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治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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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旨在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2. 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3. 人防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二、安全管理职责1. 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应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 对于大型活动或者特殊时期,应提前做好安全检查和应急准备工作。

三、使用规范1. 人防工程在平时应保持封闭状态,非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

2. 在紧急情况或演练时,应按照预定的方案迅速启用人防工程,并确保人员有序疏散和避难。

3. 使用人防工程时,应遵守内部的秩序管理,不得损坏设施设备,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维护与检修1. 人防工程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通风、照明、防火、防水等设施完好有效。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组织专业维修团队进行修复,确保不影响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

3. 每次维护检修后,应有详细的记录,并对维护检修结果进行评估。

五、应急处理1. 人防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 应急处理应遵循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3. 事件处理结束后,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人防工程损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章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做好新规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工程人防管理制度

工程人防管理制度

工程人防管理制度工程人防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其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管理目标主要是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防护效能,保障战时和平时的使用需求。

管理原则则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制度中应详细规定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通常,人防工程的管理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该机构下设若干部门,如技术部、质量监督部、安全监察部等。

各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形成一套高效运转的管理机制。

在具体操作层面,工程人防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方案需经过严格审查和批准。

2. 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3. 质量监督: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4. 安全监管: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5. 验收与维护:工程完成后,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确保各项指标达标。

同时,建立长效的维护保养制度,保证人防工程的长期有效运行。

工程人防管理制度还应强调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

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对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严格的考核与激励机制。

对于在人防工程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工程人防管理制度是保障人防工程安全、提升防护效能的重要保障。

通过上述范本的介绍,希望能够为相关单位在制定和实施人防工程管理制度时提供一定的参考,共同推动人防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11.16•【文号】国管人防〔2012〕498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人防〔2012〕498号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用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工作。

各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单位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各单位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承担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所有权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管理单位承担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第六条租赁、借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下空间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借用)合同,服从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管理,承担规定和约定的安全使用责任。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3篇)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3篇)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3篇)人防工程管理制度(3篇)1(2325字)大学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和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地下空间的管理、监督、检查,协助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单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校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地下空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管理的,受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第五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以及其他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安全使用责任人应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防火、卫生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

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置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六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

民防工程管控制度

民防工程管控制度

民防工程管控制度一、组织架构与责任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的民防工程管理体系。

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民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同时,建立健全民防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方面工作,制定并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二、规划建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规划民防工程布局。

在新建建筑项目中,应将民防工程纳入总体规划,确保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资金管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民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资金来源应多元化,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投资等。

同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

四、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民防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和规范。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通过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维护保养制定详细的民防工程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同时,建立应急维修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

六、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防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通过模拟实战环境,检验民防工程的实际运行效果,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七、信息公开与宣传教育加强民防工程的信息公开工作,让公众了解民防工程的分布、功能和使用指南。

通过媒体、社区活动等多种渠道,开展民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防护意识。

八、监督检查建立民防工程的监督检查机制,由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九、法律法规遵守所有民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民防工程的安全和效能。

十、持续改进根据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不断完善民防工程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鼓励创新思维和方法,提升民防工程的整体水平。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有效发挥其防护功能。

本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三、主要内容3.1 人防工程的分类与管理3.1.1 人防工程分为地下人防工程和地面人防工程两类。

3.1.2 地下人防工程主要包括地下防空洞和地下防空工事两种。

3.1.3 地面人防工程主要包括防空掩体、防空墙、防空楼等。

3.1.4 各单位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人防工程管理方案,并向上级人防部门备案。

3.2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3.2.1 人防工程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其结构牢固和使用安全。

3.2.2 人防工程的维护包括定期巡查、清理通道、检修设备等内容,确保其正常运行。

3.2.3 人防工程的维修和改造需要经过相应的设计、审批和验收程序,不得擅自施工。

3.3 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3.3.1 各单位应制定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的进出管理、设备的使用管理等内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统计工作。

3.3.2 人防工程的门禁管理应加强,确保只有经过许可的人员可以进入。

3.3.3 人防工程的设备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证其完好、安全和正常运行。

3.4 人防工程的应急管理3.4.1 各单位应制定人防工程应急管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4.2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各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迅速组织人员疏导、设备维修等工作,确保人防工程能够发挥其应急功能。

3.4.3 发生重大灾害或战争威胁时,各单位应按照上级部门的指示,配合提供相应的人防工程支持。

四、责任和处罚4.1 对于未按照本制度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甚至行政处罚。

4.2 对于因违反本制度造成的事故或损失,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各级人防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制度,确保本制度的实施效果。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保卫计划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保卫计划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保卫计划引言:为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稳定,保障施工人员及设备的安全,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施工场地治安管理保卫计划。

本计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旨在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和保卫策略,实现对施工现场全面、系统的治安管理。

一、目标与原则1. 目标:确保施工现场无重大治安事件发生,减少一般治安问题,创建安全、有序的施工环境。

2. 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坚持全员参与,责任到人。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成立治安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负责整体指挥和协调。

2. 设立专职保卫部门,配备专业保安人员,负责日常巡逻、检查和应急处理。

3. 各参建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并与保卫部门保持密切沟通。

三、人员管理1.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并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

2. 对外来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严格控制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 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四、物资管理1. 建立物资进出登记制度,严格物资的管理与监控。

2. 对重要设备和贵重材料实行24小时值班看守制度。

3. 定期对施工现场的物资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五、安全防范措施1. 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栏,并安装监控摄像头,实行24小时2. 增设夜间照明设施,保证夜间施工的光照需求和安全防范。

3.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应急预案1. 制定详细的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盗窃、火灾、暴力事件等。

2. 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报告流程、处置程序和责任人。

3.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七、监督检查与评估1. 定期组织治安管理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建立治安管理考核机制,对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月度评估。

3. 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者给予奖励。

人防工程管理所制度

人防工程管理所制度

人防工程管理所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人防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人防工程管理所的管理行为,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有效运行。

2. 人防工程管理所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护结合的原则,加强日常管理,确保人防工程随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人防工程管理所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2. 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结构完整、设备设施运转正常。

3. 管理机构还需负责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工程管理1. 人防工程应定期进行结构检查和维护,包括防水、防潮、通风、照明等系统的检查与维护。

2. 对于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如发电机、通信设备、消防设施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人防工程的使用应有明确的用途和范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进行大规模装修。

四、安全管理1. 人防工程管理所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2. 应定期检查人防工程的消防、通风、照明等安全设施,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3. 在遇到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防工程免受损害。

五、监督检查1. 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管理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负责整改。

六、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造成人防工程损害的个人或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也应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防工程管理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各相关人员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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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治安管理制度
为安全使用地下人防工程预防和减少灾害的发生,保障大厦公共财产和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保安部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值守巡逻,为保证大厦财产安全,安全合理使用人防工程特制定人工程治安管理规定。

一:在人防工程内安装的消防设施未经保安部同意严禁改动。

二:在人防工程内应有序停放车辆,严禁车辆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

三:人防工程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放在明明位置,便当取用。

各种消防器材未经保安部允许严禁挪用
四:在人防工程内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

确需增
负荷或加接电线,必须经物业保安部同意方可实施。

五:人防工程内的消防设施和电气开关处不得堆放物品。

六:严禁在人防工程内动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到保安部报批,严格执行用火制度,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作业结束后必须算帐现场,不得留有隐患。

七:未经保安部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无益物品。

八: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封堵、人防工程及其内部防护
设施。

九:人防工程内严禁吸烟,保持出入口通畅,严禁占用、堵塞和毁坏
人防工程出入口;
十:保持人防工程内的环境卫生严禁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
或倾倒废弃物。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苗木数量:
二、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统统,枝条均匀、丰润,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

合计人民币()
五、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有关事项:
1、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统统不破裂。

2、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 以下。

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

(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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