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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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辽宁省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辽宁省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辽宁省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9.13•【字号】辽交服务〔2022〕310号•【施行日期】2022.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辽宁省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信访局,省总工会,省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工作部署,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形成工作合力,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建立辽宁省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辽宁省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9月13日附件辽宁省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互联网物流等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交通运输领域新业态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8〕45号)和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122号)、《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2〕6号)等文件精神,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辽宁省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建立健全辽宁省网约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互联网物流等交通运输领域新业态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形势研判,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提高行业治理和应急处置能力,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黔府办函〔2017〕214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函黔府办函〔2017〕214号省工商局:你局《关于建立贵州省市场监管厅级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黔工商呈〔2017〕38号)收悉。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工商局牵头的贵州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贵州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2日附件贵州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市场监管工作的协调指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7〕11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贵州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加强对全省市场监管改革创新的总体指导,加快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工作中跨市(州)、跨部门的重大问题,精准助力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重点聚焦“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5个100工程”、“双千工程”等重大平台和重点专项,研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省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黔相关单位把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量和责任人,强化全省市场监管重大政策措施的精准贯彻落实;加强与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协作,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成效、推广做法,与贵州省网络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互为补充、形成合力,共同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金融十六条原文

金融十六条原文

金融十六条原文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17年4月11日发布了《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金融十六条”),该文件共有16条,涉及金融监管、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防范等多个方面。

以下为该文件的原文。

第一条金融监管一、加强金融监管的制度建设,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健全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工作,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

三、加强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增强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能力水平。

第二条金融创新一、积极推进金融创新,支持金融科技创新,推动金融业转型升级。

二、完善金融创新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审慎监管,防范金融创新风险。

三、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金融业务,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金融风险防范一、强化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三、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金融机构风险。

第四条金融稳定一、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保障金融监管的效果。

三、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第五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一、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完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机制,优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式和手段。

三、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保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安全。

第六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工作,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第七条金融信息安全一、加强金融信息安全的制度建设,完善金融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加强金融信息安全的监管工作,提高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

三、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保障金融信息的安全。

银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建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解放军总参谋部23个部门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办公室主任由反洗钱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国务院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指导、部署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研宄、制定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反洗钱规章;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建立反洗钱信息沟通机制;依法加强对现金、银行账户、黄金交易以及支付清算组织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协调、管理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

36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考点梳理第7章-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现代金融监管框架构建-第2节

36高级经济师金融专业考点梳理第7章-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现代金融监管框架构建-第2节

第二节现代金融监管框架构建【本节知识点】【知识点】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内涵及构成要素【知识点】我国推进金融监管框架改革的主要举措与成效【本节内容精讲】【知识点】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内涵及构成要素总述:金融监管框架是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理顺监管机制、构建完善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是我国实现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过程中不可缺失的重要一环。

一、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定义是指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一系列监管制度安排。

二、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构成要素协调统一监管、加强宏观审慎管理、重视行为监管与功能监管、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等。

(一)协调统一监管1.横向协调:指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政策配套与呼应。

增强金融监管的横向协调是建设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必然要求。

2.纵向协调:指中央与地方增强金融协作,促进中央顶层制度设计落地,形成监管合力。

优点:使金融监管体系更顺畅、高效,保障中央制定的监管政策在地方能有效执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并保证执行力度的一致性。

(二)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协调。

1.微观审慎监管:为控制个体风险,避免单个金融机构发生危机,从而保护金融参与者的利益;2.宏观审慎监管:为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减少金融危机带来的宏观经济损失。

为了审慎管理的协调性,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有必要强化央行在宏观审慎管理方面的突出地位和作用。

(三)重视行为监管与功能监管1.重视行为监管体现了“双峰”监管理念。

“双峰”:(1)实施审慎监管来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2)实施行为监管来纠正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欺诈和不公正交易,保护金融参与者利益。

2.功能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和金融产品的性质而设计的监管,是对产品的横向全链条实行的穿透式监管,目的在于消除监管套利,缓和监管职能冲突,减少监管真空及监管重叠,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公平竞争。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x《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一、简介金融监管体制是指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金融监管系统,它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的维护和监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由中央银行、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中央政府主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主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等组成。

1. 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统一设置的行为主体,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和支撑,它依法独立行使货币政策、金融稳定、投资拨备等职能,对我国金融体系进行监督。

2. 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金融监管机构是由财政部、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它负责对国家金融活动进行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对金融活动统一、统一的监督管理。

3. 中央政府主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中央政府主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主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金融监管机构主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它负责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有关金融政策,监督和管理本地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地方政府主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主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是指以市、县级政府为主体,由市、县级金融监管机构主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它负责在中央政府主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有关金融政策,对市、县级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主要特点1. 统一性: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统一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承担,金融监管职能有序发挥,形成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2. 专业性: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将金融监管职能分类,由中央银行、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中央政府主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等有关行政机构分别负责不同的监管职能。

3. 公正性: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将金融监管分为中央和地方,让每一个地方金融机构都得到国家的公正对待,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1.05•【文号】建房〔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就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作出部署。

为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牵头协调作用,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加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指导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由城市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

协调机制要明确工作分工,强化统筹谋划,细化政策措施,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

定期组织各方会商,及时研判本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房地产融资需求,协调解决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

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指导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平等协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决策和实施。

二、筛选确定支持对象协调机制根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及项目开发企业资质、信用、财务等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推送。

同时,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要提示金融机构审慎开展授信。

三、满足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评估协调机制推送的支持对象,对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足、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项目,建立授信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建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解放军总参谋部23个部门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办公室主任由反洗钱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国务院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指导、部署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研究、制定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反洗钱规章;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建立反洗钱信息沟通机制;依法加强对现金、银行账户、黄金交易以及支付清算组织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协调、管理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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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国函[2013]9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3.08.15
【实施日期】2013.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3〕91号)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银发〔2013〕18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3年8月15日
附件
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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