的海域 拥有“领有权”。尤其是15、16世纪的地理大发现加剧了各国对海洋的争 夺。1493年,罗马教皇发布两道谕旨,指定大西洋上的一条子午线作为葡 萄牙和西班牙两国在海洋行使控制权的分界线,它们各自在界线两侧的特 别区享有商业垄断权。这表明海洋为“共有物”的时代已为海洋分割所取 代。海洋分割不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引发了理论上的海上自由论与闭海 的对立。1609年,格老秀斯发表了著名的《海洋自由论》,明确提出海洋 自同的观点。英国学者塞尔登1618年提出了《闭海论》,认为英国君主有 权占有英国周围的海洋。18世纪由于海上贸易的日益扩大,一国完全控制 海洋的企图已不可能。于是,公海自由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学者的 承认。19世纪领海制度也被确定下来。20世纪,特别是二战后科技的迅猛 发展将海洋法推到了一个新发展高度,出现了大陆架制度、专属经济区制 度、群岛水域制度、国际海底制度、海洋防污制度和海洋科学研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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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内水、毗连区
3、群岛基线。群岛基线与群岛国制度有关。群岛国制是在第三次联 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形成的,被规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部分之 中。根据该公约第46、47条的规定,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 构成的国家。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 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 从群岛基线量起。但群岛基线的划定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1)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 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 (2)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浬。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 中至多3%可起过该长度,最长以125浬为发; (3)这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4)群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 属经济区隔断。 群岛基线与直线基线不同,主要在于水陆面积比例和基线的长度方 面。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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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发展及编纂
3、海洋法的概念。随着人类利用海洋的发展,有关这方 面的国际法规也日益增多。这些法规现已发展成为国际法相 当完整和独立的新部门—海洋法或国际海洋法。海洋法就是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 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目前,它包括有关内海、领海、 毗连区、经济区、渔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以及用于 国际航行海峡等海域的一系列制度。内容包括:A、各种海 域的法律地位制度。B、各国在各种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C、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则以及争端解决 的原则和方法。(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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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发展及编纂
三、海洋法的编纂 随着时间的推移,海洋面临的问题与日俱增,联合国于70年通过决 议,决定召开一次海洋法会议,以制定一项新的全面的海洋法公约。第 三次海洋法会议。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开幕。1982年12 月6日到10日,在牙买加举行最后一次会议,通过了该公约。参加会议 的国家有150多个,表决130票赞成,17票弃权,4票反对(美、以、土、 委)。该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至2007年10月,公约的签约国达 155个。公约共1个序言,17个部分,计320条,另有9个附件,内容十分 完全,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综合性海洋法公约,称为海洋宪章。该公约虽 在一些大的方面反映了第三世界的国家的基本要求和主张,但同时也反 映了一些海洋大国的要求,可见,公约是一个折衷和妥协的产物。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至今建立了较 为完备的海洋法律体系。如1992年的《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的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2001年的《海域使用管理法》、1999年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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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发展及编纂
一、海洋的意义和国际海洋的概念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1、海洋的概念。海洋是指地球表面被海水覆盖的部分,面积占地球总面 积的71%,平均深度3800米。世界上有四大洋,即太平洋、大西洋、 印度洋、北冰洋,而海则有20多个。海洋是海和洋的总称,以洋为主, 以海为辅。海洋是互相勾通的,洋是海洋的中心部分,海则是洋的边 沿。洋具有浩瀚的水域,独自的潮汐和洋流系统。海又分成两类:A、 边缘海,B、内海。 2、海洋对人类的意义。海洋在人类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拥有 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它既是生命的摇篮,同时也是巨大的宝 藏。同时海洋又是人类重要的交通要道,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促进 彼此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海洋的生物有20余万种,年产量6亿吨,同 时大陆架、浅海有大量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仅太平洋底就有1.6 亿吨锰结核矿。由于海洋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人类生活的前景将由 陆上扩展到海洋,21世纪将是海洋的世纪,一些大国对海洋的争夺日 趋白热化,海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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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发展及编纂
三、海洋法的编纂 海洋法的渊源正像国际法的其他分支一样,包含国际习惯和国 际条约两个方面。因为海洋法历史悠久,大部分原则和规则都是来 自国际习惯。19世纪以后某些海洋法律制度开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 来。如1956年的《海上国际法原则宣言》、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 牙和平会议制定的关于海战规则的公约。1930年,国际联盟在海牙 举行国际法编纂会议,制定了一项《领海法律地位(草案)》。 二战后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提出了拟定的四个公约草案,包括:《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 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参加 会议的国家有86个,但亚非拉国家只有30个,这此公约未能反映出 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所以在60年代以后国际力量的对比发生变 化,加之科学技术迅速发展,这些规则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式的需要 了。 1960年3月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解决领海宽度和 渔区的宽度问题,由于各方的争议太大,会议没有达成任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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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内水、毗连区
一、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的概念 1、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一带海域。也有的学者认为, 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 水带。领海有时被称为领水,特别有些国家倾向于采取领水这个词语,但 1930年海牙国际编纂会议以后,通常正式使用了领海一词。领水包括主权 之下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2、领海的宽度和界限。领海作为沿着一国海岸的海水带,它的外部 界限与海岸要有一定的距离,这个距离就是领海的宽度,历史上关于领海 的宽度有以下几种学说:A、视野论,从岸上所能看到的地平线来决定其 海域的宽度;B、大炮射程论,以陆地上大射击距离来决定领海的宽度。C、 海上要塞围墙论。由国家根据自己的安全来决定自己领海的宽度。 3、领海宽度的确定。19世纪以来,英美法德等海洋强国采用三海里 的领海宽度,反对其他国家把领海放宽的要求,以阻碍他们的航行自由。 海洋法公约第三条规定了领海的宽度不超过12浬,公约生效以后,世界范 围内已确定了这一领海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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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领海的法律制度 1、外国航舶的无害通过权。所谓无害通过,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 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而通过是指为了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成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这种航行就继续 不停地迅速进行。外国航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 律规章和习惯,有下列情况是不允许的。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 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通过时进行军事操练 或演习。C、搜集情报。D、进行反对沿海国的宣传活动。E、在船上 起落或接载飞机或任何军事装置。F、违反沿海国有关海关,财政、 移民或卫生制度。G、任何故意和严重污染行为。H、任何捕鱼活动 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2、外国军用船舶的通过制度。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是个长 期争论并没有解决的问题。海洋法公约关于领海的无害通过是否适用 所有船舶并未明确规定,各国对此有不同解释。对外国军用船舶通过 领海的制度,是由各主权国家自行确定的。目前有些国家实行外国军 舰无害通过制度,有些国家要求军舰通过时要事先许可或事先通知, 因为军舰会对沿海国的独立和完全的威胁,将构成对沿海国主权的侵 犯。外国潜水艇在通过别国领海时,需在水面航行,并展示其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