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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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收取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却没有合法经营许可和资质的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让无辜的公众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对社会经济秩序和人们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加强对非法集资的打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设立了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政府对非法集资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决心。

该制度的核心理念是要通过跨部门、跨领域的协作和合作,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形成关口前移、监管合力的工作机制。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由公安部、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多个相关部门组成,设立常务办公室,负责制定非法集资的打击策略、推进工作、协调联动等重要任务。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发现的非法集资线索和风险信息进行共享,并通过联席会议的渠道进行交流,形成一体化的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建立协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与合作,形成一个有效的打击合力,共同制定一揽子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措施和政策;三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四是加强执法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和经济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效率和成效。

通过建立起联合行动的机制,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有力地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打击,减少了非法集资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损害。

此外,该制度的建立还能够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形成一种整体效应,提高了非法集资问题的综合治理能力。

然而,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非法集资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广泛,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存在不明确的问题。

其次,非法集资活动有时会跨区域、跨行业进行,各地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需要进一步加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9年第02期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京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情况。

最高法刑三庭、最高检政策研究室、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影响范围广、涉及人员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国家经济安全、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安全。

针对非法集资犯罪严峻形势和严重危害,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切实强化追赃挽损,努力提升执法效能,强化预警防范,合力构筑综合治理格局,坚决遏制非法集资犯罪高发势头。

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万余起,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从实体法律适用方面,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明确了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明确了主观故意的认定、明确了犯罪数额的认定。

从诉讼程序方面,明确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对办案机关追缴和处置涉案财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从政策把握方面,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问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4日点击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

一些案件由于参与群众多、财产损失大,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开正门、堵邪路,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防打结合,打早打小。

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讲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的通知龙政办〔2009〕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由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发改局、经贸局、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工商局、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办等单位组成,邀请宣传部、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各县(市、区)政府办指定一名领导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所在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各县(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龙岩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新罗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新罗区发改局。

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

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县(市、区)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

县(市、区)联席会议主要职责:1、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2、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3、组织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处置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县(市、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1、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参与处置预案的制定、处置预案的实施、处置工作的善后,以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工作;2、建立健全本单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制度;3、完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4、做好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5、负责调查核实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6、组织需要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行业认定工作;7、按照县(市、区)政府要求,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取缔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银监办发〔2015〕196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9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下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银行业有关职责,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方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严峻,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和参与集资人数大幅上升,达历年最高峰值。

涉及全国近90%的地市州盟,并从东部地区快速向中西部扩散,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严重,大案要案高发,有的案件涉案金额数十亿元,涉及人数几万人甚至几十万人,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风险还通过多种渠道逐渐向银行业传递,一些不法分子拉拢银行员工、借助银行渠道违规销售自身理财产品,通过宣称与银行有资金托管、跨业合作等业务往来,恶意盗用银行信用,相关案件涉案金额往往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涉及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群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仅严重损害银行业整体形象,也给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法律和声誉风险。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关系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自身风险、维护良好声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14年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14年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巡视员杨玉柱]: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各位记者朋友来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近年来非法集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机制建设、以及宣传工作的基本情况。

今天我们请来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主任刘张君先生出席新闻发布会,请他就有关问题做介绍,并回答记者朋友们提问。

出席新闻发布会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先生、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女士。

下面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刘张君主任做介绍。

[刘张君]: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

时隔一年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再次举行新闻发布会。

感谢各位来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这次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当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启动201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刘张君]: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

二是发案区域广泛,重点地区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

截至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

新发案件更多地集中在中东部省份,跨省案件增多,影响较大。

三是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

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见凸显。

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刘张君]: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

去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打防并举”、“防治结合”的工作思路,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卓有成效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主要是三个方面。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目录(篇1)1.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背景和意义2.联席会议的组织结构和职能3.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负责人及其工作4.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作用5.我国非法集资的现状与挑战6.联席会议制度的下一步工作方向正文(篇1)一、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背景和意义为了加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我国国务院于 2007 年批准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二、联席会议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中央多个部门参加。

该联席会议的职能主要包括: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研究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政策措施,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任务等。

三、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负责人及其工作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非法集资风险总体可控、趋于收敛。

然而,由于我国经济恢复基础还不牢固,金融供需及资源配置仍待优化,非法集资存量风险持续暴露,增量风险诱发因素增多,风险反弹压力依然较大。

因此,办公室将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并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

四、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作用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该制度,各相关部门加强了协调配合,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和处置了非法集资活动。

近年来,民间投融资、市场零售、养老等领域风险多发,以元宇宙、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等为噱头的集资变种有所抬头,打着科技创新、绿色转型、乡村振兴等政策旗号的集资骗局也在不断滋生。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此背景下,对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五、我国非法集资的现状与挑战虽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当前我国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回复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回复

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回复非法集资是指以违法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他财物,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而进行的一种非法活动。

非法集资行为屡禁不止,给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和管理,提升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效率,国家相关机构于XX年颁布了《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建立起非法集资行为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

下面,将从制度的背景、目标、实施内容以及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制度背景非法集资问题一直存在于我国的经济生活中,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一些非法集资组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将大量资金投入其中,最终造成严重的资金链断裂,并且难以追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非法集资问题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加大了打击的难度。

为了更好地应对非法集资问题,减少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各相关部门决定共同制定一项制度,旨在加强非法集资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及时发现、查处、惩治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

二、制度目标《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目标如下:1. 建立起非法集资行为的联席会议机制,确保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

2. 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提高行政能力,减少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

3. 完善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4. 增强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意识。

三、制度内容1. 部际联席会议组成:该制度规定由公安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组成部际联席会议。

2. 负责人及职责:联席会议设立主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指导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和管理工作。

3. 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会议议题包括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情况、问题分析、工作经验分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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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热点更新发布时间: 2013-05-22 文章来源: 处置办文章类型: 原创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近期,全国各地集中开展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宣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金融知识,并通过以案释法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引导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日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就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什么是非法集资?当前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方式和常见手段?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表现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常见手段主要有:一是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公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许诺给予集资参与者远高于正规投资回报的利息分红。

为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因资金链无法维系,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房地产、矿产能源、高新技术开发、股权投资等内容;以订立合同或少量投资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或以夸大少量项目的投资规模盈利前景,以制造投资及企业利润假象,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创业投资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

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问: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呈现怎样的形势和特点?答:近年来,非法集资大案要案频发,形势不容乐观,作为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呈现以下六个特点。

一是案件高发,涉案金额增大。

近几年,全国公安机关年均立案2300多起,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5%以下,但涉案金额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10%以上,最高达16%。

二是地区相对集中。

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发生过非法集资案件,但相对集中在一些重点省、市。

2012年,全国立案数排名前十位的省份,案件数占全国总数的77%。

三是涉及面较广。

非法集资案件农业、林业、房地产、教育、商品流通等行业领域,现在正蔓延至科技环保、股权投资等领域。

参与集资者既有在职人员,也有离退休人员;既有家境富裕人群,也有弱势群体。

四是跨区域案件增多。

为逃避打击,不法分子往往甲地注册,乙地集资,不仅跨区(县)、而且跨省、跨市,一些非法集资大案甚至波及全国。

五是合法形式掩护。

不法分子多通过注册成立公司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打造实力雄厚的假象,再以投资、理财等各种名义,用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欺骗性较强。

六是职业化趋势显现。

一些企业和个人专门从事低吸高放业务,成为所谓的“资金掮客”,赚取中间利润,有的案件中集资代理人非法获利达15-30%,甚至1人代理几家,对非法集资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问:公众对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不太了解,它的建立背景及工作机制是怎样的?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2006年5月,国务院研究决定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最初,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由高法院、高检院、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和银监会等1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2010年,教育部、工信部、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到部际联席会议中来,成员单位增加到31个。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总原则是: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协调,这既是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职责分工,同时也是工作原则,是贯穿落实在各项工作之始终的。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是因为地方政府是维护辖区稳定的第一责任主体,处置非法集资的主要力量在地方,而且非法集资大多发生在基层,地方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位居一线,更加直接、具体和至关重要。

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责任内容包括:建立健全本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做好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处置善后、宣传教育、维护稳定等各方面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跨省份案件的处置工作。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是因为非法集资涉及行业众多,形式多样,情况复杂,要做好案件防范和处置工作,真正做到打早打小,需要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完善制度和规范,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一线把关,担负起防范、监测、预警和监管责任。

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协调主要围绕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宣传教育等三条工作主线,达到逐步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这一目标。

总体看来,六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的相互支持配合下,中央层面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运转有效,部际联席会议、联络员(扩大)会议、重大事项会商、重大案件协调、重点案件督办、重点工作督查、重点专题联合调研、日常联络等工作制度正建立健全,工作程序逐步完善,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工作成效显著。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断健全完善处置非法集资体制机制,积极推进重大案件的查处,扎实开展面向公众的宣传教育,认真做好法规建设、监测预警等工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问:针对当前非法集资形势,部际联席会议将采取哪些措施予以应对?答: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不容乐观,对此,部际联席会议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大力推动建立完善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和预防、预警、打击、处置四位一体的防治工作体系。

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大力推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一直致力于推动各地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

今年5月,我们在全国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在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都开展了面向公众、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

下半年,还将组织各省(区、市)统一开展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对媒体、网络、手机等领域出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的内容及时进行排查和清理。

二是推动完善体制机制。

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省以下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警,明确各成员单位在预防、预警、打击和处置等方面的任务分工,切实实现关口前移,打早打小。

三是加强案件督导协调。

继续加大对重大、跨省案件的督导协调力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风险的调研、提示和督导,全力督促、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案件处置工作。

四是推动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积极推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有关刑事政策,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司法保障。

问: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做到案件早发现、早处置?答:非法集资活动隐蔽、形式多样、欺骗性强,加之普通群众对于非法集资认知程度不深,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监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还存在一定难度。

对此,必须从两方面入手解决:一方面要加大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通过对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和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揭露犯罪分子的真实面目,识破他们的鬼骗伎俩,不断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敏感度和警惕性,尽早发现、识别非法集资活动。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一是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制度和办法,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方位的监测预警体系,快速出击,争取主动;二是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通过这两方面努力,把关口前移,打早打小,力争将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状态。

问:此次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较以往的宣传活动有哪些不同?主要有哪些新内容?答:首先,本次活动是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集中性宣传教育活动,由部际联席会议统一安排和协调各省(区、市)集中行动,中央层面同时开展相关宣传,形成各部门协同配合、中央与地方上下联动的宣传攻势,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其次,本次活动特别强调了面向公众,面向基层的宣传特点,要求各地宣传进社区、到农村,深入城市社区、城镇街道、营业网点、广场、车站码头、城乡结合部、农村集镇等群众集散地,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进行重点宣传,切实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最后,注重宣传手段和形式的创新。

要求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创新方式方法,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移动通讯、公交地铁等媒介载体,采取专题、专栏、在线访谈、系列报道、广告宣传片、短信等形式,着力开展一些贴近群众、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社会效果好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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