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则
工程监管规章制度范本

工程监管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
3. 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并依据本规章制度执行。
二、职责划分1.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确保工程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实施。
2.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3.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负责,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 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监督管理1. 建立定期的工程进度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工程进展情况。
2. 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4.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工程监管过程中的关键信息。
四、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作业。
2. 对于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监理单位应实行旁站监督。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工程材料进行抽检,确保材料质量符合标准。
4. 对于不合格的工程部分,必须及时进行返工或整改。
五、安全生产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并严格执行。
2.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 对于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损失并及时上报。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警告、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2. 如因违规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建工程。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保持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有价证券等。
三、监督管理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包括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和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组织施工等。
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是否符合工程技术规范等。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包括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等。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包括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包括工程是否达到验收条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验收结论是否客观公正等。
四、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监督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
工程咨询监管制度

工程咨询监管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3. 工程咨询监管应遵循公正、客观、专业、高效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1. 设立工程咨询监管委员会,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工程项目的咨询活动。
2. 委员会由行业专家、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组成,确保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职责范围
1. 对工程项目的前期咨询、设计方案、施工图等进行审核,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 监督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 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
4. 定期发布监管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操作程序
1. 工程项目启动前,咨询监管机构应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2. 在工程设计阶段,监管机构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优化建议。
3. 施工过程中,监管机构应定期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整改。
4. 工程项目完成后,监管机构应组织验收,并对整个项目进行评估。
五、监督管理
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提出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
2. 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各方积极参与监督。
3. 监管机构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咨询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和单位。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2]241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详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便于各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实施对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和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收集汇总了《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2)、《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3)和《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4),请对照执行。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招标文件备案或非招标项目监理合同备案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
已持有浙江省或宁波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可继续担任至该工程竣工。
附件: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2.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3.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4.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2012年12月3日附件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启动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3. 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明确各级职责,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工作。
2.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监督制度,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处理质量问题,以及对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3. 项目经理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需确保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时解决现场质量问题。
三、监督内容与程序1.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质量、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工程验收质量等。
2. 监督程序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日常监督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专项检查针对关键工序或重要环节进行。
3. 对于发现的质量缺陷,监督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结果,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质量控制措施1. 强化原材料进场检验,确保所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2.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对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 定期组织质量分析会议,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五、考核与奖惩1. 建立工程质量考核机制,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定期评价。
2. 对于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档案,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六条监督机构资质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审核(年检)制度,没有资质的不得执行监督工程任务。
第七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和有计划的培训制度,没有资格证书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监督任务。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设备、仪器、交通、通讯工具及音像设备等。
第九条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抽查;二、对与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三、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坚持质量第一、监督为重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推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和管理,可以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具体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整改。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规划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等。
第十一条在规划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参与工程规划设计的审核和评估工作,提出规范性建议。
第十二条在设计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在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质量和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在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五章监督措施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现场查看、抽样检验、交叉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馈信息,并要求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停工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征求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服务系统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采集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各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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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则》一、项目技术主管协助项目经理抓管工程管理,质检员负责工程的具体工作,施工组负责组织施工班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实施。
二、项目技术主管协助项目经理组织编制工程项目质量计划,认真贯彻公司的质量方针,明确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并实行质量目标的分解。
确定项目质量组织机构和职责,以及质量要素的职能分配,所有控制要素落实到人。
在过程控制中,对特殊过程、关键过程进行能力分析,编制特殊过程、关键过程作业指导书。
项目质量管理与监督规则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纲领性文件,项目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三、质检员在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
(一)审核并确认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所采用的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及保证质量措施的有效性。
(二)参与设计图纸综合会审核专业图纸会审,对其记录、技术要求规定的规程、规范的适用性以及开工条件的可靠性进行审核。
(三)参与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三级质量控制点计划的规定。
(四)检查并确认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质量证明书,及外观质量的符合性。
(五)检查特殊工种技术考核的凭证,无证不准上岗。
四、质量的自检和交接检(一)每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劳务队主持施工班组对该施工的工序(或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自检,合格后填写自检记录,交楼长和质检员复查签证。
(二)自检的依据是审定的施工图纸、技术交底、设计说明或设计变更;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图、验评标准等技术文件;工程技术解答、材料代用单等;随设备或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带来的合格证书、说明书等文件。
(三)自检是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的基础,自检记录应真实反映施工质量,实事求是,不得编造。
质检员对不符合实际的自检记录应拒绝签证。
(四)工序交接前必须经自检及专检合格后有施工员负责组织双方进行交接手续。
专业之间的工序交接,有技术主管组织双方施工员进行。
五、工程质量的专业检查(一)分项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1、在自检、交接检的基础上,有项目质量检查小组对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定,合格或暂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如果部分工艺出现了质量问题,由质安员给予标识,查明原因,并开出整改通知书,由施工员落实具体纠正措施,限时整改。
若复查人不合格者,追究责任,并采取坚决措施予以纠正及罚款处理。
3、有关的检验结果齐全后,由质检员负责核定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并在核定栏签字,归档备查。
(二)分部工程的质量检验1、分部工程完成后,质检员组织对分部工程进行自检,查出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落实整改。
2、分部工程的检验和评定,应在其所含的分项全部得到检验、评定和等级核定为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需中间验收的分部工程必须经质监站验收合格后才能转到下一个分部。
六、隐蔽工程验收(一)需要隐蔽验收的主要项目有: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各部位钢筋的配置与绑扎连接、防水、外墙保温、土方回填、地面、门窗、抹灰、预埋件、屋面等。
(二)特殊过程或分部工程“三检“进行完毕后,施工员须认真填写隐蔽验收表格,质检员敷衍合格后,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
(三)一般工序、分项工程“三检“进行完毕后,施工楼长组织劳务队认真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表格,邀请监理、甲方代表共同复查、核实后办理隐蔽工程记录、签证后方可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四)隐蔽工程验收后要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签名并归档。
隐蔽验收不合格,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七、项目部质量检查小组负责月质量大检查,召开质量评比活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
质量活动分析要有记录,并整理报公司工程部。
(一)月质量检查的时间安排1、项目经理部质量检查小组与每月25日组织各楼长、劳务队项目主管每月定期质量大检查,检查后,召开后,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点评并分析。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由质量检查小组不定期的质量检查。
(二)检查的内容及要求根据施工进度完成的分部或分项工程质量情况,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找出差距,并检查当月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依据公司质量奖罚办法对质量好的班组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质量低劣的班组或个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三)月质量检查参加人员施工楼长、技术组、材料组、质检员及劳务队项目负责人参加,由质检员组织,项目经理参加。
八、工工程项目竣工预检:1、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是在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均已全部完工,由项目经理组织技术组、施工组、材料组、资料组和分承包方凳有关技术、质检人员对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项目部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检合格后,报请甲方工程部进行工程竣工复检。
九、工程项目正式验收(一)工程项目正式验收由甲方工程部组织、这几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部参加。
(二)由质监站、甲方代表、监理、设计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验收前,应将全部工程资料备齐。
(三)承建单位负责人介绍施工情况、自检情况。
(四)召开现场验收会议,听取各方意见,对提出的问题由项目部限期整改。
(五)市质监站宣布验收意见,参加验收的甲方、监理、设计代表在验收证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工程资料的验收(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按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编制。
(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基本资料内容,按质监站规定进行,即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开工报告到单位竣工所需全部资料。
十一、全面推行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制好工程质量奖优罚劣制度。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为统一各项目的检查、奖罚标准,公司制定了《广东省富银建筑公司北京项目部工程质量检查及奖罚标准》(详见附件)。
该标准属于本企业内部自定的必须推行的强制性标准,对项目所辖各劳务队、人员均适用,项目部各劳务队都必须无条件接受“标准”的各条款,并组织相关人员详细学习,认真落实。
(二)根本上培养员工的质量意识,从“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建筑产品的生命”、质量就是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出发,强制推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
通过检查,进一步形成讲质量光荣,不讲质量可耻的良好氛围,为创建富银建筑品牌劣势基础。
(三)推行施工过程质量检测制,以例行性检查与非例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两种检查结果同样影响对项目部及班组的质量考核,并按检查结果实施奖罚。
例行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当月施工的所有工作量,检查由项目经理挂帅,组织楼长、质检员和劳务队现场负责人参加,对检查的工程子项目逐项对标评价,按评价结果,由检查组填写工程质量检查奖罚通知单交财务部,在当工程款结算中兑现。
奖优罚劣,把罚款总额的50%作为优级胜队的奖金,同时奖金的20%作为优胜号楼长的奖金,其它楼号楼长按各楼号罚款金额的10%处罚。
非例行质量抽查由工程部组织,可以在公司辖下的各项目不定期随时进行,被抽查的项目和班组必须派负责人参加抽查,并在抽查奖罚通知单上签字认可。
(四)每次质量检查罚款由财务按通知单数额在劳务队分次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设专用科目管理,用于奖励质量优秀的班组及弥补因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损失。
(五)对质量一贯优秀的施工班组,凭历次检查评价资料,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在下一轮施工招标中将其质量业绩作为评标的优越条件,加分处理。
今后亚泰与各班组签订的所有合同都增加响应工程质量奖罚制度条件,凡不响应者均不被招标接受。
附件:《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工司工程质量检查及奖罚标准》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工司工程质量检查及奖罚标准一、基础工程类工作内容:地下部分二、模板工程工作内容:模板制作安装、预埋、预留孔洞模板工程是结构施工中保证砼构件的几何尺寸和外观质量的重要工序,必须加强过程控制,跟踪检查: 1:墙、柱支模时应在根部留设清扫口。
压脚板必须和砼面紧密接触,以免漏浆。
2:楼面模板支好验收前,必须将外梁、柱轴线引到外梁(柱)侧模板上。
以便模板的检查验收及砼浇筑时对外梁柱的检查校核。
3:凡梁板柱不是一次性浇筑的,应在梁下施工缝的留设处设置排浆口,以便在墙柱浇灌砼时排除柱顶浮浆。
4:浇筑砼时,班组必须安排至少两人跟班看模或看钢筋及一名管理人员在场管理,特别是在浇注柱、梁板砼时,必须设专人跟班观察模板的支撑情况、有无胀模及漏浆,以便及时处理。
如有少量板缝漏浆,必须清理干净。
5:浇筑砼时,若出现漏浆、胀模、跑模、爆模、塌楼面等,不论任何原因,除进行以上罚款处,还须计扣材料损失费用。
6:合理使用材料,不得乱锯木枋、夹板、木枋、大夹板如需开锯,须得主管施工员认可。
7:标准层模板应按部位编号,下层模板倒入上层支模时须对号入座。
并要求将编号交主管施工员备查。
8:按文明施工要求做到完料清,场地清洁,材料堆放整齐。
工作内容模板安装、预埋件、预留孔洞三、钢筋安装工程工作内容:钢筋下料、焊接、制作安装及维护四、混凝土工程允许偏差及检查方法砼工程是结构施工中保证结构质量和外观质量的重要工序,必须经全过程控制,进行旁站监督,跟踪检查。
1、施工缝、沉降缝的留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2、凡遇吊幕,例如沉箱、反梁及梁下飘板等。
必须在砼初凝后及终凝前进行二次清底,反起部位也应进行二次振捣或用钢筋等捣鼓密实。
凡砼面高于模板底面造成模板难以拆除的,其模板的凿除和材料费用由劳务队承担。
3、砼浇筑面必须按标高拉线找平,表面收水后要求用木抹子压实搓平,清除浮浆。
做好成品保护,遇有脚印等破损面及时修补。
4、大体积混凝土必须按方案要求进行浇筑、测温和养护,不安方案要求实施施工的罚款500元/次。
5、冬季施工期间必须按要求做好保温和测温工作,不按方案要求实施施工的罚款500元/次。
五‘砌筑工程工作内容:运砖、拌砂浆、放线、砌砖说明:1、砌砖前外墙必须挂线检查已完结构垂直度,并将逐层偏差数据记录下来,由主管施工员和项目部确定砌体向外平移尺寸后方可开始砌筑。
2、标准层的第一层砌好后,由项目经理组织砌筑班组、主管施工员、水电施工员、甲方、监理等共同检查合格后,作为样板层。
由施工班组将外墙门窗洞口尺寸按该层挂线弹到各层的梁上。
以免安装门窗时因打凿砌体而引起外墙渗水。
3、为防止外墙渗水,要求外墙砌筑必须灰缝饱满,不得有光缝和辖缝。
凡有裂缝缺角破损的砖不得用在外墙上。
4、凡门洞口、需打膨胀螺栓固定构件处(如阳台栏杆的按装部位),必须按要求做混凝土抱框。
5、凡砌体不符合要求,除进行以上罚款外,还须计扣整改的材料损失费用。
按文明施工要求做到工完料清,场地清,并经主管施工员检查验收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六、地面与楼地面工程工作内容:拌运砂浆、打点、抽筋、做地面七、屋面八、门窗安装九、一般抹灰工程要求:1、抹灰施工前一天要将基层浇水润湿。
2、顶棚抹灰前,应在顶棚下10㎝处四周墙面弹出水平线,作为顶棚抹灰的基准线。
3、内墙面抹灰冲筋前,应在距墙面20㎝处的地面弹出平行线找方正,作为墙面抹灰冲筋的基准线。
4、墙面抹灰前必须按要求冲筋,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抹灰,以免造成材料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